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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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举报成为一种重要的举证方式。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提高举报效率,特制定本《举报实施细则》。

二、举报对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举报渠道1.书面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举报事项书面提交给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信函、邮件等方式。

2.电话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3.网络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相关官方网站或平台进行在线举报。

四、举报内容要求1.明确举报事实:举报人应当详细描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相关信息。

2.提供证据材料:举报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文件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保护个人隐私:举报人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个人隐私,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五、举报受理与处理1.受理时限: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手续,并向举报人提供受理回执。

2.核实调查: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采集证据材料,并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客观。

3.处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应在调查完毕后,向举报人发送处理结果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处理理由等。

六、举报保护措施1.举报人身份保护: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公开。

2.举报人权益保护:相关部门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3.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相关部门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偿。

七、虚假举报处理1.严肃追责: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举报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保护合法权益:对于因虚假举报而造成的损害,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举报行为。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意识和能力。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指个人或组织向有关部门报告、揭发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行为。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制定本《举报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个人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业务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

三、举报内容1. 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贪污受贿、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2. 违规行为:指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流程、行业准则等的行为,如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商业秘密等。

3. 不当行为:指不符合道德、伦理、社会公德等规范的行为,如性骚扰、虐待动物、环境破坏等。

四、举报渠道1. 内部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设立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举报邮箱、举报电话、举报信函等。

2. 外部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选择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机构、媒体等渠道进行举报。

外部举报渠道的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或媒体公开渠道获取。

五、举报流程1. 提交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详细的举报事实、证据材料,并注明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2. 受理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3.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调查访谈、取证取证等方式收集证据。

4. 处理结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5. 保护举报人:对于真实举报的举报人,公司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六、举报奖励与惩处1. 举报奖励: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有力证据的举报人,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进行评估。

2. 举报惩处: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举报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举报人的内部纪律处分权利。

七、保密与知情权1. 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揭发违法犯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举报过程中的行为。

三、举报内容1.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2. 违反职业道德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犯罪、违反职业操守、溺职等违反职业道德的举报。

3. 其他不正当行为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公共道德、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举报。

四、举报渠道1. 书面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信、相关证据等。

2. 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口头举报,应提供详细的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据。

3. 在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举报,应按照平台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举报内容和证据。

五、举报流程1. 受理: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受理,并为举报人颁发举报受理通知书,通知举报人举报的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和受理人员的联系方式。

2. 确认:有关部门应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如属实,进入下一步处理程序;如不属实,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3. 调查:有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并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4.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5. 反馈: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六、举报保护1. 举报人身份保护: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

2. 举报人权益保护:有关部门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其他不公正对待。

3. 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侦破的举报人,有关部门应赋予奖励,鼓励更多人参预到举报行为中。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三)涉及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经济违法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举报电话;(二)发送电子邮件;(三)邮寄信件;(四)现场举报。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对于符合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二)奖励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举报人的贡献程度确定;(三)每条举报线索的奖励金额不少于500元,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奖励发放(一)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及时发放奖励;(二)奖励发放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

第六条保护举报人权益(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三)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举报人提供虚假举报信息或者滥用举报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举报物质奖励制度制定单位。

以上是举报物质奖励制度的一个范本,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企业举报奖励制度范本文件

企业举报奖励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以及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保密,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奖励范围:1. 举报本企业内部存在的事故隐患,经核实属实的;2. 举报本企业内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3. 举报其他对企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第五条奖励条件:1. 举报内容真实、准确,具有可操作性;2. 举报行为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3. 举报时间在本制度实施期间。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程序第六条奖励标准:1. 一般隐患: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2. 重大隐患: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3. 特大隐患: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

第七条奖励程序:1. 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指定举报人报告;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指定举报人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3. 经核实属实的举报,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企业负责人审批;4. 企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四章奖励保护第八条企业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九条企业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本企业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范本
【单位名称】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激励员工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名称】内所有人员。

第三条:对于发现并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员工,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奖励:
1. 发现并举报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属实并取得成果的,将奖励1000元,并表示感谢。

2. 发现并举报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属实并取得成果的,将奖励500元,并表示感谢。

3. 发现并举报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属实并取得成果的,将奖励200元,并表示感谢。

