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要点专题归纳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1.“五过之疵”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l 同姓不婚l 良贱不婚l 哀丧不婚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4.五听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近代部分_考点工作总结高考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近代部分_考点工作总结高考一、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法制史是指研究法律的发展历史以及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的学科领域。
而近代法制史则是指从近代以来,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在学习近代法制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些重要的考点,以便在考试中获得高分。
下面将总结近代法制史学习的考点。
二、考点总结1. 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在近代,随着国家的兴起和社会的变革,法律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需要了解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包括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融合、晚清法律变革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制度的变迁近代法律制度的变迁是一个复杂而丰富的过程,需要了解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重大法律事件以及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等内容。
3. 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随着近代的开放和交流,法律文化的传播和交流也逐渐增多。
需要了解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传入、弘扬和演变等过程,以及中外法律文化在交流中的互动与影响。
4. 法律思想的变革近代的法律思想也发生了显著的变革,需要了解新式法治观念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以及近代法学思想的演变和发展。
5. 法制史人物与事件近代法制史上有许多重要的人物和事件,他们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需要了解这些法制史人物的生平和思想,以及重大法律事件的经过和影响。
6. 近代法制史的现实意义近代法制史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制度的本质和演变规律、认识中国近代法律界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需要了解近代法制史的现实意义,并且联系实际进行分析和思考。
7.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方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史料考证、比较研究等。
需要了解这些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技巧,能够进行简单的文献资料分析和史料考证。
以上就是近代法制史学习的考点总结。
希望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能够重点关注这些内容,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从而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法制史的归纳总结法制史是研究人类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历程的一门学科。
它以时间顺序为主线,对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进行研究。
在法制史的研究中,有13个重点可以归纳总结,它们分别是:母权制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民法制社会、刑法制社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行政法制的发展、商法制度的形成、劳动法制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措施、现代法制的建立、国际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制的转型与创新。
首先,母权制社会是人类最初的法律制度形态。
在母权制社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以血缘关系为主要依据,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重要地位,社会秩序以宗法制为核心。
接下来是奴隶制社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下,奴隶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关系。
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以主奴关系为基础,奴隶缺乏法律地位和权利。
封建制社会是中世纪欧洲的主要社会制度,它的法律制度以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等级关系为核心。
宗法法律制度逐渐被土地法和封建私法所取代。
随着城市的兴起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制社会逐渐形成。
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平等和自由为原则,契约关系逐渐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
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法、家庭法和合同法。
刑法制社会是在民法制社会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刑法出现了司法的特点,法律关系以追究犯罪责任为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阶段,国家逐渐成为法律制定的主体和执行者,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由国家来负责。
行政法制的发展是现代法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发展与国家机关的出现和发展紧密相关。
商法制度的形成是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
劳动法制的发展是工人阶级权益保护的结果。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时和工资等劳动条件,它的出现与工业化和雇佣劳动的普遍应用有关。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个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2.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影响)
15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契约
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在以契券的正面、反面都书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1)《禹刑》
首部不公开刑书,夏代法律的泛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2)《汤刑》
商代不公开刑书,商代法律的泛称。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3)《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及其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制官刑,儆于有位”,即对于官府或者有爵位者进行一些惩戒所设置的制度。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体现礼和刑调整范围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4.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主要了解)
1.主要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被后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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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要点专题归纳(一)一、法律指导思想法律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
可以说,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所决定的。
在学习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清楚地知道这个朝代的主导法律思想是什么。
在本课程的内容中,法律指导思想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大家只要记住课本中提到的以下内容即可。
(一)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思想。
(二)西周的法律思想是明德慎罚。
大家要明白明德慎罚的含义。
(三)战国的法律思想是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其轻者(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是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
要理解其中每一点的含义。
(五)从两汉开始,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
大家要特别注意这一章的法律思想内容,即1、约法省禁2、德刑并用3、顺天行刑(六)从汉朝起至近代,统治中国的法律的思想一直是封建正统的儒家思想。
