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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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

浅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

浅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作者:程龙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英国是一个具有独特法制传统的国家。

普通法(Common Law)与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最具特色的法律渊源。

二者在分庭抗礼了数个世纪后,终于走向融合。

文章将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简述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浅析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

【关键词】英国;普通法;衡平法;融合一、普通法历史演进1066年是英国历史上举足轻重的一年:居住在法国北部的诺曼人在威廉大公的率领下入侵英格兰,建立了诺曼王朝(1066—1154),开启了英国封建社会的新时期。

与此相应,建立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便成为题中应有之意。

“诺曼征服”后为统治占大多数的英国人,威廉一世(1066—1087)宣布“保留现有制度”,即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

另一方面,威廉一世采取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在司法权方面:一是将教会势力逐出世俗法庭,规定教会只对涉及宗教事务的诉讼有管辖权;二是创建“御前会议”(Guria Regis,the King’s Council),兼行咨询、行政、立法、司法等多种职能,成为后来普通法院的母体。

随后英国经历了三代国王的变更,此期间御前会议逐渐分离、派生出普通诉讼法庭(the Court of Commom Plea)、王座法庭(the Court of King’s Bench)及财税法庭,又称“棋盘法庭”(the Court of Exchequer),这些法庭共同构成了普通法院的主体。

二、普通法的面临的困境13、14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兴起,英国经济开始走上多元化道路,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剧烈变动——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断涌现,而以“稳定保守”著称的普通法却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迫切需要。

因此,普通法的自身缺陷逐渐暴露,使其面临的诸多困境。

第一,程序僵化,危及实体权利的救济。

普通法遵循“无令状即无权利”(Where there is no writ there is no right)原则,即只有拿到令状才能开始诉讼。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

