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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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简史

普通法简史

普通法简史普通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世界许多国家法律的基础。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演变,至今仍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普通法的起源、发展、特点和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普通法的起源和发展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格兰是由各个领主统治的分散政治体系。

各个领主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随着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建立,国王开始发挥统一法律的作用。

国王派遣法官巡回各地审判案件,这些法官以自己的判决为依据,建立了普通法的基础。

这些法官的判决被认为是权威的,成为了普通法的权威依据。

在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英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有了很多的变化。

例如,威廉一世在1066年征服英格兰后,他引入了诺曼法系,这种法律体系对普通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13世纪,成文法开始在英国出现,这些法律条文成为了普通法的一部分。

到了17世纪,普通法被认为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成为了英国的宪法之一。

二、普通法的特点普通法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基于前例的法律体系。

前例是指先前法院的判决,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权威的,可以作为后来案件的判决依据。

普通法的法律规则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法院根据前例和常识推导出来的。

这种基于前例的法律体系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

普通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

由于普通法的法律规则是由法院根据前例和常识推导出来的,所以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

这种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得普通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三、普通法的应用普通法被广泛应用于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在英国,普通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它涵盖了很多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和宪法等。

在其他国家,普通法也被广泛应用,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普通法的影响。

普通法的应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它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引言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国际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和学者来说,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和特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含义、起源、特点以及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

一、普通法的含义与起源1.1 含义普通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以判断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并试图通过创造法律先例来解决不同案件之间的相似问题。

普通法以英国为典型代表,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1.2 起源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当时国王多为了加强集权而颁布一系列法令。

这些法令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普及,因此法官们开始以判断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而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二、普通法的特点2.1 依据判例普通法的最大特点是以判例为依据,即以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这使得普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为后续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基础。

2.2 司法判断权普通法在判决过程中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受严格的法条束缚。

这种司法判断权的运用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3 遵循先例虽然普通法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尽量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避免对相同情况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三、普通法的应用3.1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应用。

在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从12世纪开始形成,并在其殖民地逐渐传播。

美国的法律制度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同时又根据本土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发展。

3.2 其他国家除英美法系国家外,其他国家也受到普通法的影响。

许多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采用了普通法体系作为其主要的法律体系。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刑事法院也采用了普通法的原则。

四、衡平法的含义与起源4.1 含义衡平法是一种注重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官应根据特定情况主观判断,从而不仅仅依靠先例进行决策。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

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国王詹姆斯一世(英国)公元5世纪,在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各部落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

到9世纪,英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实际上还是处于割据状态,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各种法院林立,地方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

这种状况到11世纪时发生了巨变,“征服者”威廉征服了英国的人民,也征服了英国的法律,改写了英国法制的历史。

英国形成普通法法律体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

威廉成为新的英王,他登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割据状态的措施。

当时英国的司法权非常分散,这十分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又难以在朝夕之间改变,威廉于是采取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一方面,为了不致引起被征服者的反感,他宣布保留原来的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规定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只有得到了合适的令状,法院才可受理,从而巧妙地把地方法院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

同时,威廉还在中央设立了一些皇家法院,起初这些法院都只在威斯敏斯特办公,但为了扩大管辖权,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法官们开始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后来,亨利二世在位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颁布诏令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和制度化。

从此皇室法院的法官们更加频繁地到地方去参与案件的审理,同时也进一步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

回到威斯敏斯特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介绍各地的习惯法,交流法律意见。

出于统一法律规则的需要,法官们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英国的普通法

英国的普通法

英国的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制体系,它是一种司法判断和行政政策的基础。

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普通法曾经是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但如今它已经被其他法律体系取代。

普通法是英国宪法的基础,也是英国政府拥有和行使法律权力的最重要的来源。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英国普通法最初源于法典,也就是被习视为法律状况的古代法典。

它的概念可以上溯至早期的古罗马帝国,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古罗马法典《罗马法》。

12世纪以后,正式取代古罗马法的英国普通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英国贵族封建时代,贵族们将它们自己有利的法律制度纳入普通法体系中,从而使得普通法变得更加复杂。

