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一、筛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7岁以下儿童(含流动人口)。

二、筛查内容

3岁以内儿童主要进行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3岁以上儿童主要进行儿童视力、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

三、筛查机构基本条件

(一)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儿童视力筛查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环境安静。

(二)开展视力筛查的机构至少配备2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师。(三)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须配备以下筛查设备:

1、视力筛查仪(屈光筛查设备):主要用于7岁以下儿童屈光异常的筛查。

2、国际标准视力表灯:主要用于4岁以上儿童视力异常的筛查。

3、眼位检查设备:遮眼板、聚光手电筒或其它眼位检查设备。

四、筛查要求

(一)筛查方式

在儿童保健门诊进行筛查,或采用携带筛查仪器到儿童相对集中的医疗机构或幼托机构进行儿童视力筛查。

(二)筛查时间

次。1岁以内每年筛查7岁至3次,1岁以前筛查3儿童在

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年龄在3岁以内者在6个月内进行复筛,年龄在3岁以上者在3个月内进行复筛。

(三)筛查流程

1、知情同意。筛查前向儿童家长告之儿童视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征得儿童家长的同意。

2、筛查操作。具体筛查操作方法按每种仪器的使用方法和要求进行。

3、结果登记。对每位接受筛查儿童的双眼筛查结果做好登记,签署筛查人员姓名,并将筛查情况在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作简要记录。

4、结果告知。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告知监护人筛查结果的方式,同时对筛查结果异常儿童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四)追访与转诊

1、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筛查机构进行复筛。

2、对复筛仍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并作记录。

3、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

4、确诊机构须及时将患儿确诊与治疗情况反馈给筛查机构,由筛查机构完成追访工作。

(五)筛查覆盖率

7岁以下儿童视力筛查率城市达7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五、组织管理

1、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管理,制订市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儿童视力筛查工作。

2、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以及筛查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3、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必须提供规范服务,制定筛查、追访、转诊、统计汇总及上报等工作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

、儿童视力筛查工作实行信息逐级上报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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