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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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
2 1 0 0年 l l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பைடு நூலகம்展
口李 宝艳
( 海 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4 ) 上 04 4
摘 要: 通法与衡平 法是英 国法律体 系中独 具特 色的法律分类。 普 普通法 的形成过程 同时也是英 国法律统一 的过程 。 普通法形成后 , 由于严 格地 程序 所引发 的缺 陷致使人 们更加追求公 平和正 义, 由此推 动了衡平法的 出世。 普通法与衡平法经过冲突和 融合 , 至今仍是英 国法的最基本的分类。 关键字: 通法, 平法, 普 衡 程序 , 平正 义 公 当今 世界 两 大法系 , 个 是大 陆法 系 , 一 是普 通 法 系。普 式主 义程 序运 作 的普通 法 开始 面 临危机 。尽管 法 院 已经 尽量 利用 一 另一 个 但 通法 系首 先是 在英 国产 生 的 ( 文就 此 主要 介绍 英 国法 律的 形成 类推 解释 之权 扩 张法律 的适 用 范 围 , 仍有 许 多委 屈不 平无 法 申 本 与 发展历 程) 后来 才r 为传 播 形成 一大 法系 。英 国并 不 像大 陆法 请得 到相应 令 状 ,或者 得不 到 适当 的救 济 。当 败诉 一 方 在不 能获 , 一 系 国家那样 , 律制 度整 体 上可 以分 为 公法 和私 法 。人们 一般 认 得王 室法 院 的审判 或对 于这 些 法 院所作 的处理 感到 不满 时 , 往 法 往 为 , 以适 用于 私人 之 间的 法律 程序 同样 适 用于 私人 和政 府及 其 会 想到 一个 获得公 正判 决 的可 能途 径 : 接 向” 正和 宽恕之源 ” 可 直 公 的 官员 。各个 法 院都有 权 审理 私人 之 间 的纠纷 ,也 有权 审理 政府 与 国王 申诉 ,由国王 就对 这些 法 院的 失误 进行 纠 正 。国王 则将此 类 公平和 正义 ” 个人之 间 的纠纷 。 由此 , 普通 法 与衡 平法 的划 分 构成 了英 国法 律 案件 交与其 司法大 臣即大法 官 处理 。由大法 官 根据 ” 的原 则来 审理 案件 ,大法 官 审理 案件 时采 取 了 不同 于普通 法 的原 体系 的最基 本 的分类 。 则和诉 讼 形式 。 1 5世纪 , 法 官越 来 越成 为独立 于威 斯敏 斯特 王 大 历 史上 的普 通法 室 法 院 以外 的法官 ,可 以 以国王 和枢 密 院授 权 的名 义独 自判 决 。 ( ) 通法 的概 念 一 普 44 大 起初 , 法官 的 大 ” 普通 法” 并非 是英 国法 律独 有 的概 念 。 最初 , 教会法 学 家就 以 1 7 年 , 法 官 以 自己的名 义 第一次 做 出 了判决 。 此 来称 呼一 般 的教会 法 , 以区别各 地 方习 惯 。在广 义上 , 普通 法 是 决 定 是考虑 ” 别 案件 的公 允” 个 而做 出的 ,后来 则变 得 越来 越有 系 指 与大 陆法 系或 民法法 系相 对 的英美 法 的总 体 : 狭 义上 , 在 普通法 统 , 大法 官审 理 的案件 就成 为衡 平 案件 。 到 l 6世纪 时 , 着衡 平 随 大 指 的是 英美 法 的一部 分 , 一 是与 国 会 的制定 法相 对应 的英 国普 案 件 的不断 增加 , 法官 官署 终 于 发展成 为 与普通 法 法 院并立 的 其 通 法 院所创 造 的判例 法 ; 二 指 的是 与英 国大 法官 法 院所创 造 的 法 院 ,即衡平 法 院或 称为 大法 官法 院 。衡 平法 院或 大 法官 法院 所 其 作 的判 决逐 步形 成 了一种 与普 通 法并 立 的判 例法一 平法 。 衡 衡 平法 相对 应 的普通 法 。① 而本 文探 讨 的只 是狭 义上 的 普通 法 。 普通 法 的主 要特 征就是 ” 程序 先于 权利 ” 即一项权 利 能否得到 , 三、 普通 法 与衡 平法 的冲 突 与融合 保护 ,首先要 看 当事人 所选 择 的程 序是 否正 确 。如 果程 序 出现错 1、8 7 1 世纪 是英 国资产 阶级 革命 时期 , 普通 法与衡 平法 的关 系 9世纪 末 , 通法 普 误, 其权 利就 得不 到保 护 。 ” 而 遵循 先 例” 又是 普通 法 最重 要 的一项 也经 历 了一个 由冲突 到融 合 的 发展 过程 。直到 l 原 则 。简 单 的说 ,一个 法 院先前 的 判决 对 以后相 应 法 院在处 理类 与衡 平法 的并 立 一直 是英 国法 的重 要特 征 。由于普 通法 和衡 平法 时 加上 衡平 法 院颁 布禁令 似案 件 时具 有拘束 力 。尊重 其他 法 官 的判决 并在 今 后 的审判 中加 从来 就不 是泾 渭分 明 的, 常有 重叠交 叉 , 的权 力过 大 , 时甚 至 可 以禁 止当事人 在普 通 法 院起 诉 , 有 或者 推翻 以引用恰 好 是普通 法 形成 的重 要条件 。 ( ) 二 普通 法 的形成 与 发展 普通 法 院的判 决 , 就 不可避 免地 引起 两大 法 院系 统之 间的 冲突 。 这 16 06年 , 曼 公 爵威廉 一世 征服 英 格兰 是英 国法 律 史上 非常 冲突 的 白炽化 发生 在王 室法 院 的首席 法官 科克 和大 法 官埃尔 斯密 诺 ” 重大 的事 件 , 曼 人的 文化 对普 通法 系 的最 终形 成产 生 了深远 而 尔之 间 。科 克认 为 :大 法 官无权 粗 暴地 禁止 积 极的诉 讼 或禁 止合 诺 从而 使 自己的决 定凌 驾于 普通 法 院之 上 。” 全面 的影 响 。威 廉一 世一 方 面宣 布英 国人 同有 的古 老法 律一盎格 法 作 出 的判决 的执 行 , ” 鲁. 克逊 法继续 有效 ; 撒 另一 方面 , 建立 了王权 比较 强 大的 、 有中 而 埃 尔斯 密尔 提 出: 当普 通法 院 的判 决时 由于 压力 、错误 和冷 酷 具 央集权 性质 的国家 。为 了维护 王权 统 治 , 廉 一世 建立 了由主 教 、 威 无 情 的思 想作 出 , 法 官将 阻挠 它 的执行 并 置之 不顾 。” 大 最后 , 国 贵族 、 领主 以及 高级 官吏 组成 的 御前 会议 机构 。 前会 议 , 御 包括 两 王 詹 姆 斯 一世 在 当 时 的 检察 总长 培 根 的建 议下 做 出 了最 终 的 裁 ” 如 衡 个非 常莺要 的政 府部 门:财政 大 臣和 司法 大 臣。作 为 国王 御前 会 决 : 在今 后 的案件 中 , 果普 通 法 与衡平 法 的规 则发 生冲 突 , 平 议的 主要 成员和 国王 的 法律 顾 问,司法 大 臣根 据 国王 的 旨意派 出 法 优先 。但 是衡 平 法必 须尽 可 能地遵 循 普通 法规 则 ,只有 在普通 衡 ” 人 员 到各地 做巡 回法 官 , 负责 处理 各种 案 件 。 亨利 一世 ( 10 1 3 法 未能 提供 足够 的救 济 时 , 甲法 才 能干预 普 通法 。② 从此 以后 , I 1— 1 5 在位) 间, 期 开始在 各地 设立 巡 回法庭 , 个法 庭选 派若 干法 官 。 每 这 在 英 国逐渐 形成 了这 样 一种 看法 :当普 通 法与 衡 平法 规则 发生 冲 为后来 亨利 ■世 的 司法 改革 打下 了基础 。 突 时 , 平法 优 先 。 衡 亨利二 世 ( 1 4 18 ) 1 5 . l9 继承 王位 以后 , 行 了一 系列 重大 司法 进 l 、 9世纪 , 国进 入 改革 时期 。与社 会 的经济 、 治 改革相 8l 英 政 在这 个 时期也 发 了法 律改 革 。 1 7 年 通过 、 8 5年 生效 的 83 l7 改革 。他于 l6 l6年和 l7 1 6年先 后发 布 了 《 克拉 灵顿 诏令 》 《 和 诺 适 应 , 桑普 顿 诏令》 前 者是 为 了进一 步统 一 王 国 内的司法 机 构 , 大王 《 。 扩 司法条 例》对 于 普通 法 与衡平 泫 的发 展具 有 重要 影响 。 