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和婚姻家庭法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摘要]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当代假离婚现象的特征、种类等方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离婚成为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率呈逐年递增趋势。
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
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离婚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解放思想,更加追求自由和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是婚姻自由也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约束。
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上述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
因此,分析当代假离婚现象,找出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纠纷的措施,对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假离婚现象剖析(一)假离婚的表现形式“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
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
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
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
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论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假离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假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仍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在我国各地均有发生,其背后原因复杂,包括逃避债务、购房政策限制、获取子女抚养权等。
然而,假离婚作为一种违法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法领域(1)离婚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于假离婚行为,由于离婚登记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其离婚登记无效。
(2)婚姻关系存续:假离婚行为虽然已经完成离婚登记,但由于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期间所承担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2. 继承法领域(1)继承权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后的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
(2)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
离婚后,若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法领域(1)合同效力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问题。
在合同法领域,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解除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假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离婚行为的认识,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假离婚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假离婚行为的司法监督,依法查处假离婚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
假离婚证办理程序

假离婚证办理程序在现今在社会上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的现象已经逐渐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激烈反响,经过调查研究证明这种现象实在已经不在少数,所以许多人都想着捷径去办理假离婚证然后为了买房,这样是犯法的。
今天我为您介绍假离婚证办理的后果,以供大家阅读。
一、离婚证办理程序1、办理离婚条件:双方自愿,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的,就不能离婚,需要到法院申诉2、办离婚需要的证件: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双方结婚证、双方一寸免冠彩照各二张、双方一寸免冠彩照各二张、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协议书必须写上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办理离婚需要的流程:在民政局报备,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解除婚约关系。
二、因为假离婚而买房的后果当事人必须清楚,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假离婚的实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很可能通过制作各种虚假协议或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虚假申报,不仅损害债权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一旦被查处,轻则赔偿损失,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没有所谓的假离婚,法律上是真离婚,在夫妻双方看来是"假离婚",但从法律上看,在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原夫妻双方不再是一个家庭,而是变为两个独立的家庭。
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新政的要求,就应享受房产新政关于购买首套房屋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了规避政策的目的。
一方面,假离婚可能假戏真做,导致家庭的破裂,财产遭受损失。
因为夫妻双方只要履行了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
用于买房的钱等财产在离婚前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离婚"之后将变成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当事人就难以控制该部分财产。
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将无法挽回。
办假离婚正买房流程虽然简单,可是婚姻家庭却是一辈子的责任。
不要再去思考那么办假离婚买房有影响吗或者办假离婚证的后果,我们应该一步一个脚印,踏实走好每一步。
虚假诉讼与离婚如何处理虚假离婚诉讼

虚假诉讼与离婚如何处理虚假离婚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然而,有时候在离婚过程中会出现虚假离婚诉讼。
虚假离婚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出或者违背事实真相提起的离婚诉讼。
虚假离婚诉讼的出现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包括对当事人及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调动司法资源浪费以及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等。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虚假离婚诉讼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确认虚假离婚诉讼在处理虚假离婚诉讼之前,首先需要确认该诉讼是否属实。
确定虚假离婚诉讼的一个重要方法是进行调查取证。
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存在虚假成分。
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进行调查,以获取更具说服力的证据。
二、妥善处理虚假离婚诉讼一旦确认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为虚假,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回应。
以下是一些可参考的处理方法:1.和解调解:对于一些较为轻微的虚假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来解决纠纷。
此时,可以选择找一个第三方调解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的协议。
和解调解能够减少争议的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2.提起反诉:在一些严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反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反诉是指对方提起的虚假离婚诉讼的被告也提起针对对方的法律诉讼。
通过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的裁判,以防止虚假诉讼的扩大化。
3.律师介入:对于处理虚假离婚诉讼来说,律师是一位重要的帮手。
当事人可以咨询并委托合适的律师,以便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将帮助当事人评估证据,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进行各项法律程序。
三、法律保护措施除了上述提到的处理方法,当事人还可以采取法律保护措施来应对虚假离婚诉讼。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法律手段:1.申请撤诉:当发现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存在虚假成分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方的起诉。
撤诉是针对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进行的反向诉讼,通过宣告对方的起诉无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假离婚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选择假离婚。
而假离婚后,有些夫妻可能会利用离婚证书进行借款。
然而,假离婚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围绕假离婚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假离婚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维持夫妻关系的行为。
2. 特点(1)形式上离婚,实质上未离婚;(2)具有欺骗性,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离婚后,双方仍保持一定的经济联系。
三、假离婚借款的法律后果1. 借款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若假离婚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若假离婚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1)有效合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无效合同:若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 假离婚借款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婚姻关系未解除:假离婚借款并不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实际解除,夫妻双方仍需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权利义务。
(2)财产分割:若假离婚借款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离婚时可能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4. 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1)债权人的权益:假离婚借款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若债权人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可能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子女抚养权:假离婚借款可能对子女抚养权产生影响。
离婚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判决抚养权归属。
5. 刑事责任(1)欺诈:若假离婚借款涉及欺诈,借款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非法集资:若假离婚借款涉嫌非法集资,借款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结论假离婚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借款人在签订假离婚借款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律师解读:假离婚 小心假戏真做

