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法制史考点图表整理

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亲亲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以疏压亲。
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地位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财产、贼法人身、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杂法中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赌博、徒禁集会、金禁受贿等特征维护封建****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法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诉讼制度讼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狱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三刺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秦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連刑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
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

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继续阅读。
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样式,来建构中国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年至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2.关系法规。
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
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3.判例、解释例。
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宪法和法制史

一、概述宪法和法制史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一直被广大考生所忽视,认为这两科到后期背几遍就行了,前期根本没有看的必要。
这种想法大错特错,知识的真正掌握不是靠考前突击和临时抱佛脚所能完成的,企图在短时间内拿下这100分是不大可能的。
其实任何一门知识的学习都有章可循,宪法和法制史也不例外。
单纯的记忆并不能很好的掌握知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记忆得更为牢固。
想取得理想成绩的考生们,在复习的前期千万不能忽略宪法和法制史的学习,无论你感觉这两门课多么苦涩,都一定要静下心来将其看完一遍,有个大概的了解之后,在此基础上再看上一两遍,争取将知识点全部理解。
前期的阅读没必要追求记住,记不住是很正常的。
两三遍之后,在理解的基础上,再开始有重点的记忆,这时开始做真题效果最好,因为你对知识点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真题做完,相信你一定对考点和重点都有了把握,这时再回到考试分析,对重点反复记忆,直到考试前夕,一定会取得让你满意的成绩。
二、大纲变化(一)宪法学部分第一章第一节新增“宪法与宪政”考点,包括两个子考点,即宪政的含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二章第三节将“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改为“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其内容和制度完善两个方面;第三章第三节选举制度,考点三选举的民主程序中新增“辞职”;第四章第一节,新增“国籍的概念”这一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新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两个知识点。
(二)中国法制史部分第四章第一节,刑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犯罪与量刑”,删除考点“蒙汉异法”,但对于元朝的蒙汉异法,考生仍要有所了解,因为这体现在其立法指导思想中;第四章第一节,新增考点“行政立法”,包括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三个子考点;第五章第四节,民商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商事立法”,司法制度部分新增考点“诉讼审判制度”。
提示:还是那句话——大纲变动之处,必有可考之处!所以对这些大纲变动的尤其是新增加的知识点,提醒考试们给予高度关注。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修订稿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一、从纵向看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1.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
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
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
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
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
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
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
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
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
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冲刺-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一)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冲刺: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一)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朝代立法思想立法成果夏商天罚神判1、禹刑。
2、汤刑。
3、誓、诰、命西周2017-综-35,2017-综-32,2017-综-60以德配天,明德慎罚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i]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i]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4.宗法制度:封邦建国。
分封制。
春秋战国礼崩乐坏转严酷法治1.公布成文法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③邓析书竹刑2.李悝《法经》2010-综-43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3.商鞅变法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令4、法家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秦代缘法而治云梦秦简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廷行事。
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两汉2008-综-44,2009-综-42,2009-综-61,2017-综-61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篇。
律、令、科、比文景帝废肉刑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
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
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 法制史 时间轴

义绝(强制离 婚)-义理,与 夫妻感情无关
合离
注重维护家长 民事行为能力
的统治地位与 -与丁年相当
权威
(服徭役和交
纳赋税年龄)
“不孝”罪
均田制-
宗 祧 继 承 - 嫡 口分田
长子继承制 职分田
(无子的,在 公廨田
同宗子辈中收
纳养子)
永业田
部分宅地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制 租庸调制-
父亡者,代位 田赋-徭役-绫
司法审判制度 人才选拔 官制
当事人或亲属 告发 官吏纠举犯罪
公事告 非公事告
讯狱 治狱 “上下败”三 种审讯效果
爰书(笔录) 封守 读鞫 乞鞫
司法官办案责 任
婚姻
继承
民事其他
农业管理与自 然资源保护立 法(P335)
官营手工业: 工律、均工律、 工人程 -产品规格标 准 -生产责任制 产品检查评比 制 -劳动定额
特殊“邀车 驾”、击“登闻 鼓”、上表 向皇帝告诉
回避制度
死刑三复奏、 五复奏制度
法官责任制度
科举和门荫
官学生徒和乡 贡
释褐试
择人之法:身 言书判
考课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
70 致仕
五品以上上表 -仍给半禄
六品以下申省 奏闻-永业田 养老
尊长主婚权
婚书、聘财为 婚姻成立的要 件
