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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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金 : 节特 别严重 的 . 情 处五年 以上 有期 体 健 康权 益 . 后某 是 损 害社 会 公 共 生 徒刑 .并 处违 法所得 一倍 以上五 倍 以 活秩 序 。 害 结果 不 同 : 者对 他 人 危 前 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身体 健 康造 成 轻 伤 以上 的结 果 : 者 后 则不 要求 有 具 体 的伤 害结 果 . 般 只 一 是轻 伤 。 为 对象 不 同 : 者 是 特 定 行 前 行 为对 象 . 者 没 有 特 定 对 象 主 观 后 前 【 案例 】 某酒后 驾 车 回 家 , 中 李 途 日的 不 同 : 者 出于 损 害他 人身 体健
授 伤 罪寻 滋 罪 区 意 害 与衅 事 的别
为 , 是非 法经营罪 都 情节 严重的 , 处五 故 意 伤 害 罪 , 年 以下有期徒 刑或 者拘 役 .并处 或者 【 析 】 意 伤 害 罪 与 寻 衅 滋 事 评 故
单罪两 者 有 区别 前者 是 损 害他 人 的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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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咨 询 律师 : 苏 明弘 律 师事 务 所 郎云 云 律 师 江
品 、 迫 他人 提 供 服务 或 者强 迫 他 人 强 【 例 1 某 未 经 省 级人 民政 府 接 受 服 务 .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强 迫 交 案 万 情
易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强 调 行 为 人 无 论 是 以暴 力 还是 威 胁 的手 段 . 其都 是 意 在 使 对 方 不敢 反抗 而被 迫 答应 交 易 暴 力 、 胁 应 直 接 与交 易 相 关 . 在 促 威 意 使 交 易 的实 现 . 具 有 牟取 非 法经 济 且 利 益 目的 。如果 不 是 出于 这 一 目的 . 仍 继 续营 业 . 法经 营 额较 大, 非 而 在 交易 活 动之 外 实施 暴 力 、 胁 行 威 【 析】 评 未经 许 可经 营法 律 、 政 为的 . 不 能以 本罪 论处 行 就 法 规规定 的 专营 、专卖 物品 或者其 他 限制买卖 的物 品的 :买 卖进 出 口许 可 证 、 出 口原产 地证 明 以及 其他 法律 、 进 行 政法规 规定的经 营许 可证或 者批 准 I 例 】 某 驾 车找 寻 其 女 友 黄 案 付 义 件 的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某 。 中看 到 肖某搭 着黄 某 肩膀 在 走 途 非法经 营证 券 、 货 、 险业务的 , 期 保 或者 路 。 某 遂 下 车 殴 打 肖 某 . 某 逃 跑 . 付 肖 非 法 从 事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等 行 付 某 驾车 将 肖某撞 倒在 地 . 某 构成 . 付 商 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许 可 .与 他 人 合 伙 新 建 了一 个加 油 站 . 未 取 得 《 在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也 米 进 行 .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情 况 下 . 擅 自销 售 成 品 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对 该 加 油 站 下 发 责 令 暂 停 销 售 通 知 书 .但 万 某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153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方子路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方子路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练方子路林鸣华林瑟【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温岭智慧公司是否存在应当解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原审被告温岭智慧公司本身看,其自2017年1月起至今未实际经营,法定代表人岑飚与总经理黄先志也于2019年1月3日提出辞职申请,已陷入经营管理困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清算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执行标的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苏司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司规[2004]1号)各市司法局: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市要把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按照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计划,分步实施;要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建设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列入政府办实事项目,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办公、接待条件;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一、人员配备。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5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3人。

全部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经费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认真执行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

三、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

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6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接待室。

四、办公设备。

应配备以下办公、办案设备:(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二)电话、传真机及其他必要的通信工具;(三)文件档案橱柜;(四)法律法规数据库。

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文件制修订记录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法律服务合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通过研判企业的商业行为,在掌握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企业所在行业和业务领域的合规要求、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的基础上,出于帮助企业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目的,提供的咨询、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和顾问服务。

第三条词语释义1. 合规:指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从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体现了国内法对公司合规的要求。

在全球化语境下,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指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包括国际组织规则、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国家的法律和行政类法规等。

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通行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这一类道德标准,集中体现为国际组织对于公司道德标准的指引性文件。

例如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内部控制、道德和合规的良好做法指引》。

合规,要求公司在践行上述规定时,体现主动性。

也因此,要求公司将合规做到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合规,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具体体现为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小股东、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

公司的社会公益活动,仅仅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公司关注社会公众利益的具体表现。

2. 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薛岗与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岗与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岗与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106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燕芳蒋毅颖林李金【审理法官】蔡燕芳蒋毅颖林李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岗;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当事人】薛岗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薛岗【当事人-公司】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顾青峰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王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李成林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青峰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王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李成林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青峰王贺李成林【代理律所】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薛岗【被告】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关于岗位调整,薛岗认可斗山山猫公司因部门调整导致薛岗工资岗位消失。

斗山山猫公司对薛岗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具有合理性,也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斗山山猫公司因生产经营,可以调整薛岗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薛岗愿意服从。

斗山山猫公司就调岗与薛岗协商沟通,提供与薛岗之前岗位相关联的岗位备选,并承诺级别、薪资待遇水平无变化,岗位调整并无不当,薛岗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11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兵【审理法官】杨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季洪兵;苏州淦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季洪兵苏州淦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江彬季洪兵【当事人-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淦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军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吕婷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戴春燕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军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吕婷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戴春燕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军杰吕婷戴春燕【代理律所】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季洪兵;苏州淦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季洪兵与江彬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季洪兵接受江彬雇佣期间,因从事木工工作时,眼部不慎被钢丝网弹到而受伤。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季洪兵与江彬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季洪兵接受江彬雇佣期间,因从事木工工作时,眼部不慎被钢丝网弹到而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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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苏明律见字【2018】第040529号2018年5月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法律事实,进行了验证和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已向全体股东送达了《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收到全体股东送达的《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回执》。

同时,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index)上刊登了《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9日下午3点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鑫泰大厦16楼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花成巍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应到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实到4名,均代表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7,84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2.41%。

其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4、《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6、《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7、《关于公司2018年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8、《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的具体内容未进行变更,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

结合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拟定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对2017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2018年的工作重点和设想。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

结合2017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监事会拟定《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对2017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2018年的工作重点和设想。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议案内容: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要求,编制了《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结合2017年度的主要经营状况,公司拟定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结合2017年度的主要经营状况,公司拟定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议案内容: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从公司实际出发,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议案内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聘请的公司审计机构,公司决定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17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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