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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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是指在人事管理上,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是并行不悖的。

具体来说,职务是指公务员担任的具体工作岗位,是对公务员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的描述;而职级是对公务员个人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是对公务员工作水平和职业发展的衡量。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旨在建立一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人事管理体制,使公务员的晋升和提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个人能力。

通过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机制,公务员可以在工作岗位上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才能,同时也能更好地体现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是相互独立的,职务的变更可以不影响职级的评定。

这意味着,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职务,而不会受到职级的制约。

同时,公务员在担任不同职务时,可以通过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改善工作绩效,来提升自己的职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也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晋升提出了要求。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晋升应该以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工作经验、学历和职业素质等方面因素。

这意味着,公务员在选拔、任用和晋升中,除了需要具备必要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背景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和能力测试等方式,证明自己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和潜力。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机制,可以使公务员的工作岗位更加适应实际需要,同时也可以激励公务员积极主动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在这一机制下,公务员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是一项符合现代人事管理原则的制度安排。

通过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明确晋升标准
明确职级晋升的标准和条件,使公务员能够更 加清晰地了解晋升途径和要求,从而更加积极 地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促进职务与职级衔接
通过并行制度的实施,促进职务与职级的衔接 ,使公务员能够在职务和职级上得到均衡发展 ,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02
并行制度的设计与安排
职务与职级的划分与定义
职务序列
国内相关案例介绍与分析
实施过程
深圳市针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特点,设 立了专门的职级晋升标准和程序,以工作 实绩和业务能力为主要评价依据。
成效评估
深圳市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行 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得到了拓 展,有效提高了其工作积极性和公共服务 水平。
国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经验一
美国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和标准。
评价机制
建立评价机制,包括上级评价、 同事评价、群众评价等,以全面 了解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奖惩机制
根据考核和评价结果,建立奖惩机 制,包括奖励、处罚、晋升、降级 等,以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升 素质。
03
并行制度的实施步骤与时 间表
前期准备阶段
制定实施方案
制定详细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 并行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改革 的目标、内容、时间表和实施
VS
提升治理能力
并行制度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政府 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治理环境,从 而提升治理能力。
06
相关案例与经验借鉴
国内相关案例介绍与分析
案例一
四川省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背景介绍பைடு நூலகம்
四川省在2013年开始试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解决公务员晋升通道狭窄的问题。
实施过程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管理成为构建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设立、调整和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有效运转,我国制定了《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以便加深对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的了解。

一、规定背景及目的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管理体系,以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艰苦奋斗。

通过规范职务职级设置、调整和晋升机制,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专业水平,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

二、职务职级的设立和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岗位必要性、实际需要、能力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和设置。

首先,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薪酬制度及人力资源规划,确定不同职级之间的差异性和梯度。

其次,结合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需求,设立相应的职务职级分类和级别划分。

最后,根据职务职级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评价、晋升和奖惩机制。

三、职级晋升和评价标准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应当按照职务职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晋升考核应当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晋升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业绩:公务员需要在岗位上展现出突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如完成重要任务、解决复杂问题等。

2. 能力素质:公务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等,以适应工作中的挑战。

3. 健康状况:公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能够承受工作压力和履行工作职责。

4. 廉洁自律:公务员要秉持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律法规,对不正之风说“不”。

四、职务职级的管理和运用为了使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职务职级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内部交流和共享,为公务员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和平台。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并行使用。

职务是指某一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权责和职责的职位名称;职级是指公务员在行政、技术、专业等方面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待遇的等级。

按照国家行政机构的管理体系,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应当是联动关系,即职务和职级应当相互关联、相互配合。

对于一些需要更高职务和职级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职务和提升职级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发展需要和组织管理需要。

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并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按照职务和职级相互配合原则,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应当相互
衔接、相互配合。

2.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应当根据公务员的资历、能力和工作表现
等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评定。

3.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评定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来确定,确保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是合理、公正、公平的。

4.对于职务和职级不符或者不匹配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并进
行合理的安排。

总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公务员资源,实现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通过合理的职务和
职级激励机制,公务员队伍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位分类制度(一)职位分类的含义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

