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逮捕后,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是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逮捕后的询问程序1. 询问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的主体是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2. 询问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不能进行询问的,应当在逮捕后的四十八小时内进行。
3. 询问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询问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被询问人的安全;(2)有录音录像设备,便于对询问过程进行记录;(3)有适当的休息场所,确保被询问人休息。
4. 询问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1)被逮捕人的基本情况;(2)被逮捕人的犯罪事实;(3)被逮捕人的辩护意见;(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5. 询问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口头询问;(2)书面询问;(3)录音录像询问。
三、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1. 保障被询问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询问被逮捕人时,应当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不得对被询问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2)不得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3)不得泄露被询问人的隐私。
2. 不得重复询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不得重复询问。
如何做好询问笔录

如何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依法向本案证人或被害人进行查询了解案情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固定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形式,是一种最普通、最常用的证据。
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侦查人员要遵循及时、客观、严谨的工作原则,既不能主观夸大案情,也不能因为案情复杂而有意简化,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
一、如实、详细填写笔录头、笔录末页由侦查人员亲笔签名是十分重要的。
笔录头的填写能如实反映出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时间段以及侦查人员的姓名和调查取证的地点。
实际工作中常出现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头项目填写不全;二是两份笔录由同一工作人员询问,时间重叠;三是笔录末页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等等。
这些看是很小的问题,却经常成为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律师抗辩的重要内容。
轻则给我们造成被动,重则会因为不能证明是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询问而造成该证据无效。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笔录头的填写。
正确的做法是:在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首先填写起始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然后填写工作人员的姓名,在填写工作人员姓名时必须坚持双人工作制度,这是考察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如果不正确填写(包括没有填写或填写一名工作人员)均不能视为证据材料使用,在法庭上也起不到证据作用。
填写询问地点时,并不是单指公安机关内部,而是指具体询问的地点。
实际工作中,调查工作有时要到证人或被害人的家中、单位或某一特定的地点,因此,必须如实填写,不能虚构。
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要填写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并在笔录末页由两名侦查人员分别签名。
二、了解和掌握证人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常识。
记录证人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办法等.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我们需要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询问,有时还要不止一次地询问。
做好税务稽查询问(调查)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税务稽查询问(调查)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梁野税官税务稽查工作中,询问(调查)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资料。
制作税务稽查询问(调查)笔录是税务稽查过程中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案件突破的方法之一,也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之一。
询问笔录制作的好与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办案的质量,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同时也是一个稽查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素质高低的综合反映,是衡量稽查人员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
做好税务稽查询问笔录既是锻炼稽查人员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等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与涉税违法人员斗智(慧)斗法(律)斗(心)理的过程。
笔者根据多年税务检察和税务稽查的实践,结合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注:第四章第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对做好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谈谈以下看法:(1)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除在被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2)做询问(针对案件当事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笔录时将“调查”划去,做调查(针对案件当事人外的其他有关人员,如:证人、财务人员、业务员、仓管员等)笔录时将“询问”划去。
(3)询问(调查)笔录的抬头部分要逐项填写清楚,尤其是时间,一定要填写到时分,而且抬头内容中所涉及的数字,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同时写明对被询问人是第几次笔录。
(4)询问前,询问人员应对所询问的内容做好充分的准备,如需要调查了解那些方面的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怎样问,询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都要事先考虑清楚,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5)对当事人的询问应尽量选择在税务机关进行(从心理角度,选择适当的询问地点有利于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其他人员的调查可选择在当事人住所、办公地点或者税务机关进行。
(6)询问(调查)的时间应尽量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询问过程中应掌握好时间,切忌变相留置、限制被询问人,避免执法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刑事侦查学询问、讯问、辨认、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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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询问地点的选择,可以分为走访询问
和传唤询问。
•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宾馆、茶楼
等地点询问证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 关法规的要求,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 3、按照侦查人员的身份是否公开,可以分
为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
• 二、询问应当遵循的原则 • 1、询问应当有计划、有准备的进行 • 2、实事求是的原则 • 3、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
• (4)运用证据,打破僵局
• (5)利用矛盾,瓦解抵抗
• (6)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 2、讯问中的语言
• (1)应对回避的语言
• (2)攻心语言
• (3)模糊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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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讯问的法治化
• 1、确立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2、确定律师帮助规则
•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侦查实验的任务
•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 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
是否吻合一致;
•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
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变异;
第八章 询问、讯问、辨认、 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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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询问
• 一、询问的概念、种类 • 侦查中的询问,是指侦查人员用谈话或者问
话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活 动。
• 1、按照询问的程序是否完备,可以分为正式
询问和非正式询问。
• 正式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出市证件,并告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在案件的过程中,寻找到可靠准确的证据是破案的关键。
当然了,有的证明就再耗不过了。
那么,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
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法律规定不严密。
三、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遵守哪些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
询问证人,不必限于三个地点

