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连九族”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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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满门抄斩”和“株连九族”有何区别?

历史上的“满门抄斩”和“株连九族”有何区别?

历史上的“满门抄斩”和“株连九族”有何区别?在封建专制、律法极端的古代,伴君如伴虎,不小心说错话或者做错事可能会引来杀身之祸,还可能殃及全家,连累九族,那历史上的“满门抄斩”和“株连九族”到底有何区别?满门抄斩是说一人犯罪,全家都要受牵连,还要被官府没收财产,老老小小全部杀死。

只要和你住在一起的都要被杀,如果是独立门户的兄弟或者姐妹就不会受到牵连。

古装电视剧里当家里有人犯了大罪,要满门抄斩时,就会有小妾为了活命让夫君休了自己;那历史上犯哪些罪会被判满门抄斩呢?一般来说犯了十恶不赦的罪都可以满门抄斩,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恶逆、谋叛、不道、不孝、不义、不睦、内乱。

只要是犯了这十恶中的一恶都会被满门抄斩。

历史上就有薛家被满门抄斩,史书上说,由于薛刚在街上打恶霸,失手把太子打死了,所以就被满门抄斩了。

还有战国末期的楚国人李斯,李斯在秦始皇时期还是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后来秦始皇死后,李斯被赵高谋害,腰斩并灭了三族。

历史上还有一些贪官污吏也会被满门抄斩,一个国家一般都经历建国初期、繁荣强盛、日渐衰落这三个时期,因国家赈灾或者抵御外敌时,赈灾银两、军饷从国库发出去到达灾区、军营时已经所剩无几,层层贪污、剥削,本来富足的国库被这些贪官给搬空。

雍正时期,腐败之风越来越猖獗,国库亏空,他了解哪些贪污的官员,知道那些官员为了让家族繁荣,子孙后代能享受荣华富贵,即使被查到贪污,也只会交出一部分银子,处置自己一个人。

雍正想要惩治这种风气,如果贪官的家属亲戚挪用了脏银,就判满门抄斩。

如果贪官的家属亲戚没有挪用脏银,就发配边疆,永世不能回京。

正是这种雷霆手段,才让当时这种不正的风气得以收敛。

株连九族可就比满门抄斩要严重多了,株连九族是连座制,上至高祖,下至玄孙,要连其九族亲属,所谓的九族一般指高祖、曾祖、祖父、父、子、孙、曾孙、玄孙共九代。

还有异性亲族也要被连带,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样连起来九族,可以想象犯了株连九族的罪,多少无辜之人要被杀害。

诛九族不是谁都有这资格

诛九族不是谁都有这资格

诛九族,即株连九族,是一种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主要用于惩罚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

诛九族意味着犯人家族的亲属都将受到牵连,甚至包括已故的祖先。

诛九族是一种极端严厉的刑罚,在古代中国,并非所有的罪犯都有资格受到这种惩罚。

1. 背景和起源:诛九族起源于古代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商朝和西周时期。

在这些时期,诛九族主要用于惩罚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

随着朝代的更迭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诛九族逐渐成为一种传统的刑罚制度,并在各个朝代得到沿用。

2. 资格和条件:诛九族并非所有罪犯都有资格受到的刑罚。

根据古代法律,只有在犯下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时,罪犯及其亲属才可能受到诛九族的惩罚。

此外,古代法律还规定了不同等级的罪行应适用的刑罚,诛九族通常属于最严重的刑罚之一。

3. 现代评价:现代社会普遍认为诛九族是一种极端残酷和不公正的刑罚制度,它导致了大量无辜者的受害。

现代法律强调罪责自负,对于犯罪行为,应当由罪犯本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当株连无辜的亲属。

因此,诛九族这种刑罚制度已经被现代社会所摒弃。

4. 历史演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进步,诛九族这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逐渐被废除。

从秦朝开始,历代皇帝都对诛九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限制,使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到了现代,诛九族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已经成为历史的遗迹。

总之,诛九族作为一种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主要用于惩罚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

然而,这种刑罚制度并非所有罪犯都有资格受到,只有在犯下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时,罪犯及其亲属才可能受到诛九族的惩罚。

