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表格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法制史表

强劫贼盗罪
贪墨罪
妖书妖言罪
折杖法
刺配刑
凌迟成为法定刑
①御笔断罪
②鞫狱分司(审判和复审分离)
③翻异别勘
④务限法(定审判期限)
元
分而治之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肉刑复活
蒙汉异法、僧俗间不平
明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重典治吏
律令诰
①《大明律》:名例、吏、户、礼、兵、刑、强化六部、工条文简、精神严
⑤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引礼入律
律
令(补充律)
科(补充律)
格(补充律)
比(类推)
式(公文程式)
《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正式列"八议"入法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
《晋律》:泰始律、张、杜注律
《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
《北齐律》:①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②体例12篇: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③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承前启后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影响重大
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
①大理寺(审)刑部(核)御史台(监)
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
县(司法佐)
③三司推事
宋
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
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
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
①区分动、不动
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①起诉:a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高尊长
③法律适用:严格依律、令、格、式定罪,皇帝针对特定的事发的诏未经立法就没用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西周 1、 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2、 “亲亲”:在 家族围,人人 皆亲其亲,长 其长,做到父 慈子孝、兄友 弟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都 应按照自己的 身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上、 以疏压亲。
而 且'‘亲亲父为 首S 全体亲族 人员应以父家 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围,君臣、 上下、贵贱应 该恪守本分, 所有臣民皆应 以君主为中 心,即所谓“尊 尊君为首5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十” K 《吕刑》:•又称《甫刑》•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汀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獰•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2、《九刑》:•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墨、副、非叽宫、大辟+ 鞭、扑、流、赎•“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侧重 于预防;刑 是对犯罪 行为的制 裁,侧重于 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 —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J晋国:铸刑鼎、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二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法3、德主刑辅K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r果"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S “科条S比: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2、平政院
(二)特别法院系统
•军事审判机关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初期实行四级三审制。
(2)1935年改为三级三审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3、特殊司法机关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
•采取秘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制度
•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4、复审
汉
1、汉初至景帝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宽简刑罚)
2、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君权至上;德主刑辅;顺天则时,司法时令;实行春秋决狱
律令科比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1、危害中央集权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死刑,殊死;肉刑;
秦
继承发展法家思想(法自君出;厉行法治;繁法严刑)
律、令、式、
法律答问、
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
《秦律》
1、危害专制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官吏失职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罪
1、笞刑;
法制史图表

中国法制史(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中国法制史实用表格

审理:现场勘察和检验、拷讯、爰书(记录)、乞鞫
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御史大夫
汉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礼法并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主刑辅
(刑)律:成文法典;令:皇帝诏令;科:单行的刑事条例;(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清
参汉酌金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例》7篇47卷30门436条1049条附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
《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行政法典
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刑:凌迟;斩、绞,立决、监侯
发遣刑、充军刑、迁徙刑、枷号制度
审判回避
会审:九卿会审;秋审(全国上报的绞斩监侯);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热审(笞杖)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
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犯罪
《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大清新刑律》:主刑:死刑(主要是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与录囚;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类著作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立审刑院,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裁撤审刑院
提点硎狱司(司法派出机构)
元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元典章》60卷10类373目、《大元通制》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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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主要罪 名 与 刑罚
1 死刑:具五刑 2 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 3 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 4 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 5 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 赎刑 7 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故意 不端-过失
4、《北齐律》:① 重罪十条;②定为 12 篇,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越宫律》:27 篇,宫廷警卫 《朝律》:《朝贺律》6 篇,朝贺制度
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④法令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 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 5、《麟趾格》:东魏-始为独立法典
6、《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
东格西式
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赎刑;③强调:宽严适中,中正、中罚、
中道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
主要
昏、墨、贼
罪名
不孝、违命
乱政疑众
3、贼-破坏礼法; 藏-隐匿贼; 盗-窃取财物; 奸-盗用国家宝器 4、徇私枉法 ―― 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人请
立法
2、刑无等级
1、缘法而治
指导
2、法令由一统
思想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3、严刑重法
1、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
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
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②《晋律》 刑名后增法例; 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
托而枉法)
奴隶制五刑:★
刑罚
墨、 劓、 剕、 宫、 大辟
《九刑》 :五刑+赎鞭扑流
(汉后为代死之行,北齐在法律上最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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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原则
民事 法律 内容
晚期确立: 嫡长子继承
司法 机关
天罚神判
司法
圜土
天罚神判
制度
夏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囹圄 羑里
法制史
1 ★老幼犯罪减免 三赦:幼弱、老耄、蠢愚
则中。
一、《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1★郑国“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子
五礼:吉-祭祀 凶-丧葬 军 宾 嘉-冠婚
产)(叔向反对)
立法
《禹刑》
《汤刑》 誓:出兵前盟誓、军法
礼刑关系: ① 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③ 出礼则入刑
1、《魏律》(新律):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篇目
增至 18; 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
约法三章
件
汉律 60 篇
2、《晋律》(张杜律、泰始律) :①“准五服以制罪”;②刑名后增法例;
《九章律》:六篇+户、兴、厩 (萧何)
③篇目增至 20
3《北魏律》: 官当 北魏时出现格
《傍章律》:18 篇,礼仪制度
大司寇 小司寇 司刑 司刺 掌囚 掌戮………
1、 狱(刑事)-断狱—钧金; 讼(民事)-听讼—束矢
2、五听 :刑讯方法 辞听-言语表达 色听-面部表情 气听-呼吸 耳听-听觉 目听-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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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法制史系统表: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战国 (封建体制开始主导)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一断于法
于首;
法律 形式
律
律 封诊式
令 法律答问 廷行事 (课 程)
律
令
课→科→格 比(决事比、判例) 律
令
科
比
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 西魏)
式(法律文书、
1《法经》:第一部封建成 《廷行事》-判例 文法典 (盗贼网捕杂具) ★
主要律 典
2 商鞅变法: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分户 ③富国强兵 ④夺贵族权力 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 以吏为师、轻罪重罚
泄省中语
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
法制史
重罪十条《北齐律》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
1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
阑入与失阑
⑤恶逆(打杀尊亲属) ⑥不道(残忍的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帝器
2 危害中央集权制:左官、非正、出界、 物或不敬)⑧不孝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僭越、酌金、阿党附益、漏
2 ★区分 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与偶犯 惯犯-惟终 偶犯-非终 看偏旁
对比秦朝 (端) (不端) 三宥:过失、弗知、遗忘
3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皋陶:与其杀无辜道
5 因时因地制宜
6 上下比罪(类推)
7 同罪异罚(八辟)
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
法制史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
夏
商
西周
春秋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礼·邢结合)
立法 思想
天罚 神判
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 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礼:有别 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
3、盗窃按脏值定罪
刑法原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 人以上) 则 5、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1《田律》:田租与口赋,国土资源 经济 2《厩苑律》《仓律》:畜牧业 法律 3《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官营手工业 内容 4 酒业官营专卖
中央机 1 皇帝 2 廷尉:中央司法审判 关 3 御史大夫:行政监察 法律监督
2 邓析“竹刑”(郑国)
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 (孔子反对)(范宣子所编)
概况
王命 誓
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 诫
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
二、宗法制度 ①嫡长子继承;②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③各成一级,共事天 子 三、《吕刑》(甫刑)--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
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 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长,剂--兵器珍异、短); 傅别(借贷契约)
3、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
4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订婚期)、亲迎
5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