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政制度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1.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她的权力是象征性的,实际政府首脑是首相。
•两院制:英国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伯爵院)和下议院(普通人院)。
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阁制:英国的政府基于内阁制度,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对行政事务负责。
•具有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宪法: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习惯法和先例法。
2.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总统制: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美国政府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由总统领导,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联邦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特定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宪法的权威: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3.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半总统制: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国防,而政府首脑是总理,负责内政。
•单院制:法国的议会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国民议会在立法和决策上起主导作用。
•中央集权:法国的政治体系相对较集中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控制权。
•宪政传统:法国政治体系承袭了法国宪政传统,法律和法典对法国政治体系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法治原则、选举制度和民主原则。
但由于历史、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差异,它们在君主制或总统制、立法体系、权力分配和地方自治等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一、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1、君主制与民-主制相结合君主制与民-主制本是水火不容的,君主制是指一个君主的统治,民-主制是指多数人的统治。
在英国宪政中,虽保留了君主的位置作为国家元首,但目前这只是一个名义上的元首,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虽然仍然规定政府是女王陛下的政府,国王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并在法律执行需要任何中央公务机关参与的时候,执行法律。
政府的任何权力行为都是以国王的名义实施的,并在国王的只会和监督之下执行的,比如缔约、宣战、任命首相等。
但事实上这些决策并不是由国王淡定制定执行的,二十由议会或者内阁决定的,而议会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他们是人民的代理人,这体现了人民-主权,因此这就使得君主制与民-主制结合了起来。
2、议会至上的议会内阁制英国的赢回分为上院和下院,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人民普选产生,这样组成的两院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
受到洛克思想的影响,英国人深信主权在民,所以代表人民的议会在理论上是至上的,它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具有最后控制权的代议机构的主要组织结构形式。
议会主要有立法权、财产权、监督政府权、部分外交权等。
英国的司法权相对弱小,也从属议会。
法官由作为阁员的大-法官任命。
内阁实质上市英国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首相作为政府首脑,由大选中获得下院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但一直以来,议会和内阁的权力一直处于消长的状态。
3、独特的两党制英国的政坛主要由工党和保守党把持,除此之外虽然还有一些小党,但是难成气候,英国的议会和内阁主要都是由大选的多数党来把持的,这与其他两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两党制不同的是,其在野党被冠以英王陛下忠诚的反对党,反对党领袖领取国家支付的俸禄,组织影子内阁,在立法阶段对执政党的立法提出批评或反对,并参与协商决策,因此英国反对党实质上是支付体制内的政党,英国反对党的特殊地位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多见的。
英国政府体制

第三讲英国宪法与政府体制第一节英国宪法与宪政体制一、宪法的基本分类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修宪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的宪法称为“柔性宪法”,采用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的特殊方法,修宪较为困难的宪法称为“刚性宪法”。
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按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宪的国家,英国宪法是唯一的柔性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由统一的宪法文本确立政治权力配置、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与结构的宪法叫成文宪法,如果由宪法性文件、宪政惯例等构成的宪法,则称为“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政的演变在英国,只要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主权的分配或行使的所有原则,都属于“宪法性法律”,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宪法法律。
是可以由法院来执行的,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各类法规和普通法。
第二,宪法惯例。
是调整和指导权力的运转,但不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主要包括各种惯例和实践。
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之间的区别不同于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区别。
例如,“国王不能为非”这一原则是一条宪法法律,但是不成文,而“国王必须通过(或不能否决)两院通过的议案”、“上院无权提出任何财政议案”则属于宪法惯例。
一般认为,英国宪法由下列六个部分构成:第一,历史文件。
如《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49)。
第二,法规。
它主要是议会通过的法案,如《王位继承法》(1701)、《选举改革法》(1832、1867、1884)、《议会法》(1911)、《国民参政法》(1928)等。
第三,普通法原则。
它们未经议会颁布成为法律,而是基于古老的传统。
如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自由的保障以及法官的解释。
第四,判例法。
法官对条例和普通法案例解释运用后成为判例,可约束以后的判决。
第五,议会中的法律和习惯。
如“三读”程序,议会享有特权、独立、自由、安全等。
第六,惯例。
宪法惯例有的非常重要,有的比较重要。
主要有三类:即与国王有关的惯例、与政府内阁有关的惯例以及有关议会两院运转的惯例。
【精选】英国君主立宪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国际商务创新1201班刘承恩学号:20120200526一、定义: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指在宪政体制下由一个世袭或选出的君主作为元首的政体。