在现代社会,诛九族已经被摒弃,罪责自负成为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原则。

株连九族是哪九族

株连九族是哪九族

株连九族是哪九族?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

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

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

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

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

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

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

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

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

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

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古代为什么要株连九族

古代为什么要株连九族

古代为什么要株连九族我们经常看电视也会看到有人犯了错是会被株连九族的,那么古代为什么要株连九族呢?古代为什么要株连九族据介绍,株连九族是从明清时代开始的,由原来的“夷三族”延伸到九族。

古代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也就是说,一个家族中,只要有一个人犯有滔天死罪,那么,不但整个家族都要灭绝,而且相关的家族都要牵涉进来。

古人常说,一人做事一人当。

可事实是,一人做事需要大家当。

意思是一人担当并不能完全彻底起到处罚作用,连坐被罚更能显现警示作用。

问题是,“夷三族”就够惨无人道了,何以夷灭九族?常言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问题点就在这里。

原来,按照家族方式生存是古人以及封建余孽们的生存方式。

这也是现代语境下的团队合作方式。

一根筷子容易被折断,十根筷子牢牢抱成团。

同舟共济海让路,号子一喊浪靠边,你想想团队的力量有多大!家族式的团队组织里,即便关系盘根错节,但脉络清晰。

利益均沾,一呼百应。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利益关系就是生活关系,是社会关系,也是生存关系。

这种家族化利益化社会关系的绑定与巩固,自然排斥和剥离了其他社会关系的插足之地。

所以,从“夷三族”到灭门九族,完全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维护政治经济生活秩序的客观需要,斩草除根有了客观性,“除恶务尽”有了必须和必要。

特别说明,“株连九族”是封建社会维护统治基础的手段,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

前几十年间有句话叫“老子反动儿背叛”。

讲的是大原则下的大立场,即便是父子关系,该划清界限就得划清界限。

因为,人是自然人,是社会人,不是隶属于自我家庭或某个群体的私有产物。

讲的是人必须在社会大家庭中存在,并不断获得生活价值和生命意义。

现在看来,不能说这种背叛和革命不是进步的表现。

所谓进步,意味着和“株连九族”这种残酷的处罚制度进行了决裂。

近些年来,法制建设越来越被群众所接受,依法维权,依法施政,基本上成为大家共同认同并积极参与的行为准则。

即便在某些地方,法制的两个基本面都表现为做得不够或很不够,人们还是希望在进一步加强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

“六亲不认”是哪6亲?“株连九族”又是哪9族呢?

“六亲不认”是哪6亲?“株连九族”又是哪9族呢?

“六亲不认”是哪6亲?“株连九族”又是哪9族呢?“六亲不认”是哪6亲?“株连九族”又是哪9族呢?我们经常骂一个人残酷、冷血,连亲戚都不认,众叛亲离为“六亲不认”,那么,何为“六亲”?他们都包含哪些亲属呢?请往下看:关于“六亲”的说法有3种:1、【父子、兄弟、姑姐、甥舅、婚媾及姻娅(为六亲)】此据《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载,婚媾指妻子的家属,姻娅指丈夫的家属。

2、【以父子、兄弟、夫妇为六亲】此据《老子》记载。

3、【以父、母、兄、弟、妻、子为六亲】此据《汉书》记载。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六亲所指大致相同,综上所述,人们习惯把六亲划分为以下6支血亲:1、一亲父亲为一亲,包括父亲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祖父、叔伯、姑姑);2、二亲母亲为二亲,包括母亲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外祖父、舅舅、姨娘);3、三亲兄弟为三亲,包括兄弟的配偶(嫂嫂、弟媳);4、四亲姐妹为四亲,包括姐妹的配偶(姐夫、妹夫);5、五亲夫妻为五亲,包括双方的父母(公婆、岳父母);6、六亲子女为六亲,包括子女的配偶(儿媳、女婿)。

以上就是六亲,都是直杠杠的血亲啊,如果连这些人都不认,那真是够狠,难怪被人骂哩。

此外,在古代,还有一种刑罚叫“株连九族”,这里的“九族”又是哪9族呢?他们和“六亲”又有着什么样的联系呢?再往下看:其实,在“诛九族”以前,还有个“夷三族”,看来这个刑罚是越来越重啊。