在17世纪英国宪法建立之前,普通法一直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基础法律体系。

17世纪英国宪法的制定,使普通法得以更加系统化,也使得普通法受到了宪法的保护,成为英国政府拥有和行使法律权力的最重要的来源。

英国普通法的特点英国普通法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

首先,它的法律系统是以司法判断和行政政策为基础的,确保了法律的灵活性和更新性。

其次,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也表明,它能够更加容易地吸收新的法律规范,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国普通法具有长期的发展历史,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国家都把英国普通法作为参照,把它作为司法判断和行政政策的基础。

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一些原则,并将其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

结论英国普通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司法判断和行政政策的基础,它受到英国宪法的保护,也影响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

英国普通法的特点是灵活性、更新性,以及容易吸收新的法律规范,使它更加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一、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

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

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

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英国法总论

英国法总论

英国法总论(实用版)目录1.英国法的概述2.英国法的历史发展3.英国法的主要特点4.英国法的现代变革5.英国法对中国的影响正文1.英国法的概述英国法,又称普通法或判例法,是源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主要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和发展来形成法律规则,而非像大陆法系那样依赖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

英国法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都受到了它的深刻影响。

2.英国法的历史发展英国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盎格鲁 - 撒克逊时代,那时的习惯法和土地法为英国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诺曼征服时期,英格兰开始引入罗马法和教会法,对原有的习惯法进行改革。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法逐渐形成了以判例为基础的独特法律体系。

3.英国法的主要特点英国法的主要特点包括:判例法、普通法、法典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核心,它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来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是指英国本土的法律,与受罗马法影响的大陆法系相对。

法典法是指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如我国的《合同法》和《刑法》等。

衡平法是英国法中一种旨在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制度。

制定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英国的《宪法》和《民法》等。

4.英国法的现代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英国法也在不断进行现代化改革。

一方面,英国法试图通过简化法律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等方式,使法律体系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另一方面,英国法也在努力与其他法律体系,特别是欧洲大陆法系,实现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5.英国法对中国的影响英国法对中国的影响深远。

在清末,随着西方法律制度的传入,我国开始学习并借鉴英国法。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尝试对英国法进行引入和移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改革,英国法在这些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今,我国在很多方面仍受到英国法的影响,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总之,英国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影响力的法律体系。

通过判例法、普通法等方式,英国法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人们习惯将当今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划分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前者以英美国家为代表,后者则以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为典型。

普通法其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非法典化的,法律规则主要存在于法官以往的先例判决中,法官的判决引用的依据是以往的判例,因此又被成为判例法或者法官法,相比之下大陆法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法典化的,法律规则存在于立法者制定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官在判决中引用的依据的主要是成文法。

除了这些差别,在法院体系、法官角色、诉讼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非常大的区别。

英国(主要指英格兰)是普通法的母国,为什么普通法会在英国产生?推动其成熟完善,独树一帜的因素有哪些?比利时法律史学者范·卡内冈教授创作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给我们提供了全方位的解答。

这本书主要论述了与英国普通法诞生密切相关的三个因素:王室法院体系、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

一、王室法庭体系的建立和普通法的形成古代的英国,乃至整个欧洲,就像《权力的游戏》里描绘的,国家的界限是不清晰的,国王的衰弱是纷争并起的征兆,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的政治家族明争暗斗、彼此挞伐,只为获得王冠,让世人臣服。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军队,战胜了英王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英王哈罗德。

哈罗德战败身亡,伦敦不战而降,威廉被加冕为英国国王,法国人统治英国的诺曼王朝开启。

对于入侵者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头等问题是如何有效的统治自己的殖民地。

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征服者的统治智慧、能力和技艺。

除了生物学上民族联姻融合,语言融合,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封建制的建立的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制度安排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事实上并存了。