《 司法条 室法 院的管辖权 , 者是 为 完善巡 回 审判制 度而 发 布 的, 后 它对 普通 例》 效后 , 国把两 个独 立 的法 院系 统合 并 为统 一的法 院系统 , 生 英 法 的形成 具有 决定 性 的意义 。 亨利 二世 将 王 国划分 为 6个巡 回区 , 设 立了一 个 由高等 法 院和 上诉 法 院组 成 的最 高法 院 。但 是 ,并没 每一 个 巡回 区派遣 5 法 官 。法 官 在巡 同 审判过 程 中 , 意 对一 有 因此而 取 消普通 法 和衡 平法 的划 分 。在 高等法 院中仍 设有 大法 名 注 官庭 , 受理 衡 平法 诉讼 。在 法 院审理 案件 的过 程 中 , 乎 都毫 无例 几 些 合法 并合 理 的 习惯予 以收集 和 整理 。定期 巡 回 审判 完成 以后 , 在法 学 教育 . 通法和 衡 平法 1普 - , 法官 定期 集 中到威 斯敏 斯特 讨 论一 些案 例和 习惯 , 成共 识后 再 外地 分别 陈述 这两种 体 系 的准 则 ; 达 将原 有 的案例所 确 定 的原 则应用 到类 似 的案 件 中去 ,或者 在 以后 也仍 然是 不 同的法 律课 程 , 代表 着 不同 的法 律 原理 。就程 序讲 , 两 审理 案件 时适用 大 家共 同认 可 的习惯 。在这 样 的基础 上 ,逐渐 形 种 法律 在 诉讼 程序 方面 的传 统 差别 大部 分 已经 不再 存在 ,但 有无 成 了全 国普 遍适 用 的法律 一 普通 法 。 陪 审 官参 加 以及 用 口头 辩 论还 是书 面审 理 ,仍是 区别 这两 种法 律 二 、 史上 的衡 平法 历 的重 要标 志 。③ ( 衡 平法 的概 念 一) 注释 : ” 衡平 ” 平 等”” 正 ” 即” 、公 ,该 名涮 也并 非英 国人 独创 。罗马 法 ① 曾宪义 : 比较法 总论 ( 《 第二版 ), 国人们大 学 出版 社,0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外国法制史》(课程代码00263)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1、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DA.吠舍B.婆罗门C.首陀罗D.刹帝利2、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C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B.抽签C.五百人会议任命D.公民轮流担任3、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AA.文书契约B.单务契约C.信托契约D.准契约4、被法制史着作称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之“母法”的是AA.意大利商法B.法国商法C.英国商法D.西班牙商法5、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CA.狄奥多西B.君士坦丁C.卡拉卡拉D.查士丁尼6、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于BA.十三世纪B.十四世纪C.十五世纪D.十六世纪7、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BA.意大利B.法国C.英国D.德国8、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CA.摩西十诫B.新约C.新旧约全书D.教会法大全9、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BA.普通法与衡平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B.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平等C.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纠偏补弊D.衡平法效力优先10、伊斯兰债法中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是AA.买卖契约B.雇佣契约C.借贷契约D.寄托契约11、根据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封君对陪臣无需承担的义务是DA.不得非法侵害陪臣B.保护陪臣免受侵害C.免除某些陪臣的封建义务D.定期召集陪臣到自己庄园居住12、欧洲中世纪城市法的性质是CA.封建法B.资本主义法C.本质上同封建制度对立,但又具有某些封建性因素D.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13、《土地法论》的作者是CA.格兰威尔B.布拉克顿C.利特尔顿D.布拉克斯顿14、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CA.阿佐B.巴尔多鲁C.伊纳留D.华卡雷斯15、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A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16、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法律文件是BA.解放宣言B.独立宣言C.权利法案D.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古兰经》的标准本的完成是在CA.阿布?伯克尔哈里发时期B.欧麦尔哈里发时期C.奥斯曼哈里发时期D.阿里哈里发时期18、日本第一部近代刑事法典是DA.暂行刑律B.新律纲领C.改定律例D.“旧刑法”19、美国赋予妇女以平等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是DA.第13条B.第15条C.第17条D.第19条20、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A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B.得到加强C.完全保留D.完全取消21、对1810年法国刑法典影响最大的古典刑事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AA.贝卡利亚B.孟德斯鸠C.伏尔泰D.卢梭22、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是指C年宪法B.维希宪法年宪法年宪法2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确立的原则是BA.分权B.违宪审查C.联邦主义D.法院独立审判24、英国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分类的是D世纪中期的财产法改革B.限嗣继承法年信托财产法年的财产法改革25、日本“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的核心是CA.治安维持法B.战时刑事特别法C.国家总动员法D.国防保安法26、到目前为止,美国正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B条条条条27、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DA.衡平法院B.地方法院C.专门法院D.行政法院28、对德国民法典影响最大的法学派是AA.潘德克顿法学派B.注释法学派C.评论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29、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是AA.年鉴B.科克判例集C.克洛克判例集D.伯罗判例集30、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是C年美国宪法B.