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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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这700字的篇幅里,我将为大家解读一些重要的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从古代到现代不同历史时期进行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了解我们国家法制的演变过程。

1.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开端,秦朝以其强大的中央集权特点而著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律令》。

这是一部刑法法典,严苛程度令人震惊。

在法律的执行中,以法家学派的理念为主导,儒家学说则主要体现在刑罚辅助作用上。

汉朝时期,刑法逐渐温和,刑罚也从酷刑向缓刑转变。

2. 唐宋时期:在唐朝时期,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成为中国古代法治的高峰之一。

唐朝的法律制度从汉、魏、隋的法制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以《唐律》最为著名。

此时的法律采用了多元文化,儒家、道家与佛教相互交融。

宋朝时期,保留了唐代法律,专门设有刑部、户部、礼部、兵部等各级法院,司法制度更加严谨。

3. 明清时期: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唐宋时期类似,但其中的法律原则更加完善。

明朝的典章制度包括了《大明律》、《大明酌史记》等,对清朝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影响。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在执法过程中更加重视道德规范的约束,并建立了律例疏理法。

4. 近代以来:近代以来,中国法制面临了巨大的变革。

中国在鸦片战争后接触了西方法治制度,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1904年颁布的《清朝新法通则》被视为中国的民法典,该法通则包括了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内容,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法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

总体来说,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尽管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方式,但法治理念一直贯穿于中国法制的演进过程。

从古代的统治者独断独行,到现代的法律保障下的社会秩序,中国的法制建设趋于不断完善。

希望这篇文章增加了你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了解。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章

2023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章•中国法制史的起源•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中国法制史的影响•中国法制史的特点目•中国法制史的未来录01中国法制史的起源氏族习惯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贯穿于氏族成员生活的各个方面。

氏族习惯随着部落联盟的产生,出现了部落联盟习惯,其内容涉及联盟的组成、议事规则、军事行动、公共事务等。

部落联盟习惯原始社会的法律萌芽夏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政权,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即《夏禹刑》。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法律商朝继承了夏朝的法律制度,又有所发展,形成了以“天罚”思想为指导的刑法体系。

商朝法律周朝将礼与刑相结合,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周礼》、《周律》等法律文献。

周朝法律春秋时期法律春秋时期各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如郑国制定《刑书》,晋国制定《范宣子刑书》。

战国时期法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立法,以强化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如秦国的《秦律》,楚国的《楚律》等。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秦朝法律秦朝实行法家思想,推崇法治,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如《秦律》等。

汉朝法律汉朝沿袭秦朝法律制度,同时重视儒家思想,制定了《九章律》、《越宫律》等法律文献。

秦汉的法律制度0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立法特点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如重视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系统化,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政治性,注重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加强皇权等。

立法背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和经济的需要,各朝代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立法工作。

法律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特点,如强调“礼法合一”,重视“以德治国”,提倡“公正至上”等。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立法背景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繁荣的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得到了高度的发展。

立法特点隋唐时期的立法工作具有全面、系统、完整的特点,形成了以《唐律》为代表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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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1.比较汉代和唐代的法律形式
汉代:律令科比
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律”。

律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较律具有灵活性,并可弥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唐代:律令格式
律:法律以“律”为主,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

在适用法律以及确定刑名与罪名时,律起着“正刑定罪”的标准作用,所谓“一断以律”。

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各方面的内容。

唐代主要的律有高祖的《武德律》、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玄宗的《开元律》等。

令:是封建皇帝针对特定事项、临时颁布的各项命令,上至国家大政方针,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下至某个特定对象,内容相当广泛。

所以,令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国家体制与严格尊卑贵贱的等级秩
序。

唐代重要的令,有《武德令》、《贞观令》、《开元令》等。

格: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

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为“永格”,是单行的敕条上升为普遍性与经常性的法律。

也是“百官有司所常行”的定制。

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

《武德格》、《贞观格》和《开元格》等。

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

唐代编订的式称为“永式”,是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

《武德式》、《贞观式》、《开元式》等。

2.西晋廷尉刘颂:恢复肉刑
刘颂主张恢复肉刑,理由是西晋废除肉刑后,除了死刑,就是徒刑,死刑太重,罪犯死的太多;徒刑太轻,又禁止不了犯罪行为,只有肉刑是有效手段。

