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码头仓库费率

捣箱费 12.40元/计费吨*2次+4次搬移 拆装箱费、货物进仓卸车费按计费吨择大计收,需动用叉车准(外贸部分)
1、堆存费 2、搬移费 3、开箱查验费 4、查验拆箱费 5、场内拆箱费 口 6、冷藏箱预冷费 冷藏箱制冷费 费 7、港务费 8、港建费 收 9、提箱费 11、装车费 进 12、拼箱费 13、仓储费 1、堆存费 2、搬移费 3、开箱查验费 4、查验拆箱费 5、场内装箱费 口 6、冷藏箱预冷费 冷藏箱制冷费 费 7、港务费 8、港建费 收 9、提箱费 10、理货费 11、卸车费 出 12、仓储费 备 注 20’F 40’F 4.50元/天 9.00元/天 49.50元/次 74.30元/次 前10天免费,后每5天收一次搬移费 20元(开箱费)+实际搬移次数 20元(开箱费)+实际搬移次数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200.00元/天(按8折计费160元/天) 280.00元/天(按8折计费224元/天) 120.00元/天(按8折计费96元/天) 160.00元/天(按8折计费128元/天) 40元/箱 80元/箱 64元/箱 96元/箱 70元/箱 75元/箱 5.00元/吨/立方 5.00元/吨 /立方 计收整票提单基本费用之后入仓,再按分票提货收拼箱包干费(90元/2.5个计 费吨内,150元/2.6-5.5个计费吨内,200元/5.6个计费吨以上) 0.60元/立方/天 超出1个月收取翻堆费5元/立方/月 3.00元/天 6.00元/天 免费堆存3天,第四天开始收费 49.50元/次 74.30元/次 前10天免费,后每5天收一次搬移费 实际搬移次数 实际搬移次数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200.00元/天(按8折计费160元/天) 280.00元/天(按8折计费224元/天) 120.00元/天(按8折计费96元/天) 160.00元/天(按8折计费128元/天) 20元/箱 40元/箱 64元/箱 96元/箱 70元/箱 75元/箱 37.5元+30元/箱(交通费) 70元+30元/箱(交通费) 5.00元/吨/立方 5.00元/吨 /立方 免7天,第八天起算每天0.6元/计费吨,超出1个月收取翻堆费5元/立方/月
上海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

41天以上
20DC
免费
35
70
140
40DC/HC
免费
70
140
280
冷藏箱
1—4天
5—10天
11—20天
21天以上
20RF
免费
140
245
490
40RF
免费
280
490
980
框架箱
1—7天
8—15天
16—40天
41天以上
20FR
免费
66.4
124.5
249
40FR
免费
132.8
249
498
41天以上
20HG
免费
66.4
124.5
249
40HG
免费
132.8
249
498
日本各港集装箱延滞费(DEMURRAGE & DETENTION)收费标准
DEMURRAGE延迟提柜日期
干柜
冷箱、开顶箱、框架箱
20DC
40DC
20'
40'
第一期(自货柜进储货柜场次日起)
5天内免费(不含假日)
3天内免费(不含假日)
41天以上
20DC
免费
41.5
83
166
40DC
免费
83
166
3பைடு நூலகம்2
高箱
1—7天
8—15天
16—40天
41天以上
40HC
免费
116.2
207.5
415
冷藏箱
1—4天
5—10天
11—20天
21天以上
最新港口公司收费标准

