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刑事立法一览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上)

刑 •谇
➢ 流放刑
• 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
——《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注引如淳
• (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 年),赦罪人迁之穰。
• 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
——《史记》卷五《秦本纪》
• 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
(三)两汉至隋唐时期: 以自由刑为中心的新五刑体系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B. 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 减少笞数与颁定《箠令》 ➢ 恢复宫刑与斩右趾
➢ 景帝先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 第一次:景帝即位,次年(前156)下诏: 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 第二次:中六年(前144),再次下诏:
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 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
(公元前21世纪—公元1901年)
(一)夏商西周时期: 以肉刑为主体的旧五刑体系
夏代五刑的记载
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隋书》卷三十三《经籍志二》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
——《周礼·秋官·大司寇》
(二)春秋战国至秦朝: 旧五刑体系的变化
➢
• 生命刑
秦 • 身体刑
朝 • 劳役刑
刑 罚 体
• 耻辱刑 • 财产刑
系 • 身份刑
• 流放刑
➢
• 具五刑
生 • 车裂 命 • 凿颠 刑 • 抽胁
• 镬烹
➢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西周 1、 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2、 “亲亲”:在 家族围,人人 皆亲其亲,长 其长,做到父 慈子孝、兄友 弟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都 应按照自己的 身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上、 以疏压亲。
而 且'‘亲亲父为 首S 全体亲族 人员应以父家 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围,君臣、 上下、贵贱应 该恪守本分, 所有臣民皆应 以君主为中 心,即所谓“尊 尊君为首5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十” K 《吕刑》:•又称《甫刑》•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汀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獰•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2、《九刑》:•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墨、副、非叽宫、大辟+ 鞭、扑、流、赎•“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侧重 于预防;刑 是对犯罪 行为的制 裁,侧重于 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 —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J晋国:铸刑鼎、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二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法3、德主刑辅K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r果"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S “科条S比: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法制史图表

中国法制史(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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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华民国宪法 1947.1.1(主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1、确立国民党一
特点:1、表面民主实际独裁。 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 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4、利用
充分罗列人民权利。4、以平 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律、令、
魏国魏明帝)、蜀科、
典。
格(刑事法
沿袭汉朝思想。三国:治
泰始律(又名晋律、张杜律, 泰始律新增《法例》,准五服以治罪,张杜注解,
三国两
律,北魏最
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晋武帝)、
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是此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
晋南北
早)、
之政,以刑为先。南北朝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北齐 的成文法典。
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
宋初的敕、令、格、式
《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通及
经济立法。
大元通制:元英宗,2000 条,分诏制、条格、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以
扎撒为中心的法思想---元
汉文化影响)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断例、别类四部分,篇目仿唐宋九律,分为名例、 大扎撒(一直是核心)、条画
宗修改永徽)、唐六典(唐玄 6 部分,30 卷。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宗修改)、 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
律分为 121 门)
强化中央集权(重刑事行 律、令、格、 宋刑统 12 篇,502 条,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发行的封建法
政立法,强干弱枝)、义利 式、编敕 chi 上继承的唐律疏议,体例上 典。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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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备注
夏商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
2、疑罪从轻
3、不杀无辜的恤刑
4、过失从轻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1、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髌)、宫、大
辟
2、法外酷刑:
炮烙、剖心等
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
偶犯。
(眚、非眚、非终、惟
终)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3、宽严适中。
4、因地、因时、制宜。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寇攘奸宄罪
3、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
货、惟内、惟来)
1
上下比罪。
春秋
战国
秦1、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身高
为界)
2、区分故意和过失(端、补
端、告不审)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连坐
8、连坐原则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
弃市、夷三族、具五刑)
2、肉刑(墨、劓、剕、宫)
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
粲can、隶臣妾、司寇)
4、财产刑(赀刑)
5、赎刑
6、耻辱刑(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
用,髡、耐)
汉1、上请原则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矫制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
2
2、亲亲得相首匿矫诏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祝诅巫盅罪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左官、
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3、官吏渎职:沈命、见知故纵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杀伤罪、盗
窃罪益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
2、危害君主专制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政权犯罪: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制度
3、八议入律
4、重罪十条
5、封建五刑的形成
1、绞、斩等死刑制度。
2、流刑。
五等,两千五百里第一
等,五百里为差,至四千五百里。
同时施鞭刑
3、鞭刑与杖刑。
(北魏增)
4、废除宫刑。
(北朝西魏废)
3
隋
唐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3、合并论罪从重
4、自首原则减免刑罚
5、类推原则
6、老幼废疾减刑
7、累犯加重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特权原则(议、请、减、赎、
当)
9、同居相隐不为罪
10、良贱相犯以身份论处
11、化外人有犯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2、六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3、六杀(谋、故、斗、误、过失、戏
杀)
4、保辜制度
1、五刑制度(隋确立):死刑(绞
斩)、流刑(二千里、两千五百里、
三千里三等,流三千里外要居三
年)、徒刑(五等,徒一年到三年)、
杖刑(五等,杖六十到一百)、笞
刑(五等,笞十到笞五十)
保辜制度
4
宋重法地法
1、折杖法
2、刺配刑
3、凌迟刑(首用于五代,属于法
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
4、
元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
罪有专门机关
2、刑罚适用不同:刺字;烧
埋银
3、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
监狱中享有特权
1、强奸幼女罪(10岁)
沿袭唐宋五刑制度,死刑分为凌
迟和斩,五刑之外保留了奴隶制
时期的刺字、劓刑、黥刑等肉刑
和剥皮等酷刑。
将笞杖刑改为以
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
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
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
允许私刑存在
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增奸党罪
1、充军
2、廷杖
5
清
1、旗人刑法上的特权
2、因俗制宜少数民族刑法
1、发遣
2、死刑制度(立决和监候)
3、文字狱
4、折刑制度之规定:折四除零
5、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清末
1、大清现行刑律
2、大清新刑律南京
临时
北洋暂行新刑律
南京
国民
中华民国刑法
工农民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
命条例
抗日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1、汉奸罪
6
民主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
3、反对威胁恐吓报复,实行
感化教育。
2、破坏坚壁财物罪
3、贪污罪
解放区民主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进一步
明确为:首恶必办、胁从不
问、立功受奖
解放时期刑事立法主要任
务: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
压反革命分子,保证人民解
放战争的胜利进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