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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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1、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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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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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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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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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保险学课件:第02章 保险基本理论

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 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费率厘定的原则:适度、合理与公平 适度--足以抵补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合理 --不能获得过多或超额利润 公平 --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应与其承担的费率尽量一致
(四) 保险基金的建立
3.二元说--分别阐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代表人物: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堡(W.Ehrenberg)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补偿经济 损失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 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 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
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 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失的 专项货币基金 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 险费是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主要是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 准备金 )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 义务的依据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 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地震、洪水 这类巨灾风险,原本不可保的风 险已逐渐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 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 的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第二章 保险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定义 二、保险的特性 三、保险的要素 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费率厘定的原则:适度、合理与公平 适度--足以抵补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合理 --不能获得过多或超额利润 公平 --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应与其承担的费率尽量一致
(四) 保险基金的建立
3.二元说--分别阐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代表人物: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堡(W.Ehrenberg)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补偿经济 损失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 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 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
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 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失的 专项货币基金 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 险费是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主要是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 准备金 )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 义务的依据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 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地震、洪水 这类巨灾风险,原本不可保的风 险已逐渐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 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 的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第二章 保险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定义 二、保险的特性 三、保险的要素 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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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
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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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损失≤免赔额
损失>免赔额
绝对免赔
赔款=0
差额赔偿 赔款=损失-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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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意 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得利;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
3)及时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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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 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
表现形式 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明
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不履 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法律后果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处5万-30万罚款
2万-10万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 范围或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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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证的后果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我国采取询问告知的方式。主要告知内容包括:
➢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 ➢ 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 保险事故发生后 ➢ 重复保险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权益变动
4. 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 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 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 》第12条)。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 受经济上的损失。
1.可保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 2.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知识点
1.可保利益的性质及意义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3.可保利益的存在和转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4.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与运用 5.如何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6.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和补偿方式 7.代位追偿、物上代位和委付的含义 8.在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原则如何实施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 包括:
1.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顾客、观众具 有可保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可保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可保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 ➢ 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 保险事故发生后 ➢ 重复保险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权益变动
4. 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 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 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 》第12条)。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 受经济上的损失。
1.可保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 2.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知识点
1.可保利益的性质及意义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3.可保利益的存在和转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4.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与运用 5.如何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6.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和补偿方式 7.代位追偿、物上代位和委付的含义 8.在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原则如何实施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 包括:
1.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顾客、观众具 有可保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可保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可保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18页)

你认为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2、保证(p211) A. 概念 B.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C.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D.与违反告知有何区别 3、弃权与禁止反言
习惯、虚假陈述、承诺等
Case3-3,3-4
•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
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
• eg.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 司的200个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投保集装箱 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一 年。1999年7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 责人逃匿,乙公司被查封,投保的集装
箱失踪,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
司认为甲公司未曾事先将集装箱交给乙
公司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而拒 赔。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表现—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保证(p211) A. 概念 B.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C.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D.与违反告知有何区别 3、弃权与禁止反言
习惯、虚假陈述、承诺等
Case3-3,3-4
•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
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
• eg.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 司的200个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投保集装箱 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一 年。1999年7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 责人逃匿,乙公司被查封,投保的集装
箱失踪,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
司认为甲公司未曾事先将集装箱交给乙
公司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而拒 赔。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表现—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须是合法利益: • 须是经济利益: • 须是客观存在确定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1款规定;“在保险标的
发主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尽 管在订立保险契约时他没有取得保险利益的必要。”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保险人 对所有承保危险引起的损失均需负责,但对不保风 险和除外风险所致的损失不需负责。
当各个原因所致的损失无法划分时,保险人按下面 两种情况处理:
(1)数个原因之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 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予以负责。
(2)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 险人对损失全都不予负责。
他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全部告诉保险人,而且投保人所作的每次 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 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之一。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表述:“凡能 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决定是 否承保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
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 效。
1.防止赌博行为 2.限制保险保障的最高额度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三、保险利益的主体
第四节 补偿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 险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补偿受到一定 限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发主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尽 管在订立保险契约时他没有取得保险利益的必要。”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保险人 对所有承保危险引起的损失均需负责,但对不保风 险和除外风险所致的损失不需负责。
当各个原因所致的损失无法划分时,保险人按下面 两种情况处理:
(1)数个原因之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 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予以负责。
(2)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 险人对损失全都不予负责。
他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全部告诉保险人,而且投保人所作的每次 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 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之一。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表述:“凡能 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决定是 否承保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
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 效。
1.防止赌博行为 2.限制保险保障的最高额度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三、保险利益的主体
第四节 补偿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 险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补偿受到一定 限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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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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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说明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 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 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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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代位原则 第六节 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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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的特征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告知
➢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 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告知
➢《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告知
➢ 《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证
含义: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承诺对某种特定 事项的作为、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阻碍或诱导投保方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处 以各种监管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限制业务 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对投保方
1、发生事故前或给付前: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说明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说明
含义:指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应将保险合同 及保险经营中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害相 关的实质性内容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说明义务的内容:保险条款(主要是免责
条款) 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明确列明、明确说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2、事故后:(1)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2)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证
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文字形式)
确认保证: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 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 默示保证:保单中未订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 的保证,如法律法规、惯例、行业习惯等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合同一方当 事人放弃其在保 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 通常是指保险人 放弃合同解除权
3、人寿保险合同,超过2年抗辩期,不得主 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4、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区别: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明知投保方存在违背 约定义务的情形、依然签订合同,不得按 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处理
第三节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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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近因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的确定
近因的含义
引起 事故发生的 最直接的、最有效的、 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 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 况通知各保险人
告知
➢告知的形式
☺口头 书面
告知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无限告知(客观告知):投保方应将与保
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 知保险人(海上保险常用)
询问问答告知(主观告知):投保方只对 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 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 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 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 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 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 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 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是保险经营信息不对称性的要求 2、是保险合同附合性与射幸性特征的要求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保险利益,合同 无效。
保险利益的特征
合法 的
利益
确定 的
利益
必须 是
经济 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 实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ຫໍສະໝຸດ 的意义1.防范道德风险
2. 划清与赌博的界限
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
保险合同一方既 然已放弃其在合 同的某种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他 方重新主张这种 权利。在保险实 践中,主要用于 约束保险人。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对保险人:
对“责任免除”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该 “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拒不履行赔偿 义务的,处以各种监管处罚(如罚款、停业、限 制业务等)
明
告知
含义:告知又称披露或陈述,是指投保 人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履行期间, 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向 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
➢ 告知的内容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应作如实回答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3. 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 可保利益的来源
所有权 抵押权 留置权 质权 委托关系 预期利益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针对财产保险): 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
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 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