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宋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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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村”的房产纠纷

“画家村”的房产纠纷
自行 出让 、 让 。本 案 中 , 转 马某 将 其 自 现 了对卖房人过错的惩罚 ,也就是对 建房 屋卖 给非 本 村 成 员 的李 某 ,违 反 买房人利益 的一种保护和补偿 。
当然 , 具体过错 的认定不能“ 一刀 《 房屋买卖协议书》 系违反法律规定 的 切” 还应在个案 中予以衡量 。 , 现在 , 有 情形 , 当属 无 效 。 的买房人明知 “ 小产权房”交 易不合
诈、 胁迫 的手段订立合 同, 损害 国家利 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的相关规定 中 益 ;、 2 恶意 串通 , 害国 家 、 损 集体 或者 可 以 找到 缘 由 。这个 纪 要 明确 , 民将 农 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建盖在农村宅基地上 的住房卖给城市 3
目的 ; 、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反 法 居 民又 起诉 要求 收 回 的 ,法 院原 则 上 4损 5违 律、 行政 法 规 的强 制 性 规定 。 将判决双方合 同无效 ,但是考虑到农
签订了《 房屋买卖协议 书》 。李某对房 独就损失赔偿 问题 向通州区法院提起 要求马某赔偿4 万元 。通州法院 8 屋进行 了改造 , 之后就在这里安 了家 。 诉讼 , 对 20 年 , 0 7 据说宋庄要开通地铁 , 这里 的 经 过 审理认 为 , 于李 某作 为买 受人 利
应 房价将随之大幅度上涨 ,村 民还能分 益 损失 的赔 偿 , 当全 面考 虑 出卖人 因 补偿所获利益 , 以及 到巨额的拆迁补偿款。村 民马某很后 土地升值或拆迁 、
悔 当初卖掉房屋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 买受人 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 判 画家李某告上法庭 ,要求李某返还房 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
屋。
决马某赔偿李某损失 l. 8 万余元 。 5

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

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

《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试行)》为了配合当前北京司法机关在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继承、析产纠纷等案件中司法鉴定需要,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相关法规,针对农村私有房屋评估的特殊性,对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试行)》。

现就该指引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问题说明如下:一、评估的合法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对于宅基地原合法使用人宅基地使用权价值除通过唯一合法途径“征地拆迁”实现外,其它主要是隐含在民间非法交易中。

1.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宅基地买卖受到限制,宅基地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值,但并不能否认作为农民生产、生活重要生产资料的宅基地确实存在价值。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2.虽然宅基地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因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从而使为判定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责任而评估所涉及的“宅基地价值”成为必要。

宅基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宋庄画家村调研报告

北京宋庄画家村调研报告

北京宋庄画家村调研报告北京,多个画家村已经从鲜为人知的偏远角落日益走到了大众的眼前。

随着这些画家村名气的增长,人们趋之若鹜,也不知不觉影响和改变着画家村。

这其中,有昔日荒凉破败,今日规划有序,人声鼎沸的798,有人丁日渐兴旺依然氛围安静的宋庄,也有刚刚兴起尚未规划的草场地…画家村的发展与政府的态度、工作者的倾向、当地居民的看法以及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画家村酝酿着一笔巨大的财富,可以说,他们本身就是财富的象征。

这种高端的艺术,折射着中国未来教育的方向,随着中国人教育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当代艺术品必然越来越受青睐。

然而,画家村的未来何去何从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多次前往北京798艺术区和宋庄画家村进行探访,意图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探寻出画家村的发展趋势与模式,预测它们的未来。

【关键词】798艺术区宋庄画家村发展现状发展趋势一背景介绍(一)798艺术区的历史与现状1、798艺术区的历史."798艺术区"位于北京东北方向朝阳区大山子地区,是原国营798厂等电子工业的厂区所在地,1950年代由苏联援建、东德负责设计建造的重点工业顶目,见证了新中国工业化的历程。

798厂区的部分建筑采用现浇混凝土拱形结构,为典型的包豪斯风格的建筑,在亚洲亦属罕见。

1964年4月上级主管单位撤消了718联合厂建制,成立了706厂、707厂、718厂、797厂、798厂及751厂。

2000年12月,原700厂、706厂、707厂、718厂、797厂、798厂等六家单位整合重组为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配合大山子地区的规划改造,七星集团将部分产业迁出,为了有效利用产业迁出空余的厂房,七星集团将这部分闲置的厂房进行出租。

