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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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相关推荐《洞穴奇案》读后感(精选7篇)当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写一份读后感,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1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

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

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

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

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

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

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

洞穴奇案感想前八篇

洞穴奇案感想前八篇

洞穴奇案感想前八篇洞穴奇案,一部将悬疑、推理、神秘元素融为一体的精彩小说,让无数读者踏入了一场梦幻般的探险之旅。

第一篇《空山有耳》,一个神秘古洞内的秘密被裹挟在迷雾中,村民只言片语,感到充满未知的恐惧,约翰他们的探索给这个村庄带来了希望。

他们踏进古洞,揭开了洞穴新的神奇之处,在古老的宝藏、消失的少年,古怪的石碑上,他们发现了一个古老、神秘、不可思议的社区,里面有不同类型的生物,这比外界更加神奇。

最后,在一次神秘而勇敢的探索中,约翰和他的小伙伴们拯救了少年,终于得以解开谜团,而古洞也得以宁静。

第二篇《失踪的门垛》,约翰他们竟然被一个千年古洞里的神秘门垛所吸引,在这里,他们体会到了一种强大的魔力,感受到了无尽的渴望与一种迷人的诱惑。

他们无法抗拒,踏进洞穴,历经了不可想象的险境:暗影、狼群、恶魔、巨龙,他们到处寻找线索,把它们连接起来,终于明白了洞穴的真相。

原来门垛的背后,藏着的是一个古老的传说,一个禁忌的秘密,而在最后,传说得以实现,约翰他们也因此获得了荣誉。

第三篇《暗影大冒险》,约翰他们发现一个记载着古老历史的洞穴,里面有许多隐藏的秘密,但他们没有想到洞穴中所存在的暗影,深藏它们的恐惧感。

他们在不断地冒险中,将神秘的若干元素联系起来,发现了暗影真正的面目,他们还得以救出古时候被囚禁的精灵。

最后,他们重新找到了平安,洞穴的神秘也得以解开,而一切危险也无影无踪。

第四篇《巫师的城堡》,一次偶然的探索给约翰带来了一段心满意足的旅程,他们发现了一个神奇古老的城堡,里面满是激动人心的始末,可惜他们未能看到那位巫师的真实面目。

他们四处调查古老城堡的历史,经历了无数挣扎,终于发现了一个神秘的入口,里面更是有着莫名秘密,这次探索更是让他们体验到无尽的冒险,同时也拯救了其中的灵魂。

第五篇《无尽的迷宫》,在一个森林的深处,约翰等人发现了一个被诅咒的迷宫,里面充满了不知所措的恐惧感。

他们历尽危险与艰辛,终于走出了迷宫,但却发现这里掩藏着重重秘密,原来是一个神秘的古老战争,将隐藏的秘密重新开启,他们终于发现,原来迷宫是由一位古代巫师受命精心设计而成,而自己也得以逃离了危难。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以下从不同立意和角度写3篇读书的分享:1.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探索》读书分享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一本极具思想深度的法学著作——《洞穴奇案》。

这本书通过一个虚构的洞穴探险案,巧妙地引出了法律、道德、正义与人性的深刻探讨。

在书中,富勒设计了一个极端情境:五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面临食物短缺的绝境。

为了生存,他们投票决定牺牲其中一名体弱者以保存其余四人的生命。

案件被带回文明社会后,法官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与道德抉择。

从法律角度看,这无疑是一起谋杀案,应受法律制裁。

但深入思考,这些探险者在绝境中做出的选择,又似乎带着一种“必要恶”的意味。

这让我们不禁反思:当法律与人性、生存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更有趣的是,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多样性。

这启示我们,法律并非僵化的条文,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道德观念进行灵活解读与适用的工具。

《洞穴奇案》不仅是对法律的一次深度剖析,更是对人性、道德与社会正义的一次深刻探索。

它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寻找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洞穴奇案:法律、自由意志与生存哲学的碰撞》读书分享各位书友,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洞穴奇案》中法律、自由意志与生存哲学之间的微妙关系。

