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考点总结1
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总结

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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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药事管理:
1、药事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主要研究药品供应环节中的药品管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技术应用,以及药品市场资源的配置、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的相关知识。
2、药事管理的概念:药事管理是指在药品供应环节中所有涉及药品的行为过程,例如药品生产、配送和使用过程中做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管理工作,以提高药品的使用效率,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供应。
3、药事管理的目的:
(1)确保供应安全、有效的药品;
(2)调整药品的价格,实现价格公平;
(3)促进药品的供应和使用;
(4)控制药品的流通,避免不合理的滥用。
二、药事法规:
1、食品药品管理法:由国务院制定或变更,规定了药品的定义、类别、用途、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质量管理、安全警示、信息披露等。
2、药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或变更,规定了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经营者的报批、经营、监督等相关要求。
3、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明确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等各环节的详细要求,以及药品经营者的责任、职责等。
4、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或变更,规定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包括医疗器械研发、筛查、试用、报批、注册、标准、质量检测、监测、召回、追溯等。
2019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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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复习时可先从本章节开始,尽量多的拿到本章考点分。
本章涉及的考点有药品经营管理,处方及非处方管理,医疗保障用药管理及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此次考点处方与调配管理考试分数为4~6分,属于重要考点,基本每年均会考查。
一、处方的颜色法规讲师丁凡老师口诀:鸡(急)蛋黄,鹅(儿)蛋绿,普京耳(精二)白,马(麻)屁精(精)一片红。
二、处方书写规则①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②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③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④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字句。
注意:此考点连续两年考查过,需要关注的是药品名称和药品用法,名称可以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用法可以用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另外,2018年还考查过处方前记、正文与后记,复习时不需要记忆,只需理解会做题即可。
三、处方的用量、有效期及保存期限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互联网与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规第五章节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考试分值平均占比为四分之一,2016年和2017年此章节考试分数占了几乎三分之一。
故复习时可先从本章节开始,尽量多的拿到本章考点分。
本章涉及的考点有药品经营管理,处方及非处方管理,医疗保障用药管理及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2019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每年必考时间考点汇总

2019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每年必考考点汇总!30年30年30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申请延长保护期限的,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15年151515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0年10年1.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限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年7年1.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7年。
2.生产、销售假经、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限徒刑。
4.药学与相关专中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可以报考执业药师。
6年6年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号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述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
5年5年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指南P081)。
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4.《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我们应取这种态度。
为大家了xx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药品采购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给。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给的药品。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局部组成。
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工程。
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此局部是处方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病人用药的平安有效。
*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1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②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耍�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③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④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①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调�斯ぷ鳌�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
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总结

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总结《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总结》一、药品管理基础知识1、什么是药品药品是指经过药品审评的,保证其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有特定的化学组成,用来治疗疾病、预防疾病或者诊断、检查、改善人体机能的物质。
2、药品的分类药品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保健药品、化妆品药品、特殊用途药品等。
3、药品审评是指通过独立的合格的专家和机构,对提交上市前的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等有关内容进行系统、客观、公正的审查,以全面的、科学的方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对药品提交的申请结果,给出正式的审评结论,确保上市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满足相关的要求。
4、药品登记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审评完毕后,对已审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达到法律要求的药品进行登记,颁发药品注册证书,核准上市用于贩卖的过程。
二、药品零售管理1、药品零售药品零售是指合法授权的药品经营者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根据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出售社会药品供应点经营范围内的药品的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运行与管理活动。
2、药品零售许可药品零售许可是指政府授予合法药品经营者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下出售社会药品供应点经营范围内的药品的资格。
3、药品零售管理药品零售管理是指根据药品审评、登记、许可及药品管理法规综合规划、组织、落实、监督、审查等,以保证药品零售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4、药品零售安全药品零售安全是指药品零售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及药品审评、登记、许可及药品管理法规,以保证药品零售安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满足国家颁发的药品经营批准文件要求的组成部分。
2019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讲与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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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 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讲与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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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一、药事管理体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区域药品监管工作,对省际区域性、跨地区的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进行组织排查、通报和协查,开展监督抽验,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保障与职责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
二、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1.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2.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药品应当具备临床试验批件。
研制新药或者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可以自行开展临床试验,但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取得知情同意书。
3.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4.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其处方、生产工艺、用法用量等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且具有不可控的或者难以预期的严重不良后果的,技术审评机构可以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
5. 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或者进一步说明情况的,应当一次性提出书面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补充或者说明,并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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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考点总结1 2019 年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总结页码以2019 版教材为准。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原则: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
该原则强调:①坚持以人为本②坚持立足国情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④坚持统筹兼顾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涉及的药品质量特性及其他性质的有关知识总结(1)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药管理法实施条例,P64,15 条)(2)医疗机构遵循的合理用药的原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P193,15 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处方管理办法,P123,4 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的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 条)均为安全、有效、经济。
(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处方管理办法,P126,34 条)(4)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处方管理办法,P126,35 条)(5)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处方管理办法,P126,35 条)(6)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处方管理办法,P126,35 条)(7)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处方管理办法,P126,35 条)(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 条)(9)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7 条)(10)药品批发企业的采购活动应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61 条)(11)药品批发企业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62 条)(1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65 条)(13)药品批发企业收货时的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76 条)(1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P193,18 条)(15)《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要有制剂质量稳定性的考察记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1 条)(16)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执业药师道德准则,P49)(17)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P219, 9条,联系12条)( 1 8)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P189,19条)(19)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省级FDA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8,11 条)规律:一般在研发上市环节(包括药品说明书)侧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GLP、GCP,药物遴选环节有时还要考虑经济性(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用药),而在药品生产(制剂)环节,更重稳定性,药品使用(药店、医院)环节,更注重认清企业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药品来源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以及使用的适宜性(相符性、正确性、合理性)。
二、和药品有关的各种记录上必须标明的内容总结(一)购销记录1 、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从格、购(销)货日期及SFDA规定其他内容。
(药品管理法,P53,18条)2 、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68 条)3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66 条)4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73 条)5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80条)6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80 条)7 、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80 条)8 、验收不合格的,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80 条)9 、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4 条)10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4 条)11 、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71 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
(零售和生产、批发相比缺少“供货单位名称”这一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1 条)12 、药品零售企业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72 条)13 、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72 条)14 、出库复核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7 条)15 、运输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12 条)16 、医疗机构的购进纪录(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及SFDA规定其他内容。
P65, 26条(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P184,25 条(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P197,7 条)(4)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
(P198,7 条)(5)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
(P198,8 条)(6)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
(P198,10 条)与《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比,仅多后面两项。
17 、医疗机构制剂配发记录或凭据: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4 条)18 、医疗机构制剂收回记录: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4 条)19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3,10 条)20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凭证: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1 条)(二)使用药品时的有关记录1 、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处方正文:以Rp或R标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P128-1292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书写的药袋或粘贴的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P126,33 条3 、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
处方管理办法,P127,51 条)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