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汇总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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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3《工律》《工人程》 《均工律》 : 官营手 工业 4 酒业官营专卖 5《效律》:度量衡 4 《金布律》 《司空律》 : 货币流通, 11:1 1 皇帝 2 廷尉: 中央司法审判 3 御史大夫:行政监 察 监察御史:法律监 督 廷尉 御史大夫 御史 中丞 司隶校尉
中 央 机 关
1、大理寺(北齐)大理寺卿、少卿 2、御史台、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晋) 3、尚书台(晋)三公曹、二千石曹
4 废除宫刑
西魏(547 年)、北齐(569 年)
1 上请原则 官
贵犯罪优待
1 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此 8 种人犯罪,可议其所犯,减免刑罚
刑 法 3、盗窃按脏值定罪 老恤幼 原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 则 3 亲亲得相首 重处罚(5 人以上)
5、累犯、教唆加重处 罚 6、自首减轻处罚 经 济 法 律 7、诬告反坐 1《田律》:田租与口 赋,国土资源 2《厩苑律》 《仓律》: 畜牧业
2 恤刑原则 矜
2 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
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 5
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 亲 (巧记年限:31.953)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以尊 犯卑,处罚越重
匿原则 标志:封建法 律开始儒家化 1 盐、 铁、 烟酒 专卖 2 重农抑商 3 对外贸易
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主 5 完善八议:例减、 要 听赎、官当; 律 典 《大业律》
18 篇,删去十恶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 《大
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 改”
2、 编敕活动: 《太平兴国编敕》 、 《大 中祥符编敕》
(共享)中国法制史基础知识点一览表

中国法制史基础知识一览表【提示】本表所列知识均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范围内中国法制史最为基本的知识点。
西周以德配天敬天、敬祖、保民 立法思想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亲亲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尊尊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礼与刑 礼刑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质 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买卖契约 剂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傅 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借贷契约 别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婚姻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战国时期 铸刑书 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作竹刑 郑国邓析公布成文法 铸刑鼎 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地位 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内容 法经共六篇,盗法财产、贼法人身、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 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贯彻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商鞅变法 主要内容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法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讼 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狱 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诉讼制度 三刺 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汉代文景帝废肉刑 以缇萦上书为契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重要基础。
汉律的儒家化 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 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之精神原则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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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概况
《禹刑》
王命誓
《汤刑》
誓:出兵前盟誓、军法
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
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
一、《周礼》:亲亲(父
为首)、尊尊(君为首)、
五礼:吉-祭祀凶
-丧葬军宾嘉-冠婚
礼刑关系:
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
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
皆处罚),二者相辅相
成;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
大夫”;
③出礼则入刑
二、宗法制度
①嫡长子继承;②小
宗从大宗、诸弟从长
兄;③各成一级,共
事天子
三、《吕刑》(甫刑)
①贯彻明德慎罚;②
规定赎刑;③强调:
宽严适中,中正、中
罚、中道
四、《九刑》
1★郑国“铸
刑书”:第一
次公布成文
法(子产)
(叔向反对)
2邓析“竹
刑”(郑国)
3晋国“铸
刑鼎”:第二
次公布成文
法(赵鞅)
(孔子反对)
4宋国“刑
器”
5楚国“朴
区之法”、
“笷门之法”
意义:标志
着奴隶制法
律体系走向
瓦解,封建
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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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2、平政院
(二)特别法院系统
•军事审判机关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初期实行四级三审制。
(2)1935年改为三级三审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3、特殊司法机关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
•采取秘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制度
•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4、复审
汉
1、汉初至景帝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宽简刑罚)
2、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君权至上;德主刑辅;顺天则时,司法时令;实行春秋决狱
律令科比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1、危害中央集权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死刑,殊死;肉刑;
秦
继承发展法家思想(法自君出;厉行法治;繁法严刑)
律、令、式、
法律答问、
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
《秦律》
1、危害专制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官吏失职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罪
1、笞刑;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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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现场勘察和检验、拷讯、爰书(记录)、乞鞫
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御史大夫
汉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礼法并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主刑辅
(刑)律:成文法典;令:皇帝诏令;科:单行的刑事条例;(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清
参汉酌金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例》7篇47卷30门436条1049条附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
《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行政法典
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刑:凌迟;斩、绞,立决、监侯
发遣刑、充军刑、迁徙刑、枷号制度
审判回避
会审:九卿会审;秋审(全国上报的绞斩监侯);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热审(笞杖)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
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犯罪
《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大清新刑律》:主刑:死刑(主要是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与录囚;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类著作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立审刑院,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裁撤审刑院
提点硎狱司(司法派出机构)
元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元典章》60卷10类373目、《大元通制》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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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思想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二)宋代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童鞋注意:故杀和谋杀
1、故杀:西晋强调主观意图;唐之后为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与国外趋同
2、谋杀:西晋为必要共犯;唐、明也为共同犯罪,但承认一人可为本罪;清至今为有预谋杀人
3、区分:(唐以后)事先有无预谋——二人以上故杀必为谋杀
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制改革
八、中国近代法制
(一)清末
(二)民国
童鞋注意:继承——由“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
十、英美法系
(二)美国
十一、大陆法系
(一)法国
(二)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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