在这本书中,洞穴探险者的绝境求生,不仅是对生存意志的考验,更是对自由意志与法律关系的深刻探讨。

在极端环境下,探险者们做出的牺牲决定,是否可以被视为自由意志的体现?还是在绝境中的无奈之举?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体现了对自由意志的不同理解。

一些法官认为,即使在绝境中,人的选择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代表着社会秩序与公正。

而另一些法官则强调,在极端情境下,人的生存意志应高于法律,因为生存是人类的本能与最高追求。

这种讨论,实际上触及了生存哲学中的核心问题:在极端环境下,人类的价值观、道德观乃至法律体系,是否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又该如何在尊重自由意志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洞穴奇案》不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人类自由意志、生存哲学与法律关系的思想盛宴。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书里讲的是一群人被困在洞穴里的故事。

他们没有东西吃,快要饿死了。

这时候,有人提出来,咱们抽签吧,抽中的人把自己的肉给大家吃,这样也许能多活几个人。

真的有人被抽中牺牲了,其他的人靠着他的肉活了下来。

当这些人被救出来后,却面临了一个大难题。

他们到底有没有做错事呢?有人觉得他们是杀人犯,毕竟他们杀了人。

可是又有人觉得,他们是为了活下去才这么做的呀。

这就像我们在玩游戏的时候,有时候会面临很艰难的选择。

比如说,在玩大富翁游戏的时候,如果走到一个地方,必须要放弃自己一半的钱才能继续走,那我们就会很纠结,到底是放弃钱还是不走了呢。

这些被困在洞穴里的人,他们也是在极度艰难的情况下做的决定。

我觉得这个故事让我想了很多。

如果是我在那个洞穴里,我可能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也许会害怕得哭起来。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生命都是很宝贵的,不管是谁的生命都不应该被轻易夺走。

就像我们看到小动物的生命也不能随便伤害一样。

我读这本书的时候,一会儿觉得这个人说得对,一会儿又觉得那个人说得也有道理。

这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讨论问题的时候,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想法。

有的同学说应该遵守规则,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杀人。

有的同学又说,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嘛。

这本书让我知道了,很多事情并不是只有对和错那么简单。

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就像看一幅画,从正面看是一个样子,从侧面看可能又是另一个样子。

这也让我在以后遇到问题的时候,不会那么快就下结论,而是会多想想,多听听别人的意见。

洞穴观后感

洞穴观后感

洞穴观后感洞穴观后感篇一:洞穴之光观后感团日活动观后感这次团日活动,同学们集体观看了一部叫做《洞穴之光》的电视短片。

聪明的你一定能够猜出“光”在这儿的含义。

光意味着希望,意味着光明,借用编导的结束语:“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但愿这来自心灵深处的温暖之光,能融解天下父母与孩子心中的冰点,但愿这来自四面八方的希望之光,能照亮贫困村落脱贫致富前行的脚步,但愿晚间栏目的这一束洞穴之光能引来广大观众关注的目光,关注培养独生子女的问题,关注脱贫致富的问题,关注如何把我们的下一代培养成爱家庭、爱社会、爱国家、充满爱心、有责任感、有坚强意志、有出色能力的有用之材!洞穴之光、殷殷盼望!” 在观看短篇的过程中,很多学生很难相信那些贫困学生的境遇,很多同学怎么也不会相信难道真的连一之鸡都要从邻居家借吗,大冬天的怎么小孩不穿鞋子走几十里地去上学呢,在四处漏风的教室里学生怎么还能安心学习呢。

记得早先在英语书中介绍关于希望工程背景知识的时候,还有不少学生难以置信怎么200块钱就能支付一个小孩整个小学教育的开支,这也许还不及你一件新衣服的花消,也许还不及你一个月的日常开销。

值日生扫地时经常扫出整块的橡皮、崭新的尺子放在讲台上无人认领,有的学生甚至懒得弯腰拾起掉在地上的一毛或五毛的硬币,前几天听校车车上的师傅说,现在的学生不知道怎么了,丢了东西不知道着急,他们车站的认领室又积压了很多衣服,试卷还有课本,都过了一个多月了无人问津。