限制 同姓不婚 有血缘尊卑不 为婚 禁与逃亡女子 未婚 监临官不得娶 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不为婚
上请
三公九卿制 郡国并行→郡 告:自诉
荐举+考试两
法省刑→德主 篇
帝废肉刑: 危害中央集权
丞 相 - 总 理 百 县制
劾:公诉
种方法
法硕考研法制史专题总结

法硕考研法制史专题总结一、立法指导思想1.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宗法制度2.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3.秦●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4.汉●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5.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6.辽●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7.金●因地因族制宜,多制并存8.元●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9.明●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重典治民)●明刑弼教10.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11.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2.南京临时政府●三权分立、民主共和、防止袁世凯独裁13.北洋政府 (北京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14.南京国民政府●三民主义: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训政保姆论●坚持“党治”: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二、主要法律形式1.夏、商●禹刑、汤刑、誓、诰、命2.西周●亲亲与尊尊、五礼、失礼则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战国●商鞅改法为律4.秦●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5.汉●律、令、科、比6.魏晋●律学7.东魏●麟趾格8.西魏●大统式9.唐●律、令、格、式10.宋●编敕、编例(条例、断例、指挥)、条法事类11.元●条格、断例12.明●大诰、条例13.清●则例14.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基本法典、相关法规、判例解释例三、重要立法1.西周●吕刑2.春秋●郑国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被庐之法》《仆区法》《茆门法》3.战国●《法经》《分户令》4.秦●《云梦秦简》5.汉●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6.三国●《曹魏律》7.两晋●《晋律》8.南北朝●《北魏律》《北齐律》9.隋●《开皇律》《大业律》10.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11.宋●《宋刑统》12.辽●《新定条例》(《重熙条例》)、《咸雍条例》13.西夏●《贞观玉镜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14.金●《皇统制》《泰和律令敕条格式》15.元●《大札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元典章》《经世大典》16.明●《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教民榜文》17.清●《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大清会典》18.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0.北洋政府(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暂行新刑律》21.南京国民政府●《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中华民国民法》22.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23.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24.人民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四、罪名1.夏●不孝、昏、墨、贼2.商●乱政、疑众、三风十愆3.西周●贼、藏、盗、奸●违抗王命●寇攘奸宄●五过之疵●杀人越货●不孝不友4.秦●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盗徙封●不直、纵囚、失刑5.汉●危害中央集权制:阿党附益、左官、非正、出界、逾制(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不如法、事国人过员●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左道,矫制●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危害国家政权:蔽匿盗贼、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惩治思想言论犯罪: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诽罪6.北齐●重罪十条7.隋●十恶8.唐●十恶、六杀、六赃、保辜9.元●强奸幼女罪10.明●奸党罪11.清●文字狱(比照谋大逆)12.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坏交通电讯罪●《大清新刑律》: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13.抗日民主政权●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贪污罪五、刑罚1.夏、商●旧五刑:墨、劓、荆、宫、大辟(炮烙、醢、脯)●其他: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2.西周●九刑:墨、劓、荆、宫、大辟、流、赎、鞭、扑3.秦●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作刑:城旦、春,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财产刑:赀刑、赎刑●耻辱刑:髡、耐●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其他刑:废,谇,免及收,迁4.汉●文景帝废肉刑●死刑、肉刑、笞刑、徒刑、徙边、禁锢、赎刑、罚金,女徒顾山5.三国●曹魏: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6.两晋●西晋:死、徒、笞、罚金、赎7.南北朝●北魏: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废除宫刑●北周:杖、鞭、徒、流、死——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8.隋唐●死、流、徒、杖、笞9.宋●折杖法、刺配、凌迟10.元●笞、杖、徒、流、死(凌迟、斩)●刺字、劓刑、黥刑、醢刑、剥皮11.明●充军刑、廷杖刑12.清●充军、发遣、剌字、枷号●死刑:斩绞立决、斩绞监侯,凌迟、枭首、戮尸13.清末●《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大清新刑律》: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14.人民民主政权●创设管制刑、增加无期徒刑六、刑罚适用原则1.夏、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2.西周●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三刺之法●宽严适中●因地、因时制宜(刑罚世轻世重)●上下比罪●同罪异罚3.战国●商鞅变法:连坐法4.秦●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端与不端(区分故意与过失)●盗窃按赃值定罪●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连坐原则5.汉●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恤刑”6.三国●曹魏:八议7.两晋●西晋:准五服以制罪8.南北朝●北魏:官当、存留养亲9.隋●议、减、赎、当10.唐●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私有别)●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合并论罪从重●自首减免刑罚●类推原则●老幼废疾减刑●累犯加重●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化外人有犯●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11.宋●《重法地法》(《窝藏重法》、《盜贼重法》)12.元●蒙汉异法、同罪异罚13.明●断罪无正条●涉外案件属地法主义●轻其所轻、重其所重14.清●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15.抗日民主政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平等保障人权●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16.人民民主政权●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惩办战争罪犯●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治土匪●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七、民事立法1.西周●质剂与傅别●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2.