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名词解释1、具五刑P622、六礼P383、三司推事P1384、官当P1045、公室告P696、义绝P1317、审刑院P1608、奴隶制五刑P339、九卿会审P19210、秋冬行刑P9311、折杖法P15512、绝户P159简述题1、北齐律的主要特点及贡献P1002、大明律与明大诰的主要内容P1713、永徽律中的化外人原则P1264、亲亲得相守匿与同居相为容隐的区别P87、1265、八议入律P1036、唐律疏议十恶制度的内容、特点P1237、准五服以制罪P1068、汉代独尊儒术的社会背景P73论述题1、元朝法律不平等的政策P1632、宋代折杖法P1553、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P2164、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宪法文件P2275、汉朝文景二帝的司法改革P856、唐朝死刑复奏制度P140名词解释1、具五刑。
具五刑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
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答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三司推事。
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官当。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之一。
5、公室告、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于受理。
6、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
7、审刑院。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第一章0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p2(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刑起于兵*“法”字的来历p4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区分新旧五刑p8旧五刑:墨、劓、剕(又称刖、膑)、宫、大辟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第二章西周的法制第二节法律形式礼,适用于周部族本族成员,由周部族习惯法发展而来。
刑,主要适用于周族以外各部族的法规。
礼和刑的关系p18(失礼而入刑)1.二者的联系:礼和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二者的区别:(1)作用不同:①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礼强调道德教化。
②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着重于惩罚制裁。
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的违礼行为则使用刑罚。
(2)使用原则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②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p24(1)同姓不婚(2)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①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②五不娶:女方家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的,都不宜聘娶。
成年:男20岁“冠”;女15岁“及笄”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了解各自含义)3.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去(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延伸)违律为婚、违律嫁娶、义决(了解含义)第六节司法制度p31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是史籍上首次明确公布成文法的记载魏国李悝制定《法经》,首次创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第一节商鞅变法p45基本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二.法律必须公开三.轻罪重刑第三节法律形式p49一、律:是成文法典二、令: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三、式:是关于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原则以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规四、廷行事:使司法机关判案的惯例五、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又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其他程:数额标准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二.关于有无犯罪意识三.关于故意与过失四.关于并合论罪五.有关共犯加重六.关于自首减刑七.关于诬告反坐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宣言罪6.挟书罪7.盗窃罪8.贼杀伤罪9.投书罪第七节司法制度二、诉讼与审判制度p61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是指高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子告父母,奴隶告主都不得受理第五章两汉的法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愚民政策)(一)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对外:和亲,对内: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二)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逐步消灭秦国许多严厉的法律)(三)重视明法修身(君主带头守法)二、经改道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一)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二)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三)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律: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二、令:汉朝的单行法规三、科:在东汉时期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四、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p72(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二)长幼减免刑罚(三)“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四)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谋反罪先自首的,可以免除罪名;群盗中的自首者可以免罪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1.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刑,改劓刑为“笞300”,改斩左趾刑为“笞500”,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皆弃市处死2.明确了服劳役的刑期3.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为“笞300”----笞100,斩左趾刑为“笞500”----笞200意义:汉朝这次刑法改革局有进步历史意义,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的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提纲与笔记

总则为迎接即将到来的考试周,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中国法制史课程,本着少关慎挂的原则,特开辟此贴。
就法律史的复习方向、范围、以及重点作出界定,同时,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予以回答。
第一条本帖所说的重点章节,是指在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任课老师花大力气罗嗦的章节,包括以下几章: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
第二条本帖所说的重点段落,是指涉及到具体制度,有特色的,任课老师不停唠叨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制、刑事原则、司法制度。
第三条本贴所说的重点章节与重点段落的重合部分属于极其重要的章节段落,例如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等。
在重点章节、重点段落之外的部分仍然属于考试范围,是否复习到,看各自人品。
第四条以上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本复习专题代表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中国法制史专业权威发布。
其他复习范围与本专题相抵触者,以本专题为准。
附则:第一条中国法制史思考题: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
5.简述《法经》的内容、特征与地位。
6.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7.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8.简述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化原因。
9.简述汉朝录囚制度及其意义。
10.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11.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2.唐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13.唐律的基本结构与特征。
14.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15.宋朝司法制度有哪些主要变化。
16.简述元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17.明朝的司法审判制度有哪些发展?18.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第二条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九刑;七出三不去;五听。
2.铸刑书。
3.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公室告、非公室告。