同学们当你再次伸手向父母索要新衣新书时,你可曾想过因为你的一时粗心给父母带来多少不便,你可曾体会父母的艰辛与不易。

那么,从现在起珍惜你的每一件物品,哪怕是一块小小的橡皮。

重视与你父母的每一次交谈,可能有时他们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在成长的过程中,长辈的指导是你受之尽的财富。

现如今的大学生大多出生于九十年代前后,你们从小接受的是新潮教育,享受的是高度的物质文明,在上一辈人的眼里,你们无比幸运,你们不要一放学就回家做家务,也摆脱了“有上顿没下顿”的贫困,你们享受的是父母亲友加倍的关怀与呵护,你们甚至可以很小就拿个手机出国旅游。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其情节的曲折、人物的丰满和故事的深刻所吸引,不禁对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情节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小说以一个充满谜团的洞穴为背景,展开了一系列扣人心弦的事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勇敢而聪明的青年,他在一次探险中偶然发现了这个洞穴,并决定探寻其中的秘密。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的离奇事件,包括神秘的失踪、古老的宝藏和诡异的声音。

在这个充满危险和未知的环境中,主人公面临着重重考验,他的勇气和智慧被不断挑战,最终他能否成功解开洞穴的秘密呢?这一切都让人无法预料,也让人对小说的情节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也是非常丰满和立体的。

主人公勇敢而聪明,他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勇气让人钦佩,而他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的冷静和果断也让人印象深刻。

另外,小说中还有一些神秘的角色,他们的出现和行为总是让人捉摸不透,这让故事的情节更加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这些人物的塑造,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这些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和人物,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描写也让我深深着迷。

作者对洞穴的描写非常生动细致,让人仿佛置身其中,感受到了洞穴的幽深和神秘。

另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细节和描写,成功地为故事增添了一些悬念和神秘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联想和想象。

这些细节的处理不仅让故事更加生动,也让读者更加沉浸其中,难以自拔。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后,我对小说中的情节、人物和细节都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这部小说不仅让我度过了一段充实的阅读时光,也让我对文学作品的魅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以后还能看到更多类似的精彩作品,让我能够继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魅力。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由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所著的小说,该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人性思考引起了我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法国一个小村庄的一个洞穴中,洞穴里有四个人:法官、神父、记者和修女。

他们在洞穴中被困了一段时间,而他们的困境所引发的思考和争议成为了整个小说的核心。

首先,小说通过四个人物的角度揭示了个体与集体、自由与约束之间的矛盾。

在洞穴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逃脱,但他们在选择行动时却常常牺牲了个人利益,为了整个群体的安全而决定等待援助的到来。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对自由与约束的思考,使我思考到底何为真正的自由,个体应该如何在集体中寻求自由。

其次,小说通过描述四个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表现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洞穴中,他们每个人都暴露出自己的弱点和矛盾,贪婪、自私、懦弱、虚伪等人性的阴暗面被无情地揭示出来。

而在他们生死关头的时刻,小说表现出了人性的真实和深刻的一面,他们愿意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表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和仁爱。

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挖掘给我带来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整个小说中,我最为震撼的是小说所提出的生命的价值。

四个被困的人,在洞穴中经历了各种痛苦和挣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而是等待着援助的到来。

他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和对未来的期许让我想起了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与坚持,同时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最后,小说以一个开放的结局收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也让我进一步思考了人性和生命的意义。

生命是一场旅程,每个人的旅程中都充满了各种选择和抉择,面对困境和困难时我们该如何抉择?人性是否真的能够克服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但是正是这些问题给予了我们面对困境和矛盾时的思考,让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前行。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哲理和思考的小说,让我不禁思索起生命和人性的意义。

通过描写四个人在困境中的选择和行为,小说提醒了我们要珍视生命、坚守信念,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篇惊悚短篇小说,它是托马斯·哈代的代表作之一。

