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宋庄画家村案
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系列案之终审合同无效

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系列案之终审合同无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
委托代理人王立则,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画家,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潡县敬老院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14号楼142室。
委托代理人董秀梅(马海涛之妻),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潡县敬老院职工,住址同上。
上诉人李玉兰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王立则、被上诉人马海涛之委托代理人董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l2月,马海涛与其母吴淑敏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吴淑敏与其丈夫马万春在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有北房五间、西厢房三间。
马万春于2000年去世。
2002年,马海涛将北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卖与李玉兰。
因李玉兰不属于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其无权使用辛店村宅基地,故起诉请求确认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马海涛、吴淑敏同意按有关部门评估的房屋现值退还李玉兰购房价款。
后吴淑敏撤回起诉。
李玉兰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马海涛亦为居民户口,其亦无权使用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宅基地,无权要求退还房屋,且马海涛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故不同意马海涛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李玉兰系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
马海涛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马海涛应依照房产的现值对李玉兰进行补偿,房产的现值应当以评估值为准。
李玉兰应当把该房产返还给马海涛。
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审判决 画家获赔28万

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审判决画家获赔28万腾房画家获赔28万元历时近3年的通州宋庄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于画上句号,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天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农民马海涛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赔偿画家李玉兰经济损失18.5万元的判决。
加上二中院原先判赔的房屋补偿9.4万余元,李玉兰总共将获赔28万元。
依据判决,李玉兰在得到赔款的同时,也将搬出居住了7年之久的农家院。
记者了解到,此案一审判决后,画家李玉兰不服,认为评估时间点有误,应该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艺术创作)重新鉴定,且一审遗漏了搬家费及其他损失,她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过程中,经李玉兰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了价格评估。
现李玉兰认为评估结论采用的估价时间点有误、诉争房屋定性有误,导致土地评估价格过低,提出应按其使用性质重新进行鉴定。
因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且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的评估结论并无不当,故对李玉兰主张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李玉兰上诉主张由马海涛赔偿其搬家费及其不能与他人继续合作的经济损失一节,因该损失并非马海涛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且在原审法院确定马海涛应承担造成李玉兰损失的因素时已予以考虑,故李玉兰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中对当事人过错的分析正确,酌定马海涛应赔偿李玉兰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
此案在一审宣判时,法官曾指出,农民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当年明知国家禁止买卖宅基地,依然将自己的8间房屋及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画家李玉兰。
但是在卖房多年后,马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此案中,马海涛和李玉兰都存在过错,应按七三开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涉案房屋宅基地总价为26.47万元,法院按照这一价格的70%计算,确定了18.5万元的赔偿数额。
今天宣判之后,农民马海涛的妻子告诉记者“难以支付这么多赔偿款”,而李玉兰也对维持原判的结果表示了“遗憾”,她仍希望双方在案件执行阶段达成调解。
“画家村”的房产纠纷

当然 , 具体过错 的认定不能“ 一刀 《 房屋买卖协议书》 系违反法律规定 的 切” 还应在个案 中予以衡量 。 , 现在 , 有 情形 , 当属 无 效 。 的买房人明知 “ 小产权房”交 易不合
诈、 胁迫 的手段订立合 同, 损害 国家利 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的相关规定 中 益 ;、 2 恶意 串通 , 害国 家 、 损 集体 或者 可 以 找到 缘 由 。这个 纪 要 明确 , 民将 农 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建盖在农村宅基地上 的住房卖给城市 3
目的 ; 、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反 法 居 民又 起诉 要求 收 回 的 ,法 院原 则 上 4损 5违 律、 行政 法 规 的强 制 性 规定 。 将判决双方合 同无效 ,但是考虑到农
签订了《 房屋买卖协议 书》 。李某对房 独就损失赔偿 问题 向通州区法院提起 要求马某赔偿4 万元 。通州法院 8 屋进行 了改造 , 之后就在这里安 了家 。 诉讼 , 对 20 年 , 0 7 据说宋庄要开通地铁 , 这里 的 经 过 审理认 为 , 于李 某作 为买 受人 利
应 房价将随之大幅度上涨 ,村 民还能分 益 损失 的赔 偿 , 当全 面考 虑 出卖人 因 补偿所获利益 , 以及 到巨额的拆迁补偿款。村 民马某很后 土地升值或拆迁 、
悔 当初卖掉房屋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 买受人 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 判 画家李某告上法庭 ,要求李某返还房 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
屋。
决马某赔偿李某损失 l. 8 万余元 。 5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宅基地流转困境未破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张小梅北京报道北京宋庄艺术家与农民的宅基地房系列纠纷第一例案件尘埃落定。
12月17日,惟一一例进入审判程序的李玉兰案二审终审判决,法庭裁定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裁定李玉兰于判决生效90日内腾出住房。
同时,法庭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马海涛反悔,画家李玉兰可另行要求赔偿。
这是北京著名的国际艺术区宋庄画家村系列农房买卖案中一例,其他13起诉讼也已进入司法程序,而当地至少有200多名来自全国甚至国外的艺术家在这里购买了农民房屋安家,进行创作。
随着宋庄艺术区声名日盛,当地的房价同步飙升,一些早先出售农房的农民和购买农宅的画家的纠纷层出不穷。
剥离国际画家村的艺术光环,近些年,以宅基地为核心的农房和集体产权住房(“小产权”)交易从未停止,而因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屡见不鲜。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宅基地交易,但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解决城市化日益紧迫的土地需求,不仅仅是土地节约利用的问题,更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法院判决在李玉兰案中,原告马海涛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
李玉兰为城市居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
2002年7月1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诉争房屋及院落,买后花费十几万元进行整修和布置。
同时,李玉兰拿到了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
但因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2006年年底,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李玉兰拒绝。
2006年2月,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收回房子。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李玉兰系城市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李玉兰将诉争房屋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原房主按照评估价给李玉兰9.3万元补偿款。
李玉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救济

