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儿童救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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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11、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大病救助病种已增至30种,这些病种分别是: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2、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无忧愁有助推,平均愁款金额6万多。

3、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2)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3)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注意事项:尊重病情事实,请勿弄虚作假。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前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实现制度全覆盖。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二、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国家大病专项救治方案

国家大病专项救治方案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较为严重,为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大病专项救治方案。

二、目标1. 降低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2. 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3. 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体系。

三、救治对象1.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2. 农村低保对象;3. 农村特困人员;4. 其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村居民。

四、救治病种1. 儿童白血病;2.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3. 食道癌;4. 胃癌;5. 结肠癌;6. 直肠癌;7. 终末期肾病;8. 肺癌;9. 肝癌;10. 乳腺癌;11. 宫颈癌;12. 急性心肌梗死;13. 白内障;14. 尘肺;15. 神经母细胞瘤;16. 儿童淋巴瘤;17. 骨肉瘤。

五、救治措施1. 定点医院: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定点医院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原则上设置在县级医院,对于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和救治能力的,可以设置在市级医院或省级医院。

2. 定点救治:农村贫困人口患病后,由家庭医生或定点医院进行初步诊断,根据病情将患者转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 定临床路径:定点医院根据救治病种制定临床路径,规范诊疗流程,提高救治质量。

4. 定单病种费用:根据救治病种,制定单病种费用标准,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合理负担。

5. 定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救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6. 加强救治管理:建立健全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管理制度,加强救治过程监管,确保救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2.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的资金投入,确保救治工作顺利开展。

3. 宣传培训: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政策的宣传培训,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政策满意度。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一、救助对象参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身份的以下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逆境儿童〔以下简称"特困等人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展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参保缴费补助。

参与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赐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局部按50%赐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

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

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效劳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实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依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状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对接护理处〕〔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

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比例赐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局部按80%比例赐予救助。

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公立医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予以减免。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镇政办发[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1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慈善总会制订的《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机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切实缓解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按照《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在用足、用好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调动全社会力量,整合慈善资源,积极探索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制度新模式,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运作机制。

二、救助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由市、辖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慈善总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向社会发布政策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四篇)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四篇)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是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在医疗方面的权益,缓解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一、政策目的(一)将农村困难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解决他们因医疗问题导致的负担。

(二)实施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农村困难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推动全社会关爱困难群体的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政策范围(一)居住在农村地区,贫困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且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居民。

(二)同时享受国家低保和医疗救助的困难居民不在医疗救助范围内。

三、政策实施方式(一)政府定期组织医疗救助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

(二)统一发放医疗救助卡,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困难居民凭卡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免费就诊。

(三)医疗救助资金由政府统一拨付,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政府结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四)政府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都能及时了解并享受到政策。

四、政策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的领导和监督。

(二)加强医疗救助队伍建设,培训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保证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五、政策效果评估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困难居民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是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几点内容,希望能够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时效性和便利性。

根据《___市民政局___〈___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试行)__通知〉》(铜民发〔___〕___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佛山市慈善会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管理细则(2022年)

佛山市慈善会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管理细则(2022年)

佛山市慈善会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管理细则佛山市慈善会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是对因罹患大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本地户籍儿童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医疗救助的项目。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佛山市慈善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救助对象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佛山市本地户籍儿童。

(二)父母在佛山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两年及以上的非本地户籍儿童。

本细则所说的儿童是指0-18周岁(含18周岁)的儿童。

二、救助条件(一)救助对象患有下列疾病:1.恶性肿瘤;2.先天性心脏病;3.再生障碍性贫血;4.地中海贫血(又称海洋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5 .先天性聋哑;6.新生儿肺透明膜病(又称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二)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被认定为佛山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经《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认定的佛山市户籍或非佛山市户籍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审核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三)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诊治和在外购买必要的处方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核报和佛山市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自费部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2万元及以上。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三、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救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救助对象,依据其医疗费用情况给予相应的救助资金。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一)个人自费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的,给予1.5万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4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救助资金。

(二)每人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忠府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23〕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第四章资助参保的方式和标准第五章普通疾病医疗救助第六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及救助第七章医疗救助程序第八章医疗救助机构和服务第九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十章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政策第十一章防因病致贫返贫监测第十二章罚则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有限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本着从我县实际出发,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难救急、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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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目的意义
为了让全社会共同关注大病儿童,让他们拥有平等的生命权。

设立“儿童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通过联合筹款和救助,帮助我省患有大病儿童及贫困家庭。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14周岁以下,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由患者主治医生推荐,可申请本项目救助。

三、救助标准
纳入本项目救助的患者,属于低保家庭的,远东慈善基金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特困家庭、重大病种,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流程
(一)网下载并填写《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患儿本人及家长);
3、低保证或农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
4、参加医保统筹的证明材料;
5、疾病诊断证明,已花费住院治疗费用清单;
6、主治医生推荐信。

(二)基金会负责建立患儿求助信息数据库,并在收到患儿申请材料后7日内,就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附患儿求助信息核查报告,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本基金会救助意见并加盖印章,复印留底。

五、资金拨付
根据患儿治疗情况,基金会将确定的资助金额,分期拨付患儿治疗医院账户,不直接交给受助儿童或其监护人。

如遇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给患儿的捐款,接收捐赠后拨入患者治疗医院账户。

社会捐赠资金超出申请人需求部分,或申请人不再需要继续资助的,用于本项目其它患儿的救助。

六、项目监督
基金会负责对本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并通过基金会网向社会公示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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