魏玛宪法C.联邦德国基本法D.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3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A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3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有C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3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A.盖尤斯B.毛特思丁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3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3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3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B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3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AA.日耳曼法B.罗马法C.教会法D.伊斯兰法3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D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3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C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40、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41、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BA.念功B.拜功C.朝功D.课功42、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AA.科克B.曼斯菲尔德C.格兰威尔D.梅特兰43、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B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44、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CA.边沁B.肯特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45、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B年法国民法典年法国刑法典年德国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46、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D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47、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D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48、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C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49、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这就决定了1871年后德国的法律具有DA.封建性B.军事性C.资产阶级性D.封建和军国主义性50、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BA.明治维新B.大化改新C.自由民权运动D.天保改革51、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DA.帝国议会B.枢密院C.元老院D.天皇52、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产生的方式是CA.始终由选民间接选举B.始终由选民直接选举C.先是间接选举后改为直接选举D.先是直接选举后改为间接选举53、二战后联邦德国在婚姻制度上的重大修改,是以离婚“破裂主义”原则代替过错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AA.《男女权利平等法》B.《婚姻法》C.《新婚姻法》D.《德国民法典》54、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受到外国法的强烈影响,影响其制定宪法的国家是D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1、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BCDEA.选举权B.诉权C.结婚权D.财产权E.遗嘱能力2、1871年德国刑法典总则规定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主要有BCEA.自由心证B.法无明文不为罪C.法不溯既往D.无罪推定E.议员豁免权3、属于二战后出现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BCDEA.信托法B.航空法C.海洋法D.经济刑法E.原子能法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共同之处有BDEA.普通司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的双轨制B.法官的独立审判和不可更换制C.控辩式诉讼形式D.自由心证E.无罪推定5、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是ABCDEA.罗马法B.敕令C.习惯法D.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和法制原则E.自然法和启蒙思想家的法学原理和原则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A.市民权B.自由权C.家族权D.家父权E.家主权7、关于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正确的表述有BDA.债权制度相当发达B.契约订立注重形式C.契约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且种类较多D.债务人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一般被处罚金E.侵权行为概念与近代法律含义大体相同8、教会法的渊源有ABDEA.《圣经》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9、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存有某些法学派的分歧,这些法学派有DEA.注释法学派B.评论法学派C.沿革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E.历史法学派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1、“蛮族法典”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