逃跑的人砍掉他的脚,就没法再逃跑;偷盗的人砍掉他的手,就没法再偷盗;淫妇女的人,割掉他的生殖器,也就没法再干这种坏事。

别人看到罪犯受肉刑的痛苦,也可引以为戒,不敢犯罪。

同时,除了宫刑,受其他肉刑的人,可以照常生育后代。

所以刘颂说,杜绝犯罪行为,没有比肉刑更好的了。

西晋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刘颂的主张,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的一个矛盾:一方面,为了巩固统治,要求加重惩罚;另一方面,为了增加剥削收入,又希望少杀人,以便繁殖人口,增加劳动力。

3.“重罪十条”与“十恶”
“重罪十条”:首次出现在北齐律中,为了加强镇压危害封建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而正式入律。

内容: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影响: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立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十恶“: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内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可分为三类:
A.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
B.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严重套乱封建秩序,损害专制制度的统治基础)
C.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严重违反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
4.“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唐: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

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巧妙结合。

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清:“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即一概采取属地原
则。

一切外国侨民犯罪均依我国刑法处罚,不再考虑其同一国家民族之人相互犯罪适用其本国法的问题。

这有保护我国司法主权防止外侨逃避和破坏我国司法管辖权的用意。

不过,该条文“小注”中把“化外人”仅仅限制为“来降”者,又大大偏离唐律宽待外侨、尊重外国风俗及习惯法之本意。

这说明,除“来降”和“化外”者外,清律已不再把在中国经商、求学、传教、旅历的外侨当做考虑的对象了。

5.比较“重典治国”和“刘敞治世”
“重典治国”:内涵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通过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实现重典治国。

目的:“使人知惧而莫测其端”;“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积极作用: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消极作用:第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

第二,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致,真正形成封建社会后期的苛刑峻法形态。

刘敞治世(北宋中期):提出“止水塞源”“综合治本”。

经济:共同富裕政治:公平正义文化:幸福享受
“衣食不足、政赋不均、教化不清,盗之源也。


解决办法:富之,教之,编户齐民,绳之以法。

从预防犯罪出发,把打击犯罪与富民的经济措施、文化教育的感化措施、廉明吏治的政治措施结合起来,综合治世。

6.文字狱与文化体制改革
文字狱:我国古代的文字狱以清代最甚,清代统治者大兴文字狱,目的在于压制汉人的民族反抗意识,树立清朝统治的权威,加强中央专制集权,这种文化专制政策,造成社会恐怖,从而禁锢了思想,摧残了人才,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文字狱是指封建社会统治者迫害知识分子的一种冤狱。

皇帝和他周围的人故意从作者的诗文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严重者会因此引来杀身之祸,甚至所有家人和亲戚都受到牵连,遭满门抄斩乃至株连九族的重罪。

文字狱历朝皆有,但以清朝最多,据记载,仅庄廷鑨《明史》一案,“所诛不下千余人”。

从康熙年间到乾隆年间,就有10多起较大的文字狱,被杀人数之多可想而知。

文化体制改革:文化是一种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

因此,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完成的重任。

要完成这一重任,改革文化体制是题中应有之义。

首要价值:文化体制改革的首要价值,是实践、丰富、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理论体系。

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文化建设实践,我们逐渐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这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
力量。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培育“四有”公民,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去粗取精,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文化体制改革的进行,正是对这些思想的积极实践,同时也是对这些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

重要价值: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之一,是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理论。

我国多年来的文化建设,固然成果丰硕,但就文化学意义上的建树而言,并不理想。

政府主管部门一度重视的是文化的政治功能,或者经济效益(所谓“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便是其典型思路)。

已经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文化学论著,往往重视的是文化的起源和性质、文化的发展、文化的分类、文化的动力等等,而轻视甚至忽视了文化管理、文化环境、文化主体、文化秩序、文化市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分等问题。

从我国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理论建设的角度看,文化体制改革所面对并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对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理论的丰富。

理论价值:文化体制改革的又一理论价值,是深化了人们对于文化生产力的认识。

文化是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从党的十五大以来的明确认识,而这两年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深化了人们的认识。

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经营性文化单位和公益性文化单位,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文化单位和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文化单
位,从而按照不同需求发展文化,是文化体制改革带给人们的明晰认识。

同时,也是对过去很长时期把文化简单地等同于意识形态的认识的一种超越,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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