因为园区有序的规划、低廉的租金、前卫的建筑形式以及远离市区的地理优势,吸引了众多艺术机构及艺术家前来租用闲置厂房并进行改造,逐渐形成了集画廊、艺术工作室、文化公司、时尚店铺于一体的多元文化空间。

2008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8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8年中国十大案件1、“华南虎照”案(5435606票)2008年11月17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阳县法院对“华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龙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周正龙因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10月3日,周正龙宣称拍摄到濒危动物野生华南虎的照片引发轰动。

法院认定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手段骗取奖金2万元。

网络评论:持续了一年多的“华南虎事件”似乎尘埃落定了。

然而,由此案引发的辩论和争议却在持续进行着。

接近2008年年尾,周正龙突然抛出一份声明为自己喊冤翻案,让这一事件更显扑朔迷离。

正所谓:打不死的“周老虎”,说不得的真相。

2、杨佳袭警案(3593239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1月底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于2008年11月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杨佳于2008年7月1日上午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轻微伤。

网络评论:杨佳案之所以具有标本意义,不仅仅在于其血刃十人、六死四伤的惨烈,而是透过此案,警民关系已经成了当下社会一个不得不揭开的疮疤。

杨佳案以死刑判决终结,这个结果可以告慰无辜的逝者和伤者,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没有人是无辜者,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而且这种状态不会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

3、陈良宇腐败案(3357438票)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现判决已生效。

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此外,他在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股权转让、土地征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宅基地流转困境未破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张小梅北京报道北京宋庄艺术家与农民的宅基地房系列纠纷第一例案件尘埃落定。

12月17日,惟一一例进入审判程序的李玉兰案二审终审判决,法庭裁定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裁定李玉兰于判决生效90日内腾出住房。

同时,法庭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马海涛反悔,画家李玉兰可另行要求赔偿。

这是北京著名的国际艺术区宋庄画家村系列农房买卖案中一例,其他13起诉讼也已进入司法程序,而当地至少有200多名来自全国甚至国外的艺术家在这里购买了农民房屋安家,进行创作。

随着宋庄艺术区声名日盛,当地的房价同步飙升,一些早先出售农房的农民和购买农宅的画家的纠纷层出不穷。

剥离国际画家村的艺术光环,近些年,以宅基地为核心的农房和集体产权住房(“小产权”)交易从未停止,而因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屡见不鲜。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宅基地交易,但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解决城市化日益紧迫的土地需求,不仅仅是土地节约利用的问题,更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法院判决在李玉兰案中,原告马海涛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

李玉兰为城市居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

2002年7月1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诉争房屋及院落,买后花费十几万元进行整修和布置。

同时,李玉兰拿到了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

但因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2006年年底,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李玉兰拒绝。

2006年2月,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收回房子。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李玉兰系城市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李玉兰将诉争房屋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原房主按照评估价给李玉兰9.3万元补偿款。

李玉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北京宋庄画家村

北京宋庄画家村

北京宋庄画家村紧盯李谭夫妇一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村民与画家“两大阵营”各怀心思——镇政府拟搜集房源“廉租”宋庄被逐画家昨天,记者从宋庄镇党委书记胡介报处证实,宋庄镇已经着手搜集几十套闲置房源,一旦有画家因讨房官司败诉而被驱逐,镇政府将出资廉租给被逐画家居住。

从去年10月开始,宋庄陆续有12名画家成为被告,而李谭夫妇成为败诉的第一个案例。

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将具有示范效应。

宋庄200多名画家都在观望,他们的普遍看法是,如果李谭夫妇的案子终审败诉,农民“讨房”的第一张多米诺随即被推倒,而最后推倒的可能是宋庄——这张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名片。

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一批批画家开始落户宋庄,画家的落户给宋庄带来了知名度,也带来了经济上的商机与繁荣,宋庄成为通州乃至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窗口,而通州新城规划中也把宋庄当成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一个试点。