BYDOCUMENTVIEW以案说法2008年10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以信赖利益赔偿为由,判决失信农民向画家赔偿损失18万余元,意味着持续了两年多的“画家村案”将暂告一段落。
[案情回放]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并签署购房协议。
2006年年底,在房价高涨和高额拆迁补偿款传闻下,马海涛将李玉兰告上法庭,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归还房产。
2007年7月10日,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李玉兰在90天内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增加部分房价款93808元。
李玉兰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07年12月,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同时判定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2008年1月3日,李玉兰起诉马海涛,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
2008年10月20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马海涛赔偿李玉兰185290元,按法庭判决,加上第一次诉讼房屋及添附部分应赔偿的93808元,李玉兰最终应得到的房屋赔偿价格为279098元。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判定]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考虑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仅城市居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言,应认定合同有效。
主要理由在于:(1)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明文规定禁止买卖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
到目前为止,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主要相关文件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这些都只是国务院的决定、通知、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北京宋庄画家村

北京宋庄画家村紧盯李谭夫妇一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村民与画家“两大阵营”各怀心思——镇政府拟搜集房源“廉租”宋庄被逐画家昨天,记者从宋庄镇党委书记胡介报处证实,宋庄镇已经着手搜集几十套闲置房源,一旦有画家因讨房官司败诉而被驱逐,镇政府将出资廉租给被逐画家居住。
从去年10月开始,宋庄陆续有12名画家成为被告,而李谭夫妇成为败诉的第一个案例。
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将具有示范效应。
宋庄200多名画家都在观望,他们的普遍看法是,如果李谭夫妇的案子终审败诉,农民“讨房”的第一张多米诺随即被推倒,而最后推倒的可能是宋庄——这张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名片。
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一批批画家开始落户宋庄,画家的落户给宋庄带来了知名度,也带来了经济上的商机与繁荣,宋庄成为通州乃至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窗口,而通州新城规划中也把宋庄当成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一个试点。
宋庄艺术促进会是具有官方背景的与画家沟通的社团组织,该促进会助理律师饶云峰告诉记者,宋庄镇政府以前确实一直支持画家购买农民房。
因为镇政府觉得农民房和宅基地是两码事,国家法律说宅基地不许流转,但从没说地上的房子不许交易。
宋庄艺术促进会在半个月前曾经召集在宋庄买房的200多位艺术家开会,会上保证“讨房”官司不会判退,还保证不会有新的“讨房”官司重新立案。
但随着李玉兰和谭小勋夫妇一审败诉以及画家王庆松被诉案开庭,镇政府当初的意愿没有实现。
“但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出现了,镇政府和法院做了很多次沟通,但还是不理想。
”饶云峰说,镇政府为了留住画家,正在搜集闲置房源。
此举在宋庄镇党委书记胡介报处得到证实。
本报记者刘砥砺报道昨天上午,画家夫妇李玉兰和谭小勋正在起草二审的上诉材料,10天前,他们收到了通州法院宋庄法庭的一纸判决——判决他们5年前购买的农民房无效,并责令在90天内搬出目前唯一的居住地。
■接到“讨房”判决90天内搬出唯一住房“当时这所房子已经破败不堪,我们夫妻俩把这里当成了北京唯一的家,进行了好几次的装修和布置。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前言北京宋庄画家村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具有浓厚的艺术氛围和人文历史积淀。
近年来,该区域的多处农宅逐渐被开发商买下并改建为民宅,而这些农宅多数是由宋庄画家用来居住和创作的。
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这些农宅价格节节攀升,但开发商往往采用不正当手段并强行收购,引起业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最近一起在北京宋庄画家村发生的农宅交易案进行分析,并介绍案件终审宣判的情况,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背景在北京宋庄画家村附近,有一处由96岁老人郭某所有的农宅。
这处农宅建于2005年,共有6间房,占地1500多平方米。
2019年初,郭某的儿子与一名房地产销售人员联系,对外表示这处农宅可以进行交易,并承诺将房屋交由该地产销售人员负责。
该销售人员随后联系了开发商,开发商以高价购买了这处农宅。
但此事引发了宋庄画家村内多名艺术家的不满和抗议,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艺术家们随后聚集在郭某的门前抗议,要求开发商退还郭某的农宅。
案件审理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护宋庄艺术家的合法利益,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于2019年7月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审理。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该开发商在收购农宅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做出了终审宣判:撤销该交易,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这处农宅。
终审宣判意味着该案的判决结果已经正式生效,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在终审宣判之后,开发商和相应的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宋庄艺术家的合法权益,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了画家村的文化底蕴。
此外,法院还通过这一案例向全社会发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护群众权益的明确信号。
该案件的最终判决表明了法律是公正、客观的,也充分证明了法院保护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坚定态度。
农宅交易事件虽然看似只是一起普通的经济争端案件,但在此案中,相关当局应当更加重视宋庄画家村的文化底蕴和历史积淀,加强管理和监管,妥善处理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
北京宋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宋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篇一:李某与王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20XX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法学案例设计分析大赛参赛作品李某与王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城阳分校姓名:王康学号:0937101251640指导教师:栾宪恩李某与王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李某是xx市一农村村民。
20XX年村庄进行旧村改造时,村里将李某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后,给其安置了二处套二楼房。
20XX年12月,具有城镇户口的陈某看中了李某名下的一外房屋,遂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李某协商购买。
最终双方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李某将房屋以18.2万元的价格卖与陈某,陈某先行支付16.2万元购房款,剩余2万元待房屋更名过户后付清。
之后,李某将房屋交付与陈某使用。
陈某搬入居住后,要求李某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也积极办理此事,但因该处房屋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是典型的“小产权房”,当地房产处对于李某与陈某的过户请求不予受理。
李某只好找到村委会要求对房屋过户或更名,村委答复说:村委不是房屋登记机关,没有办理此类业务的权限。
另外,陈某不是本村村民,按照国家政策也不能成为本村房屋的产权人,村委拒绝为李某和陈某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找到陈某说,房屋尽管不能更名,但不影响陈某居住及行使房屋权利,要求陈某支付剩余2万元购房款。
陈某拒绝支付,并主张双方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由李某向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因购买此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整。
