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执行的如何处理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摘要]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当代假离婚现象的特征、种类等方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离婚成为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率呈逐年递增趋势。
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
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离婚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解放思想,更加追求自由和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是婚姻自由也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约束。
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上述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
因此,分析当代假离婚现象,找出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纠纷的措施,对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假离婚现象剖析(一)假离婚的表现形式“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
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
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
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
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论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假离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假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仍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在我国各地均有发生,其背后原因复杂,包括逃避债务、购房政策限制、获取子女抚养权等。
然而,假离婚作为一种违法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法领域(1)离婚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于假离婚行为,由于离婚登记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其离婚登记无效。
(2)婚姻关系存续:假离婚行为虽然已经完成离婚登记,但由于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期间所承担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2. 继承法领域(1)继承权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后的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
(2)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
离婚后,若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法领域(1)合同效力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问题。
在合同法领域,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解除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假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离婚行为的认识,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假离婚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假离婚行为的司法监督,依法查处假离婚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
如何遏制假离婚 树立法院公信力

权 人 能 够 证 明债 务 人 的 负债 行 为没 有 超 出
刑事责任。 由于诉讼 欺诈侵犯 了国家审判 权, 因此 , 诉讼欺诈者 除了应负担全部由诉 讼欺诈 而发生的诉讼费 用外 , 还 应被处 以
一
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外, 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
( 二) 建立 离婚 时债务 公 示 制度
了法律 的权威和尊严 ,更增加 了社会不安
定 因素 。
◎文/ 姜 贽
都 应承 担 如 实说 明所 负债 务 的义 务 , 为保 证 况, 婚姻 登 记机 关 或人 民 法院 在 处理 婚姻 纠
三、 如何 遏制假离婚
属性
离婚 规避法 律 、逃避 执行 的 现象开 始 出
现, 而且 呈上 升趋 势 , 已成 为 当 前 困 扰 法
度 意义重大 。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 前,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使合同 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导致当事人行为 目的不
能 实现 , 若 继 续履行 合 同 , 则会 造成 一 方重大
将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造成显失公平的结 更原则在我国无法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利益均
随着 现代社会 的快速发展 , 一 些从未发 生
确定 的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或情势发生不可 果, 所以当事人可以对合同作 出变更或解除。
的事件、 情况层出不穷, 因此, 由于情势变更而
( 作者单位: 镇平县人民法院)
之间的利益,不至于 因特殊情况而使合同当
事人 之 间产生 不公平 ,这 与诚 实信 用原则 的
门。引入隋势变更原则, 对于平衡当事人利益
生情势变更的情形 ,法官就会面临于法无据、
虚假诉讼与离婚如何处理虚假离婚诉讼

虚假诉讼与离婚如何处理虚假离婚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然而,有时候在离婚过程中会出现虚假离婚诉讼。
虚假离婚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出或者违背事实真相提起的离婚诉讼。
虚假离婚诉讼的出现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包括对当事人及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调动司法资源浪费以及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等。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虚假离婚诉讼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确认虚假离婚诉讼在处理虚假离婚诉讼之前,首先需要确认该诉讼是否属实。
确定虚假离婚诉讼的一个重要方法是进行调查取证。
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存在虚假成分。
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进行调查,以获取更具说服力的证据。
二、妥善处理虚假离婚诉讼一旦确认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为虚假,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回应。
以下是一些可参考的处理方法:1.和解调解:对于一些较为轻微的虚假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来解决纠纷。
此时,可以选择找一个第三方调解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的协议。
和解调解能够减少争议的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2.提起反诉:在一些严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反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反诉是指对方提起的虚假离婚诉讼的被告也提起针对对方的法律诉讼。
通过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的裁判,以防止虚假诉讼的扩大化。
3.律师介入:对于处理虚假离婚诉讼来说,律师是一位重要的帮手。
当事人可以咨询并委托合适的律师,以便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将帮助当事人评估证据,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进行各项法律程序。
三、法律保护措施除了上述提到的处理方法,当事人还可以采取法律保护措施来应对虚假离婚诉讼。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法律手段:1.申请撤诉:当发现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存在虚假成分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方的起诉。
撤诉是针对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进行的反向诉讼,通过宣告对方的起诉无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 陕西法院网

