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培训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培训点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培训点所有工作人员、学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培训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提高效率;2. 质量第一,服务至上;3.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4. 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培训点设立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培训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培训管理办公室职责:1. 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活动;2. 负责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3. 管理培训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准确;4. 组织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水平;5. 收集学员反馈,持续改进培训工作;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培训计划与实施第六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包括培训主题、目标、时间、地点、师资、学员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培训实施过程中,应确保以下要求:1. 按照培训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2. 教师应具备相关资质,确保教学质量;3.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满足培训需求;4. 培训过程中,应确保学员安全;5. 记录培训过程,包括学员出勤、培训内容、学员反馈等。
第四章培训资料管理第八条培训资料应包括培训教材、课件、笔记、考核试卷等。
第九条培训资料管理要求:1. 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2. 资料应保持完整、准确,不得遗失;3. 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更新内容;4. 资料借阅应登记,归还时检查完好。
第五章培训师资管理第十条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3. 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4.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培训师资管理要求:1. 定期对师资进行考核,确保师资水平;2. 鼓励师资参加专业培训,提升自身能力;3. 对优秀师资进行表彰和奖励;4. 对不合格师资进行淘汰。
第六章学员管理第十二条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医药培训机构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培训机构运营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药培训机构的各项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医药培训机构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院长:负责全面领导医药培训机构的各项工作。
2. 教务处:负责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管理等工作。
3. 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招生宣传、学员关系维护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控制、资金筹集等工作。
5. 行政部:负责后勤保障、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五条课程设置:1. 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合理的课程体系。
2. 课程内容应与时俱进,紧跟医药行业发展趋势。
3. 课程设置应涵盖医药行业各个领域,满足不同层次学员的需求。
第六条教学安排:1. 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
2.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保证教学质量。
3. 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学员的互动与参与,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
第四章师资管理第七条师资选拔:1. 教师应具备丰富的医药行业经验、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教学能力。
2. 教师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合法从教资格。
第八条师资培训:1. 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2. 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自身素质。
第五章招生与学员管理第九条招生宣传:1. 制定招生计划,明确招生目标、招生渠道、招生政策等。
2. 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招生宣传,提高培训机构知名度。
第十条学员管理:1. 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
2. 关注学员的学习进度,及时解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 定期组织学员进行考核,评估学员学习效果。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财务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基地认定 (5)第四章基地建设 (5)第五章协同单位管理 (7)第六章监督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根据《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药学理论知识和药学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师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
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评估及动态管理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成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实施和管理。
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药学部(药剂科)全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
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提供有利条件保障基地建设。
设置有培训基地的医院的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将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二)负责建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组建管理人员队伍;(三)负责遴选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八月四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执业药师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三)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四)审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简称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三)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开展多媒体教学和远程教育;(四)负责师资和有关管理人员培训;(五)开展信息交流及学术研讨等;(六)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机构药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制定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的目标是培养符合国家和地方药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的专业药师。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的范围包括医院、药店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设置、考核标准、学习方式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并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档案,包括药师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进行药师规范化培训的招生工作,包括发布招生公告、接受报名、审核报名材料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招生计划,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进行选拔,选拔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师规范化培训的课程体系,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临床经验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为药师提供规范化培训的学习方式,包括课堂培训、实践训练、远程教育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药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涵盖培训内容的全面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评估。
第十二条:药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应积极参与学习,按时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培训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师的培训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药师是否获得规范化培训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师规范化培训的监督机制,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药师关于培训的相关政策、要求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作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医学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医学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学培训中心的管理,提高医学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对象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学培训中心是为医学人才提供专业培训的机构,具有培训教育、科研、医疗等职能。
第三条医学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提高医学人才的专业技能,使其成为具有高度医学素养和扎实基本医学知识的医学专业人才。