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欧洲了封建制,“英国的封建主义是诺曼征服的产儿”,在诺曼王朝的影响下,英国成为“西方最完美的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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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之处
1. 判例数量庞杂,一方面造成了引用上的困难, 另一方面又成为法官不循先例的借口,因而可 能造成审判活动中的随意性增强。 2. 判例中的规则深藏于判决之中,需要后人发 掘引申,所以运用不易,非经过专门训练难以 胜任。 3. 判例法虽然具有微观层面的调整的适时性, 但缺乏宏观改革的机制,使之倾向于保守。
先例通常具有纵横两个向度上的效力: 纵向效力是指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 约束力,各个法院都要受较高等级法院判例的绝 对约束,除非该判例为高级法院所否定。 横向上的效力是指同一法院以及同一级的不 同法院的先例是建立在“法官之间的礼让”基础 之上的。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
• 1、历史成因。巡回法官在返回之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 情、交换法律意见,彼此承认各自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 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 2、民族特性。英国人民族性中最显著的部分是看重行动, 他们看重的是实际、做事情依赖直觉和经验。所以他们对 高度抽象化道德法律条文不甚感兴趣,在遇到纠纷时候, 他们不看理论如何解释,而看法官是如何处理的。 • 3、法官职业化。
对遵循先例原则的评价
• 1.遵循先例在公开地维护法的稳定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法 的适时性。 • 2.与制定法相比,它更具有灵活性。此外,法官还可以通 过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对前案的事实重述以及对 先例和“判决根据”的“解释”来创造法律。 • 3、是一种立法和司法过程的统一。一个判决的完成同时 也是一项立法活动的结束。因而省时省力,减少了立法资 金的投入。 • 4、公开化的审判制度便于法律监督,造成了司法审判和 法律监督的统一。
王室法院的建立
御前会议(大会议、小会议) 三大普通法法院的形成: 理财法院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 王座法院
王室法庭的兴起是普通法的载体,为普通 法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
பைடு நூலகம்
程序先于权利
• 形成与发展———“令状”(writ)
• 所谓令状,乃是国王发布的一种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签 名,主要内容在于命令接受令状的人去作或不作某事。 令状以国王名义发布,实际上是由国王秘书处(court of chancery)具体负责草拟、颁布,类似我国古代的 圣旨 。 • 试举一例: 奉天承运英国国王诏曰:牛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 我命令你处理 abingdon 修道院院长之水闸,被 stanton 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生侵害其权利之事 件。否则以罚金10磅作为惩罚。Ralph秘书长于威斯特 敏斯特见证。
遵循先例的内容
•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所有其他法院都 必须遵循,并且它对上议院自身也有拘束力,但是它自己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遵守自己先前的判决(1966年后); • 2、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于除上议院以外,包括自身在内的 所有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先例,除特别情况以外,其民事 分院必须遵循自己的先前判决,刑事分院在很多情况下并 不那么严格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 • 3、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拘束力,但对其 自身却没有绝对拘束力。不同分庭(王座庭、大法官庭和 家事庭)之间一般会相互遵循对方的判决,但如果认为一 项先前的判决有错误,则可以不遵循。
• 令状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划分为四个时期 : • 第一阶段:( 1066 - 1154 )令状制度的萌芽 时 期 。 令 状 起 源 于 法 兰 克 命 令 制 度 (praeceptiones) ,在诺曼征服之后援入英国 。 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 令,被视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国王恩惠。 • 第二阶段:(1154-1189)亨利二世在位时 期是令状制度的繁荣时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 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事 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 书处购买令状即可。至13世纪初,令状日益增多, 进入空前繁荣时期。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 特征
小组成员:唐露 刘杰 席云秀 马晓 燕 贾西红 宋睿
参考文献
•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第三版 • 约翰.哈德森著:《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 格兰的法律与社会》,商务印刷馆 • 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卡内冈著,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钱弘道著:《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第三阶段:(1272-1307)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 他号称英国的查士丁尼,可见当时制定法的发展 势头。
令状制度的定型化 在1258年国会产生的同时,聚集在国会的地方贵族便制 定了《牛津条例》,规定未经国会允许,国王不能颁布 新的令状,直接限制了令状类型和种类的发展,从而导 致严格的令状登记制度的产生。