唐●民事行为能力:丁年●所有权:加功所有●契约:出举与负债、牵掣、役身折酬●婚姻:义绝、和离●家庭●继承3.宋●不动产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典卖契约:质卷、解贴●财产继承:立继、命继4.元●财产法律制度:阑遗物、契约关系、损害赔偿(烧埋银)●婚姻制度:收继婚●继承制度5.明●财产所有权:无主物、遗失物、埋藏物●婚姻:义绝●家庭:教令权、主婚权●继承6.清●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民事主体:废除匠籍制度、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部分贱籍豁免为良、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债权:区别典、卖两种契约、典当回赎权年限、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继承:昭穆相当、独子兼祧八、经济立法1.秦●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2.汉●专卖制度:盐、铁、酒●抑商政策:告缗令●对外贸易立法:丝绸之路、禁“金戈铁马”3.唐●均田制:口分田、永业田●赋役制度:租庸调法、两税法●专卖制度:榷盐法、茶税法、榷酤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市舶制度4.明●赋役制度:一条鞭法●海外贸易制度:海禁、朝贡5.清●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盐、茶、矾九、行政立法1.汉●皇帝制度●中央:三公九卿●尚书台●地方:郡、县(东汉末期:州、郡、县)●荐举和考试:察举、征召、辟举、任子、太学补官●考核:上计●致仕●监察:刺史、司隶校尉、三独坐、六条问事、御史九条2.唐●三省六部制●科举制●考课:四善二十七最●致仕●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一台三院3.宋●中央: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地方:路、府(州)、县●科举:糊名(弥封)、誊录、回避●官制:官、职、差遣●考课:“四善三最”,磨勘制、历纸制●台谏:御史台、谏院4.元●中央: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地方:行省、路、府(州)、县●科举制:经义取士制度●监察制度:御史台(中台)、行御史台(行台)、《风宪宏纲》5.明●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内阁大学士●地方:省、府(直隶州)、县●科举●都察院6.清末●咨议局与资政院●修订法律馆●宪政编查馆十、司法机构1.夏●圜土、夏台、钧台2.商●圜土、囹圄、羑里3.西周●主审判:司寇4.秦●主审判:廷尉●主监察:御史大夫5.汉●主审判:廷尉●主监察:御史大夫6.魏晋●主审判:廷尉(曹魏:律博士)7.南北朝●主审判:大理寺(北齐)8.唐●主审判:大理寺●主复核:刑部●主监察:御史台9.宋●主审判:大理寺●主复核:刑部●主监察:御史台●审刑院、制勘院、推勘院10.元●主审判:大宗正府、宣政院、刑部●主监察:御史台11.明●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大理寺●主监察:都察院●厂卫●申明亭12.清●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大理寺●主监察:都察院●内务府、宗人府、理藩院13.清末●司法行政:改刑部为法部●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14.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司法部●审判:临时中央审判所15.北洋政府(北京政府)●审判:大理院●行政诉讼:平政院●审检分立16.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后曾改归行政院统辖)●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权●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官吏惩戒委员会:掌管文官和法官的惩戒●特种刑事法庭17.工农民主政权●审判:临时最高法庭18.抗日民主政权●审判:高等法院●审检合一制十一、诉讼审判制度1.夏商●神权政治:天罚与神判2.西周●狱(断狱)、讼(听讼)●钧金和束矢●五听3.秦●告发、纠举●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讯狱与治狱●爱书与封守●读鞫与乞鞫4.汉●告诉与举劾●鞫狱、辞服、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5.三国两晋南北朝●西晋: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测罚(南梁)与测立(南陈)6.唐●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辞牒)●回避制度:换推制●诉讼审判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7.宋●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8.元●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开始出现诉讼代理●"约会"制度9.明●严厉制裁诬告行为●严禁越诉●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三司会审、九卿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10.清●限制告诉权●刑事审判程序●回避制度●秋审制度: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幕友、胥吏11.清末●四级三审制●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12.南京国民政府●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试行律师制度13.北洋政府(北京政府)●四级三审制●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14.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四级三审制,1932年《法院组织法》改为三级三审制●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15.工农民主政权●四级二审制16.抗日民主政权●两审终审制,抗战后期一般都改为三级三审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17.人民民主政权●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判体制●人民法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④法令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 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 5、《麟趾格》:东魏-始为独立法典
6、《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
东格西式
秦朝
主要罪 名 与 刑罚
1 死刑:具五刑 2 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 3 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 4 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 5 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 赎刑 7 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
形式
敕令汇编) 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
挥)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条法事类:(新)相关的敕令 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释)等,
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
《开皇律》★ 1 体例定为 12 篇,500 条律文; 2 封建制五刑法定化; 3 区分公、私罪(官当); 4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5 完善八议:例、减、赎、当;
主要律 典
2 商鞅变法: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分户令 ③富国强兵 ④夺贵族权力 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 以吏为师、轻罪重罚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1、《魏律》(新律):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篇目
增至 18; 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
约法三章
件
汉律 60 篇
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②《晋律》 刑名后增法例; 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
于首;
法律 形式
律
律 封诊式
令 法律答问 廷行事 (课 程)
律
令
课→科→格 比(决事比、判例) 律
令
科
比
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 西魏)
式(法律文书、
1《法经》:第一部比较系 《廷行事》-判例 统,比较完整封建成文法 典 (盗贼网捕杂具)★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
夏
商
西周
