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监控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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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监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监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和设备安全,提高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力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力监控系统指的是监控、调控电力的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等。

第四条电力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电力监控系统应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电力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系统。

第二章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电力监控系统应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电力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电力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权限,保护系统的安全。

第十二条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对电力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电力监控系统的操作规范第十四条操作电力监控系统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第十五条在操作电力监控系统时,应及时处理系统报警,确保用户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日常日志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禁止私自接入电力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系统的稳定性。

第四章电力监控系统的紧急管理第十九条对于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系统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定期进行紧急演练,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处理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电力监控系统管理部门。

以上是电力监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希望所有使用电力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规定,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和设备的安全。

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监控运行管理制度

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监控运行管理制度

附件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监控运行管理制度(试行)浙江省电力公司2012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网发展要求,明确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监控运行管理职责和相关业务流程,确保浙江电网“大运行"体系建设顺利推进和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调对监控管辖范围内的500千伏变电站(以下简称受控站)的监控运行管理.第二章省调监控人员职责与权限第三条负责省内±500千伏直流、500千伏交流变电站变电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并负责全省变电站集中监控运行专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全省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的运行业务管理。

第四条负责受控站的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的确认及监视工作。

依照有关单位及部门下达的监视参数进行运行限额监视.第五条按规定接受、转发、执行各级调度的调度指令,正确完成受控站的遥控、遥调等操作。

第六条负责与各级调度、变电运维人员之间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负责电网无功电压调整,当自动调节装置异常时应及时通过远方遥控投切电容器组、并联电抗器和调整主变压器分接头等方式人工干预。

第八条发现设备异常及故障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调度汇报,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到变电站进行异常及事故处理,属于调度管辖的设备按调度指令进行异常及事故处理。

第九条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受控站消防总告警信号和主变消防系统总告警信号的监视,发现异常及故障情况及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检查处理。

无人值班受控站的视频监控系统,作为调度事故处理的辅助决策手段。

第十条受控站因故失去远方监控功能无法立即恢复时,应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并移交监控职责。

监控设备通讯中断或重要信号无法上传无法及时恢复时,该设备由现场变电运维人员负责监视,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负责对监控主站系统监控信息、画面、功能进行验收;参与受控站新建、扩建、改造及设备检修后上传至监控主站系统“四遥”功能的验收工作及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按规定完成各类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供电调度管理制度(大全)

供电调度管理制度(大全)

电调度管理制度(大全)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调度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调度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负责、协同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电调度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电力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优化调度运行方式,提高调度工作效率。

第四条电调度管理应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调度运行、检修、事故处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电调度管理应加强调度人员培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安全意识、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调度工作质量。

二、调度组织机构第六条电力系统调度组织机构分为国家调度机构、省级调度机构、地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七条国家调度机构负责全国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制定全国电力系统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方式,指导、监督、检查省级调度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省级调度机构负责本省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制定本省电力系统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方式,指导、监督、检查地市级调度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市级调度机构负责本市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制定本市电力系统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方式,指导、监督、检查县级调度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县级调度机构负责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制定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方式,负责本县电力系统的运行、检修、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调度运行管理第十一条电调度运行管理主要包括电力系统运行监控、调度计划编制、调度指令发布、调度运行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条调度人员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执行调度指令,及时报告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调度计划编制应综合考虑电力系统供需平衡、设备运行状况、检修计划等因素,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第十四条调度指令发布应明确、准确、及时,调度人员应严格执行,确保调度指令的执行效果。

第十五条调度运行分析应定期进行,分析电力系统运行状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等,不断提高调度运行水平。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电力设备监控系统管理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电力设备监控系统管理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电力设备监控系统管理摘要:我国作为经济和工业大国,对电力的需求十分巨大。

尤其是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电力的总体需求量也在不断提升。

在这样的前提下,如何提升电力设备的稳定性和工作效率就显得非常重要。

而为了保证到电力系统的正常工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必不可少。

而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电力设备的监控系统管理是最为主要的工作;。

因此如何对电力设备监控系统实施有效的设计和管理非常重要。

关键词: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力设备监控系统;管理研究一、电力设备监控系统的构成1.1电力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分析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电力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采用自动报警技术,主要通过监控网络技术来对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分析从而实现自动报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更多新式的电力设备监控系统,使得监控管理系统可以更广泛地用于电力调度和控制。

1.2电力设备监控系统的硬件分析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力调度控制系统的硬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数据服务器。

数据服务器的作用主要是接收和收集每个变电站的信息,分析变电站背景的监测情况,从而获得变电站故障信息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问题被成功解决以后,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广播被传输到其他站点。

商业数据库安装在数据服务器上,便于存储功率调节系统的运行参数和历史数据。

由于网络数据库中设置有与外部数据的接口,调度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调度工作站及时查看和管理调度系统,并对当前的电力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分析。