“三族”就好理解了,指的是父母、兄弟、妻子3族,后来增加的这6族又是那些呢?简单来说就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父族四除了本族,还包括嫁出去的姑姑、姐妹、女儿3代人的子女;母族三除了外祖父、外祖母两族,还包括嫁出去的姨娘子女;妻族二就是岳父、岳母两族(嫁出去的女儿已经算在本族了)。

如果用一张图表来表示就是这样的:自己的子女可以归为父系这一族,它实际上就是由三族衍生而来的,把出嫁的女性那一支全部加进来了。

这也说明:人类社会的联系是一步一步在加紧的,血亲在古代是非常重要的,宗族观念贯穿整个古代社会。

古代株连制度

古代株连制度

古代株连制度
一、连坐制度
连坐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制度,指一人犯罪,其家人、亲戚、邻里等连带受罚。

连坐制度始于夏商时期,终于清末,主要包括亲属连坐、地域连坐、职务连坐等几种形式。

连坐制度旨在强化社会秩序和纪律,通过惩罚犯罪者及其相关人员来达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族诛
族诛是古代中国的一种极刑,指将犯罪者的整个家族或族群全部处死的刑罚。

族诛的执行方式包括焚、溺、鸩、埋等多种方式,其残忍程度和震撼力极大,通常被用于惩治严重犯罪或叛国等行为。

族诛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很长时间,但在清朝末期逐渐被废除。

三、九族
九族是指以犯罪者为中心,包括其父族、母族、妻族以及姻亲族等在内的九个家族成员。

在九族范围内的人都会被视为罪犯的同谋或帮凶,因此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九族之刑虽然残忍,但在古代中国却是常见的刑罚方式之一。

四、籍没
籍没是指将犯罪者的家产全部没收,并剥夺其人身权利的一种刑罚。

籍没的执行方式包括将罪犯的家属罚为奴隶、将其财产收归国有等。

籍没制度在中国历史上也有很长的历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废除。

五、缘坐
缘坐是指因与犯罪者有关联而受到牵连的一种刑罚。

缘坐的范围广泛,包括亲属、师友、邻居等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的人都有可能受到牵连。

缘坐制度的实施旨在预防犯罪和强化社会秩序,但同时也存在滥用的情况。

古代最严厉的刑罚“诛九族”到底指的是哪九族

古代最严厉的刑罚“诛九族”到底指的是哪九族

古代最严厉的刑罚“诛九族”到底指的是哪九族关于“诛九族”,中国人对这个词应该不陌生了,很多古代影视剧中都出现过这个名词,很多人也大概知道这个词是什么意思,无非就是把犯人的亲戚们一块处死嘛。

不过你知道“诛九族”到底指的是哪九族吗?九族就是如下图所示的九族。

好在人类文明在进步,如今法律一人做事一人当,再也没有历史上曾有过的”诛九族”诛连酷刑了。

诛九族最早来自于秦变法后的夷三族法,直到清末后结束。

其中的九族通常是指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孙、曾孙、玄孙。

这是同姓的族(按照五服所代表的亲属关系来说,九族之内的人都是有服的。

无服的叫做党,比如父党、母党、妻党)。

分得细点,父之父为祖,古称王父;父之母为祖母,古称王母。

祖之父母为曾祖父、曾祖母;曾祖之父母为高祖父、高祖母。

至于为什么要诛九族,其实原因也很简单:传统社会既强调“忠”,也得强调“孝”,并将“孝”作为“忠”的基础。

那么,当一个人不“忠”犯上作乱时,危及到皇权时,由于“孝”,他的家人他的子女理应站到他的一边,支持他的行为,因而“诛连制”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是同时要求“忠”与“孝”,而当“忠”与“孝”相冲突时的必然结果。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到了清末,人们的观念逐渐改变,因而诛九族得以废除。

当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从“又孝又忠”转到只需要“忠”后,就使得“诛连制”转为了“划清界限”。

