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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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

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

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是先后发生的两个文书,招投标文件是项目开展前的准备文件,而施工合同是项目正式开展后的合同文件。

由于两者发生的时间点和内容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首先,不一致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招投标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于项目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工程设计、土地使用权等,而这些因素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可能无法预见。

因此,当实际情况与招投标文件不符时,就会产生不一致的情况。

2.招投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招投标文件编制可能存在疏漏,例如漏项、标注错误等。

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3.被中标方提出变更要求:中标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可能会提出一些变更要求,例如价格调整、材料规格变更等。

这些变更要求如果得到采纳,就会导致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

不一致的情况对工程项目可能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法律风险: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是构成工程项目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一旦二者不一致,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例如争议、索赔等。

2.工程质量风险: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

如果二者不一致,就可能会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甚至引发工程质量风险。

3.项目进度风险: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的时间节点、工期等内容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进度安排。

一旦二者不一致,就可能导致项目的进度风险,延误项目的竣工时间。

针对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的不一致情况,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决:1.重新协商:当发现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就不一致的内容进行重新商定。

通过重新协商,可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2.索赔与补偿:当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一方遭受损失时,该方可以提出索赔与补偿要求。

索赔与补偿的方式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变更合同:当不一致的情况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变更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规定了工程的具体要求、标准和约束条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以下原则来处理不一致问题。

首先,原则一:按照合同约定为准。

施工合同是双方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一致的部分以合同为准。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契约精神,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

其次,原则二:招投标法律地位高于合同。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文件,合同是基于招标文件签订的。

在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之间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招标文件的法律地位较高,应当优先执行。

这主要是因为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的基础文件,具备着规范、明确、稳定的特点,对于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原则三:限于合同约定的要求。

当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双方应当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现实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处理。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再次,原则四:保证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发生不一致时,双方应当以保证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不一致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保证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的实践性和务实性,追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最后,原则五: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当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发生不一致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在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权益,并协商一致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可行性。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合理处理不一致问题对于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为基础,优先执行招标文件,限于合同约定,并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

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

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过程中,常常碰到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互相矛盾的情形,此时工程造价单位、造价人员如何进行结算编制或审核,值得我们认真探讨。

如果盲目进行结算编制或审核,可能造成结算方式错误而徒劳无功,也可能给施工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建设单位、财政投资增加额外的费用。

下面就某一实际工程案例(福建省公开招标工程)进行分析。

标签: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条款一、案例工程及主要分歧某市安置房建设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承包风险范围:投标报价应包括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措施、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错漏项等所有风险;3、风险包干系数,在综合单价中考虑,系数为1%;4、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清单核对,否则视为对原清单无疑义,中标价不调整。

工程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中标价格为1730多万元,其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2、价格调整: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按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水泥、钢筋价格调整参照省建设厅相关文件执行(闽建筑【2009】18号)。

中标后,施工单位造价人员认为,结算方式应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固定单价合同)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人工费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进行结算,导致没有进行清单核对的相关工作(实际工程量清单中少算和漏算的造价约40万元)。

结算编制时,施工单位造价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工程结算。

在工程造价审核阶段,审核人员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认为应该按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按中标价1730多万元加设计变更及签证造价进行审核,把施工方报送的人工差价调整(风险范围外约60万)和水泥、钢筋价差调整(风险范围外约15万元)核减。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第一点: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原因分析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时有发生,这给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了诸多困扰。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招标文件制定不规范招标文件是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其制定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部分招标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内容不全、表述不清楚等问题,导致施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与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

例如,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项目的规模、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描述不明确,使得施工合同难以全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2 招标过程不透明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是确保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一致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项目招标过程存在人为干预、围标、串标等现象,导致中标结果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这种情况下,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对招标文件进行选择性执行,从而导致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1.3 合同签订不严谨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其签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例如,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进度、价款等方面的约定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给项目实施带来隐患。

1.4 利益驱动在建筑行业中,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降低工程质量、压缩工期等,导致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选择性地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从而损害项目整体利益。

第二点: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对措施针对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2.1 完善招标文件制定招标文件的制定是确保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一致的前提。

招标人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要求,确保招标文件的内容全面、表述清晰。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处理方法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处理方法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处理方法在日常的投资审计工作中,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的关键资料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属于审计的重点范畴之一,然而,在从事价款结算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遭遇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通过以下工程案例阐述施工方、第三方观点:在某安置小区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除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外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需自行承担人工、材料涨价、政策性调整等带来的潜在风险。

”,而施工合同中却又规定:“建筑材料中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的结算方式,依据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规定,单项价格在 1000元以内(含1000 元)变动幅度超过10%的,价格在1000元以上变动幅度超过5% 时,对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

一、施工方观点施工方主张应以合同为准,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1、施工合同是在招标结束后签订的,充分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理应按照合同执行;2、签订合同时恰逢钢材市场大幅涨价,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3、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与招投标法等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约束。

二、第三方观点审计认为应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施工方的观点存在错误。

依据如下:首先,合同签订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从法理角度而言,招投标法已经对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诠释和明确,属于一种法律约束前置。

招投标法与合同法之间并不矛盾,而是相互支撑、紧密衔接,因此,虽然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与招投标法等同,但前提是受合同法保护的条款必须遵循其他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

所以,工程施工合同在招投标之后,其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能与招投标文件相抵触。

其次,违背招标文件精神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将招标文件等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是在司法解释一第21规定的基础上,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上游又进了一步,目的在于追求真相,在于寻找最接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

最高院认为,在招投标阶段,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这时候制作的文件内容最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能接近合理、公平的民事原则。

当然,这样也有利于保障招投标制定的实施,最大程度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

司法解释一第21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随着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取消,随着司法解释二的实施,我们完全可以把备案合同等同于招标合同。

除中标合同外,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常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理解。

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都把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阴合同”,把招标合同或备案合同称之为“白合同、阳合同”。

现在,不能把所有实际履行的合同都称之为“黑合同了”,因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另行订立的合同,就不属于“黑合同”。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合同本就应该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内容签订,这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就是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再体现。

所以,即便是招投标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也已经成立,依据招投标文件内容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可以。

有一点需要明确,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前提是整个招投标行为合法。

如果有任何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导致招投标无效的,其法律后果就是招投标无效。

这样的话,招投标文件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招投标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纠纷?如果工程还没有开始建设施工,双方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如果已经开始建设施工了,那么就首先要确定所建设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篇一:“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这是一个大多数同志常问的一个问题,回答如下:一、《08清单规范》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首先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处理;?其次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且应当以投标文件为准:所报工期比招标文件短、所报工程质量比招标文件高、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之下、综合单价组价内容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

?所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由此,解释顺序为:①中标人投标文件②招标文件③合同约定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或认为: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三、高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明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是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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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

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

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

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⑴招标的工程。

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2010-07-27 访问人次:5083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

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一)合同主体资格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

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其余退还承包方。

备案合同章参照下列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备案日期年月日第十条按照本规定、实施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机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等机构仍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发现合同实质性内容违法,责令当事人予以纠正的,应当同时告知受理合同备案的机构;已经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纠正违法内容后,应当重新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有权向备案机关查询备案合同,并进行查阅、摘录、复制。

第十二条备案合同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备案合同其他违反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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