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国王詹姆斯一世(英国)公元5世纪,在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各部落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

到9世纪,英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实际上还是处于割据状态,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各种法院林立,地方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

这种状况到11世纪时发生了巨变,“征服者”威廉征服了英国的人民,也征服了英国的法律,改写了英国法制的历史。

英国形成普通法法律体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

威廉成为新的英王,他登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割据状态的措施。

当时英国的司法权非常分散,这十分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又难以在朝夕之间改变,威廉于是采取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一方面,为了不致引起被征服者的反感,他宣布保留原来的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规定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只有得到了合适的令状,法院才可受理,从而巧妙地把地方法院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

同时,威廉还在中央设立了一些皇家法院,起初这些法院都只在威斯敏斯特办公,但为了扩大管辖权,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法官们开始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后来,亨利二世在位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颁布诏令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和制度化。

从此皇室法院的法官们更加频繁地到地方去参与案件的审理,同时也进一步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

回到威斯敏斯特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介绍各地的习惯法,交流法律意见。

出于统一法律规则的需要,法官们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 强制履行;② 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英国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博弈

英国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博弈

英国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博弈作者:韩润生王宇琨来源:《财税前沿·理论版》2013年第06期摘要: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在现代世界法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追根溯源,英国法是英美法系得以发展的根苗。

纵观英国法的发展,不难发现,英国曾经一度呈现出这样一种景象,一套法院系统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而另一套法院系统则在矫正着这种不公正。

在这两套系统的相互作用下,发展出了英国法所特有的法律体系,即普通法与衡平法。

关键词:英国法;普通法;衡平法英国法是英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宗教传统、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长期发展的产物。

自欧洲中世纪以来,英国人不仅展示了他们在土地耕种以及采矿等方面的高超技术,更显示了他们非凡的勇气和法律智慧。

英国法的结构是十分独特而有趣的。

除普通法法院的普通法外,还有“衡平的补救办法”,即衡平法的存在。

这种双重结构的形成,诚然是诸多因素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英国普通法固守“程序优先于权利”的理念则是其直接诱因。