二、电力设备监控体系功能的实现2.1监控系统功能概述电力控制调度中心的电力设备监控系统,其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数据和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数据库管理;故障自动报警;生成报表;存储历史数据信息等。

对电力设备监管系统来说,其不只是可以提供完整的一系列SCADA功能,并且也能够提供对设备系统、数据信息、生成操作票等的控制管理功能,同时可以产生多个不同接口进行防护。

2.2用户角色职责划分按照电力公司控制调度中心的电力设备监管系统具体需要进行研究,可将监管系统的参与者分成四个角色具体如表1所列。

供电公司调控中心规章制度

供电公司调控中心规章制度

供电公司调控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调控中心运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调控中心是供电公司电网运行管理的核心单位,负责电网调度、生产计划、监测预警等工作。

第三条调控中心的基本职责包括:组织实施电网调度、编制生产计划、监测电网运行、协调电力生产与用电等。

第四条调控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制定电网调度计划、处理应急事件、开展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调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第六条调控中心应当保障人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保证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调控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电网运行数据真实可靠。

第八条调控中心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调控中心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信息畅通,有效协调电力生产与用电需求。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调控中心应当及时处理,保证公司运行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调控中心负责监督执行情况,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上就是供电公司调控中心规章制度,希望所有相关人员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

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

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1. 引言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是电力行业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旨在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优化调度以及实时监控。

本文将从调度组织、运行监控和管理制度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要点和作用。

2. 调度组织电力调度组织是指负责电力系统综合调度和运行控制的机构。

它的作用是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和供需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出力、调整输电线路的负荷以及协调各地电网之间的互联互通。

为了确保电力系统调度的高效性和准确性,调度组织应具备以下特点:a. 控制中心:调度组织设立相应的调度控制中心,利用先进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现快速响应、调度决策的准确性。

b. 周期性计划:调度组织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制定周期性调度计划,合理分配电力资源,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c. 紧急调度:面对突发事件和电力故障,调度组织应能及时作出紧急调度决策,并协调各方力量解决问题。

d. 信息共享:调度组织与发电、输电、配电等各环节单位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数据的流通。

3. 运行监控电力运行监控是指通过设备和系统对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和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监控设备:电力系统应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如监测仪表、遥测装置等,以实时采集电力系统的运行数据。

b. 数据分析:利用专业的数据分析软件,对电力系统运行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应措施。

c. 预警机制:建立电力系统异常和故障的预警机制,设立预警指标和阈值,一旦达到预警条件,及时报警并采取应对措施。

d. 故障诊断:对电力系统故障进行诊断和分析,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迅速有效的修复措施。

4. 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人员配备:调度和监控中心需要配备具备电力系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确保调度和监控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浙江电网统调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细则

浙江电网统调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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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EPC
一、背



2005年10月27日根据电监会印发《关于发电厂并 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结合华东电力市场一期的 目标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公司 联合印发《浙江电网统调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细 则(试行)》。 “管理细则”共分:总则、调度发电计划管理与 考评、机组AGC运行管理与考评、机组一次调频运 行管理与考评、电压和无功功率管理与考评、机 组可用性管理与考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与 考评、信息发布与月度发电量计划调整、附则等 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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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EPC 三、调度发电计划管理与考评

5分钟偏离调度计划电量,通过梯形积分进行计算。 每5分钟偏离调度计划电量计算公式如下:
当:CPS1(电网频率性能标准)的10分钟平均值<100% ΔQP5j=│ [(PST+PST+5)-(PJT+PJT+5)] │/24 式中: PST为电厂某一时刻的实际发电出力 PST+5为电厂某一时刻后5分钟的实际发电出力 PJT为电厂某一时刻的调度发电计划 PJT+5为电厂某一时刻后5分钟的调度发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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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EPC 三、调度发电计划管理与考评

考评周期电厂执行调度发电计划的电量合格率, 以全厂的每5分钟的调度发电计划与实际发电出力 作为评价依据。计算公式为: EOj=(QJHj-∑ΔQP5j)/QJHj×100% QJHj为考评周期电厂调度发电计划电量(按调 度发电计划,以5分钟一点,通过梯形积分计算获 得) ∑ΔQP5j为考评周期电厂5分钟偏离调度计划电 量之和
ZPEPC
浙江电网统调发电厂调度 运行管理细则
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1
ZPEPC
一、背

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

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

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电力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通过合理的调度和监控,确保电力的供应和使用安全可靠,以满足人们对电力的需求。

本文将就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运行机制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探讨。

一、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该制度可以确保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

通过定期的调度和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电力系统的故障和问题,避免因电力系统故障引发的火灾、停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供应可靠性。

