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10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目的与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六、教育惩戒的监督与保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教师应当接受专门培训,学习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实施程序和方法;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七、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对违规教师,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目的与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模板: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版本号:教育部发文【2020】号发布日期:20年月日生效日期:20年月日签署单位:教育部一、前言1.1 简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推动中小学教育优质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
1.2 定义1) 教育惩戒:指学校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的行为。
2) 学生不当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1.3 目的与原则目的:确保学校教育惩戒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和有效,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原则:1) 追求公正:教育惩戒应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偏袒、不歧视。
2) 注重教育: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主导,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3) 限制权力:教育惩戒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避免滥用和不当行使。
二、基本原则2.1 权责一致原则教育惩戒的实施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教育惩戒能力。
2.2 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应将教育惩戒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师生及其家长进行公开,并及时通知学生的教育惩戒决定和结果。
2.3 报告告知原则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其家长报告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原因和依据。
2.4 适度合理原则教育惩戒应当依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教育和惩处措施。
三、教育惩戒行为及措施3.1 纪律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停课。
3.2 行政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严重不当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开除学籍等。
3.3 其他惩戒措施根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情况,学校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如限制活动、责令认错、参加心理辅导等。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1:教育惩戒记录表2、《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2: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相应措施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生违纪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教育部2020年12月颁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序言:中小学教育惩戒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规范、引导和约束的一种行为方式。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制定了本《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旨在提供详细的指导方针,帮助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正确实施教育惩戒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坚持以德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重视教育、引导和激励相结合。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的品质,提高学生的自觉约束和自律能力。
...第二章:教育惩戒的种类和程序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 口头警告2. 书面批评3. 记过4. 谈话教育5. 引导和矫正6. 组织适当的学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第三章:教育惩戒的适用范围和规定第七条中小学教育惩戒的适用对象为在校中小学生。
第八条学校应制定相关的教育惩戒制度,明确惩戒对象、程序和尺度。
第九条教育惩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2. 适度、有节制、有分寸3. 矫正、教育为主......第六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中小学教育惩戒操作指南2. 中小学教育惩戒记录表3. 中小学教育惩戒申诉处理流程图...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教育法 - 简介...2. 学校条例 - 简介...3. 论文抄袭 - 简介......第八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学生家长对教育惩戒措施的意见和反对解决办法: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充分解释教育惩戒的目的和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2. 教师对教育惩戒措施的执行困难解决办法:提供相关培训,加强教师的专业素养,提升教师的惩戒执行能力。
...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小学教育惩戒操作指南2. 中小学教育惩戒记录表3. 中小学教育惩戒申诉处理流程图...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 - 简介...2. 学校条例 - 简介...3. 论文抄袭 - 简介......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学生家长对教育惩戒措施的意见和反对解决办法: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充分解释教育惩戒的目的和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循教育规律和心理发展规律,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提高教育育人水平和教育品质。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注重教育,以矫正为辅,严格规范手段,落实责任,确保教育惩戒工作科学、公正、有效。
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科学、人道、公正原则,使学生学会自律、守法、遵纪守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惩戒规则第五条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不守纪律等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惩戒,但教育惩戒不得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惩戒的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训诫、组织学生检查、让学生写检查、责令赔礼道歉、表彰奖励好学生等,但应当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及其影响,科学、合理地选择教育惩戒方式。
第七条因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需作出处分的,应当及时确定处分依据和处分程度,并告知涉事学生及其家长。
第八条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学生及其家长应当依法参加教育惩戒工作,对教育惩戒工作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章教育惩戒监管第九条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教育惩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教育惩戒工作中出现滥用惩戒和不当惩戒的现象。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惩戒档案,完整记录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教育惩戒情况。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滥用惩戒和不当惩戒的,应当取消教育惩戒资格。
对涉嫌从事学生虐待、体罚和以赚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所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和教育惩戒手段的具体说明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简要注释如下:1、本规则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提高教育育人水平和教育品质。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中的惩戒行为,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身心健康,教育部决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建立健全的教育惩戒制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总则1.教育惩戒是促使学生遵循纪律,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一种方式。
教育惩戒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侮辱行为严禁使用。
2.教育惩戒应当贯彻以德育为核心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魄、美感等全面发展。
3.教育惩戒应该依法、合规进行,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合法、合规地对学生进行合理惩戒,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教育惩戒的目的1.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保护学校和教师的正当权益,维护学校的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环境。
3.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感,帮助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三、教育惩戒的原则1.公平原则:教育惩戒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分种族、性别、宗教等差异,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惩戒事项。
2.尊重原则:教育工作者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打骂、侮辱等方式对待学生。
3.关爱原则:教育工作者要关爱每一位学生,发现学生问题时,要及时引导和帮助,遵循“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1.口头警告:教育工作者利用口头语言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提醒学生正确行为。
2.批评教育: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3.课外作业:教育工作者根据学生错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让学生通过劳动来认识和纠正错误。
4.情感引导:教育工作者通过情感教育,引导学生认识错误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培养学生正确的情感态度和行为品德。
5.解聘工作:在一些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学校可以解聘教育工作者。
五、教育惩戒的程序1.事实查明:学校要认真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依据充分。
2.学生告知:学校要及时告知学生其错误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惩戒内容。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一项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的文件。
它旨在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权益,规范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和对学生造成伤害。
该规则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惩戒的目标:教育部要求,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纠正错误、改正不良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 惩戒的原则: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坚持以德育为核心,注重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合理使用惩戒手段,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考虑学生的年龄、心理和身体特征等因素。
3. 惩戒的行为:规则明确了可采取的惩戒行为,包括口头警告、批评教育、课外有益活动等非体罚形式的矫正措施,禁止采取体罚、虐待、非人道惩戒等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
4. 惩戒的程序:规则规定,学校和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要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调查事实、听取学生陈述、征求家长意见等,
确保公平公正。
5. 惩戒的监督与责任:规则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指定责任人负责惩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育惩戒的正
确实施。
该规则的颁布使得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得到更好的规范和保障,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教师的良好教育教学秩序。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正文】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促进优质教育环境的建立与发展。
为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特制定,详细说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相关内容,供各教育部门和教职工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把握适度教育惩戒的界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管理,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坚持以德育为中心,立足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遵循严格依法、公正公平、文明教育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附件2:中小学教育惩戒记录表格附件3:中小学教育惩戒申诉表格附件4: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总结报告模板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及其相关修订条款。
法律名词2:《义务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及其相关修订条款。
法律名词3:《未成年人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修订条款。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1: 学校管理人员对于教育惩戒规则的理解不一致。
解决办法: 建立明确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教育惩戒规则的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困难2: 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决策存在异议,申诉途径不畅。
解决办法: 设立申诉机构,制定明确的申诉流程,及时受理并处理学生或家长的申诉,并公开结果。
困难3: 学校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教育惩戒工作的需求。
解决办法: 配置专职教育惩戒人员,合理调配资源,确保教育惩戒工作的顺利开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
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