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保温材料使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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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民用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在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美观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防火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工作,制定相关的暂行规定势在必行。

一、外保温系统材料的选择与要求外保温系统所使用的材料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

首先,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学校、医院等,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A 级材料通常具有不燃的特性,能够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对于其他民用建筑,最低也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并且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构造措施。

在选择保温材料时,不仅要考虑其燃烧性能,还应关注材料的热稳定性、耐久性以及环保性能。

一些保温材料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形、老化等问题,从而影响其防火性能。

因此,要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产品。

二、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规定外墙装饰材料的选择同样需要考虑防火性能。

对于高层建筑,其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 级。

尤其是靠近窗户、阳台等部位的装饰材料,更应具备较高的防火等级,以防止火灾通过外墙向上蔓延。

对于采用幕墙结构的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确保火灾时不会形成窜火通道。

同时,幕墙所使用的玻璃、金属板等材料也应符合相应的防火要求。

三、施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了解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的堆放应符合防火要求,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焊接、切割等,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规定,电线应穿管敷设,避免短路引发火灾。

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摘要:建筑保温材料在建筑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提高建筑的能效和舒适性起着关键作用。

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对于保证建筑保温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通过详细介绍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分析了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通过对国内外标准的对比分析,找出了标准和规范的创新点。

关键词:建筑保温材料;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引言建筑保温材料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在提高建筑能效和舒适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人们对建筑节能环保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于保证建筑保温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通过详细介绍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分析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通过对国内外标准的对比分析,找出标准和规范的创新点。

1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是确保建筑保温材料质量和使用效果的重要依据。

国家标准是指在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经过科学论证和广泛协商,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制定、发布和实施的,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通用性、强制性规范。

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确定建筑保温材料的基本要求和检测方法、规范其生产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证建筑保温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具备合格的性能和稳定的质量,可以满足建筑的保温要求,提高建筑的能效和舒适性。

建筑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经历了多个环节,包括立项、论证、起草、审批和发布等。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广泛的调研和实验研究,充分考虑建筑保温材料的特性、使用环境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为了保证建筑保温材料的质量,国家标准对建筑保温材料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建筑保温材料的材质、结构、热性能、力学性能、防火性能、耐久性以及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指标。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标准范本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9715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1级,严禁采用B2、B3级材料。

第三条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建筑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科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l级。

当采用热塑性Bl 级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1、高度大干等于50m的建筑,其佧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对于高度大于等于50m 的商住楼;商业部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住宅部分保温材料燃照性能可采用A 级或B1级热固性保温材料)。

2、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当采用热塑性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四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其保温材料曲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当采用热塑性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五条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芜机保温材料,宽度不应月、于300ram,并沿楼板位置设置。

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保温材料同步施工。

第六条建筑物首层(或建筑突出部分平台上的第一层)严禁采用热塑性保温材料。

第七条金属饰面复合保温板,其保温材料严禁采用热塑性材料。

第八条本规定中热固性保温材料种类主要为改性聚氨酯保温板、改性酚醛保温板;热塑性保温材料种类主要为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之前下发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保温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保温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保温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温材料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处置保温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保温材料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温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超标限制的材料。

第五条对于已经存在的违规保温材料,涉及单位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协助配合,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温材料生产管理第七条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生产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认证。

第八条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相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九条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条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进行有效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保温材料销售管理第十二条保温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经营资质,不得向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第十三条保温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真实标注,包括产品的品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四条保温材料销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督抽检。

第十五条保温材料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产品,对于已经过期的产品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保温材料销售单位应当积极宣传保温材料的正确使用方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保温材料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保温材料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选用适合的保温材料,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保温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武城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能效,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发展,限制使用高能源消耗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保温浆体材料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进行了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相关方意见,决定在我市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允许局部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机保温浆体材料只适用于局部位置的保温处理,适用范围如下:(一)外墙内保温系统:疏散楼梯间、避难间、避难走道、厨房、卫生间,外墙内保温系统热桥翻包部位(图一、图二,图示见附件,下同);外墙内保温系统中的门窗上口(图三)、窗下口(图四)、门窗侧口(图五)。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门窗上口(图六)、窗下口(图七)、门窗侧口(图八),装饰线条(出挑长度≤150mm、高度≤120mm)(图九)。

二、局部保温处理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设计单位在上述部位采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厚度、密度、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T253-2011)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提供的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并对系统产品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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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消《2011》65号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一步明确民工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建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据了解,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此,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有关标准、规定。

“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公安部消防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 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

通知指出,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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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5发布的公通字(2009)46号令:q其中第一章第二条说的是民用外墙保温宜用A级,且不低于B2级。

下面描述除了100m以上建筑外,不强制使用A级,相应设计防火隔离带即可。

65号文件中的“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中间存在描述不清,并且未曾宣布46号令作废。

现在的保温材料使用要求就是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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