通过对电力系统的调度和运行监控,可以合理规划和优化电力的分配,确保电力的供应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从而保障用户的正常用电。

另外,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还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

通过对电力负荷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可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并优化电力系统的运行模式,提高电力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总之,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给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二、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三个主要环节:调度计划制定、实时监控和故障处理。

首先,调度计划制定是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根据电力系统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电力调度计划,包括电力的生成计划、输配电计划以及调度控制策略等。

这需要综合考虑电力系统的负荷状况、电力资源供应情况以及环境等因素,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平稳运行。

其次,实时监控是电力调度和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核心环节。

通过实时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包括电力负荷、电网频率、功率因数等参数,以及设备的工作状况等,及时发现电力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便做出相应的调度决策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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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监控运行管理制度(试行)浙江省电力公司2012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网发展要求,明确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监控运行管理职责和相关业务流程,确保浙江电网“大运行”体系建设顺利推进和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调对监控管辖范围内的500千伏变电站(以下简称受控站)的监控运行管理。

第二章省调监控人员职责与权限第三条负责省内±500千伏直流、500千伏交流变电站变电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并负责全省变电站集中监控运行专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全省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的运行业务管理。

第四条负责受控站的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的确认及监视工作。

依照有关单位及部门下达的监视参数进行运行限额监视。

第五条按规定接受、转发、执行各级调度的调度指令,正确完成受控站的遥控、遥调等操作。

第六条负责与各级调度、变电运维人员之间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负责电网无功电压调整,当自动调节装置异常时应及时通过远方遥控投切电容器组、并联电抗器和调整主变压器分接头等方式人工干预。

第八条发现设备异常及故障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调度汇报,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到变电站进行异常及事故处理,属于调度管辖的设备按调度指令进行异常及事故处理。

第九条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受控站消防总告警信号和主变消防系统总告警信号的监视,发现异常及故障情况及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检查处理。

无人值班受控站的视频监控系统,作为调度事故处理的辅助决策手段。

第十条受控站因故失去远方监控功能无法立即恢复时,应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并移交监控职责。

监控设备通讯中断或重要信号无法上传无法及时恢复时,该设备由现场变电运维人员负责监视,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负责对监控主站系统监控信息、画面、功能进行验收;参与受控站新建、扩建、改造及设备检修后上传至监控主站系统“四遥”功能的验收工作及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按规定完成各类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第三章值班制度第十三条浙江省调统一采用调度、监控席位分设的值班模式。

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原则上应在同一工作场所(调控大厅)同值值班,每值人员不得少于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监控人员应按批准的倒班方式轮流值班,并遵守统一的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值班方式和交接班时间。

如需换、替班,应经分管处长批准。

第十五条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未经分管处长批准,不得随意调班。

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分管处长批准并安排人员代班,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十六条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应注意文明生产,穿戴统一的值班工作服和值班岗位标志,保持现场整洁。

第十七条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值班调度员与值班监控员值班电话号码应分设,并具备录音功能。

第十九条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应使用录音电话与各级调度、变电运维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联系,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及标准术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章交接班制度第二十条值班监控员应按时进行交接班,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交班人员应提前将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相关运行记录,清理值班场所,做好交班准备。

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值班室,按照规定做好接班准备。

第二十二条交接班应在值班长(主值调度员)的主持下,由交班人员将当班业务分别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其他人员作必要补充。

交接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保持良好秩序。

第二十三条交接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受控站运行方式的变动情况;(二)各受控站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三)受控变电设备的重载、缺陷情况;(四)操作任务执行及转发令情况;(五)监控系统检修置牌、遥信封锁及限额变更等情况;(六)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七)设备验收情况;(八)重要保电情况;(九)电压、功率指标情况;(十)上级指示及其它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交接班应做到交接两清,交班人员对交班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内容,如有疑问,应立即提出,交班人员予以解答。

第二十五条因交班人员未交待或交待不清发生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

因接班人员未按规定检查或检查不细发生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异常,应立即停止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按交班人员的要求协助处理,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二十七条交接班过程中监控工作由交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交接班时如遇重大操作,应待操作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二十九条交接班结束后,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应分别在值班日志上签名。

第三十条交接班结束后,接班人员应根据当值操作任务及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

第五章设备监视制度第三十一条值班监控员负责受控站设备的监视工作,主要包括事故、异常、越限、变位信息。

全面掌握各受控站的运行方式、设备状态、异常信号、主设备的负载、电压水平、故障处理进程及重要保电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当设备负载达到告警阀值时,应做好记录,汇报相关值班调度员,必要时通知现场运维人员加强现场巡视。

第三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况,应对相关受控站及设备加强监视,做好事故预想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设备有严重缺陷时;(一)新设备24小时试运行期间;(二)设备重载或接近稳定限额运行时;(三)遇特殊恶劣气候时;(四)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及有重要保电任务时。

