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系统简表(一)
法制史系统表:元明清

朝代项目 元 明 清 立法指导思想 1 附会汉法 2 分而治之 1 刑乱国用重典 2 重典治吏 1 详译明律 参与国治 2 尚德缓刑 法律形式 律 则例 主要律典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大明律》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 1《大清律例》2《大清律集解附例》3《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 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主要罪名 1 奸党罪 2 上言大臣德政罪 交接近侍官员罪 3 贪墨罪 刑罚 肉刑 1 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 2 肉刑:墨 刖 膑 宫 3 充军 4 发遣刑 4 枷号 5 廷 杖 1 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 立决 监侯 2 肉刑:刺字 3 充军 4 发遣刑
刑罚适用原则 1 民族间的不平等 僧俗间的不平等 2 从重从新 2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民事法律内容 1 买卖契约: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 2 必须定立婚书 1 土 地私有权不受限制 先占原则 2 第三人附署:中人 保人 3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 4 教令权(惩戒权 送惩权) 主婚权 5 独子承祧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经济法律内容 1 产品规范化,度量衡标准化 2 盐、茶、矾官营专卖 3 市场管理:市司机 构 商事规则严禁伪冒市司人员 4 钱、钞的立法 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大宗正府 御史台(枢密院 宣政院 道教所 中政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 1 路 2 府 3 州 4 县 1 省(提刑按察司) 2 府 3 县 1 总督(巡抚) 2 省按察司 3 府 4 州县 审判制度 1 民诉范围扩至致仕官和百姓 2 广泛运用调解 3 不加酷刑 1 控告 劾告 2 军民分诉分辖 3 三司会审 九卿园审 4 十三道监察御史 5 廷 杖制度 6 厂卫干预司法 1 严禁越诉 2 审判回避 3 对告诉的限制 4 秋审 朝审 热审
法律硕士辅导: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士 审判制度 天罚神判 1、三级(正与史 司寇 商王)2、天罚神判 1 五听(辞 色 气 耳 目) 2 读鞠 乞鞠 3 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2、秦 汉 三国 两晋 南北朝 朝代项目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指导思想 1 法令由一统 2 以法为本 凡事皆有法式 3 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 礼法结合 2 引礼入律 3 德礼为主 法律形式 诏令 律 廷行事 法律答问式 律 令 科 比 律 令 科 比 格 式 主要律典
中央司法机关 1 皇帝 2 廷尉 3 御史大夫 监察御史 1 皇帝 2 廷尉 3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4 司吏校尉 1、大理寺(北齐) 2 御史台、 御史中丞 3 尚书台(晋) 地方司法机关 1 郡守 2 县令 1 郡守 2 县令 1 州 2 郡守 3 县令 审判制度 1 告诉 公室告 非公室告 2 讯狱 治狱 3 不直 纵狱 4 乞鞠 1 举劾 告诉 2 鞠狱 复传读鞠 乞鞠 3《春秋》决狱 4 录囚 1 直诉 2 死刑复奏 123 下一页
1 上请原则 2 恤刑原则 3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 三纲 1 八议(魏律) 2 官当(北魏律 陈律)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4 三纲 民事法律内容 1 民事主体:爵位者 士伍 赘婿 继父 隶臣妾 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 力 3 所有权 4 同姓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规定 5 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 继承 1 民事主体 2 规定 15 岁成年 3 所有权:国有私有 4 一妻多妾家庭等级 5 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诸子平分 1 民事主体:朝廷 各级官府寺院 2 规定成人的年龄 3 确认官府、贵族官僚 占田的特权 4 严禁士庶贵贱通婚经济法律内容 1、 《田律》田租与田赋 2、 《工律》 《工人程》官营手工业 3、酒业官营专 卖 4、统一货币 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 2、征收商税 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 2、推行匠籍制度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立法
概况
《禹刑》
王命誓
《汤刑》
誓:出兵前盟誓、军法
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
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
一、《周礼》:亲亲(父
为首)、尊尊(君为首)、
五礼:吉-祭祀凶
-丧葬军宾嘉-冠婚
礼刑关系:
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
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
皆处罚),二者相辅相
成;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
大夫”;
③出礼则入刑
二、宗法制度
①嫡长子继承;②小
宗从大宗、诸弟从长
兄;③各成一级,共
事天子
三、《吕刑》(甫刑)
①贯彻明德慎罚;②
规定赎刑;③强调:
宽严适中,中正、中
罚、中道
四、《九刑》
1★郑国“铸
刑书”:第一
次公布成文
法(子产)
(叔向反对)
2邓析“竹
刑”(郑国)
3晋国“铸
刑鼎”:第二
次公布成文
法(赵鞅)
(孔子反对)
4宋国“刑
器”
5楚国“朴
区之法”、
“笷门之法”
意义:标志
着奴隶制法
律体系走向
瓦解,封建
制法律体系。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2、平政院
(二)特别法院系统
•军事审判机关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初期实行四级三审制。
(2)1935年改为三级三审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3、特殊司法机关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
•采取秘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制度
•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4、复审
汉
1、汉初至景帝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宽简刑罚)
2、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君权至上;德主刑辅;顺天则时,司法时令;实行春秋决狱
律令科比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1、危害中央集权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死刑,殊死;肉刑;
秦
继承发展法家思想(法自君出;厉行法治;繁法严刑)
律、令、式、
法律答问、
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
《秦律》
1、危害专制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官吏失职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罪
1、笞刑;
法制史图表