相对于君主独裁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的政体。
二、发展原因(1)《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宪政传统13世纪初,英王约翰残暴统治引发了贵族、市民的反抗,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的签订,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即英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第一次明确了国王也必须服从法律,国王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中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
《大》体现了“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精神和原则,成为英国政治传统而不断被继承和发展。
如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民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1641年议会通过《大抗议书》,要求进一步改革,如实行工商业自由,政府对议会负责等。
(2)议会制形成了国王与议会协商共治天下的统治传统英国议会是西方资产阶级议会的鼻祖。
1265年,贵族在与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议会拥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称为“贵族院”,下议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称为“平民院”。
西方政治制度_第四讲_英国政治制度及运作

➢ 下院院会的开会时间:星期一、二、三、四的下午,星期五上午; 全年开会175-200天
立法程序
➢ 法案的提出:议员个人和政府有提案权,议员提的法案称议员法案,政 府提的法案称政府法案。议员提案通常要经委员会的挑选,再经抽签方 式抽中者才可列入议程。通常,财政案必须在下院先提出,而有关贵族 的议案必须在上院先提出,其他法案可先在任何一院提出。
的主要承担者,英国下院的权力逐步向政府和内阁转移。
内阁的变化:内阁的地位不断提高并最终成为国家权力的主要承担者。
➢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把亲信、顾问组成一个中央管理机 关——御前会议,后发展成枢密院。英王常与举足轻重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 少数亲信大臣秘密开会,处理内政、外交等事宜。威廉三世时,该委员会被 称为“内阁”。
英王亨利八世
坎特伯雷大教堂 自16世纪英国圣 公会与罗马分裂 以来,一直是英 国国教精神中心
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1603-1714)
➢ 1603年,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女王逝世,没有直系继承人,由旁系亲属 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继英格兰王位,在英格兰称詹姆士一世,开始了斯 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
都铎王朝的有限君主专制(1485-1603年)
➢ 都铎王朝由于不具有继承王位的血统合法性,不得不寻求议会的支持,以 民意作为权力的基础。
➢ 都铎王朝统治英国期间,虽建立了有限专制君主统治,但仍受到中产阶 级和下层贵族的欢迎。原因:国王比较尊重议会和民意;遏制了大贵族割据 势力;推行宗教改革(亨利八世),建立起受英国国王支配的英国国教—— 英国圣公会,分配了原属天主教机构的土地和财产……
英格兰的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的建立

英格兰的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的建立英格兰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的建立
英格兰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至十三世纪,当时,英格兰国家的
政治力量分散在各个领主的手中,国王无法有效地控制国家。
九三年,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此后的几个世纪里,英国的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逐渐发展完善。
最初的议会制度是由国王和贵族共同制定,其中包括了选出代表的议会。
由于
议会代表的身份仅限于贵族和上层阶级成员,因此,对于普通百姓的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太大的保护。
直到1642年,英国发生了著名的英国内战,国王查理一世与
议会冲突,导致了国王被处决的结果。
这一事件彻底改变了英国政治的面貌。
从此以后,议会完全占据了英国政治的中心地位,成为选举政治代表的唯一机构。
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则由普通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议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法律和检查政府工作,保证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正常运转。
然而,英国的议会制度一直存在一些缺陷。
虽然议会代表了英国人民的意愿,
但议会仍然受到上层阶级较大的影响。
在1928年,女性才得以得到选举权,这进
一步增加了议会代表人民的程度。
议会制度的建立不仅增强了英国政治的稳定性,同时也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英国
国情的民主道路。
现今,议会代表了英国人民的政治意愿,为英国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英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英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英国是一个以权利政府为基础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一个民主的、自由的、进步的、独立的、法治的和尊重人权的宪政共和国。
英国的政权组织制度,以国家最高权力产生机构——英国皇室为核心,其他机构由此而衍生出来。
这些机构有,议会、内阁、英国联邦、和审判系统等等。
英国皇室是英国国家政权的根本,它的君主主导了英国的历史发展,由于对英国的巨大影响,得到大多数公民的尊重和爱戴。
在英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王室在最高权力领域体现出拥有元首职权、任命政府领导人、行使法律权力、授予荣誉等职能。
其下设有议会、内阁、官方机构等,构成英国国家政权组织体系。
议会是英国立法机构,在英国政府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由参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在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审议和决策中英国的政治事务和财政事务得到解决。
参议院的角色主要是起监督和审议作用,提出新政策。
下议院则是立法机构,由保守党、劳动党、自由民主党和其他政党组成。
政党代表着不同的政治思潮,在英国的政治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内阁是英国的行政机构,由总理和各部长组成,由总理指挥,负责执行议会的法律、出台新政策、指挥和管理政府机构,在国家工作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内阁下设的政府部门,例如正式机构、财政部、内政部、外交部、军事部、司法部等等,在政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国联邦是英国最高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内政、国际事务、外交政策并维护国家安全。
英国联邦下设国家有关机构,例如,政府、英国外交部、内政部等,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和裁决等权力,为英国政治体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审判系统是英国政权制度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行政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法院、地方法院和地方法庭等组成。