4.约法省刑;九章律;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举劾;录囚;春秋决狱。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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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第四章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一)产生背景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二)体例内容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囚法》:纠劾、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捕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3、第二部分是涉及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的法律规定:《杂法》轻狡:盗兵符、玺,或私议国家法令政治狡诡等的犯罪越城:非法翻越城池,偷渡关津、要塞等的犯罪博戏:赌博、欺骗等的犯罪借假不廉:贪污、贿赂等的犯罪淫侈:生活奢侈淫靡等的犯罪逾制:违法享用特权等僭越的犯罪4、第三部分是专门对定罪量刑原则作出的规定:《具法》5、特点(1)“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立法宗旨(2)贯彻重刑主义原则(三)影响1、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一定作用2、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体例与内容为后世借鉴发展,为中国成文法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权利和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商鞅首次改法为律四、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影响1、商鞅变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商鞅变法顺应了封建社会发展的潮流,促进秦国社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在变法中受益,拥护变法)商鞅变法为秦国的崛起奠定了重要基础2、商鞅变法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改《法经》为秦律,使得《法经》的体例、内容得以传承改法为律,首创律这一法律形式,秦律成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律,律成为中国封建朝代的主要法典第五章一、秦代的法律形式1、律: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2、令:又称制、诏,用于对令进行补充3、式:涉及程序、格式4、法律答问: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具有法律效力5、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成例二、秦代的法律思想1、“以法为本”,“皆有法式”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3、“行刑重轻”,“专任刑罚”4、法自君出,君主专断三、秦代刑事责任标准1、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以上为“大”(成年),以下为“小”(未成年)2、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3、区分故意、过失秦律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4、共犯加重5、自首从轻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6、连坐四、秦代的徒刑:强制犯罪者劳作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不加肉刑的为完城旦2、鬼薪、白粲:男犯砍薪,女犯择米3、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4、司寇、舂司寇:男犯伺察寇盗,女犯判司寇刑而劳作如舂5、候:伺望敌情,在边地服役第六章一、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萧何在《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户口、土地、赋税等)、兴律(工程兴建、徭役征发、军队调动等)、厩律(牛马、运输、驿传、仓库等)三篇而成,其内容应该是根据秦律整理而成。
《九章律》是汉朝的第一部律,也是汉律的核心2、《傍章》是汉高祖命叔通所作朝廷官秩礼仪,属于《九章律》的补充法规3、《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命廷尉张汤所作,是有关宫廷禁卫方面的法律,为后世律典中《卫禁律》之先河4、《朝律》是汉武帝命中大夫赵禹所作,也称《朝会正见律》,是规范诸侯百官于正式场合朝见天子的法律。
(古代臣见君为朝,君见臣为会)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p68-69)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夫妻及小家庭直系亲属范围内,卑幼隐匿犯罪之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犯罪之卑幼则一般也不追究,只有死罪才须上请廷尉裁决。
(首匿: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四、文景刑制改革(一)社会背景汉朝立国之初,天下凋敝,国库空虚,财源枯竭,人民四处流亡,无以为生,因此“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顺应了此时的时代和统治要求成为汉初的治国方略汉文帝即位后,黄老思想得到了更好的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风气良好,为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内容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废肉刑,确定劳役刑刑期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减少笞数,颁定《箠令》(三)影响1、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和笞刑的刑制。
2、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以笞刑、徒刑、死刑为主体的新刑罚体系初步形成,为隋唐时期五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3、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存了劳动力,适应了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历史发展潮流,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五、春秋决狱(董仲舒首倡)(一)内容在审判定罪阶段避开律令,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经义与事例为标准审核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春秋》经义的法律效力高于《九章律》。
(二)原则:本事原志根据案情事实也考虑其主观动机:主观动机恶,即使未遂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无恶意,则可根据案情事实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影响1、春秋决狱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2、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客观归罪的标准,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3、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观臆断为转移,这就加大了司法的腐败第七章一、八议入律1、时间: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将“八议”列为传统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2、八议入律使贵族官僚享有法定特权,变通适用一般法典中所规定的刑罚的制裁,成为传统社会等级身份价值观的直接体现3、对象(1)亲:皇帝宗室亲戚(2)故:皇帝故旧(3)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4)能:政治、军事方面有大才能者(5)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6)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7)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8)宾:前朝皇帝及后裔二、《晋律》(《泰始律》)(p92))(一)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又称“张杜律”(二)立法成就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律:固定之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一时之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2、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保留《刑名》,新增《法例》篇目,充实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
3、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晋律》共二十篇,620 条,27657 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
4、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1)简化新五刑为五种二十余等(2)再度缩小亲属株连的范围5、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三、官当官当是在八议对应的八种人以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因被刑人身份不同,而在刑罚适用上予以减免的制度;其特点是因犯罪者(及其一定亲等关系的亲属)的官职爵位而依法律规定减免刑罚。
四、《北齐律》的立法成就1、进一步改革体例,确定了12篇的法典体例(科条简要,法令审明)2、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3、法律形式的变化(1)格的变化:以格代科格:律的补充形式科:独立编制的行政法规(2)律令性质的分化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立法令:规定典章制度的政令法规(3)式的发展式:独立的综合性法规4、法律内容的发展(1)形成了杖、鞭、徒、流、死的刑罚制度,为隋唐时时期五刑的完备奠定了基础(2)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5、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是当时立法水平最高的成文法典五、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儒家的思想道德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一)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