第四条:员工应当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实。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开始核实并调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果并通知举报人。

第六条:若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将依据上述第三条的情形给予相应奖励。

若核实不属实,将不给予任何奖励,并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对于恶意捏造事实进行举报的员工,将根据《公司纪律处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在公司内部广泛宣传,以便员工了解。

第九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名称】所有。

以上为【单位名称】的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范本,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模版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模版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模版一、背景及目的隐患举报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隐患举报工作,增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制定本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激励群众举报各类隐患,及时发现、控制并消除隐患,提升社会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奖励对象范围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群众,包括个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隐患情况举报奖励标准:(1)举报重大隐患,提供确凿证据的,奖励金额为XXX元;(2)举报一般隐患,提供确凿证据的,奖励金额为XXX元;(3)举报其他隐患,提供确凿证据的,奖励金额为XXX元。

2. 奖励方式:(1)奖金直接发放到举报人账户;(2)提供物质奖励,按实物价值计算并发放;(3)根据实际情况,并经举报人同意,可给予荣誉表彰。

四、奖励申请和审核1. 奖励申请:(1)举报人应填写奖励申请表,标明举报事项、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奖励申请表应由举报人签字确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相关部门。

2. 奖励审核:(1)奖励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2)审核人员应认真核实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审核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

五、奖励发放与监督1. 奖励发放:(1)审核通过且认定为有效举报的,应迅速发放奖励;(2)奖励发放方式应与举报人协商一致,确保按时提供。

2. 奖励监督:(1)相关部门应对奖励发放的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发放工作的公正、透明;(2)如发现奖励发放不合规或存在其他问题,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六、保护举报人权益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且禁止泄露、滥用;2.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得到有效保护;3. 对于恶意举报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宣传和推广1. 相关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本隐患举报奖励制度;2. 对于举报有显著社会影响的案例,可进行适当宣传和报道,提升公众对本制度的知晓度和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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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范文(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30458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范文Report reward implementation detail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分区储存,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

4、净化车间、粉尘车间、涂层烘干室(炉)等隐患易发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设置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生产经营区域,未经物理隔离的。

5、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虽经检测合格但与生产经营区域、员工起居区域、人员流动区域无足够安全距离的。

6、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大面积(或大量)的易燃易爆品,消防设备设施及逃生通道、标识不符安全标准,且与人员居住区域、人员密集场所无足够安全距离的。

7、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逃生天面,或其他固定物体堵塞消防通道的。

8、存在严重的车间、仓库、宿舍等“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的。

9、电力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或电线裸露、乱接乱拉,容易引发触漏电事故的。

(三)特大安全隐患:指能造成群死群伤或特大财产损失,造成影响特大,必须立即关停消除的隐患。

第九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隐患,区安委办根据隐患等级给予奖励,具体如下:(一)一般安全隐患,每宗奖励300元。

(二)重大安全隐患,每宗奖励500元。

(三)特大安全隐患,每宗奖励1000元。

第十条对于举报人存在争议的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等级,由区安委办与具体承办单位研讨后确定。

第四章奖金发放与领取方式第十一条举报奖励采取发放现金和电话充值卡(仅对手机号码充值,按举报隐患等级确定的奖励标准将现金折换成电话充值卡)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经核查属实的安全隐患,区安委办将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现金或者电话充值卡。

第十三条举报人领取现金必须现场领取。

举报人领取电话充值卡的,既可现场领取,也可要求区安委办直接将电话充值话费充入其手机。

第十四条举报人领取现金或者现场领取电话充值卡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原件。

举报人要求区安委办直接充值电话话费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可传真,下同,传真号码:。

区安委办将严格核实其举报时提供的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安排专人直接将电话充值话费充入举报人手机。

) 第十五条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现金或者电话充值卡的,被委托人只能到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现场领取,且必须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六条对于区安委办电话通知领取奖金后10日内仍未领取现金或者电话充值卡的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手机号码的,经区安委办核实,安排专人直接将电话充值话费充入举报人手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经多个举报人投诉的同一家隐患单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奖金由首个举报人领取。

第十八条对于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处理。

第十九条对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六)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第七条奖励程序的设定应有利于鼓励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各地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

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八条各地应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奖励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第十条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

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部分省份已出台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报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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