二、案件焦点李某与陈某签定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尽管我国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的定义尚不明确,但“小产权房”具有以下几个公认的特征,即:1、小产权房是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的住宅;2、其买受人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该类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对“小产权房”进行正确的界定,便于我们进一步分析案件焦点,得出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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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说明:此模拟法庭剧本是根据由宋庄画家村案引起的索赔案改编的,如需要更详尽的资料,可以“宋庄画家村案”为关键字进行搜索。
此剧本由我们组员共同创作,红色字体是我们设计的台词。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xx,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居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
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 我叫xx,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xx,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我叫xx,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潡县敬老院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14号楼142室。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xx,北京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2:我叫xx,北京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xx担任审判长,xx、xx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
审: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明确审:被告是否已经明确?被告:明确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原告一年多没有进行创作,造成的经济损失8.8万元,共计51.8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等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并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干部康文宝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与被告一起到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
当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
原告购买该房屋及院落后,不仅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
同时,该判决确认了被告是导致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在全面考虑被告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原告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卖争议房屋当时即明知其所出卖房屋及其宅基地禁止流转,但是为了追逐利益仍将该房屋及其宅基地出售给了原告,现在被告又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涨价,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实属有失诚信之行为。
有鉴于此,原告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和交易秩序,被告应对其背信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因出于其主要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原告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共计51.8万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xx诉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答辩人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因此也不需要赔偿被答辩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完全没任何依据的。
被答辩人是一个画家,作为知识分子,肯定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得更为透彻,而答辩人xx只是一个农民,初中教育勉强完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依然与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显然被答辩人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更多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13万元的附加物损失赔偿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针对这一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答辩人xx 向被答辩人xx给付补偿款人民币93808元,其中就包括了附加物补偿金。
3、被答辩人所求偿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对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30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我们认为被答辩人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50%以上的损失。
4、被答辩人xx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答辩人xx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承担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被答辩人8.8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因为自己无法履行与务色艺术车间的合同约定所导致的,因此答辩人完全不需要赔偿被答辩人的此项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没有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用以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5证据6证据7和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
是2002年7月1日,原告《买卖房协议书》xx与被告xx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上书:“宋庄镇辛店村xx与xx商定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卖给xx作价4.5万元整,房屋及院落以上级下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
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还有中证人康文宏及代笔人郭化勤签字,并加盖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印章。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收条一张。
是被告xx开具给原告xx的购房款收条。
其内容为:“xx于2002年7月1日收到xx购房款人民币45000元整。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
2002年7月1日契约签订后,李玉兰支付给马海涛房款45 000元,马海涛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给李玉兰。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在诉这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记载“马海涛于2 0 02年7月1日将上房五间、厢房三间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没有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2007)二中民终字第13692号民事判决书。
是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xx与x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终审判决。
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考虑到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这证明了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对于判决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所读到的判决书中的内容并不是法院确认的事实,而是法院建议性的结论,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