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交付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04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未按期交付货物引发纠纷
案件概述
买卖双方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然而,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 使用货物并遭受损失。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并索赔
案件概述
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
双方违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双方都存在违约行 为、各自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单方违约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构 成要件包括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等。
03 救济措施种类及 适用条件
特点
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贸易惯 例和运输方式;交付过程中可能涉及 多种货币和支付方式;交付风险较高 ,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交付方式及流程
交付方式
包括实际交付、象征性交付和推 定交付等。
流程
签订合同→备货→装运→办理出 口手续→运输与保险→卸货与检 验→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 结汇。
交付中各方责任与义务
国际货物交付和违约责任违 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目录
• 国际货物交付概述 • 违约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救济措施种类及适用条件 • 典型案例分析 • 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 总结与展望
01 国际货物交付概 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货物交付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卖 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并 完成相关手续的过程。
由于各种原因,如运输延误、 海关清关等,国际货物交付经
常面临延迟的问题。
货物损坏或丢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引言国际货物买卖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活动,双方当事人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约束。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救济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违约救济制度,当事人可以在对方违约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定金罚则等几种方式,并探讨其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实际履行是一种基本的违约救济方式。
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履行包括交付货物、支付价款、履行质量、包装、运输等方面的义务。
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
2. 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地或者货物所在地履行。
3.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履行方式。
三、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违约救济制度要求对方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损害赔偿是一种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的贬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商机损失等。
在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损害赔偿的计算:当事人应当准确计算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损害赔偿的限制: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3. 损害赔偿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四、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关系。
浅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浅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享有的救济措施和权利。
这一制度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首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强调了履约的重要性。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各自的履约义务,并且应该努力履行这些义务。
一方违约将导致合同效力的破裂,从而使另一方享有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和权利,如索赔、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等。
这种强调履约的根本违约制度能够鼓励各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
其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注重了合同责任的界定。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惯例和各国法律,当一方违反合同责任时,另一方可以根据事实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种根本违约制度有助于明确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责,增加贸易活动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再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和权利。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并要求恢复合同执行、赔偿损失等。
这些救济措施和权利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使其能够在合同关系中维护自身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最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强调了国际合作和协调。
在国际贸易中,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合同纠纷时,国际法、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惯例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推动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强调了履约的重要性,明确了合同责任的界定,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和权利,推动了国际合作和协调。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为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国际货物买卖法3-违约救济

A认为,在FOB合同项下,A只有义务在货物 上船时保证所交货物的质量、规格符合合同 的规定,没有义务在买方未开证、未派船的 情况下履行上述义务。B不履行其开证、派船 的义务是根本违约。卖方因B没有开立信用证, 被迫将花生仁榨成油后变卖,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B应赔偿卖方全部5000吨花生仁的利润 损失和其他损失。
《公约》规定: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 合同无效: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 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卖方根本 违约赋予了买方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的权 利,但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为生效要件 答:B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减低货价 货物不符合同,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 低价格。但卖方对其不符做出了补救、或买方拒绝 接受卖方的补救,则不得要求减低价格。 6、部分货物不符合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卖方部分交货,或所交付货物中部分符合合同,买 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采 取以上救济方法,不能解除整个合同 若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 于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后香港实业公司未能落实货源,便传真通知江苏进出口公司 须推迟交货期。经磋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交货期推迟至 2004年7月8日。协议未规定买方开出信用证的时间。5月, 买方江苏进出口公司询问香港实业公司何时开出信用证,得 到答复是:暂时不要开出信用证。江苏进出口公司又传真对 方,希望能在货物装船前60日接到开信用证时间的通知。香 港实业公司复电表示认可。6月15日,江苏进出口公司再次 要求对方按时交货,并询问开出信用证的时间。对此,香港 实业公司未作答复。7月8日,香港实业公司未能按期交货。 9月江苏进出口公司因未能如期履行与江苏贸易公司的买卖 合同,向其赔偿21万元。对此,江苏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实业 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犯合同的行为,或称为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犯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同曦,即为根本违犯合同。
