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发[1996]86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9.13
【实施日期】1996.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86号)
现将《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13日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的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京司发[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09]189号)局机关各处室: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市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现将晋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就本次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晋升工作原则晋升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晋升职级范围及职数本次晋升非领导职务职级的范围为调研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选升调研员6名;晋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为准。
三、基本条件(一)选升调研员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显著。
2、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能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胜任此职务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4、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公平竞争,制定了一系列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岗位空缺的发布和申请1. 当出现非领导职位的空缺时,人力资源部门将发布职位需求,并在公司内部广泛宣传。
2. 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都有权利申请空缺职位。
3. 申请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详细说明自己的工作经历、资格和能力。
4. 申请截止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二、岗位空缺的选拔和评估1.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申请表格中的信息筛选合适的申请者,并进行初步面试。
2. 初步面试后,人力资源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进行综合面试。
3. 面试时,将充分考察申请者的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的能力。
4. 面试中将采用评分制度,根据不同的评分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三、岗位配备的确定1. 综合面试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最佳候选人。
2. 最佳候选人将进行终审,并得到上级主管的最终批准。
3. 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与最佳候选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其他申请者。
四、内部培训和交接1. 在新任职者上岗前,人力资源部门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其熟悉职责和业务流程。
2. 部门主管和原岗位员工将配合新任职者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接工作。
3. 新任职者在岗位上表现出色后,将进行正式的岗位交接,原岗位员工将正式离职。
五、期间评估和调整1. 新任职者上岗后的三个月内,人力资源部门将对其进行期间评估。
2. 如果新任职者表现不佳或与团队配合不良,则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解雇。
3. 如果新任职者表现出色,则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六、公布与申诉1. 人力资源部门将公布岗位空缺的结果,并向所有申请者解释评选过程和结果。
2. 如果有其他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3. 人力资源部门将对申诉进行调查,给予相应回复并做出合理解释。
以上是我们公司的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旨在确保岗位空缺的公平竞争和选出最佳人选。
公务员级别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级别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公务员级别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相关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原则规定。
⼀、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但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相⽐发⽣了较⼤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
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类是实⾏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各级政府的组成⼈员。
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根据宪法和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这⼀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民法院院长、最⾼⼈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民检察院检察长、最⾼⼈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各级⼈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各级⼈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31•【字号】市政发[1995]30号•【施行日期】199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1995)30号1995年7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对于建立激励竞争机制,通过公平竞争,选贤任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本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由陈广文(市委副书记)同志任组长,张百发(常务副市长)、杨朝仕(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云厚(市人事局局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韩铁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超纲(市人事局副局长)、姚万义(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晓明(市财政局副局长)、仇章建(市体改委副主任)、常守连(市编办副主任)、姚富景(市委机关工委副书记)、陈显良(市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等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主任由高云厚同志兼任。
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在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以及变相增加工资等。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

xxx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为处室不同专长人员拓宽成长发展空间,鼓励职能处室精干队伍,增强竞争意识,参照公司目前的领导职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特设置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系列与营销人员职务系列。
二、非领导职务系列设置原则根据所从事岗位工作性质,非领导职务暂划分为三个系列:即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营销系列。
1、管理系列范围:系指以主要从事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包括党群部门)。
2、专业技术系列范围:系指主要从事设计、产品开发、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文教卫生为主要职责的岗位。
3、营销系列范围:公司内部系主要从事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的岗位。
三、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与称谓:非领导职务职级由高至低分为:l、管理系列: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三级科员、四级科员、科员、助理科员、办事员十个职级。
2、专业技术系列: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四级专家、高级主任师、主任师、副主任师、一级师、二级师、三级师、四级师、一级助理师、二级助理师、三级助理师、员十五个职级。
3、营销系列:一级营销专家、二级营销专家、三级营销专家、四级营销专家、高级主任营销师、主任营销师、副主任营销师、一级营销师、二级营销师、三级营销师、四级营销师、一级助理营销师、二级助理营销师、三级助理营销师、营销员十五个职级。
4、非领导职务各系列与领导职务系列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一)比例设置原则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责任大小、管理幅度和对公司效益的关联程度,对职能处室和二级厂科室各职务系列职级设置不同比例,以增强工作人员竞争意识。
(二)设置比例1、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副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高级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数的50%。
二级厂科室一般不设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精神,结合湖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结合人员过渡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依据领导职务的职数按规定比例确定,不得突破。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职务名称应规范。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二)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二)助理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三)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副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五)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六)办事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2008年12月31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78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8年12月22日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县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市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七条区县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乡镇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不设科的区县机关,科级非领导职数最高不超过本部门科级以下人数的60%。
第八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条新录用公务员确定职务,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转发通知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 2008年12月31 日印发
(政府OA网普发,纸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