它们通过审查案件,判定法律案件的有效性,并维护公民的权利,确保依照法律清楚表达和实施,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力受到保护。
总之,英国是一个以权力政府为基础的宪政共和国,它的政权组织形式包括了英国皇室、议会、内阁、英国联邦、和审判系统,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政权组织体系,为英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英国的制度规定 (2)

英国的制度规定 (2)英国的制度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治制度独特而完善,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本文将对英国的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1. 政体和政治制度1.1 君主立宪制英国采用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目前是伊丽莎白二世。
女王是象征性的统治者,行使荣誉职能,实权由政府负责。
政府首脑是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
1.2 议会制度英国的议会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核心。
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由贵族和一些终身任命的成员组成,下议院由选举产生。
议会行使立法、监督和代表职能。
2. 选举制度英国的选举制度是半比例代表制,即首相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下议院选举采用简单多数制,选举区按照地理划分,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代表。
3. 法律体系3.1 普通法英国采用普通法体系,法律基于前例法和惯例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先前的判例和法律传统进行判断,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3.2 法律权威英国的法律权威来自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司法界的独立性。
英国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裁决国家法律的争议。
4. 政党制度4.1 多党制英国是多党制国家,主要政党包括保守党、工党和自由民主党。
这些政党在选举中角逐议员席位,形成政府或反对派。
4.2 政党组织及运作英国的政党拥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党派会议制度。
党内选举决定党首和其他高级职位。
政党通过政策制定和竞选活动来争取选民支持,并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
5. 行政体系5.1 中央政府英国的中央政府由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国家事务的规划、制定和执行。
5.2 地方政府英国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包括教育、卫生、交通和社区发展等。
地方政府选举产生,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6. 司法体系6.1 独立的司法机构英国的司法体系是独立的,司法机构由专业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以维护法治和司法公正。
6.2 等级与审判程序英国的司法体系分为多个等级,从下级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宪政制度评价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
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
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
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
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
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
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
“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
“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
“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
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
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
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
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
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
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
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
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
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
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
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
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
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
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
四是普通法体系;五是宪法性惯例。
戴雪在“宪法与宪典的联络”篇中论述了“宪法”与“宪典”的关系。
在他看来,“宪法”包括了英宪渊源的前四项,而“宪典”则只是第五项。
对于“宪典”的性质,戴雪引用了英国宪法学家弗里曼《英吉利宪法的生长》一书的观点,认为“我们现在有政治道德的一种体系,个中含有许多教义,毫不见于常法中或法案中之任一页。
然而在实际上他们不但足以指示政治家遵行大道而且足与大宪章或人权请愿书所有原理同受珍视。
”“宪典”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有是一种准则,也都是政治家据以从事政治活动的行为准则。
“宪典”的终极目的与“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巴力门或者内阁必须努力表达选民的大多数的意志或者民族的意志。
由于“宪典”不是法律,那么它的责效力何在?戴雪认为“宪典”虽然不能像法律一样被法院执行,但是它的责效力却与法律同。
“宪典”的责效力的产生必须依靠法律,即违反了“宪法”和“宪典”,终将受到法律和法院的追究,这是“宪典”得以被政治家所遵守的保障。
戴雪首次在《英宪精义》中提出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揭示了英国宪法的特征,即“巴力门的主权”和“法律主治”两要义的相互结合及联立。
其宪政理论成为英国宪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对后世西方宪政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充分显示了他作为一个治国之才的重要成就。
”戴雪虽然在《英宪精义》中揭橥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但是这些特征都是其形式特征,戴雪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出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
对于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