除非违犯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形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第一,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犯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解除合同的生效《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解除合同方一发出,合同即宣告解除。
传递上的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摘要】本文详细分析了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特点及其对贸易当事人的影响,探讨了常见的违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的确定原则,并介绍了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救济方法。
最后,提出了应对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建议。
【目录】一、引言1.1 背景1.2 目的二、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2.1 不可抗力因素2.2 违约当事人失信2.3 合同条款模糊三、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特点3.1 跨国性3.2 法律多元性3.3 案件复杂性四、常见的国际货物贸易违约方式4.1 未按时交货4.2 未按约定标准交货4.3 未履行支付义务4.4 拒绝接受货物五、国际货物贸易违约责任的确定原则5.1 合同当事人自主原则5.2 公平原则5.3 国际贸易惯例六、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救济方法6.1 协商解决6.2 仲裁6.3 司法诉讼七、应对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建议7.1 明确合同条款7.2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7.3 合理选择解决方式【附件】本文档附带有相关法律法规、条约及案例的电子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其影响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违约,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条款或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3.仲裁:指通过仲裁庭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司法诉讼:指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法院判决或裁定解决争议。
【结束语】本文综合分析了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现象,并介绍了常见的违约方式和责任确定原则,同时提供了解决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救济方法。
面对国际贸易的风险,我们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合理选择解决方式,以降低违约风险并保护合法权益。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违约时买⽅的救济⽅法卖⽅违约是指卖⽅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当发⽣以上违约⾏为时,《公约》给买⽅提供了以下救济⽅法:(1)卖⽅实际履⾏。
当卖⽅不履⾏合同义务时,买⽅可要求其实际履⾏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段强迫卖⽅履⾏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应满⾜以下条件:第⼀,买⽅不得采取与这⼀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法;第⼆,买⽅应给予卖⽅履⾏合同的宽限期;第三,当卖⽅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要求及时通知对⽅;第四,法院是否作为实际履⾏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减少价⾦。
当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可要求减少价⾦。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都可减低价格。
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买⽅丧失要求减少价⾦的权利:第⼀,如果卖⽅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法;第⼆,买⽅拒绝了卖⽅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不履⾏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可以宣告合同⽆效。
如果卖⽅已交货,买⽅则丧失宣告合同⽆效的权利,除⾮:第⼀,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在得知交货得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第⼆,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效;第三,在给予卖⽅做出履⾏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履⾏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买⽅宣布合同⽆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发出通知时才产⽣效⼒。
(4)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买⽅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丧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 违约的定义与类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类型包括迟延交付、不交付、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等。
2. 违约责任的确定违约责任的确定应基于合同条款、相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
责任的确定通常涉及到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3. 违约救济方法(a) 要求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c) 减少价款: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支付的价款。
(d) 取消合同: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e) 要求特定履行: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特定措施以履行合同。
4. 救济方法的选择选择救济方法时应考虑违约的严重性、合同的目的、双方的利益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能需要同时采取多种救济方法。
5. 争议解决机制合同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高效、公正地处理违约问题。
6. 法律适用与管辖合同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以确保在违约发生时能够依据正确的法律框架进行救济。
7. 证据的保存与收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便在违约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主张权利。
8. 预防措施为减少违约风险,合同应包含明确的条款,如质量保证、交付时间表、违约条款等,以及定期的合同履行检查和沟通机制。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有效地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问题,并为合同双方提供合理的救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
本文主要摘取各国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进行论述,并对大陆法、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①]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
“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
”[③]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质上,违约救济是一种权利,是受害方在对方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受害方既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
(二)违约救济的方法救济方法是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依据一定标准对救济制度进行划分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行使救济权的法律性质可将救济分为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根据救济权的来源可将救济分为司法救济和自助救济;根据救济的内容和目的可将救济分为实际救济、替代救济和终止合同的救济。
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有诸多不同规定,但都普遍认可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这三种救济方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首先,损害赔偿是最广泛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它可以在任何违约情况下单独或者与其他救济方式共同行使,旨在使受害方回复到合同应该被履行时的状态;其次,实际履行是很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
在《公约》中,实际履行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以尊重“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和适应国际商事实践的特殊性为立法目的;再次,宣告合同无效是违约最后的救济方式,旨在使受害方回到合同没有履行之前的状态。