小说中,两个小男孩偷偷地钻进了一条洞穴,结果却引发了意料之外的恐怖事件。

在阅读《洞穴奇案》之后,我深刻感受到了人类的探索精神和人性的脆弱。

我独自走在一条清幽的小路上,夕阳余晖把整个大地染成了金黄,微风吹拂,吹动着我内心已经被震撼的神经。

当我看到这本书时,我的好奇心被引起,立即把它拿出来阅读。

整篇小说通篇笼罩着一种神秘的氛围,我不由得被吸引了进去。

故事开始的时候,我被两个孩子无忧无虑的玩耍场景深深吸引了进去,在我思考他们的玩耍背后,产生了一丝微妙的不安。

但是,当两个孩子发现了那条洞穴以后,故事的氛围就变得不同了。

作者运用了各种暗示、意象、成语等修辞手法,生动的描绘了洞穴内部的画面,我仿佛置身其中,几乎感觉到了那些黑暗门洞内部的温度。

随着洞穴越来越深,我越来越不安,每一个细节都让我感受到洞穴里面的神秘。

两个孩子开始遇到越来越多的危险,而我则开始惊恐,随着故事的发展,在我内心深处激起了强烈的恐惧和紧张情绪。

此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人类探索和个体生命的思考。

在一些文学作品中,作者经常通过对自然环境和人类行为的描绘,表达对生命本质的深刻思考。

《洞穴奇案》是有关过程的小说。

通过童年游戏将女性气质和野性紧密结合,使故事情节扑朔迷离,巧妙的将人类本质的复杂性体现出来。

这也是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让读者更加深入地思考人类所面对的挑战,人类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时候,其丰富的、多样化的思考和反应方式,以及其生命力的脆弱性。

此书也对文学探究产生了启示性的影响。

通过这篇小说,我们能够思考文学创新的思维方式。

作者的胆识和创造力令人惊叹,在文学传统中,小说本身就是展现人类生命的方法。

在托马斯·哈代的笔下,他的创新思路让这篇小说成为了进一步反映儿童生命内核和人性本质的高峰。

总之,《洞穴奇案》是一篇非常好的文学作品,它给了读者极大的启发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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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观后感说到人吃人,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旧社会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

但这里要讨论的是,并不是文学修辞,而是同类相食的现实案件。

无论旧社会还是新社会,都可能遭遇涉及人吃人的法律案件,那么当法律遇到人吃人案,该怎么办?前些阵子,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案例。

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

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

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

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

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

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

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

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

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

它牵涉的问题众多,其中每一个问题都争议甚大:杜德利和斯蒂芬该被起诉吗?他们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了吗?他们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这个案件牵涉千头万绪,让人左右为难,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以各种方式解读。

为此我在老师的指导下看了一本书洞穴奇案,并查阅了相关的资料。

在这个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的基础之上,1949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

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

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所引发的诸多争议,在“洞穴探险”案中一一再现,后者所蕴含的争议更为庞杂。

在纽卡斯国的初审法院,被告被判处死刑。

被告上诉到最高法院,富勒虚拟了五位大法官就此案出具的五份不同的判决意见书: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在阅读这五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的过程中,我感觉似乎每个人的论述都有道理,但都又不能完全说服我,似乎这个案件无论如何判决都不能让人信服。

无论支持或者反对,我们都可以列举出更多的理由。

(部分文字摘自网络:)洞穴奇案案情∙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1998年,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系教授彼得•萨伯,假设此案在五十年后翻案,他再次虚拟了九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具体参见萨伯所著《洞穴奇案:九份新意见》当我在炎热的夏天,略读这十四份判决意见书时,我感到很困惑,它们到底是判决意见书还是辩护律师的意见书?它们彼此之间的观点交锋非常激烈,但都缺少那种一锤定音的力量。

