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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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

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贵州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正文

贵州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正文

1 总则1.0.1 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绿色设计。

1.0.3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在民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以下简称绿色设计)。

2.0.2 建筑全寿命周期 building life cycle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

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3 被动措施 passive techniques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环境性能。

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

2.0.4 主动措施 active techniques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环境性能。

通常包括供暖、空调、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措施。

2.0.5 风速放大系数 wind speed amplification建筑物周围离地面高1.5m处风速与开阔地面同高度风速之比。

2.0.6 穿堂风 cross ventilation室外空气从建筑物一侧进入,穿过内部,从另一侧流出的自然通风现象。

第四代住宅的政策及标准解读

第四代住宅的政策及标准解读

第四代住宅的政策及标准解读“第四代住宅”,即立体生态住宅。

是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下,实践绿色生态建筑的产物;也是推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实现住房产品迭代升级的必然趋势。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住房消费,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活跃房地产市场,全国各地出台了立体生态住宅的政策,并设立了相应的试点范围;或完善了相关住宅形式的面积计算、容积率计算等细则要求,支持发展带院落住宅、大平层住宅、“第四代”住宅等多样化住宅形式,对此本文对各地的政策做了对比解读。

一、硬性指标要求1.户内绿化平台各地均对绿化平台的面积、层高、进深、结构降板及覆土深度作出要求,基本要求为不小于2个住宅自然层、平台进深不小于6.0m,覆土深度不小于0.5m,满足树木绿化生长要求。

对于户内绿化平台面积,重庆市、内江市做了明确的面积规定,不大于50㎡;安顺市对每个户内绿化面积规定不小于36㎡;襄阳市和济南市则是对其按套内面积比例做了规定。

除此之外,内江市和襄阳市还对户内绿化平台的数量做了约束,仅能设置1处,且普通阳台也仅能设置1处。

部分地区明确了采光性、私密性要求,要求户属空中花园,宜设置在每套住宅的客厅外及建筑转角处,且空中花园正对上一层外墙面不得设有客厅、卧室、书房的窗户。

表一:户属空中花园指标要求表对于户内绿化平台面积占比、开敞性也做了要求,如表2所示。

对于开敞性设计基本要求为:不封闭、无围护墙有围护设施、无柱。

部分地区对开敞面做了要求,如重庆市——四周应有不少于2个完整的开敞面(或开敞面不少于周长的50%),且至少有一个完整的长边为开敞面。

相邻套型、单元、楼栋通过绿化平台进行拼接的,拼接面不能视为开敞面。

部分地区明确了户内绿化平台占套内面积的比例不大于40%,广州市对这一比例有降低,为20%,苏州市则是将占比按整层面积的12%考量。

对平台上的绿化比例也做了不小于50%要求,部分地区对这一指标做了提升,如益阳市、苏州市、安顺市、衡阳市、襄阳市、济南市等,益阳市对于绿化面积局部不满足可采用盆栽植物弥补的方式,但需要无条件移交给购房户。

生态小区建设标准

生态小区建设标准

生态小区建设标准
生态小区建设是指以生态环境为核心,结合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创建健康、安全、舒适、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

以下是生态小区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绿色建筑:小区内的建筑应该采用环保材料,设计合理,并进行有效地节能降耗,减少排放,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实现绿色低碳建筑。

2. 生态景观:小区内应包含丰富多彩的生态景观,如花园、公园、湖泊、自然林地等,增强小区的生态功能,并提供吸纳雨水、保护水源、减少土壤侵蚀等作用。

3. 绿色交通:小区内的交通应该倡导绿色出行方式,鼓励步行、骑自行车,同时也可以考虑推广电动汽车、共享单车等绿色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的使用,降低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4. 垃圾分类处理: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分离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生活垃圾等,在源头上减少破坏环境的垃圾数量,并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

5. 合理用水:小区内应采用节水措施,如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喷涂水拖车、设置雨水收集系统等,降低用水量,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发展。

6. 社区参与管理:推广居民自治理念,加强社区基层管理,让更多
的居民参与到生态小区建设中来,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实现长效管理。

以上是生态小区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根据具体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社区文化等因素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不断做出持续改进和优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黔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2015年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力争实现6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十二五”期间,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为重点,结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万套。

2013年底前,完成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以上。

(三)高标准建设示范小城镇和城市综合体。

2015年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全部达到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其中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达到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2个以上示范小城镇列入国家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名录,70个市(州)级示范小城镇达到省绿色小城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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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注:
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2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附录B 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 0.1的设置规定。

表B. 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 0.2的设置规定。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3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 0. 3的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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