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_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_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宁政发[2013]28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宁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6日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地下空间是转型时期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十三五”期间,南京市高度重视地下空间有关工作,取得了多项突破。
其中,地下空间开发容量达国内领先水平,新街口地下城雏形初显,江北新区核心区启动建设,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已下探至地下68米,综合管理和规划编制等多个体系已初步建成,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等多项工作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地下空间发展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第三,地下空间已成为展示南京城市发展的名片。
(一)开发利用情况1.地下空间规模快速增长。
规模总量处全省第一、国内领先水平,截至“十三五”期末,南京全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为7190万平方米,人均地下空间开发面积达7.7平方米,规模总量居全国前列。
“十三五”期间,南京市新增地下空间规模总量约3400万平方米,年均新增地下空间开发规模达6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增长迅速。
2.地下空间格局初步显现。
“十三五”期间,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升了新街口、河西中部、南京南站及江北新区核心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强度,成为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区域。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8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4月14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宁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价服〔2016〕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苏人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有关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廊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保护长江经济带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强化规划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立足长远,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宏观统筹、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目标、适建区域、系统布局,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9号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南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南京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58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区域和城镇,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深化与上海、杭州等长三角中心城市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南京与周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7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52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5月3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函〔2024〕136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3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南京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东部产业创新中心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等功能,融入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南京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南京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9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6.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96.6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92.53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59.1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0.19
•【字号】苏建规〔2017〕499号
•【施行日期】2017.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2017〕499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赵雷
联系电话:025-51868853,51868542(传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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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规划通讯
CHENGSHI GUIHUA TONGXUN 2005.13
行业信息
本刊讯 日前出台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一个好办法:南京老城中心区地面道路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被视为地下空间利用准绳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认为,拥挤的城市空间、交通堵塞、环境恶化、土地资源匮乏等问题愈来愈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难题,而向地下要空间已成为改
善城市功能、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
规划提出,除了大量的楼宇小面积地下室外,南京近期主要开发建设新街口、鼓楼、河西、湖南路、南京火车站5个中心地区的大面积地下街区,初步形成以地下街为主的5个中心的总体布局。
此
外,还要结合地区开发速度,择机开发建设下关(热河南路)、金城厂地区的地下空间。
而在远期,还要增加夫子庙、安德门、中保村、上新河、河西南部中心、孝陵卫等地区地下空间。
此外,还要开发主城外围的浦口、仙林、东山、火车南站等地地下空间。
《规划》提出了“串联”地下空间的概念:在近
期(2010年前)将依托地铁1号线、2号线的建设,对新街口、河西、山西路、夫子庙、鼓楼、南京火车站六大重点区域地下资源进行整合、新建,形成14条地下街区,构成南京地下空间的基本框架。
而在远期,南京主城的所有地下空间将通过7条地铁线全部连通。
规划方面的专家日前笑称:“就是要不出地面,吃好玩遍整个南京城。
”
日前公示的规划还提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能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地下道路”将会在将来和南京市民见面。
规划称,南京将加快进行城市立体化交通的研究,为远景建设地下道路创造条件。
同时,当老城中心区地面交通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从规划部门获悉,目前南京初步完成了第一条地下道路的规划工作。
(安静)本刊讯 枣阳市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经拉开序幕,在日前举行的枣阳市总体规划修编动员会上,市城建、水利、环保等30多个部门就这一议题展开了商讨。
据了解,枣阳市上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自1996年已沿用至今,这期间,枣阳市先后完成了香港广场、火车站广场、垃圾处理厂、朝阳公园等一大批重要项目的建设和选址,完成了东环路建设、沿河路建设、书院街改造等一大批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工程,扩大了城市规模、完善了城市功能,但随着城市发展的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城市建设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原有城市规划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布局需要调整。
新一轮的枣阳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从2005年3月开始,今年年底前结束,历时9个多月,共分为现状调研、规划纲要、规划评审、规划成果四个阶段,目前正处于前期准备阶段。
(覃建成 夏楚云)本刊讯 涉及山东省济南、青岛等8个城市、22个县级市的《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近日通过了专家评审,“T型制造业轴线”及“六个产业集聚带”被列入半岛产业空间发展重点。
根据规划,山东半岛城市群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体现在两个主要方向上:胶济铁路沿线和沿海产业带沿线。
胶济铁路沿线包括济南、淄博、潍坊和青岛,沿海产业带沿线包括日照、青岛、威海和烟台。
这两条交通和产业相对集中的沿线,一条东西向,一条南北向,集聚了山东半岛绝大多数的产业。
通过两条沿线上产业的发展,打造半岛城市群的核心制造业轴线,提升半岛城市群的整体产业竞争力,成为参与日韩产业的协作的主体。
规划还提出了六大产业集聚带,即东营-淄博石化和医药产业带;济南电子信息产业带;青岛-日照家电制造产业带;烟台-威海汽车制造产业带;潍坊-即墨纺织服装产业带;日照-青岛-威海-烟台海洋产业带。
(陆伟)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评审枣阳市将重新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出台《南京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