港口公司暂行收费标准(2014.6.26)一、港杂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吨)按各货种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的50%下调港杂费收费标准。
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其中盐、水泥、化肥、水渣、矿渣粉粮食、农药、砂土、石灰粉(具体货种以还是机构最新规定为准)港建费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港建费免征。
二、船舶收费标准(一)船舶港使费船舶靠泊通用码头产生的停泊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等港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二)内贸船舶服务费船舶进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0.5%收取;船舶出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1%收取。
注:1、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载重(货)吨(船舶载重吨与预报载货吨择大)×运费单价,不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实际载货吨×运费单价;2、运费单价按照单船航次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费或船务公司海运费指导价执行。
三、堆存费收费标准(一)散货堆存费收取标准1、2013年4月1日前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第41天起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2、2013年4月1日后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6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3、除铁矿石、焦煤以外的散货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4、铁矿石集港装船,自进入堆场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5、水渣集港装船,自进入堆场之日起,免堆期30天,第3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6、水泥熟料、散装碱(入集装箱)集港装船,自进入堆场之日起,免堆期30天,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有关经营服务企业:根据上海市外经贸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经贸口岸 [2003]804号),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加强对集装箱疏港的管理,规范疏运收费行为,现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二、集装箱疏运收费标准上海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二○○三年十二月八日附件一: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的疏运是指按《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
本市承接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服务的收费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集装箱疏运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在规定的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三条计费单位及办法一、集装箱以箱为单位,以20英尺标准箱和40英尺标准箱为计算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1计费吨为计算起点,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
五、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
六、对疏运的集装箱,港方应开具疏港单并根据进口舱单提供的内容,注明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港方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装卸包干费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425.50 空箱 294.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67.90 冷藏重箱 467.90 元/箱 冷藏空箱 324.1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638.30 空箱 441.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702.00 冷藏重箱 702.00 冷藏空箱 486.10 港口建设费 20英尺 80.00 元/箱 40英尺 120.00 货物港务费 2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40.00 商品箱 出口:20.00 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80.00 商品箱 出口:40.00 元/箱 2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80.00 箱、冷藏箱 出口:40.00 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160.00 箱、冷藏箱 出口:80.00 装卸、搬移、翻装费(空重箱同价)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9.50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元/每箱次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53.70 、翻装费 冷藏箱 53.70 第 1 页
收 费 项 目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详见《港口收费规 74.3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则(外贸部份)》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元/每箱次 82.50 (交通部令2001年 冷藏箱 82.50 第11号) 一般货物 12.40 冷藏货物(二级危险货物) 元/每计费吨 13.50 拆、装箱包干费 一级危险货物 18.60 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 铁路线使用费 20英尺(重箱/空箱) 4.10/1.40 元/每箱次 40英尺(重箱/空箱) 8.00/2.70 货车取送费 20英尺(重箱/空箱) 6.00/3.60 元/每箱千米 40英尺(重箱/空箱) 12.00/7.20 详见上海市物价局 20英尺 装载普通货物的集装箱 4.00 、上海市港口管理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80 堆存费 局《关于发布<上海 40英尺 装载普通货物的集装箱 8.00 港外贸进口集装箱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9.60 元/箱天 疏运收费管理暂行 20英尺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0.00 规定>的通知》(沪 喷淋费 40英尺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80.00 价公[2003]021号) 20英尺 冷藏箱 75.00 制冷费 40英尺 冷藏箱 150.00 1、上海港港区其他作业收费按交通部颁2001年颁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规定执行。 2、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装卸包干费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标准基础上上浮9.8%。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翻装费
仓储收费标准

保税仓库收费标准1、仓储费用:(1)¥1.5/天/吨/立方;(2)货物存放保税仓超过60天,增收20%,费用为¥1.8/天/吨/立方;(3)货物存放保税仓超过6个月,增收50%,费用为¥2.25/天/吨/立方。
2、装卸费用:¥25/吨/立方3、分批出库理货费:¥200/次4、返工费:换包装1元/箱改唛1元/箱5、每年6月-9月葡萄酒恒温费用:¥200/天/批次出口监管仓库收费标准1、堆存费:免5天仓租,从送货当日起计算,第6天-13天,¥1.5/立方/天,第14天-30天,¥2/立方/天,30天以上:¥3/立方/天2、进仓费:¥10/立方米(不足1立方按1立方计算)3、打单费:¥20/单4、包干费:散货:¥20/立方米整柜:¥500/20’,¥800/40’, ¥1000/40HQ’5、其他费用:(1)贴唛费:¥1/件(2)换包装费:¥5/件(包装由货主提供)(3)捆扎费:¥1/件(4)查验服务费:¥200(5)打托费:由仓库提供免熏蒸托盘:¥150/托由仓库提供塑料托盘:¥260/托客户提供托盘:¥60/托加缠绕膜:¥30/托(6)分唛费:如需按唛头分货,2个唛头(含)以上,¥50/唛头(7)送货/装柜时间在20:00-6:00,加收50%的夜间操作费(8)单件单边尺寸超过2米,加收¥50/件(9)玻璃、陶瓷、大理石等怕压易碎物品,每柜加收¥200保税仓库收费简表费用项目收费金额仓储费1.5元/立方吨/天入仓费20元/立方吨出仓费20元/立方吨单证费125元/票其他服务费协商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港口堆存费计费模式探讨