律师解读:假离婚小心假戏真做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假戏真做,那么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将很可能损失。
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核心内容:“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下面几个案例便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假离婚的内幕。
案例一:张某与其夫姚某计划外生有两胎,为逃避处罚,张某听信姚某所谓假离婚而暗中保持夫妻关系就可以不受处罚的谎言,遂于1999年11月2日同姚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法院离了婚。
2000年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清张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随后她被单位开除公职。
2001年姚某又与她人结婚,张某顿觉上当,便以原法院调解书事实不清为由,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遂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案例二:2000年初,游某看到销售稻种市场有利可图,于是,他从外地购进了一批货源做起稻种生意。
离婚后还住一起算假离婚么

离婚后还住一起算假离婚么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夫妻离婚之后,可能有一方还没找到居住地,而选择了住在一起,因此,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假离婚,才能知道离婚后还住在一起是否算假离婚。
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离婚后还住一起算假离婚么。
一、离婚后还住一起算假离婚么离婚后还住一起不算假离婚,原因是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是一种确认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夫妻关系就已不复存在。
如果想再次承认婚姻的有效性,就必须按照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离婚后还住在一起,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要是日后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请求法院进行判决的,那么法院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但如果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二、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1、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
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2、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为了逃避税款,于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丈夫所有。
3、因为离婚证是假的,并没经过民政局认证,所以就还是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俩人共同财产,因而用假离婚证买的房子仍属于共同财产。
若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男女方可要求分得一半。
4、如果两人并非真正离婚,但是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约定不明确在所难免,无论双方是否复婚都易产生纠纷。
如果一方假戏真做,另一方损失的就不仅是财产。
总之,婚姻不应成为经济利益的筹码,不要拿自己的婚姻去冒险。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双方即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初探

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初探虚假婚姻登记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构婚姻关系并进行登记,以获取法律上的利益或权益。
由于虚假婚姻登记对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对于虚假婚姻登记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制裁。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虚假婚姻登记的惩治力度,一些地方开始初步探索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双轨制。
本文将就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现行法律对虚假婚姻登记的制裁措施中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虚假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取消登记、撤销证件、吊销证件、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范围包括:(一)一方蓄意伪造结婚证明文件或者有重大隐瞒的情形;(二)双方串通虚构的情形并形成虚假的婚姻登记。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买卖结婚证明文件、协助他人伪造、买卖结婚证明文件,涉及到的情节严重,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以上所述,对于虚假婚姻登记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由于虚假婚姻登记的处理对象一般是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并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所主管的范围。
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各地的执法主体多为公安机关,对于撤销虚假婚姻登记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虚假婚姻登记的惩治力度,一些地方开始初步探索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双轨制。
所谓双轨制,即是指针对虚假婚姻登记采取行政撤销和司法撤销两种不同的手段。
1. 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指由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到可以证实的虚假婚姻登记情况后,依法取消虚假婚姻登记,并注销有关证件。
相对于司法程序而言,行政撤销更为简便和迅速,能够有效地遏制虚假婚姻登记的情况。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虚假婚姻登记的认定需具备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会存在漏判或误判的情况。
2. 司法撤销司法撤销是指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审理虚假婚姻案件,最终作出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裁定。
司法撤销相对于行政撤销而言,有着更为严格的证明程序和审判程序,能够更加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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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和婚姻家庭法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家庭伦理道德发生了很大改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变化,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本文谈论愈演愈烈的假离婚现象和婚姻家庭法的联系。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现代人自主意识的具体表现,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自由要求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均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
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约束。
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上述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
因此,分析当代假离婚现象,完善婚姻家庭法,对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
在谷歌输入“假离婚的新闻”,能获得约3,840,000 条结果,可见假离婚现象已经不少见了,而假离婚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光怪陆离。
有为骗吃低保的“净身出户”的,而“净身出户”后还能够拿到低保金,领取粮油帮困补贴、医疗救助,申请廉租房,孩子上学还可以申请减免学杂费等;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
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为了分房而假离婚。
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
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
也有为了出国而假离婚。
而最新的一个新离婚高峰的出现则是因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力房产新政抑制房价。
“认房不认贷”的二套房贷界定标准实施后,国家通过提高贷款首付、利率来严格收紧对二套房贷。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假离婚族也开始涌现。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
会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
“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
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逃避债务。
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
要减少以至杜绝假离婚这种不良现象,除了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外。
还要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有关工作,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机关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健全协议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建议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
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6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
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
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
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第二,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要牢牢地把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
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确定为双方离婚的真实性。
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
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
协议离婚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身主观意志基础上的,因而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
1994年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五条虽有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
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以利于保护假离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