第六章无功电压调整规定第三十四条值班监控员负责受控站母线电压的运行监视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值班监控员应根据网调颁布的电压曲线,在受控站500千伏电压合格范围内自行投切电容器、电抗器进行电压调整,操作完毕后做好记录,无需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三十六条若采取有关措施后,电压、功率因数仍不能满足要求,值班监控员应及时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由网调值班调度员采取其它调节措施调节。

第三十七条由网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发令操作的电容器、电抗器,在投切操作完成两小时后,若网调值班调度员未作特别说明,则值班监控员可根据电压曲线要求自行投切;在投切操作完成两小时内,值班监控员如需操作,应征得网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原则上500千伏变电站的电容器、电抗器只用于调节500千伏主网电压。

第七章倒闸操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省调计划检修操作原则上不采用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方式。

不需要变电运维人员到现场的单一操作可由值班监控员进行遥控操作,项目包括:(一)拉合开关单一操作(主要是事故处理及拉限电时);(二)远方投切电容器、电抗器的操作;(三)调节有载调压主变分接开关;(四)远方投切具备遥控条件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软压板。

第四十条正常运行时,受控站所有运行或热备用状态的开关,应具备远方遥控操作条件。

第四十一条持有华东网调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值班监控员有权接受华东网调预发的调度操作预令票,正值及以上值班监控员有权接受调度操作正令。

值班监控员在接受及转发调度指令时应严格执行监护、复诵、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华东网调按规定提前将调度操作预令票发至监控席位,由副值及以上值班监控员接收、核对无误后,转发至变电运维站,并与变电运维人员核对无误。

第四十三条省调按规定提前将调度操作预令票发至各变电运维站(班),并与变电运维人员核对无误。

调度操作正令由值班调度员发至变电站现场。

监控人员原则上不转发省调操作指令。

第四十四条监控人员遥控执行的单一操作任务,由值班调度员将操作指令发至监控席位,可不填写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前,应核对当时的运行方式是否与指令要求相符,对调度指令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发令人提出,并考虑操作过程中的危险点预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时,应核对相关变电站一次系统图画面,优先在分画面上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唱票、复诵、监护、录音等制度,确保遥控操作正确。

第四十七条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中,应根据音响、开关变位、信号及潮流变化等情况做出正确判断;若系统发生异常或故障且影响操作安全时,应暂停操作并汇报发令调度,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至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中,若监控系统发生异常或遥控失灵,应停止操作并汇报发令调度,通知变电运维人员至现场检查,涉及监控系统的缺陷由值班监控员及时通知自动化值班人员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后,应通过监控系统检查设备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若值班监控员对遥控操作结果有疑问,应查明情况,必要时应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到现场核对设备状态。

第五十条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结束后,应告知变电运维人员,并汇报发令调度。

第五十一条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时,变电运维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操作。

第五十二条变电运维人员应根据调度预发的操作任务票,提前做好现场执行操作任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接到调度发布的调度操作正令后立即正确执行。

同时,变电运维人员操作前、后均应告知值班监控员。

第五十三条变电运维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时,值班监控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第五十四条设备检修工作许可开工后,变电运维人员应告知值班监控员,值班监控员应在一次系统图中检修设备上挂标示牌。

第五十五条设备检修工作报竣工前,现场运维人员应告知值班监控员,值班监控员应拆除一次系统图中相关设备的标示牌。

第八章异常、缺陷处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异常发生时,值班监控员应本着准确、迅速的原则处理。

值班监控员对告警信号、时间等重要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判断,汇报相关调度,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

变电运维人员对值班监控员通知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答复。

若告警信号无法复归,变电运维人员应告知值班监控员现场设备实际状态和后台机信号情况。

第五十七条值班监控员与变电运维人员进行信号核实,如确实为变电站设备异常,由运维人员按照设备缺陷流程处理。

如确认为误发信,值班监控员应做好记录,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变电运维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影响设备监控的缺陷,均应通知值班监控员。

值班监控员应做好记录。

频繁告警的缺陷等级可由值班监控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升。

第五十九条变电站设备缺陷消除后,变电运维人员应及时汇报值班监控员消缺情况,方可进行缺陷流程闭环操作。

第六十条监控系统、变电站终端系统、信号传输通道异常,造成变电站设备无法监控时,值班监控员应通知并将设备监控职责移交给相应变电运维人员,并汇报相关调度。

在此期间,变电运维人员应加强与值班监控员联系。

在接到该缺陷消除的通知后,值班监控员应与变电运维人员核对站内信号正常后,收回设备监控职责,通知相关调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章事故处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事故处理基本要求(一)事故发生时,应准确、迅速处理,防止事故范围扩大。

(二)事故处理时,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密切配合、合理分工,正确处理电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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