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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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

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关爱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以后每次给付的关爱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增加,但每次给付的关爱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二、养老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

三、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关爱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鸿富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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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
利益演示:
产品介绍
10000元(交三年)
最高疾病身价保障 3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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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意外保障 95310元
6年的累积红利 满期本金+利= 31770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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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特色
• 从产品名字上入手,以“鸿富是福”作为宣传点
• 稳健收益是福 固定收益保值+增值
• 年年红利是福 每年可享有公司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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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举例说明: •姓 名:钱先生 •年 龄:30岁 • 交费方式:3年交 • 缴纳保费:10000元 • 保险期间:6年 • 保险金额:10590元
主要内容
• • • • 产品介绍 产品特点 保险责任 案例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 交费金额
30日---60周岁 3年期交 6年 9年
每份最低1000元
1、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但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 得超过六十三周岁。 2、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交费期间(年数) 3、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3、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X 3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说明会之宣导专题篇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说明会之宣导专题篇
退休基金 养老年金 敬老祝寿金 60岁一次领取中等累积红利88000元。 60至79岁,每年领取养老年金 5000+3500(中等周年红利)。 80岁,可领取期满祝寿金20万元
收益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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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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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鸿寿 13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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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 储蓄养老 子女教育 家庭保障 家庭应急 意外保障 投资理财 财产保全
鸿寿年金适合谁
鸿寿பைடு நூலகம்金 =保障+分红+ 年金+祝寿金
有储蓄养老、家庭保障、投 资理财等需求
鸿寿年金分红保险
鸿寿年金保险投保举例
性 别:男 年 龄:30岁
保 额:10万 年交保费:13100元
保险利益:
领取年龄:60岁 交费期限:10年
1、因意外或疾病引起身故,给付10万×2倍=20万。 2、从60岁开始,每年领取养老金5000元,一直领到79 周岁,共计可领10万元。 3、80岁可领取养老祝寿金20万元。 4、每年有保单分红,分享中国人寿的经营成果。
我们应该需要多少养老金--唤起客户的购物欲望
88000
80岁时 祝寿金
20万元
11
7月鸿寿养老说明会
加快业务转型步伐 强调储备养老金的必要性 建立客户对中国人寿的信心 突出鸿寿年金的利益和特色 激发客户购买的强烈意愿 协助您在会中促成高额保单
会前准备是成功关键
邀请合适的客户
①有养老与投资需求 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③有决定投保的权力
说明会的成功来自 每一位伙伴的
共同努力!
成功赠言
成功不是掉下来的,掉下来的是运气; 成功不是捡来的,捡来的是便宜; 成功不是想出来的,想出来的是故事; 成功是从行动中做出来的。 拥有希望,可能会失望; 放弃希望,那就是绝望。 没有目标的人将一辈子为有目标的人辛苦、 卖命、流汗。 不怕重来,就怕没有未来。

保险合同案例 2

保险合同案例 2

案例一2009年11月30日,孙立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孙立,被保险人为其弟孙涛,受益人为孙立。

2010年11月2日,被保险人孙涛因病去世,孙立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

死亡保险应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若被保险人孙涛签字,则应当赔偿;若为投保人代签,或并未签字,则不应赔偿。

案例二2011年9月,方某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方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2012年2月份方方身体出现异常,到该市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方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共花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55000元。

方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12年7月,方方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S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分为可保保险和不可保保险。

可保保险应为偶发性风险,纯粹风险。

而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必然的事件,不在可保范围内。

所以可以不赔。

另外,保险条款中有不可抗辩条款:以两年为期限(自生效日起算)发生事故后,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投保人不诚信等因素,则可以拒绝赔偿;若生效两年保险公司未发现,两年后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此案例时间在两年之内,所以可以不赔。

案例三2008年7月25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元。

2009年1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年7月20日在某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她在7月25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栏中填写的是“否”。

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

不赔。

由不可抗拒条款可知。

(此类题型应注意在两年内还是两年之外.)案例四从保险角度,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猝死(有内生疾病,隐病,非意外)属于人寿保险。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鸿富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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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日 1
中国人寿 孙利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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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日 中国人寿 孙利民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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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的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各公司养老险种比较表

各公司养老险种比较表

平安
年领, 趸领, 趸交 即年 领 十年保证 领取期限 年领保险金 额 或趸领 领取日前身故 退保险费 5830 元/1 万.年
太平 洋
老保险
终身
岁,60 周岁 生效对应 日
长 命 百 岁 养 老
0~65 周 岁
至 100
趸交,5 年缴,10 年缴,20 年缴(缴费固定 1200/年,
40 周岁,50 周岁,55 周
太平 人寿
首年每月 领取保额 金 阳 年 18~59 周 金 及 养 岁 老保险 领取额的 岁 递增首年 100% 80 周 的 1%,每年 险 金 额 的 80 岁给付保
身故给付 保额,保 费及现金 价值-已 领年金三 者最大值 60 岁领取,1072 元/1 万. 年
美国 友邦
金 瑞 保 证 年 金 养 老 保 险 18~59 周 岁 80 周 岁
领取日前 身故退保 费 +3% 单 利
月领 100 元,年缴 722 元/ 份;年领 1000 元,年缴 617 元/份;趸领 1 万元, 年缴 386 元/份
新华
趸领, 55 周岁, 60 松 鹤 延 周 岁 , 65 10 , 所交保险 定期 保险(分 红型) 对应日 年领 或月 岁 周岁生效 30 年 额 趸,10 年缴,20 年缴 周 岁 , 70 20 , 费+保险金 保险金额 交保险费+ 红利 500 元/份 分 满期给付 身故给付所 每年分配 交 1000 元/份,20 年交 趸交 5000 元/份,10 年 10~64 周
趸交,3 年缴,5 年缴,10 年 缴,15 年缴,20 年缴及交 至 54 周岁,59 周岁
55 或 60 周 月领 岁生效对 取 应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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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合同范本
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
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

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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