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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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均应缴纳学费。

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第三条学校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资助年限一般按研究生实际修业年限执行,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年限。

第四条各院系应结合专业特色,积极统筹各类资金为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具体办法由院系自定。

第二章学费第五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每生每年0.8万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每生每年1.0万元执行。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不同专业学位项目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每生每学期学费为每学年学费的一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或按该专业学位项目约定的方式收取。

第七条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原则上按缴费周期(学期或学年)计退部分学费。

第三章学业资助第八条学校按规定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博士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5. 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6. 未超出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1. 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者;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并在处分被解除前者;3. 中期考核未通过者;4. 当年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者(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依据其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记录其经历的档案材料,但其档案缺失或部分缺失);5. 有其它违纪和损害学校荣誉的行为者。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特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200元,一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25200元。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及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特等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及评选奖励办法》进行评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负责发放。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 -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 -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资助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为:经济资助方案:类型A :学校资助(万/年)B :院系资助(万/年)总收入 (万/年)A1:基本奖助金 A2*2:校设岗位奖助金(助教、助管) B1:院系奖助金 B2:院系/导师岗位津贴 学术学位博士*1 3.3 2.6 ≥1.8 ≥5.1 学术学位硕士 1.4 1.6 ≥0.6 ≥2.0 专业学位硕士0.6-各院系自行确定*1:未来学者奖学金获得者额外获得未来学者奖学金相应金额。

*2:研究生若已承担校设岗位A2,则院系资助B 部分不做要求。

以上各类奖助金适用对象: 基本奖助金(A1):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奖励体系前置奖学体系经济资助体系奖励荣誉体系助困应急体系未来学者奖学金(资助类) 多样化发展项目(奖励类) 基本资助(资助类) 岗位资助(资助类) 国家奖学金(奖励类) 单项奖学金(奖励类) 贷款(助困) 大病救助(助困)校设助教助管津贴(A2):助教岗位:原则上仅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助管岗位:原则上限于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院系/导师奖助金及岗位津贴(B):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奖励与助困:1.学校按照规定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万元、硕士生2.0万元。

2.学校设立各类研究生前置支持型奖学金和后置奖优型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与特色发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须知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须知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须知为进一步规范奖学金评定工作,强化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育人作用,现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的相关要求说明如下:1、所有申请奖助学金的同学须认真阅读《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详见系统公告),并遵守该《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2、所有申请奖助学金的同学须认真阅读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的本年度关于奖助学金评定的各类通知、细则,并遵守其中的相关规定;3、所有校管奖助学金(包括提前评定的奖项)的申请及提交均要求通过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贷系统完成,经过初申请、正式申请、院系审批、研工部审批各环节,方为申请成功;4、所有获得奖助学金的同学必须认真对待申请材料和感谢信,详细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充分表达对设奖单位的尊重和谢意。

申请材料和感谢信同时符合以下三方面要求,方视为合格:(1)奖学金申请材料将存入获奖人个人档案,申请人应如实、完整、详细地填写各项信息;(2)申请人自我评价应从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进行总结,字数在700-1500字之间;(3)感谢信应符合“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感谢信书写要求”(详见系统公告);所有获奖(助)同学的申请材料和感谢信经院系初审、汇总后提交至研究生部,如研究生部审核不通过,将扣除10%的奖(助)学金捐做助学金(限期修改再次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获奖(助)资格。

5、所有获得奖助学金的同学都有义务根据学校及设奖单位的相关要求参加与该奖项有关的活动,如该奖项的颁奖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如获奖(助)者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允许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扣除该奖项金额的10%作为助学金;6、每人每学年最多可获一项综合奖和三项单项奖,获奖总金额超出当年特等奖学金(人民币15000元)的金额自动捐给学校,仍作为评选奖学金或助学金使用;7、研究生部将根据各项奖助学金的到帐情况及时做好款项发放工作,一般在当年寒假放假前发放已到帐款项,其余奖助学金于次年校庆前发放完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2008年7月修订)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实现我校培养二十一世纪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骨干人才的目标,使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充分听取各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评定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以提高综合素质为衡量标准,同时也要遵循“坚持标准,各按步伐,不拘一格育人”的原则,鼓励和提倡研究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从而促使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实践、动手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提高和发展。

因此,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应注意以综合表现为主,参考课程学习成绩和中期考核成绩;对高年级研究生要充分考虑其取得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情况。

评定过程和结果应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种类和等级1.综合奖学金:奖励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奖励金额视当年奖学金设立情况而定;2.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现设研究生科研优秀奖、研究生社会工作优秀奖、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奖、研究生文体活动优秀奖。

单项奖设2-3个等级,奖励额度略低于同等级的综合奖学金;3.研究生特困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学习刻苦、工作努力的研究生(自酬经费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此项奖学金需单独申请;4.普通奖学金(生活补贴):根据国家规定由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通过财务处按月进行发放。

三、参评范围和资格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范围为除以下情况外的清华大学在籍研究生:1.一年级新生(提前攻博的新生除外);2.在原单位仍享有工资待遇的在职不脱产的研究生。