春秋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礼·邢结合)
立法 思想
天罚 神判
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 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礼:有别 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 则中。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故意 不端-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刑法原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 人以上) 则 5、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1《田律》:田租与口赋,国土资源 经济 2《厩苑律》《仓律》:畜牧业 法律 3《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官营手工业 内容 4 酒业官营专卖
法制史系统表: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战国 (封建体制开始主导)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一断于法
立法 指导
2、刑无等级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思想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3、严刑重法
1、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
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
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诉讼法: 《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C、其他:《杂法》――“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D、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2、《晋律》(张杜律、泰始律) :①“准五服以制罪”;②刑名后增法例;
《九章律》:六篇+户、兴、厩 (萧何)
③篇目增至 20
3《北魏律》: 官当 北魏时出现格,取精用宏
《傍章律》:18 篇,礼仪制度
4、《北齐律》:① 重罪十条;②定为 12卫 《朝律》:《朝贺律》6 篇,朝贺制度
僭越、酌金、阿党附益、漏
泄省中语
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
通行饮食
1 死刑:绞 斩
4 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枉、废 2 流刑(北周分五等)
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 鞭刑 杖刑
4 废除宫刑 西魏(547 年)、北齐(569 年)
文景时期的邢制改革(废肉刑) 墨→城旦舂,鼻刀→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斩右趾→弃市 1 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 2 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死罪除外 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一、《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五礼:吉-祭祀 凶-丧葬 军 宾 嘉-冠婚
1★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子产)(叔向反对)
立法
《禹刑》
《汤刑》 誓:出兵前盟誓、军法
礼刑关系: ① 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③ 出礼则入刑
5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最高司法官大司寇 小司寇 司刑 司刺 掌囚 掌戮………
1、 狱(刑事)-断狱—钧金; 讼(民事)-听讼—束矢
2、五听 :刑讯方法(司法心理学) 辞听-言语表达 色听-面部表情 气听-呼吸 耳听-听觉 目听-眼神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
项目
律典
篇数(条数)
魏新律
18
晋律
20(602)
北魏律
20
北齐律
12(949)
陈律
20
北周律
20
结构
刑名 法例律
名例 刑名 法例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官当 重罪十条 官当 流刑分等
特点、革新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精简法律条文。“刑宽”、“禁简” 参考汉、魏、晋律特点的着名法典 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条明审、科条简要
1 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 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 5 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越重
1 盐、铁、烟酒专卖
2 重农抑商 “告缗令”
3 对外贸易:违禁物品:铁 兵器 马匹 铜 钱
6、《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宋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法定刑
十恶★
7、《斗讼律》 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①谋反 ②谋大逆(毁坏宗庙、宫殿、陵寝) ③谋叛 ④恶逆(打杀尊亲属)
⑤不道(残忍的杀人、杀人全家)
开辟“丝绸之路”
三公:丞相→大司徒 民政、财政、教育
太尉→大司马
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营造
监察制度
中央 御史台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和侍御
1、大理寺(北齐)大理寺卿、少卿 北周—秋官大司寇 2、御史台、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晋) 3、尚书台(晋)
司法制 度
1 起诉:告诉、自首、纠举告发 公室告:公诉,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官府不予受理(清官不断家务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 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活动:《太平兴国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5、《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4、条法事类:南宋《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凌迟为
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
朝代 项目
指导 思想
隋 (合并单元格多为唐朝内容)
唐
1、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礼为内容,法为形式 2、宽简 稳定 划一
宋 律令格式
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特定敕令,宋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地 位高于宋刑统
法律
律
令(制度、行为管理活动)
格(皇帝临时颁布的 编例:(新)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
司法
圜土
天罚神判
制度
夏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囹圄 羑里
周公制礼主要性法原则:
1 ★老幼犯罪减免 三赦:幼弱(7 岁以下)、老耄(80 岁以上)、蠢愚 2 ★区分 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与偶犯 惯犯-惟终 偶犯-非终 看偏旁
对比秦朝 (端) (不端) 三宥:过失、弗知、遗忘
3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大业律》 18 篇,删去十恶
主要 律典
1、《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
2、《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
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长孙无忌
唐律特点:①“一准乎礼”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③用刑持平 ④立法技术高。
影响: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4、《开元律》唐玄宗
⑥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⑦不孝(告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盗贼 律》例:水浒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法经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李悝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了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