中国法制史(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概述

夏朝法律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立法法制思想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主要立法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流刑、鞭刑、扑刑罪名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商朝法律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3.商朝的“礼”制思想主要立法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罪名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上:李悝还“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法)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的法律规定:《盗法》――偷窃;《贼法》――杀人伤人B、诉讼法:《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C、“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杂法》――“六禁”:金禁、城禁、嬉禁、狡禁、淫禁、徙禁D、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3)特点: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型”的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历史地位(1)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当时政治变革的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体例上: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③用刑持平④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历史地位:继往开来、承前启后;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法制史系统表:清末律典、文件内容、特点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性文件。
法制史系统表:民国法制史系统表:革命根据地(因排版需要而置后)律典、文件内容、特点1《天朝田亩制度》1853年纲领性法律文件,确立“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原则”1、平均分田2、婚姻:①一夫一妻;②首次施行婚姻登记(合挥);③禁止买卖婚姻,3、提倡男女平等4、规定政权组织建设2《资政新篇》1859年、洪仁玕后其治国方略,仿照西方政治法律制度1、政治方面:加强中央集权2、经济方面:兴办近代文化教卫及福利事业3、法律方面:主张“亦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后齐以国法”3《太平刑律》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2、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严禁杀害无辜群众3、严禁奸邪淫乱。
司考法制史复习系统表

一、三法司(三司会审)1刑部:主审十三清吏司法律||教育网
2大理寺:复核
3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复审全国斩、绞监侯案件
朝审:复审刑部、京师的监侯案件热审:京师的笞杖案件
处理:
①情实:执行死刑
②缓绝
③可矜
④留养承祀
二、厂卫制度东厂、西厂(监督东厂、锦衣卫)、内行厂(监督东西厂)
5嫡长子继承、小宗从大宗、各成一级共事天子
司法
1、狱(刑事)-断狱;讼(民事)-听讼
2、五听:辞听-言语表达色听-面部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
3、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朝代
项目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司考法制史复习系统表
西周
朝代
项目
西周
立法
思想
1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
主要
律典
一、《周礼》:亲亲、尊尊、五礼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宾嘉-冠婚
礼刑关系:
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郑国“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邓析“竹刑”3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主要罪名
1、危害皇权:
2、侵犯财产、人身:
共盗(5人);群盗(聚众反抗统治)
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渎职:见之不举;
不直(重罪轻判);纵囚(有罪不判);
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4妨碍社会秩序:逋事(为逃避遥役而不报道)
乏遥(在遥役地逃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硕笔记】法硕考研笔记之——法制史系统简表(一)
2009-03-19 14:12
西周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德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亲亲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以疏压亲。
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地位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杂法中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特征维护封建************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运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用法律手法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诉讼制度讼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狱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
秦
罪名危害皇权罪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連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外罚的原则
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诬告反坐原则
公室告
非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
官府不受理
汉代
文景帝废肉刑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汉律的儒家化上请
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则来审案。
秋冬行刑
魏晋
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魏律
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
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
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北魏律官当的出现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变化律、令、科、比、格、式
法典内容变化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规定流刑。
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规定鞭刑、杖刑。
废除宫刑。
准五服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死刑复奏制度
唐代
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連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
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基本上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唐律刑罚原则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自首原则
类推原则
化外人原则
唐律特点礼法合一的特点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本文从法硕联盟 转载原文链接:/thread-9170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