清华博士奖学金要求

清华博士奖学金要求

清华博士奖学金要求介绍清华博士奖学金清华大学作为中国一所顶尖的高等教育机构,一直致力于培养优秀的博士研究生。

清华博士奖学金是为了吸引和培养全球范围内的优秀博士研究生而设立的。

它为博士生提供了全额或部分的学费资助,以及一定的生活费。

清华博士奖学金旨在鼓励优秀的学术研究和创新,在提供经济支持的同时,也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和研究环境。

申请资格清华博士奖学金是给具有卓越学术成就和潜力的博士研究生提供的,因此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学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2.年龄要求:申请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年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

3.语言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达到清华大学规定的英语水平要求。

4.健康状况要求:申请人需要身体健康,并符合清华大学的健康入学要求。

申请材料在申请清华博士奖学金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个人陈述个人陈述是申请人向招生委员会介绍自己的机会。

在个人陈述中,申请人应包括以下内容:•学术背景和研究经历•研究兴趣和目标•为什么选择清华大学•未来研究计划2. 研究计划研究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目标和问题•研究方法和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和影响3. 学术成绩单和推荐信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学术成绩单和至少两封推荐信。

学术成绩单应包括申请人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成绩和排名情况。

推荐信应由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教授或研究员撰写,推荐信可以评价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潜力。

4. 其他附件申请人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交其他附件,如论文、专利等,以展示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

申请流程申请清华博士奖学金的流程如下:1. 在线申请申请人需要通过清华大学官方网站的在线申请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 初审招生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3. 面试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将被邀请参加面试。

面试形式包括面对面面试和视频面试。

博士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博士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博士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摘要:一、博士国家奖学金简介二、评选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完成学业的身体条件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研能力5.具备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6.已完成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践环节7.研究方向明确,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8.研究成果突出,取得一定的学术影响力9.申请时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博士研究生资格正文:博士国家奖学金是我国为支持博士研究生教育,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而设立的一项奖励措施。

该奖学金旨在鼓励博士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积极创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作出贡献。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博士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这是申请博士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只有具有我国国籍的博士研究生才有资格申请。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申请博士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

3.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完成学业的身体条件。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需要保证自己的身心健康,具备顺利完成博士学业的身体条件。

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研能力。

博士研究生在科研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已经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招生选拔,具备博士研究生资格。

6.已完成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践环节。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践环节,为后续科研工作做好准备。

7.研究方向明确,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需要展示自己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备发展成为优秀科研人才的发展潜力。

8.研究成果突出,取得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并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6月13日研究生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优化生源结构,激励博士生安心学习和研究,提升博士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校决定设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新生奖”)用于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 “博士新生奖”面向全校所有学科当年拟录取的全日制学术型非委托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设立,设奖比例向文史哲数理化生等基础学科倾斜。

第三条 “博士新生奖”的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全校每年奖励名额为100人左右。

第二章 评 定第四条 “博士新生奖”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新生奖”由研究生院全面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和院系协助落实。

第六条 研究生院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特点提出分院系“博士新生奖”当年奖励限额,院系自主决定本单位当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和普博生的奖励限额。

第七条 “博士新生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博士生复试录取阶段开展,按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普博生三类分别在相应时间实施。

第八条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博士新生奖”评定工作,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九条 “博士新生奖”获奖名单应在相关院系网站和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博士新生奖”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诉。

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正式发布“博士新生奖”获得者名单。

第三章 发 放第十一条 “博士新生奖”由校财务处在新生入学报到后第一学年内按10个月每月3000元发放。

第十二条 博士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博士新生奖”:1. 因各种原因退学者;2.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3. 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4.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5. 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6.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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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6月13日研究生院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优化生源结构,激励博士生安心学习和研究,提升博士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校决定设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新生奖”)用于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 “博士新生奖”面向全校所有学科当年拟录取的全日制学术型非委托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设立,设奖比例向文史哲数理化生等基础学科倾斜。

第三条 “博士新生奖”的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全校每年奖励名额为100人左右。

第二章 评 定
第四条 “博士新生奖”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新生奖”由研究生院全面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和院系协助落实。

第六条 研究生院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特点提出分院系“博士新生奖”当年奖励限额,院系自主决定本单位当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和普博生的奖励限额。

第七条 “博士新生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博士生复试录取阶段开展,按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普博生三类分别在相应时间实施。

第八条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博士新生奖”评定工作,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九条 “博士新生奖”获奖名单应在相关院系网站和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博士新生奖”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诉。

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正式发布“博士新生奖”获得者名单。

第三章 发 放
第十一条 “博士新生奖”由校财务处在新生入学报到后第一学年内按10个月每月3000元发放。

第十二条 博士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博士新生奖”:
1. 因各种原因退学者;
2.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3. 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5. 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
6.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第十三条 获奖博士研究生在“博士新生奖”发放期间休学或停学者,其“博士新生奖”从休学或停学审批后第二个月起暂停发放。

第十四条 获得“博士新生奖”的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同时享受博士生普通奖学金,可以申请减免学费以及“助教、助研、助管”等研究生三助岗位、学术新人奖、国际会议资助、学校综合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2010年6月13日研究生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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