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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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摘要:长期以来,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许多法学家门有各自不同的说法。

本论文在前人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普通法和衡平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来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联系;区别;历史背景;条件;一.普通法与衡平法兴起历史概况普通法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就像一棵树的成长过程,从树苗到大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的普通法从萌芽到最终的确立也同样如此,就像密尔松所说的:“所有的变化都是在不知不觉地进行的”。

自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政府英国后,诺曼人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为了缓和与当地人的矛盾,保留了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是并不是完全的自治,地方的在涉及征税和涉及税务的诉讼上收到国库专员的监督,国库专员在办案时,根据当地的习惯法和不与国王的立法相抵触的惯例,这些专员的的判决案例就成为后面普通法建立的重要来源。

国库专员们在不断的交流中,逐渐对于某一些判决形成了共识。

英国的第二任国王亨利一世上位后,着手推进王室法庭的专业化,推行巡回法庭制度,各个地区的司法事物由巡回法官来负责处理。

以共识的判例为基础,在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进下,便逐渐形成了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先后发展起来的两个法律事物,衡平法是为了克服衡平法的僵化应运而生的。

衡平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普通法的僵化、大法官的救济以及教皇革命对衡平法的兴起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具体在后面有论述。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完美的搭档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很多法学家有不同的见解。

我觉得普通法与衡平法更像是两个“朋友”,他们并没有许多人想象的那么对立。

比如,梅兰特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比作是“文本”和“注释”之间的关系。

英国法学家韦尔也说过:“衡平法仿佛是对一座很古老的法律大厦的修饰和增建,这些添加部分在风格上显然不同于原先的建筑,而且即使这座大厦已统一管理了几十年来,但如果不经常讲原先的结构,也就无法说明这些添加部分,它们绝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单位。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一、序言二、法系(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1、普通法系2、普通法(common law)(1)普通法的定义(2)普通法的特点3、衡平法(Equity)(1)衡平法的定义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本科06年7月判断题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1、成文法 (legislation)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引言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国际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和学者来说,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和特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含义、起源、特点以及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

一、普通法的含义与起源1.1 含义普通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以判断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并试图通过创造法律先例来解决不同案件之间的相似问题。

普通法以英国为典型代表,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1.2 起源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当时国王多为了加强集权而颁布一系列法令。

这些法令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普及,因此法官们开始以判断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而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二、普通法的特点2.1 依据判例普通法的最大特点是以判例为依据,即以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这使得普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为后续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基础。

2.2 司法判断权普通法在判决过程中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受严格的法条束缚。

这种司法判断权的运用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3 遵循先例虽然普通法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尽量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避免对相同情况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三、普通法的应用3.1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应用。

在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从12世纪开始形成,并在其殖民地逐渐传播。

美国的法律制度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同时又根据本土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发展。

3.2 其他国家除英美法系国家外,其他国家也受到普通法的影响。

许多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采用了普通法体系作为其主要的法律体系。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刑事法院也采用了普通法的原则。

四、衡平法的含义与起源4.1 含义衡平法是一种注重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官应根据特定情况主观判断,从而不仅仅依靠先例进行决策。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

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

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国王詹姆斯一世(英国)公元5世纪,在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各部落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

到9世纪,英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实际上还是处于割据状态,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各种法院林立,地方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

这种状况到11世纪时发生了巨变,“征服者”威廉征服了英国的人民,也征服了英国的法律,改写了英国法制的历史。

英国形成普通法法律体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

威廉成为新的英王,他登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割据状态的措施。

当时英国的司法权非常分散,这十分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又难以在朝夕之间改变,威廉于是采取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一方面,为了不致引起被征服者的反感,他宣布保留原来的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规定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只有得到了合适的令状,法院才可受理,从而巧妙地把地方法院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

同时,威廉还在中央设立了一些皇家法院,起初这些法院都只在威斯敏斯特办公,但为了扩大管辖权,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法官们开始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后来,亨利二世在位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颁布诏令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和制度化。

从此皇室法院的法官们更加频繁地到地方去参与案件的审理,同时也进一步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

回到威斯敏斯特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介绍各地的习惯法,交流法律意见。

出于统一法律规则的需要,法官们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 强制履行;② 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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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摘要: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

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

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Abstract: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 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Is different with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in th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 key character follows the precedent, this is needs take Britain as the central theory of evolution rationalism country, namely will refer to the beforehand decis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have the binding force to the later similar case. This has already manifested to the case-law to senior's one kind of awe, has manifested judge and even the entir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when handles and the decision case to just and the fair demand.Because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mainly forms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Britai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laboration also is only restricted in Britain's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Key word: common law; Equity; Justice; justice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英国统一国家的建立在历史上,英国也称不列颠群岛。

早在25万年前就有人类活动,她们生活在刀耕火种的原始时代,直到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占领英国,同时在英国引入了奴隶制统治方式,直至5世纪英国都是罗马帝国的殖民地。

罗马法也曾导入英国,但正如R.C.范.卡内冈教授在著作《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所说的“英国之所以没有想大陆法那样强烈收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是因为二者在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年代上的错位……”罗马法的遗迹并没有在英国得到发展。