当然,“划清界限”的做法仍然不妥。

个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必为他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所以,即使他真的犯了罪,也不能牵连到他的家人,也不能要求他的家人要与他“划清界限”才能免于牵连或减轻牵连。

在最后,还是需要说道一个小故事,历史上最后一个被诛九族的宰相——胡惟庸。

胡惟庸(?~1380年),汉族,濠州定远县(今属安徽)人。

据说,洪武十三年正月,丞相胡惟庸称他家的旧宅井里涌出了醴(li)泉,邀请明太祖前来观赏。

这是大明的祥瑞呀,朱元璋欣然前往,走到西华门时,一个名叫云奇的太监突然冲到皇帝的车马前,紧拉住缰绳,急得说不出话来。

吃人的古代刑罚:“株连九族”酷刑的历史演进

吃人的古代刑罚:“株连九族”酷刑的历史演进

吃人的古代刑罚:“株连九族”酷刑的历史演进一个国家的刑罚总是针对这个国家最推崇的价值观念,越是价值观念推崇的就越会被用做处罚的对象。

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于是就设计出让一人犯罪、全家受罚的处罚方式,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

这种“株连”亲属的连带刑事责任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法律上的正式称呼叫做“收孥”或“缘坐”,如果全部都处死的叫“族诛”。

从现有一般的史料来看,历史记载上最早明确实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国。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国的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实行了这一法律。

过去一般都认为这时的“三族”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现在很多学者认为“三族”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亲属,以及最近的旁系亲属(兄弟姐妹),配偶。

稍微减轻一点的是“族诛”,据说就是杀光罪人的妻子、子女。

此外秦汉时的法律有专门的《收律》,规定被处以完城旦(筑城苦役)、鬼薪(伐木苦役)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因为犯*罪被处以宫刑的罪犯,都一律要“收”妻子、子女为官府奴婢,房屋、土地等等财产也全部没收。

汉文帝即位的当年,即公元前179年,进一步实行改革。

汉文帝下诏:法律是治理国家最公正的手段,它禁止暴虐,指导和保护善良百姓。

现在有人犯罪,就要将其无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视为罪人而收孥,朕认为这不适当,请讨论废除。

可是朝廷大臣却表示反对,认为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来禁止,用互相有连坐收孥的关系来牵制他们,使之不敢犯法,这是久远以来的法律,还是不改动为好。

汉文帝却仍然坚持,再次下诏:朕听说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当老百姓就服从,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长官的责任,既不能正确引导,反而用不公正的法律来治罪,是驱使百姓走向暴虐,怎么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这有什么好,请进一步讨论。

大臣这才同意废除亲属相坐的“收律”。

同时这位锐意推进刑罚改革的汉文帝再次明确宣布废除“夷三族”。

不过后来因为他受了骗子新垣平的欺骗,于是一怒之下,将新垣平“夷三族”,这样夷三族就又得以恢复,“族诛”也一直保留在刑罚体系中,只有“收孥”以后确实不再普遍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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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九族”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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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九族”的来历
“株连九族”--这是一个在中国历史上浸透过无数受害者的血泪、令
人毛骨悚然的词。

问泉那得血如许?为有源头屠伯来。

“株连九族”,谁为始作俑者?谁又
继承衣钵?对此,略予考证,想来决不是多余的。

这要从族刑说起。

何谓族刑?一人犯罪,诛及家族,甚至整个宗族都被消灭,这就叫做族刑。

秦始皇在下令焚书坑儒时曾谓“以古非今者族”,此
“族”不是别的,正是灭族。

当然,族刑的发明权,也并不属于秦始皇;<史记. 秦本纪>载,乃祖秦文公,早已干过“夷(消灭、削平之意)三族”的勾当。

<
前汉书>二三卷谓:“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

所谓“参夷”,也就是诛三族。

显然,曾被“四人帮”抬头捧脚、几至云端的商鞅,把诛三族
的族刑,进一步法典化了。

三族的范围是什么?据前人考订,是指父母、兄
弟、妻子。

有秦一代,被诛三族者,历历可数。

<史记. 李斯传>:“父子相
哭,而夷三族。

”李斯这位宰相的三族,都惨死于秦二世的屠刀之下。

秦王朝的刑法,不仅有诛三族,而且还实施商鞅发明的“连坐”(<韩非子. 定法篇>),一人犯法,株连无已,以致由诛三族发展到诛七族。

请看事实:<
文选>卷三九:邹阳上书有谓:“荆轲湛七族”。

看来,刺杀秦始皇未遂的荆轲,其七族之人都被秦始皇开刀问斩了。

何谓七族?<史记. 邹阳传索引>谓:
父之姓,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姓,从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