本文随后将对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救济方式进行详细的阐述。
(三)违约救济方法的共同原则及各自特点1、违约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其能够得到他订立合同所合理期望得到的东西。
虽然在大陆法中,还认为违约救济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但各国合同法普遍认可以下的违约救济原则:(1)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限,特别在英美法中,法庭原则上不支持惩罚性的赔偿;(2)违约救济仅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一般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并不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方面的损害;(3)受害人可自行选择违约救济方法。
在对方违约时,受害人可采取自助行为予以救济,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救济。
2、违约救济方法的各自特点主要体现为不同救济措施所具有的的独特法律意义。
以下就三种主要救济救方法的特点进行:其一,实际履行。
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对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护。
该救济方法旨在维护契约神圣原则、维护交易规则和秩序。
其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都追求其商业利润,而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可以由违约方以现金赔偿方式弥补。
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二是即使违约方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救济措施,只要守约方还有损失,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其三,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一种积极防御性的救济方法,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减少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在预期违约时尤其如此。
通过解除合同可以摆脱合同义务的约束,自此结束原有的合约关系,而且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二、实际履行救济制度(一)实际履行制度立法的国内法背景1、实际履行的含义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都有规定,但不同国家规定的具体制度是不尽相同的。
对于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实际履行的含义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特殊的上:(1)交付瑕疵货物大陆法对交付瑕疵货物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这里的“担保”是指基于合同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所产生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因而虽然违反了这种责任并不能构成一种违约,它会产生两种特定的救济:要求减价和取消合同。
这两种方法任择其一。
[④]如果存在瑕疵的货物为特定物,买方通常只能行使上述两种救济方式,不会存在要求卖方补救瑕疵的实际履行问题。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瑕疵的货物为种类物,可以基于两种理由产生两类救济,即基于瑕疵担保责任而产生的降价或者取消合同的救济方式;基于所承担的交付符合某种质量的货物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救济方式。
后一种理由在特定物中不存在。
因此,在瑕疵货物为种类物时原则上卖方被要求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以补救他的瑕疵交付。
另外在德国法中还存在一个例外:出卖人保证其售出的物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以及出卖人欺骗性地或故意地对其已知的某种瑕疵保持沉默。
在这两种情况下,买受人仍可选择解除契约或降低价金,但他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而英美法则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
卖方所承担的义务仅是要求他出售的货物不具有某种瑕疵,因此他应该执行这种义务,一般采用赔偿金的形式,但也可以通过补救这种瑕疵来避免支付赔偿金,不过受害方不能被强迫进行这种补救。
《公约》没有对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特殊规则,如果所交付的货物为瑕疵货物,无论是否种类物都一样可以行使公约规定的违约救济方式,包括降价,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者要求损害赔偿。
(2)要求支付约定数额如果买方的义务仅是支付约定数额,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向买方提起支付价款之诉。
由于这种义务的特殊性,其履行不会对债务人造成身体上的强制,因而它不会受到对其他实际履行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指要求某人违背意愿为某种行为的困难或者不实际等情况。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美法认为要求支付约定数额的诉讼不是要求履行之诉,也不是要求损害赔偿之诉(因为要求支付的数额是所约定的数额加上利息)。
原告是要求约定数额还是要求支付损害赔偿的问题更多的是受到减轻损失的规则来限制,而不是对实际履行的限制。
根据上述的分析,实际履行在大陆法系中不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的违反,而在英美法系则不包括支付价款。
这是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的含义方面最明显的差异。
2、实际履行的范围英美法中的实际履行窄于大陆法系,实际履行的裁决仅是针对被告本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且如果违反该裁决就会因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如监禁和罚款。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实际履行范围很广,任何可以使债权人得到他所交易的实质内容都是实际履行。
包括债权人可能会通过第三方执行合同或者修补瑕疵,并由债务人来支付费用;债权人自己修补瑕疵并且请求债务人支付费用等。
3、实际履行的限制虽然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都有规定,但是考虑到债权人通过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和执行履行所带来的成本之间适当的平衡,对实际履行又有所限制的。
根据不同国家对实际履行的限制可以分为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实际履行是一般原则,但受到一些例外的限制。
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有权利获得履行的裁决是德国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德国法规定的货物买卖中又对实际履行的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1)如果债务人没有遵守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债权人就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但是不能要求履行;(2)如果实际修理或者履行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些不可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债权人只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通常是金钱赔偿;(3)在实物修理不能充分补偿债权人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实际履行;(4)如果使债权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应有的地位的履行需要债务人作出不合理的努力或者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或者如果这样做结果就会给债权人获得一个比以前商品的价值更高的商品,那么债权人不能要求实际履行;(5)在积极违约的情况下,鉴于损害的性质一般只产生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种,实际履行是一般原则,但是只能在一些特定类型的债务中被允许。
这种模式以法国为代表。
法国法中关于实际履行的根本原则和规则体现在《法国民法典》中。
依据《法国民法典》,将债务分为给付之债、作为之债和不作为之债。
对于后两类债务,一般被看作是不能执行的债务,因而通常只能采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⑤]第三种,实际履行是一种例外的、自由裁量的救济。
这种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
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英美法系的首要救济是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仅是从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例外救济,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是要求实际履行的主要条件,只有在第一位的救济(损害赔偿)不能得到的时候才能允许实际履行。
由此可见,法国和德国虽然在具体的限制范围上存在着差异,但是二者在原则上承认了实际履行为首要的救济,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而英美法系则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充分补偿的时候才可以行使。
不过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进行限制的共同特征都是为了避免对违约方造成过分的艰难。
(二)公约的实际履行救济制度1、实际履行制度的地位及立法理由《公约》在第28、46、62等条款中对实际履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实际履行是公约中确立的首要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