英国法的起源始于盎格鲁---萨克逊时代1。

公元3世纪后,罗马帝国日渐衰落,并在公元407年将军队全部撤出了英国。

属于欧洲大陆的一支盎格鲁萨克逊人借机侵入英国并定居下来,组成了一些列王国。

后来随着各王国之间的不断战争和与丹麦人的战争,王国的数量逐渐减少,加上教会势力的侵入,在公元827年左右,威塞克斯国王埃格柏特(Egber,802—838年在位)被社会各界尊为“不列颠之王”。

到了10世纪中叶,威塞克斯国王阿瑟尔斯坦(As-thelstan,925---940年在位)进一步收复了丹麦占领地,征服了苏格兰和威尔士,成为“全不列颠之王”建立起了统一的国家,自此法律也开始形成。

在数百年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英国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惯例,以习惯法调整为主,其中某些惯例已采取成文的形式。

(二)、英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诺曼底征服即诺曼征服战争英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诺曼征服战争是11世纪中叶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进而征服英国的一场战争。

这场战争既是诺曼人对外扩张的继续,又是西欧同英国之间的又一次社会大融合。

它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对英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威廉一世为了统治被征服民族,宣布附庸关系1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的本意就是盎格鲁(Angles)和撒克逊(Saxons)两个民族结合的民族,是一个集合用语,通常用来形容五世纪初到1066年诺曼征服之间,生活于大不列颠东部和南部地区,在语言、种族上相近的民族。

公元前地中海伊比利亚人,比克人,凯尔特人,先后来到不列颠。

公元1-5世纪大不列颠岛东南部为罗马帝国统治。

罗马人撤走后,欧洲北部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相继入侵并定居。

7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许多小国并成七个王国,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直接化,实现中央集权制,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全国大小封建主作为国王土地的受封者要直接向国王效忠。

为了站稳脚跟,威廉征服英国后宣布的一项重要法令就是英国各地的习惯法仍然有效,同时国王通过派巡回法官到全国各地审理案件,调查,整理各地的习惯法,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各地法律趋向统一。

(三)英国普通法的形成1、王室法庭所谓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王室法庭不断拓展自己司法管辖权,并最终在与众多法庭的竞争中取得压倒性优势的过程。

因为按照格兰威尔的说法,普通法其实就是王室法庭的习惯法,普通法地位的确立必然以王室法庭成为司法载体的主流为前提。

12、地方法庭地方法庭主要包括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它们都是中世纪英国重要的地方行政和司法机构,由郡长或其副手主持,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3、领主法庭领主法庭是中世纪另一种社会力量的代表,领主法庭的存在基于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有国王授予特权,如巴拉丁郡,它们一般都有类似于王权的权力,如司法权,征税权,甚至还包括铸币权等。

另一种是基于领主和封臣之间的封建关系,只要有三个以上的封臣,领主就可以为他们设立法庭以外处理她们之间的纠纷和其他事项,最典型的就是通常所说的庄园法庭。

4、王室法庭自身的完善王室法庭自身的完善是王室获得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举措。

1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89页。

最早的中央王室法庭是诺曼王朝时期开始的御前会议,它是当时实现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一个重要组织。

英国中世纪的中央国家机关一般都从这里分化出去。

由于王室势力的增加以及诸种事物的增多,到13世纪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司法机关:财务法庭、普通诉讼法庭、御座法庭,它们在开始是分别负责手里直接涉及往事利益的财产案件;财产权,特别是地产案件;重大刑事案件。

王室法庭的法官经常在各地巡回审判,对地方法院不公平的判决有权撤销。

他们所适用的法律是通过自己的判例逐步形成的,高于地方法院所适用的习惯。

由此法律适用于全英格兰,被成为普通法。

这种法庭和法官也通常被成为普通法法院和法官。

(四)、英国普通法的发展与令状制1和诉讼格式的兴起普通法是以“令状”制度发展起来的。

令状是“成文的命令或批准令”2最初,令状发出也是个案化的,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经过一定的时间,每一种令状都代表了通用于该令状下即该令状所指或所涵盖的一套诉讼程序。

令状制和诉讼格式在程序上的意义在于它使同类案件的程序统一化,以何种方式通知被告到庭、是否可以通过扣押财产迫使被告到庭,被告的答辩可以有哪些种类等等。

令状的文本被标准化,原告所要做的不过是填上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

到12世纪末,有大法官签发的定型令状约有75种,在13世纪和14世纪,令状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

它们背以半官方的形式收集在一起,称作《令状登记册》,在法律实务者中广泛流传。

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令状制使王室的恩泽通过某种途径施与普通的民众。

国王作为“正1普通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令状制度。

所谓令状,其实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条子”,起初它由国王或教皇基于臣下的申请而针对某一特定主体(主要是权贵)发出。

在12世纪初期以前,无论从内容还是用语方面,令状都反映了统治者的权威及命令式的口吻,如“你必须将某物返还给某人”。

但自亨利二世起,这些令状不再直接命令相对人如何做,而是要求他们到王室法官面前解决争讼,由法官而不是国王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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