(七) 太平天国时期制定法律时,既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八)晚清时期的法律思想既有农民朴素的平等思想,又有基督教的教义,甚至还有大量的封建主义思想二、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要明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
(一)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
西周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彝。
它们的含义分别是: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二)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三)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四)至于晋代的法律形式,我们只要记住它们的名称就可以。
1、律,《晋律》。
律是固定性的规范。
2、令,《晋令》。
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3、故事,《晋故事》4、式(五)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六)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
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
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
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
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
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三、立法概况(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并不是禹制定的,而是启为了悼念其祖先命名的法律。
古文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也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
“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西周时期有一部重要的法典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吕刑》。
它是当时的大司寇吕侯制定的,他吸收了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四)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制定的法律很多,大家要区分清各国的法律名称。
1、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是邓析造竹简。
2、晋国(1)晋文公4年,作“被庐之法”(2)赵盾制定《常法》(3)范宣子制定刑书(4)公布范宣子的刑书3、楚国(1)楚文王时作《仆区法》(2)楚庄王时作《茆门法》(3)楚悼王时命吴起变法(4)战国时期,楚怀王曾令屈原作宪令,未成4、魏国(1)李悝制定《法经》(2)魏惠王制定治国之法(3)魏襄王时有大府之法(五)秦朝的立法主要有(1)秦简公7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
(2)秦献公时,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3)秦孝公时,商鞅变法改革,制定《秦律》。
(六)汉朝的立法比较多,主要记住(1)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2)汉律六十篇,大致奠定汉律的规模。
有《九章律》9篇,刘邦命叔孙通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作《朝律》6篇。
(3)汉文帝7年,制定《酬金律》。
(4)汉武帝时定《左官律》。
(七)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需要特别注意,这个时期所立之法的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
魏律将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
晋律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北魏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它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
北齐律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
(八)隋朝先后制定了《新律》、《开皇令》、《开皇律》、《大业律》和《大业令》。
需要大家清楚的记忆。
(九)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法律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
此时期的立法很多,随后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疏》、《唐六典》三十篇、《大中刑律统类》。
其中最重要的《唐律疏义》。
课本对《唐律疏义》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十)宋朝的立法比较有特点,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其次,宋朝的以赦代律,进行“编赦”。
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
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十一)至于元朝的立法概况,我们只需要此时制定的几部法典包括《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和《大元通制》。
(十二)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
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30卷,460条。
它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所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除此之外,还有大诰的制定,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篇,共236条。
(十三)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十四)晚清之后,大家要主要宪法性文件的制定。
(十五)鸦片战争后清朝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2)《谘议局章程》(3)《资政院院章》(4)《内阁官制》(5)《十九信条》(十六)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文件是(1)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约法(2)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于1912年3月8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十七)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主要制定的法律有(1)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2)袁世凯时期修改《大清新刑律》,改名为《暂行新刑律》(3)1922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转化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也叫做“曹锟宪法”。
(十八)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需要掌握的法律主要是《六法全书》和“五五宪草”。
(十九)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此外,还要掌握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
四、刑法制度夏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商 1.刑名(1)死刑a、斩、戮b、炮铬c、醢d、脯e、劓殄(2)肉刑a、墨刑b、劓刑c、剕刑d、宫 2. 徒刑 3. 罪名西周 1.刑法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4)罪疑从赦2.刑名(1)死刑,对公族在远郊施用绞,以全其尸。
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斩、弃市、磔、膊、焚等。
(2)肉刑,仍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3)流刑(4)徒刑(5)拘役(6)赎刑(7)没为官奴婢3.罪名秦 1.定罪量刑的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4)并合论罪(5)共犯加重(6)自首减刑(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2.刑名 3.罪名(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隋 1.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加强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和保障地主阶级的特权。
(1)《开皇律》援引魏律的八议,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官当”的特权。
“例减”是指在八议的范围之内和官位七品以上都减一等;“听赎”指官位九品以上可以用金银赎罪;“官当”即用官品来折抵徒刑。
有了上述规定,贵族官僚地主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逃避刑罚的制裁。
(2)《开皇律》设置了“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目的为了镇压侵犯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
2.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体系。
《开皇律》确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名。
这一刑制改革,从法律上最后废除了墨、劓、刖、宫等肉刑,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