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

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

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

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

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

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

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

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

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

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

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

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
1.职务职级并行是指在公务员职务表定级的基础上,赋予公务
员职务职级,以实现公务员的管理与评价个股的一种制度安排。

2.根据公务员的职务表,职务被划分为多个等级,如一级、二
级等,每个等级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定级。

3.同时,公务员的职务还可以划分为职级,职级是根据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等因素进行评定的。

4.公务员的职级一般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

初级是
指具备基本工作能力和基本工作经验的公务员;中级是指具备较高工作能力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公务员;高级是指具备较高工作能力和丰富工作经验,并且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成绩的公务员。

5.职务和职级的并行,既体现了公务员的职务层次,也反映了
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

6.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有利于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和素质,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公务员队伍的和谐和稳定。

7.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8.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应当公开透明,让公务员了解自
己的职务职级并明确努力方向。

9.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应当具有科学性和灵活性,既保
证公务员的晋升和发展,又保证公务员的工作稳定和持续能力。

10.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应当与公务员选拔、任免和考
核机制相结合,形成相互促进的管理模式。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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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是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有 助于激励公务员晋升,培养公务员的专业素质,推动政府机 构的变革升级,提升政府的效能等。
● 02
第2章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
职务与职级的概念
公务员的职务指的是工作任务的性质、范围和等级,而职级 指的是在组织机构中的等级或级别。
职务职级划分原则
02 激发工作动力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实施细则可以创造更多的晋升 机会,激发公务员的工作动力
03 提高工作效率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实施细则可以让公务员在不同 职务职级之间进行流动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实施细则的影响
公务员本人
提高职业发展空间 增强竞争力 提高薪资水平
政府机关
优化人事资源配置 提高工作效率 激发工作动力
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健全绩效考核制度 充分发挥考核评估的作用 促进公务员素质的全面提高
职务职级并行实施的 意义
01 职务与职级相对应
不同职务与职级对应关系,实现职务晋升和职级晋 升同步
02 激励充分
公务员更有晋升的激励,培养专业素质同样重要
03 晋升渠道拓宽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拓宽晋升途径制度
明确职责、权利和 义务
加强监管措施
确保制度执行和效 果评估
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培训、考核和 评价
职务职级管理措施
制定职务职级 管理规定
明确职务职级设置 和晋升条件
加强职务职级 信息管理
完善电子档案和信 息共享
加强职务职级 晋升监管和考

确保公平、公正、 公开
职务职级管理效果
职务职级并行实施的优势
提高激励机制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职工,担负着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我国特别制定了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一、职务类别和职级分类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

领导职务包括机关、单位的正职(主任、处长等)和副职(副主任、副处长等),非领导职务则是指普通公务员职务。

职务等级则根据职责、岗位要求、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进行分类,并分为一至十五级。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主要基于绩效考核和资格评审。

绩效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成果、工作能力等方面。

资格评审则是根据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要求、培训学习情况、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评定。

三、职务职级晋升的条件和程序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资格条件,包括年龄要求、学历要求、工作经验等。

其次是任职条件,即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岗位经历。

最后是能力条件,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个人的申报阶段,公务员通过填写申报表和提交相关材料来申请晋升。

然后是组织的初审和资格审核阶段,由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公务员的申报资格。

接下来是考核评价阶段,单位通过组织内部考试、考察调研、个人述职等方式对公务员进行考核评价。

最后是决策和公示阶段,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确定公务员的晋升职务职级,并向社会公示。

四、职务职级调整和降级处罚除了晋升,公务员的职务职级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进行调整。

职务职级调整是指由于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自身的要求,对公务员的职务职级进行合理调整。

职务降级处罚则是对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即根据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和性质,将其职务职级降低一定级别。

五、职务职级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的确立和执行,可以实现公务员队伍的分类管理,提升绩效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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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职务确定第十四条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第十六条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

第四章级别确定第十七条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八条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

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置、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职务与级别对应表》国家级正职:**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央纪委常委,**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所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原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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