这不由让人思考另一个问题:在这个价值多元、诸神纷争的的时代,主张非黑即白的刑事法律审判何以可能?法律又如何化解审判公信力的危机?洞穴奇案的五种判决法官论点阐释特鲁派尼法官应该遵照法律条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Truepenny) 文宣判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有罪,但寻求行政长官的特赦福斯特(Foster)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而不是照字面解释(回应特鲁派尼)法令或司法先例里,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从自我防卫得知,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案,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故需期望判官具有同样的智商,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及疏漏联邦所颁布的法律(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实定法裁决此案的是“自然法”案件发生在联邦领土外,没有人会认为我国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因为领土原则是假定人们在同一个群体内共存,而实定法也是建基于人们可共存的可能性之上,故此案在道德上也可如地理上脱离法律约束,案发时他们非存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无罪唐丁(Tatting) 质疑洞穴中的人何时成为自然法的管辖范围(回应福斯特)如果有人在洞穴里渡过生日,他是在生日那天还是被救那天才是真正满岁?(即指洞穴中人并未脱离社会,不属于自然法管辖范围)没有资格选用自然法(回应福斯特)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也未曾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刑法尚有其他目的(回应福斯特)(刑法的三个目的,仍需质疑)除了阻止人们犯案之外,刑法仍有“令犯人改过”及“替冤冤相报找一个出口”两种功能,况且案件仍有威慑作用,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判决是一种两难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决定却又不健全,只仅仅是推理方式合理,任何一个考虑皆被另一考虑制约(往往如此,也是我的困惑)撤出判决基恩(Keen) 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回应特鲁派尼)法官不是向最高决策人发指示,也不是考虑他做或不做什么,是应受联邦法所控制制定谋杀案的人可能并非有一个目的(回应福斯特)威慑、改过等字眼可能非存在于制法人之脑中(我们不必去揣测立法者的意图,立法者的意图不应该作为一个有力的论据,1,立法者有局限2,事实上仍是借其名义说自己的话,就像从前要借用神、天的名义说话,这会打击作为真正思考者的创造性。

应做出自己的。

判断详细论述见《规则的模范》),可能只是立法者认为谋杀是错误,应该惩罚犯事人,可能仅仅是令人没有暴力威胁生活开心一些,也有可能是古代存在人吃人的诱惑,故祖先特别禁止,总而言之,我们不知制定谋杀案的目的,因此更说不上漏洞尊重自己的岗位洞穴中的人道德上的对错问题非法官所讨论,法官遵从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而被告的确是违反了谋杀法,我们不应自行揣测造法者之意,甚至创新法,这是极度危险的此案不属于自我防卫自我防卫是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时作出攻击,明显地受害者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有罪汉迪(Handy)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这种一厢情愿真的发生会令法官陷入更窘困的局面应考虑民意百份之九十以上之大众认为被告无罪,如果此案交由陪审团仲裁,极有可能会连有罪判决的论点也被忽略。

其实无论是不起诉、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抑或是死刑特赦都是充满个人情感因素,政府是被民众,而非舆论或抽象理论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这种观点有其意义)无罪个人观点:对于四位获救者的谋杀罪名是否成立,他们是否应该被处以绞刑,我当然也很困惑。

从主观上来说四位获救者具备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条文对谋杀罪的界定。

而紧急避险在此是否适用呢?我国刑法对紧急避险是这样定义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因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

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四位获救者为使自己继续存活下去,避免危险,杀害并吃掉了一个同伴,但问题是,被吃掉的同伴的生命权就真的小于四位获救者的生命权吗?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4不一定会大于1。

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力,大多数人的生命并不比个体的生命更珍贵,法律正是为了平等和正义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四位获救者罪名成立,应该为他们的作为付出代价。

但人性应该顺应自然,法律不应超出这个范围而过于苛求实施对象。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四位获救者在绝境之中,出于求生的本能吃掉了同伴。

试问一下判决此案的法官,在同样的处境下会做出怎样的选择;任何一个有自制力有道德感的常人在此情境下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惩戒性,对世人有警示作用:你看如果你这么做了就会受到这样的制裁和惩罚,看你还敢不敢。

但在此案中,如果判决获救者谋杀罪名成立,我看不出来有任何警示作用。

如不幸的再次发生这么极端的事故,被困者是否会考虑此案的判决结果而决定活活饿死?这样来看,应判决四位获救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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