宋庄艺术促进会是具有官方背景的与画家沟通的社团组织,该促进会助理律师饶云峰告诉记者,宋庄镇政府以前确实一直支持画家购买农民房。

因为镇政府觉得农民房和宅基地是两码事,国家法律说宅基地不许流转,但从没说地上的房子不许交易。

宋庄艺术促进会在半个月前曾经召集在宋庄买房的200多位艺术家开会,会上保证“讨房”官司不会判退,还保证不会有新的“讨房”官司重新立案。

但随着李玉兰和谭小勋夫妇一审败诉以及画家王庆松被诉案开庭,镇政府当初的意愿没有实现。

“但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出现了,镇政府和法院做了很多次沟通,但还是不理想。

”饶云峰说,镇政府为了留住画家,正在搜集闲置房源。

此举在宋庄镇党委书记胡介报处得到证实。

本报记者刘砥砺报道昨天上午,画家夫妇李玉兰和谭小勋正在起草二审的上诉材料,10天前,他们收到了通州法院宋庄法庭的一纸判决——判决他们5年前购买的农民房无效,并责令在90天内搬出目前唯一的居住地。

■接到“讨房”判决90天内搬出唯一住房“当时这所房子已经破败不堪,我们夫妻俩把这里当成了北京唯一的家,进行了好几次的装修和布置。

赵文全等与曹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文全等与曹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文全等与曹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9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杰【审理法官】刘丽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国栋;赵文全;金艳伶;芮亚芹;曹娜【当事人】赵国栋赵文全金艳伶芮亚芹曹娜【当事人-个人】赵国栋赵文全金艳伶芮亚芹曹娜【代理律师/律所】丁小团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沙志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小团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沙志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小团林美锋沙志勇【代理律所】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国栋;赵文全;金艳伶;芮亚芹【被告】曹娜【本院观点】赵国栋、赵文全与曹娜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本案对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国栋、赵文全与曹娜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本案对此不再赘述。

现赵国栋、赵文全所述曹娜未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及其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标的房屋的问题,均不能作为否定这一买卖关系的依据。

曹娜与赵国栋、赵文全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对该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现买卖之标的房屋已进入搬迁腾退程序,房屋及土地价值明显提升,曹娜要求赵国栋、赵文全支付因买卖合同无效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参照搬迁腾退补偿协议载明的补偿款项来确定损失数额的处理正确,在充分考虑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应承担的责任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该院确定的赔偿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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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宋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篇一:李某与王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20XX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法学案例设计分析大赛参赛作品李某与王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城阳分校姓名:王康学号:0937101251640指导教师:栾宪恩李某与王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李某是xx市一农村村民。

20XX年村庄进行旧村改造时,村里将李某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后,给其安置了二处套二楼房。

20XX年12月,具有城镇户口的陈某看中了李某名下的一外房屋,遂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李某协商购买。

最终双方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李某将房屋以18.2万元的价格卖与陈某,陈某先行支付16.2万元购房款,剩余2万元待房屋更名过户后付清。

之后,李某将房屋交付与陈某使用。

陈某搬入居住后,要求李某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也积极办理此事,但因该处房屋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是典型的“小产权房”,当地房产处对于李某与陈某的过户请求不予受理。

李某只好找到村委会要求对房屋过户或更名,村委答复说:村委不是房屋登记机关,没有办理此类业务的权限。

另外,陈某不是本村村民,按照国家政策也不能成为本村房屋的产权人,村委拒绝为李某和陈某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找到陈某说,房屋尽管不能更名,但不影响陈某居住及行使房屋权利,要求陈某支付剩余2万元购房款。

陈某拒绝支付,并主张双方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由李某向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因购买此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整。

二、案件焦点李某与陈某签定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尽管我国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的定义尚不明确,但“小产权房”具有以下几个公认的特征,即:1、小产权房是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的住宅;2、其买受人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该类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对“小产权房”进行正确的界定,便于我们进一步分析案件焦点,得出正确结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

首先,“小产权房”买卖行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也就是说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作为“小产权房”买卖行为中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均限制城镇居民购买包括农村居民私有住宅和小产权房在内的农村房屋,一旦发生城镇居民购买家村房屋的行为,由于交易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

其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标的物即“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交易的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有限的流转也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和发。