港口堆存费计费模式探讨1 前言随着计算机信息化在港口的日益普及,繁重的堆存费手工计费逐渐实现了计算机自动计费,但通过调查得知,由于堆存费计算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堆存费中的一些特殊情景依然使用手工台账作为补充,堆存费始终没有摆脱彻底手工的状态,这是商务人员的遗憾。
本文对堆存费日结、出港结两种常见计费模式进行了探讨,并对特殊的月结、溢吨、盘盈盘亏等情景的信息化方法进行了探讨。
2 名词解释2.1 名词解释货物批次号:货物批次号是货物在港口的唯一编号。
形成货物批次号的原则是货物名称、规格、原始货主所形成的最基础数据的组合。
比如A货主需要拉运大米、大豆两种袋装货物进出港,大米和大豆的计费费率相同,货主也不要分别堆放,此时可以以A货主、粮食、袋装为依据建立货物批次号。
但是,如果货主提出大米和大豆要分别堆放,且出货的时候分别出港,那么,就要按照A货主、大米、袋装和A货主、大豆、袋装为原则建立两个货物批次号。
货权转让:如果A货主的货物通过产权交易转给了B货主,我们就认为该货物发生了货权转让过程,转让以后,A货主在港口的货物的实际货主变为了B,A货主不在是货物的真正货主。
在发生货权转让以后,一个批次的货物允许有多个货主,但是每一个货主仅仅有权支配自己的货物。
货主:货物的真正拥有者。
如果是转让的货物,则本文所指货主为转让以后的货主。
堆存费费率区间:堆存费的计费一般情况下是分段计费,比如前4天免堆,后面5天0.1元,再往后每天0.15元。
这种分段计费的方所所对应的堆存费费率称之为费率区间。
上述费率区间可以使用下表表示费率表:序号费率堆存天数( >= ) 堆存天数( < )1 0 1 42 0.1 5 93 0.15 10第一行表示堆存天数大于等于1天且小于4天的时候,费率按照0元计算,即免堆存费;第二行表示,在堆存天大于等于5天且小于第9天的时候,费率为0.1元;最后一行表示如果货物堆存天数在第10天及以后,堆存费率全部按照0.15元计算。
交通部关于调整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费率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调整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91]交运字33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5.17
【实施日期】1991.05.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调整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费率的通知
(1991年5月17日(91)交运字334号)
上海港务局:
根据部(91)交运字175号《关于调整外贸船舶和货物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中上海港费率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费率见附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上海港费率表
(1)(公路中转方式)单位:元/箱
注:1.进口箱超过12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2.出口箱超过8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3.返回空箱不回本码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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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上港集团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一)集装箱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1、上述收费标准按不同业务类型分不同阶段实施:
(1)“外贸出口集装箱指定进栈包干费”标准的调整时间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2)“出口预进栈箱”标准的调整时间已于2016年1月28日起执行;
(3)集装箱中涉及“危险品”集装箱标准的调整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2、夏季高温对应时间段为每年的6月15日至10月15日。
3、冷藏重箱的制冷费及危险重箱对应的夏季高温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
4、45英尺、48英尺、53英尺集装箱费用,在40英尺集装箱费率基础上分别加收25%、35%、50%。
5、内贸集装箱在上述费用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二)货物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2、夏季高温对应时间段为每年的6月15日至10月15日。
3、冷藏重箱的制冷费及危险重箱对应的夏季高温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
4、堆放堆场的货物,使用港口垫盖物料的,按仓库费率计收。
5、根据货物性质,堆存保管费将给予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