询问证人,不必限于三个地点时间:06-09 08:43 作者:董斌张晓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地点有三个,即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处,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显然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安全、如实地提供证言。
实践中,一些证人基于种种原因,不愿办案人员到其单位、住处进行询问,也不愿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或者侦查机关到外地办案,不熟悉地形,到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通知证人到当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极不方便。
遇到这类情况,办案人员往往会在尊重证人意愿的前提下,提供诸如宾馆等场所作为询问地点。
这种做法不仅保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也排除了干扰,保证了取证的顺利进行。
但是,刑诉法对询问证人的地点确实只规定了三种情形,从而使得控辩双方在“侦查机关在刑诉法规定的三种地点之外的其他地点取证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如王怀忠的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取证地点不合法,不能排除证人提供证言时说了假话”。
针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的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内容也无异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侦查机关在宾馆询问证人的合法性已经确认。
还有一种情况,证人不去侦查机关提供的地点作证,也不愿意在单位、住处、侦查机关作证,非要到其认为安全的某个地方作证,侦查人员是否允许﹖笔者认为可以允许。
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证人愿意提供证言,只是对询问地点提出要求,应当尊重证人意志予以同意,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法律更为人性化,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什么?

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什么?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一、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什么?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二、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出于对未成年的人保护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进行询问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在场进行。
我国一直强调建设法制国家,公安机关在执行相关司法审理程序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避免出现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造成未成年精神或者人身伤害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

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询问笔录⾮常重要,⽽且询问笔录有⼀定的格式和要求,询问证⼈及被害⼈时,必须要按程序进⾏。
那么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是什么,法律对询问笔录有什么样的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案件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
要做好笔录应遵循以下七⽅⾯要素:⼀、程序合法1、时间合法。
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点:(1)超时。
刑诉法规定⼀次讯问不能超过24⼩时。
造成超时的⼀般不⼤会有。
但有的⼀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次笔录没有结了,第⼆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
因此,作笔录的⼈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次重新写。
(2)同⼀时间同⼀⼈做多份笔录。
在⼏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签字,后⾯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签上讯问(询问)⼈,以⾄出现同⼀时间同⼀⼈做多份笔录情况。
(3)笔录做在发案前。
原因是作笔录⼈的记错了⽇期,⽐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
2、地点合法。
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作笔录。
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3、告知到位:告知问题⽬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听。
4、做笔录的主体合法。
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
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如让职⼯、协警、⼤专院校的实习⽣以及刚⼊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员作笔录。
5、核对规范。
笔录核对⼀定要规范,要细⼼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逐⼀找出加以纠正。
最后要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6、被做笔录对象⾝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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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证人进行询问,但此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询问才行。
法律中规定询问证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场所,那究竟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怎么来选择呢?若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询问证人应注意什么方法
就目前的司法环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而言,有的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不愿意在其住处或单位接受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也有一些证人不愿意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在上述地点,证人在极不情愿的心态下,难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难以保障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证人对作证地点的选择权是证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根据证人的实际情况和案件情况确定证人作证地点,在证人无异议时对证人进行取证。
而《规定》限制了侦查人员确定取证地点的权力,也剥夺了证人选择作证地点的权利。
这会使一些案件因无法在合适地点取证导致错过最佳时机,比如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地找到证人,却因取证地点不适宜而未能当场保存证言,当再次取证时,很多证人却不知所踪;对于证人病危等情况来说,因证言将随时永远灭失,这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按《规定》中的地点进行取证,而只能就地及时地对证言进行保存,以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否则,将使侦查工作困难加大,增大诉讼成本,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1、要注意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有些人是不能做证人的。
2、要注意在询问证人时,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在场。
3、要注意在询问前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案情,了解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拟定询问提纲,找准询问重点。
4、要注意询问证人应选择合适的场所。
一般情况下,应选择证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
这样做可给证人创造宽松的作证氛围。
5、要注意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严禁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
6、要注意询问证人时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正,在其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在笔录上签名、按指印。
7、要注意询问有辨别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时,要通知他的父母或监护人到场,询问的方法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
八要注意询问证人时,态度和蔼。
通过上文的分析,大家应该知道通常选择询问证人的地点都是在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其住所,一般是不会要求证人到公安局进行询问的。
另外,也要注意刑事案件的证人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的,法律中对证人的条件也是有要求,而在实际询问的过程中,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在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