目前全国的情况是:大我数小产权房开发,不但违反集体土地不得作商品住宅开发的规定,而且开发建设主体一般不具备正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资质,没有办理(从实际角度讲也不可能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商品房建设的法定手续,无法提供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文件。

因此,除少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外,当前大多数小产权房均属于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上市交易。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陈某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

首先,李某对该处房屋有完全的所有权,有权实施包括买卖在内的处分行为。

房屋落成后,按照村里的房屋分配方案,李某分得房屋后,就取得了物权。

按照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在本案所涉房屋尽管是在集体土地上所建,但必竟不是宅基地上建造的平房,李某有权对其自有房屋进行处分。

其次,陈某交了房款,并搬入该房中居住,已完成了买卖房屋的交付,陈某取得了对该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

本案中,即使房主未更名,也不影响其实际所有人的变更,因此李某与陈某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已履行完毕,实际生效。

再次,李某与陈某所签定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看具体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有效要件。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4、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或者规定,有约定的还应当符合约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虽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该通知在形式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再者,土地管理法等一些法律也都仅规定了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条款,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虽然宅基地和其上房屋紧密相关,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面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还应区别对待。

判定合同有效与否,不能一概而论,只要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符合上述四项要求,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而非当然无效。

三、参考结论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法理分析如下:第一,从立法精神看,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禁止“小产权房”上市交易。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建设部为规范房屋买卖行为,发布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这个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城市市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另外,我国20XX年7月1日新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该法律文件生效后,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废止)第87条明确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就当不予办理”。

此规定从房屋权属确定上杜绝了“小产权房”交易行为。

第二,“小产权房”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

我们知道,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的要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必然使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则进一步规定:除举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两种情况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这样,实际上严格限制了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出让或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此,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房屋所有权转让必然使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显然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要悖。

若允许“小产权房”买卖行为合法化,势必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制的混乱。

第三,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不保护“小产权房”交易行为。

关于“小产权房”交易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还很模糊,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不少人对其解读有误,认为这是以法律形式确认“小产权房”交易的合法化。

但从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并保护“小产权房”的交易行为。

例如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宋庄画家村马海涛诉李玉兰农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所作的审理及判决,均认定涉及农村宅基地或集体产权房屋交易行为无效。

其它地区法院或以判例或以内部工作意见的形式,不承认“小产权房”交易的合法化,这类情况例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村委会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除安置本村村民之外,还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这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购买,此类合同引起的纠纷,法院暂不受理”。

篇二: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上)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上)作者:徐志远何亚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农民选择定居于城镇而出售农村的房屋,而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更愿意购买农村房屋,如此形成了农村房屋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间的频繁交易现实。

相对城市商品房买卖而言,农村房屋买卖则因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土地使用及流转方面的规制,引发了大量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本文拟从纠纷的现实出发,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当前的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探寻可能的途径。

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现状当前的农村房屋交易的房屋类型主要分为:宅基地房屋与“小产权房”两大类。

宅基地房屋系村民在审批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用于住居,是典型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房屋。

根据“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虽大部分宅基地房产权未作权属登记,但村民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对附其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而“小产权房”非法律概念,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的产权无法取得像商品房一样的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书,权属保护力度相对较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甚至于农业用地上的农村房屋权属的原始取得与否,往往取决于建造者是否获得行政部门有关土地规划、建设审批。

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建造者无法基于原始建造行为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类房屋无法进行出售;而获得合法审批程序,建造者能基于原始建造行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根据我国有关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者的身份亦受到严格的限定,不具备特定身份的购房者往往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通常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在不违反“一户一宅基地”原则的情况下,不存在权属变更的障碍。

而就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宅基房或小产权房而言,买卖双方实际履行,互不反悔,便可相安无事,维持现状。

但随着农村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农村房屋升值明显,亦或可能面临征地拆迁而将获得优厚的安置待遇补偿时,出卖方出于利益驱动而反悔,向买受方索要加价,甚至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收回房屋,而由于农村房屋的买受人通常无法取得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产权难以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购房利益易受到损害。

二、当前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一)两则案例之比较:形似与神似1.案例一20XX年12月,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的画家李某因小产权房纠纷被房东(村民马某夫妇)诉上法庭,经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认定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此案判决引起媒体、学界及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使得“小产权”房成为20XX年度热度不减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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