连之广,骇人听闻。

但是,江山更有暴君出,仅诛七族岂敢休?隋炀帝比秦始皇更残暴,竟发
明了“株连九族”!清初学者刘继庄<广阳杂记>卷一谓:“(诛)九族始于隋
炀帝”。

这是事实。

<唐六典. 注>: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

杨玄感反,诛九族,复行huan裂枭首,磔而射之。

”好一个“生杀任情,不复依例”!这寥寥八字,不仅活脱脱地勾画出隋炀帝狰狞的嘴脸,而且也透露了
历史上那些封建暴君“口含天宪”,朕即是法的真相。

对于封建独裁者来说,
成文法不过是幌子,出口即令,“生杀任情”的不成文法,才是其法的本质。

不是吗?隋炀帝即位初年,也曾颁布过<大业律>,但这不过是装潢门面而已。

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民不勘命,铤而走险,奋起反抗,结果又怎么样?<大业律>完全抛弃了,“株连九族”之类不成文法,伴着豺吼狼叫来了!这里
需要指出的是,古籍中对九族的解释,不尽相同。

按王应麟<小学绀珠>的说
法,即:“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

”于此不难想见株连之广!在中国历史上,凡是野
心家、阴谋家,没有一个不是乞灵于“株连九族”之类的严刑酷法,来维护其独裁统治;没有一个不是虐杀狂、迫害狂。

明成祖朱棣就是其中的一个。

它一巴掌把建文帝打下去后,挥舞屠刀,大杀建文的遗臣。

据朱国桢<方祠记>载,方孝孺被灭九族,死者达837人之多,惨绝人寰。

景清谋刺朱棣不成,被碎割而死,九族及九族的亲戚,亦即学生的学生,都无一幸免。

对此,<明史>卷一四一载谓:“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

”这就是说,杀人象拉瓜藤,辗转牵连,故曰瓜蔓抄。

后人曾写诗一首,慨乎言之:“一个忠成九族殃,全身远害亦天常,夷齐死后君臣薄,力为君王固首阳。

”(<建文年谱>卷下)时至现代,国民党蒋介石叫嚣“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被他杀戮、株连的革命者,真是太多了!无数革命烈士的鲜血,洒遍了大江南北、长城内外。

申报1949年5月10日载:“上海市警察局公布禁令,凡勾结共匪,企图背叛政府者,处死刑,并杀戮其全家。

”这是国民党政府对革命人民滥施族刑的铁证。

集封建专制主义大成的林彪、“四人帮”,在疯狂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革命老干部、革命群众时,其凶残歹毒,又何尝在秦始皇、隋炀帝、明成祖之下!它们大兴冤狱,罗织罪名的手法,史所罕见。

明代作家屠隆有首曲子谓:“罗刹瞿塘,委实难防。

狠戈矛,从容笑里藏,毒羽箭,一霎间中放。

黑漆漆,装下了陷人坑,响铛铛,直说出瞒天谎。

那里讨一副奸人面孔,高力士肚肠?直弄得人裹鸱夷饮剑芒。

”(<婆罗馆逸稿>卷一)用来为林彪、“四人帮”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无耻伎俩写照,或能表现其万一。

林彪、“四人帮”究竟迫害了多少革命者?待考。

林彪、“四人帮”株连的又何止九族?!
明清之际有句俗话说:“从死地走一回,胜学道三十年。

”(<宁古塔志. 弁言>)血的历史教训启示我们:必须坚决荡涤封建专制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应当把“株连九族”这具封建僵尸,永远深埋在历史的坟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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