在最初的阶段,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间的关系还较和谐。

然而,不久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渐趋紧张,出现一套法院系统实施的规则,却被另一个法院系统斥之为不正义或不公正的现象;直到1873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司法组织法》,取消了各自独立、彼此竞争的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组成了统一的法院体系,规定任何一个法官既可以适用衡平法也可以适用普通法,此后经过长期的发展,才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趋于统一。

由此可以看出,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博弈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和谐与相互辅助阶段、斗争与相互对立阶段、妥协与相互融合阶段。

一、和谐与相互辅助阶段当最初(如13世纪)各种诉请被呈贡国王并请求他施恩或网开一面时,国王的回复通常都是,“让他诉诸普通法”!而并没有诉诸任何特殊的法律。

后来到15世纪,当大法官脱离国王及其御前会议的阴影而自行作出判决时,他并不认为自己是在施行一种不同于普通法的法律体系。

在大法官看来,他只是在正义因常规程序或人的缺陷之妨碍而无法通过正当程序予以获得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途径来保证正义和法律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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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摘要:
长期以来,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许多法学家门有各自不同的说法。

本论文在前人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普通法和衡平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来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
联系;区别;历史背景;条件;
一.普通法与衡平法兴起历史概况
普通法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就像一棵树的成长过程,从树苗到大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的普通法从萌芽到最终的确立也同样如此,就像密尔松所说的:“所有的变化都是在不知不觉地进行的”。

自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政府英国后,诺曼人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为了缓和与当地人的矛盾,保留了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是并不是完全的自治,地方的在涉及征税和涉及税务的诉讼上收到国库专员的监督,国库专员在办案时,根据当地的习惯法和不与国王的立法相抵触的惯例,这些专员的的判决案例就成为后面普通法建立的重要来源。

国库专员们在不断的交流中,逐渐对于某一些判决形成了共识。

英国的第二任国王亨利一世上位后,着手推进王室法庭的专业化,推行巡回
法庭制度,各个地区的司法事物由巡回法官来负责处理。

以共识的判例为基础,在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进下,便逐渐形成了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先后发展起来的两个法律事物,衡平法是为了克服衡平法的僵化应运而生的。

衡平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普通法的僵化、大法官的救济以及教皇革命对衡平法的兴起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具体在后面有论述。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完美的搭档
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很多法学家有不同的见解。

我觉得普通法与衡平法更像是两个“朋友”,他们并没有许多人想象的那么对立。

比如,梅兰特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比作是“文本”和“注释”之间的关系。

英国法学家韦尔也说过:“衡平法仿佛是对一座很古老的法律大厦的修饰和增建,这些添加部分在风格上显然不同于原先的建筑,而且即使这座大厦已统一管理了几十年来,但如果不经常讲原先的结构,也就无法说明这些添加部分,它们绝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单位。


可以看出,梅兰特和韦尔同样承认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密切关系,它们之间有很多的共同点。

比如,从形成的过程来看,先前的判例发挥了重要作用。

和普通法一样,起初并没有成文的明文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根据自己以前判决的经验,不断总结出合理的判决形式形成作为以后类似案件判决的先例依据,从而逐渐形成了衡平法的基本原则。

一位来自欧洲的法学家也发现,英国的法律技术所感兴趣的是先例和案例类型,而不是对制定发条的解释或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从而将这些问题按照概念在制度中“对号入座”。

另外,从衡平法形成背景来看,二者是互补的。

14世纪末期,英国皇室法庭的适用法律变得非常的僵硬,因为技术上的错误,或者贿赂而败诉的现象越来越明显。

许多的诉讼程序都只是一种形式主义,得不到切实的实施。

在此背景下,败诉的当事人很自然地想到向国王请求,国王把这些请求交付给大法官处理,大法官被认为是“国王良心的守护人”,逐渐地,大法官在长期判决中形成了一套判决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形成衡平法的重要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注释。

