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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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摘要:长期以来,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许多法学家门有各自不同的说法。

本论文在前人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普通法和衡平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来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联系;区别;历史背景;条件;一.普通法与衡平法兴起历史概况普通法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就像一棵树的成长过程,从树苗到大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的普通法从萌芽到最终的确立也同样如此,就像密尔松所说的:“所有的变化都是在不知不觉地进行的”。

自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政府英国后,诺曼人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为了缓和与当地人的矛盾,保留了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是并不是完全的自治,地方的在涉及征税和涉及税务的诉讼上收到国库专员的监督,国库专员在办案时,根据当地的习惯法和不与国王的立法相抵触的惯例,这些专员的的判决案例就成为后面普通法建立的重要来源。

国库专员们在不断的交流中,逐渐对于某一些判决形成了共识。

英国的第二任国王亨利一世上位后,着手推进王室法庭的专业化,推行巡回法庭制度,各个地区的司法事物由巡回法官来负责处理。

以共识的判例为基础,在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进下,便逐渐形成了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先后发展起来的两个法律事物,衡平法是为了克服衡平法的僵化应运而生的。

衡平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普通法的僵化、大法官的救济以及教皇革命对衡平法的兴起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具体在后面有论述。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完美的搭档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很多法学家有不同的见解。

我觉得普通法与衡平法更像是两个“朋友”,他们并没有许多人想象的那么对立。

比如,梅兰特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比作是“文本”和“注释”之间的关系。

英国法学家韦尔也说过:“衡平法仿佛是对一座很古老的法律大厦的修饰和增建,这些添加部分在风格上显然不同于原先的建筑,而且即使这座大厦已统一管理了几十年来,但如果不经常讲原先的结构,也就无法说明这些添加部分,它们绝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单位。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

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的定义衡平法(Equity)是指在法律上对公正与公平的追求,以弥补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它是一种基于道义、公正和良心观念的司法原则,旨在通过灵活适用法律规则,解决特定案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

衡平法起源于英国,最早是由国王任命的大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判断来解决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衡平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于普通法体系之外的特殊司法制度。

2. 重要性衡平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2.1 补充普通法普通法主要依赖先例和判例来解决案件,但有时候这些规则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这时候,衡平法就发挥了作用,通过灵活运用道义、公正和良心等原则来填补普通法无法解决问题的空白。

2.2 弥补不公正情况由于普通法受限于规则和先例,有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衡平法则可以通过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来纠正普通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结果。

2.3 保护弱势群体衡平法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特别关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当普通法难以提供足够保护时,衡平法可以通过考虑社会公平和道义原则,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

3. 衡平法的原则衡平法有以下几个关键原则:3.1 平等原则衡平法要求对待相同情况下的人应该给予相同待遇。

这意味着在类似案件中,类似情况下的人应该受到相同对待,而不受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3.2 公正原则公正是衡平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审判者在处理案件时要秉持公正、公平和道义,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合理判断。

3.3 灵活性原则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更加灵活。

它不受固定规则和先例的束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法律规则,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目标。

3.4 救济原则衡平法强调司法制度的救济功能。

当普通法无法提供合理救济时,衡平法可以通过灵活运用原则和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救济机会。

4. 衡平法的应用衡平法在各个司法系统中都有一定程度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4.1 不正当得利案件衡平法可以在不正当得利案件中发挥作用。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 强制履行;② 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摘要: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

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

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Abstract: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 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Is different with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in th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 key character follows the precedent, this is needs take Britain as the central theory of evolution rationalism country, namely will refer to the beforehand decis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have the binding force to the later similar case. This has already manifested to the case-law to senior's one kind of awe, has manifested judge and even the entir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when handles and the decision case to just and the fair demand.Because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mainly forms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Britai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laboration also is only restricted in Britain's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Key word: common law; Equity; Justice; justice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英国统一国家的建立在历史上,英国也称不列颠群岛。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普通法概念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

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

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

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

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

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强制履行;②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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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概念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
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
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

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

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

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

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

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xxequity
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

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到19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

为简化司法制度,议会于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
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

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或格言主要包括:
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

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

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

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

等分即公平。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

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

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

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
(1)禁制令:
(2)特定履行;
(3)废除:
(4)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
但后一种指示较少。

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

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陈合同。

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

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
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普通法和xx的异同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和内容不同。

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刑法、合同法、民事责任法等;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法、继承法、破产法等。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比较复杂、僵化,有陪审团制度,以口头答辩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的程序比较简单、灵活,一般不设陪审团,通过书面方式审理。

.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包括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通常以金钱赔偿为主;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比较多,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有依约履行、禁令等。

(5)法律术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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