第四条医学培训中心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诚信为本,全面提升医学培训质量。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医学培训中心设立校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设立教务处、学科组、学生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具体职责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校长负责医学培训中心的整体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课程计划、教学安排,组织教师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学科组根据医学培训中心的教学需求和发展规划,对专业教学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
第九条学生管理处负责招生工作、学生档案管理、学生奖惩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师资队伍第十条医学培训中心的教师应具备相应学历和专业资格,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技能。
第十一条医学培训中心应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培训和交流,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医学培训中心鼓励教师参与科研活动,提升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医学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任务要求,认真备课,科学教学,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学生应按时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医学培训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五章实践环节第十七条医学培训中心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学生实践教学应做好实习安排,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实际操作经验。
第十九条医学培训中心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药店培训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药店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确保药店服务质量,增强药店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店培训部所有员工,包括培训师、培训助理、学员等。
第三条培训部应遵循“以人为本、注重实效、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培训目标第四条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水平,使其掌握药品知识、法律法规、服务规范等。
第五条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升顾客满意度。
第六条增强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提高药店整体运营效率。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基础培训:包括药品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
第八条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药品销售技巧、客户沟通技巧、药品储存与养护等。
第九条企业文化培训:包括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团队建设等。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四章培训计划第十一条培训计划应根据药店年度培训目标、员工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师资、培训效果评估等。
第十三条培训计划应报药店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培训实施第十四条培训实施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培训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授课技巧,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培训过程中,培训师应关注学员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第十七条培训助理应协助培训师做好培训工作,包括场地布置、设备调试、学员签到等。
第十八条学员应积极参与培训,认真完成培训任务,提高自身素质。
第六章培训效果评估第十九条培训效果评估应包括培训满意度、知识掌握程度、技能提升情况等。
第二十条培训效果评估采用问卷调查、考试、实操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便改进培训工作。
第七章培训资料管理第二十二条培训资料应包括培训课件、教材、考核试题等。
第二十三条培训资料应分类存放,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培训资料应定期更新,确保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2015 年 4 月13 日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一)为规范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速临床应用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文件的精神,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为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药学服务能力与实践技能,以及临床带教能力,按照规定进行认定与管理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
基地培训应坚持应用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培训原则。
(三)培训基地分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两类。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接受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岗位培训或者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转岗培训;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接受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选派符合条件的临床药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四)三级、二级医院(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专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 1 年。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评估能力、感染性疾病和慢病药物治疗通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 6 个月。
二培训基地的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初步具备独立胜任临床药师工作的能力,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达到以下目标:(一)对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有较深刻的理1解。
(二)初步掌握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与沟通技能,知晓临床药师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临床实践路径。
(三)培养树立临床药学思维,初步掌握药学查房、药学监护、审核评估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历书写、案例分析、规范记录和资料整理等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
(四)初步具有参与临床会诊、疑难疾病与危重患者救治,以及协助临床医师选择最佳的药物治疗方案的能力。
(五)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能力,并能陈述其理由。
(六)具有掌握相关信息与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的能力,并具有提供药物信息和用药教育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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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第一条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条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专以上学历的教育实体可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三条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稳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
具备满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设备和器具,能提供良好的食宿等后勤保障。
(二)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药事管理与法规及职业道德课程的主讲教师须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培训取得讲授资格。
(三)能独立编制和申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学。
每年执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两个。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文件化管理程序,主要包括: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立项、申请、批复等文件档案;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与教学人员的选用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招生通知、
主讲教师基本情况、教学计划、教学资料、学员名册、考核记录、教学办班总结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经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委直属单位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可直接将申请表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继续教育文件化管理程序和以往教学情况等,必要时将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6月底前批准并公布。
第五条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
(一)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应接受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与指导。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经评估与检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予以公布。
(一)未完成执业药师指定项目培训任务的;
(二)达不到继续教育项目质量要求;
(三)所申请继续教育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办班,不听劝
阻;
(四)利用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招生;
(五)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后果严重。
第七条本管理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