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站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全面、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站的有效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设立环境监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监测站的运行。
二、设备和仪器管理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保养规定,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2.制定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1.确立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报告的程序,并对其进行质量控制。
2.建立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程序、监督和审核机制等。
四、环境监测工作流程1.制定环境监测工作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确定环境监测项目和频次,确保对各项环境指标的全面监测。
3.建立环境监测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原始记录的保存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五、人员管理和培训1.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并建立人员的考核机制。
2.组织有关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3.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应急管理1.制定环境监测站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2.组织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七、信息管理和公开1.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可靠。
2.依法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科研和技术创新1.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环境监测站的技术能力。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的法制和管理体系,确保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三条环境监测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内范围内的各类环境监测活动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二章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将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作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保障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实时性。
第六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注重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第七条国家对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并实施环境监测工作,对本地区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提供可靠的环境数据。
第四章环境监测的内容与方式第十条环境监测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当采取定点监测、移动监测、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确保监测全面、准确。
第五章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运用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运用。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环境监测机构的评估和认证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和资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监测:对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活动。
2. 科学性:环境监测应当基于科学理论和方法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 全面性:环境监测应当涵盖各种环境要素和评估指标,综合反映环境状况。
4. 准确性: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具有较高的准确度,能够可靠地反映环境质量。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鄂环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0]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全省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
监督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授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地市级、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一)协助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二)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证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比对、考核和环境监测数据核查工作;(四)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六)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七)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八)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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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发布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
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
国控网络站变更测点时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样点的时空分布应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地区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十七条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采样后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尽快运至实验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损、沾污和变质,每一环节应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最后经质控人员核查无误后再行签收。
第十八条分析测试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省级以上监测站(包括省级)批准备案。
分析人员在开展新项目(包括本人未做过的项目)监测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采用自控和他控两种方式:(一)分析人员可根据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实验等方法进行自控。
(二)凡能做平行样、质控样的分析样品,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加工分装时应编入10~15%的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样品数不足10个时,应做50~100%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第二十条实验室之间质量控制采取下列方式:(一)各实验室配制的标准品应与国家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试验。
(二)上级站经常对下级站进行抽查考核。
(三)上级站组织下级站对某些样品的部分监测项目进行室间互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的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按国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手册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在报出分析数据的同时,应向质控室提交相应的质控数据,待质控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全部数据方能认为有效,经三级审核,业务站长签字后数据生效。
第六章质量保证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
二级站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向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层站也应在上级站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质量保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监测分析人员考核认证、实验室考核评比、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及质控样品的使用和新开监测项目的进展等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站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和网络成员监测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了获得所采取样品具有代表性,测量所得有效数据的完整性,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性,各组数据的可比性以及综合分析评价的客观性,势必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对加强质保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各级监测站必须以此作为监测质量保证的工作准则并制定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在监测工作的实践中付之实施。
为使环境监测工作满足环境监督管理宏观决策的需要,必须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充实与完善已形成的环境监测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及其体系。
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设备及环境保护仪器设备的环境保护技术指标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二、加强对现场采样的质量监督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由于环境样品有着极强的空间性和时间性,要正确了解和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必须采集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样品,当样品不具备真实性和代表性时,任凭实验室分析工作再严密也无法弥补和改变样品失真所致的严重影响,即使测试质量完全符合要求,而对于了解和评估环境质量状况也是毫无意义的,所以采样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在综合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核实相关资料,针对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采样断面、采样点位,采样周期和采样频次,制定出完备的采样方案,从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对于工业污染源,可筛选出重点污染源、次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对于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地区和重点污染行业,采取较高的采样频次,次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少。
除了合理布点以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外,还要选择适当的采样装置、盛放样品的容器及保存条件,容器空白、样品空白及现场加标样品的数目和频率、样品容器的标识及其它记录保存等都必须严格控制。
对于规模较大的监测任务,各监测单位应同时派出质量监理员(也可由上级监测机构或委托方派出),由质量监理员确定受控站位,并负责监督采集不少于20%的平行样品,进行密码编号或密码加标处理。
现场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工作应由质量监理员负责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工作是落实质量保证计划、实现质量保证目标的重要保障和主要手段。
目前多数单位采用的是以站长负责制为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在站长的全面领导下进行,站长对全站监测质量负责,分管副站长和质控室负责全站质量保证工作的计划、检查、督促及考核,室主任对本室监测质量负责,化验员对所承担的监测项目负责。
在日常工作中建立报告考核制度,定期对所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纵向审核,以此作为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的补充手段。
核查步骤和内容有:从监测报告到原始记录(测试分析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环境条件记录、期间核查、量值溯源、标准溶液配制记录)、样品交接记录、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任务单的承接记录、委托监测记录等。
通过审查每一环节的记录,及时发现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有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有效监控监测工作质量环节的各方面。
四、加强队伍自身的素质建设环境监测工作以人为本,人员素质是监测质量的关键因素。
在当今环境保护工作深化改革的形势下,监督管理和执法要求环境监测队伍人员精、素质高、活力强,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动态变化。
同时,监测技术及分析方法不断发展,监测工作所面临的任务日益扩大和深化,也势必要求监测人员积极进取,不断地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掌握新技术和方法以解决环境监测中的新问题因此,不断加强队伍素质的自身建设,自觉适应环境管理越来越严格的需求是各级环境监测站提高整体能力和服务效能的必由之路。
监测站应根据工作实际制订监测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详细计划,以此推进自身建设。
教育培训不但要重视业务技术的提高,而且要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监测人员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的奉献精神和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自觉主动地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