• 第一,威廉的征服与王室法院的设立,是普通法形 成的前提条件,也是普通法形成、发展的起点; • 第二,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行,巡回法官的活动,是 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 • 第三,英国当时各地存在的分散的习惯法,是普通 法形成和发展的源泉,无论是关于土地诉讼的各种 规则,还是处理契约纠纷、侵权损害案件的具体做 法,主要都来自当时的各种习惯法; • 第四,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普通法成为通行全 国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大的王权,即使形成了统一 的法律规范,也无法推行到全国各地,不能成为适 用于全国的普通法。
巡回法庭如何影响普通法的形成?
对地方行政和郡守加以控制,逐渐架空了郡守的 权力,将中央权力渗透到地方行政过程中。而且, 正因为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以一种司法审判的过程 进行的,无形中将地方人民的生活纳入到了普通 法的框架之内,使普通法得到了广泛的施行。 巡回法官在工作的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地方民情以 及习惯带回中央,相互交流,互相承认,也成为 普通法形成中的重要因素。
• 4、所有低级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等)均受以上高 级法院判决的拘束,它们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及其 自身均无约束力。皇家刑事法院虽为最高法院的组成 部分,但其判决的效力与低级法院大致相同,对下级 法院及其自身只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
• 注意:此处所指的由拘束力仅指判决的核心部分“判 决理由”,至于其“附带意见”则仅有说服力而无拘 束力。
普通法的特征
1. 2. 主 3. 4. 份 5. 封建性较重,内容僵化 救济方式有限,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 以判例法为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法官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兼具三种身
以习惯法为基础,“程序先于权利”
遵循先例
• 遵循先例,简而言之,就是“以相似的方法处 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如C.K.艾伦爵士所言:“高级法院所作出的现行 判决,或者一般地说(虽然并非总是如此),同 级法院所作的现行判决,如果它确立的原则是清 楚的、确定的,并且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事实, 这些判决不论法官喜欢与否,都是具有拘束力 的。”
• 毛国权:《英国法中先例原则的发展》,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 第1卷 • 姜栋:《英国普通法“程序先于原则”的思考》,载《河北法学》第 25卷第4期 • 耿龙玺:《英国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亨利二世前英国法对普通法形 成的影响》,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卷
什么叫“普通法”
“普通法”并非英国法独有的概念,最初教会法学教以之称呼 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个地方习惯。在法德,“普通法”用 来泛指那些区别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范的适用于整个国家的 法律 对英国法而言,它亦有多重含义 1.它是指12世纪以后因中央集权制建立而在英格兰皇家法院 统一的法律,主要区别于领主法院适用的地方习惯法。它既 包括由法院创制的判例法,也包括国王政府的制定法。 2.它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 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 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3.从比较法的角度说,它指的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 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它区 别于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二、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
①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 法院。 ②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 令状进行审判。
③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
a、主要内容 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 1176年的“诺桑普顿诏令” 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 b、结果 王室法院系统建立 巡回审判制度建立 陪审制度的形成
• 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时候往往会选择那些最了解案 情的以及对当地习惯法较为熟知的人。在涉及到 案情和习惯法的同时,法官还会询问简单的习惯 法规定过程。经过这样的各地巡回。法官们便在 这种轻松的询问中了解并掌握了全国范围内的习 惯法。当重返威斯敏斯特时,法官们便聚在一起 讨论研习各自了解到的东西。并对它们作出评价, 把各地的风俗习惯甚至法律规则极其法律原则集 于一体,进而提炼出能适用于各地的统一原则。 统一法律适用规则和原则的确立为普通法的统一 打下了基础。
普通法的起源
• 产生的环境
1. 民族特征: 英国社会的 平衡特征突出 2. 英国社会各阶层相对平 衡 3. 社会中的个人和集团相 对平衡,个人具较强的独 立性和权利意识 4. 地方习惯法占据统治地 位
普通法的产生
• “诺曼征服”——契机 • 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 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 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即“我的附庸的附庸, 也是我的附庸”。 •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 财产的再分配。


程序先于权利
• 概念
• 所谓“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要看当 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 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普通法的 保护。
• (1)普通法的内容只是诉诸程序,程序因令状的 不同而不同 • (2)权利依赖于程序的存在 • (3)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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