如果说普通法是一只“笔壳”,那么衡平法就是一根“笔芯”。

三.普通法与衡平法——特殊的个体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为它们有各自的特点。

下面一一分析。

第一个不同点:衡平法以“公正、良心和正义”作为基本原则,而普通法成熟后却是僵硬的、残缺的。

美国法学家庞德就说过,在严格法律极端,法律有下面的特征:(1)形式主义;(2)刚性和不变形;(3)拒绝各种情形的道德因素。

在他看来,严格法是非道德的。

而逐渐走向成熟的普通法从开始就缺乏道德的因素。

普通法之所以缺乏道德因素,是法律的确定性决定的,因为法律秩序追求的不是道德,而是确定性。

而这也成为之后普通法兴起的重要原因。

当人们发现自己的许多正义的要求不能通过普通法院得到实现的时候,转而诉诸于国王的“正义”,这些请求一般由大法官处理,作为“国王良心的监护人”的大法官用道德、良心与正义来解决僵硬的普通法难以解决的问题。

“而大法官的良心则是一种神意衡平法,它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以及神学思想。


衡平法的这项特点与宗教改革有很大的相关性。

宗教改革之后,英格兰法律就进入到了衡平法和自然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鲜明特色就是“公平、善良和良知”。

“其思想可总结为:(1)将法律与道德等而使之;(2)主张义务以及试图把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


第二个不同点:衡平法的审判形式更加简单、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普通法则是固守僵化了的、残缺的、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普通法。

例如:衡平法不设陪审团,衡平法采取书面诉讼程序,并且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等。

而普通法法院采取口头答辩、口头询问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另外设有陪审团。

普通法的僵化是衡平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普通法的僵化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
第一方面:令状制度的僵化。

令状制度是普通法长期发展的重要源动力,令状制度下,王室法院通过令状获得地方的管辖权。

然而,令状制度存在着天然的不足,这就意味着“没有令状,就没有权利”。

在1258年,《牛津条例》规定:没有国王和咨议会大臣同意,大法官不能签署任何令状。

新令状的签署受到阻碍,令状制度逐渐走向僵化。

诉讼数量的大增也是令状制度走向“黄昏”的重要因素。

最后的情况是,把布拉克顿当年说过的话完全颠倒过来:所有的诉讼都必须
有一个简单的程式,而非有多少简要程式就会有多少种诉讼。

第二方面:普通法院诉讼程序低效、费用高昂。

普通法庭在星期日不开庭,夏季有长假,常常会有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

当事人要诉讼,必须向大法官买令状,后面还需要缴纳其他费用,这都造成了普通法庭诉讼费用的高昂。

而衡平法则相反,衡平法采取书面诉讼程序,不会造成诉讼费用高昂的问题;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可保证诉讼审理的效率。

最后,外部因素也是造成普通法落后于时代要求的重要因素。

16世纪,英国早起资本主义开始发展,商品经济的扩展,一方面要求有“公平与诚信”,另一方面,要求“简单、高效”的程序。

而普通法却恰恰与此相悖,衡平法则适应此契机应运而生。

第三个不同点:调整的对象有差异,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而衡平法调整的对象则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的私法领域。

同时,救济方式也有差异,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而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衡平法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的救济不足,主要有强制履行和禁令。

如果是在农业社会时代,普通法的调节对象和救济方式使可以生存的,然而,14到15世纪,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16世纪的快速发展使普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比如普通法不保护土地使用益权;普通法上,合同法仅有租约令、债务令、收回非法占有财产令,而针对违反合同本身的诉讼则没有相应的令状来解决。

而衡平法则不同,衡平法有关于合同与财产方面的规定。

另外,普通法单一的救济方式,也就是损害赔偿,只对现实的侵害进行赔偿,只能对可以以金钱来衡量的损失进行赔偿,随着令状制度的僵化,普通法的救济方式也陷入了困境之中。

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救济方式更是显得捉襟见肘。

而在14—15世纪创立的衡平法管辖权,则实施了信托和信任关系,提供禁令性的救济方式等。

这些都适应了人们的要求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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