规避执行与反制规避执行的斗争,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欺诈和反欺诈行为在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决斗,同时也是执行法官和违法被执行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一场博弈,是对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能力的严峻考验。
(六)
走为上策。这类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举家外出打工,有的企业瞬间“蒸发”,人去楼空。还有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打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出击时间,与执行人员玩“猫逮耗子”的游戏。有的住在亲戚、朋友家躲避执行,或者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长期在外,四处躲避。这些人抱着“案件时间久了,自然就消了”的侥幸心理,拒不履行义务,使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生效裁判成一纸空文。
四、反制规避执行的对策
(一)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借助“五五”普法,提高全民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反制规避执行。教育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充分认识民事交易风险责任,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强调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应严格审查债务人资信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债务产生后及时跟踪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发生经营亏损或有转移财产的苗头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救济措施,保护自己合法债权的实现。
(七) 人为设障。这类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找关系,千方百计给执行工作设障,以达到其规避执行的目的。
三、规避执行的原因
(一)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为被执行人合法规避执行创造了机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申请执行人不通晓法律的规定,加上审判人员往往怕麻烦,未告知和释明,使申请执行人错失良机,给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以可乘之机。
(四)
立审执机制协调配合不到位,工作衔接不够,致有些案件错失良机,使被执行人成为漏网之鱼。有些债权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立案、审判阶段没有充分运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前瞻性维权措施,导致债务人借诉讼程序和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拖延时间,堂而皇之转移财产,等到采取执行措施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有些执行人员因循守旧,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控制性措施,使被执行人瞬间转移财产而规避执行。还有些审判人员将审执分立错误理解为审判、执行绝对分离,审判时根本不考虑执行,致使审执脱节,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有些执行机构及部门沟通及工作衔接不够,表现在一些连环案执行案件中,个别被执行人从另一法院或同一法院执行机构不同部门领取执行款项,而涉及其为被执行人案件无法执行。
假离婚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选择假离婚。
而假离婚后,有些夫妻可能会利用离婚证书进行借款。
然而,假离婚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围绕假离婚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假离婚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维持夫妻关系的行为。
2. 特点(1)形式上离婚,实质上未离婚;(2)具有欺骗性,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离婚后,双方仍保持一定的经济联系。
三、假离婚借款的法律后果1. 借款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若假离婚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若假离婚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1)有效合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无效合同:若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 假离婚借款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婚姻关系未解除:假离婚借款并不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实际解除,夫妻双方仍需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权利义务。
(2)财产分割:若假离婚借款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离婚时可能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4. 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1)债权人的权益:假离婚借款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若债权人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可能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子女抚养权:假离婚借款可能对子女抚养权产生影响。
离婚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判决抚养权归属。
5. 刑事责任(1)欺诈:若假离婚借款涉及欺诈,借款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非法集资:若假离婚借款涉嫌非法集资,借款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结论假离婚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借款人在签订假离婚借款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民事虚假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及思考的应用

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孙立军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
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同时,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避又涉及到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相冲突等问题。
广义上以诉讼欺诈所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可把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
而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欺诈,则更多应从诈取裁判的欺诈角度考虑。
民事虚假诉讼亦可称民事诉讼欺诈,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处罚,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约制。
另外,法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X围均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又持否定态度。
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非常低,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不成功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
于是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企图从中获利。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问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
律师解读:假离婚 小心假戏真做

律师解读:假离婚小心假戏真做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假戏真做,那么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将很可能损失。
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核心内容:“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下面几个案例便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假离婚的内幕。
案例一:张某与其夫姚某计划外生有两胎,为逃避处罚,张某听信姚某所谓假离婚而暗中保持夫妻关系就可以不受处罚的谎言,遂于1999年11月2日同姚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法院离了婚。
2000年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清张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随后她被单位开除公职。
2001年姚某又与她人结婚,张某顿觉上当,便以原法院调解书事实不清为由,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遂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案例二:2000年初,游某看到销售稻种市场有利可图,于是,他从外地购进了一批货源做起稻种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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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夫妻一方欠债累累,为了逃避,夫妻双方合谋假,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导致人无法追讨债务,及时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那么,遇到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执行的怎么办呢?
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
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
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
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通过行政程序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在上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而无财产方却承担全部债务。
对这类案件,我们应建议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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