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资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
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
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
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
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
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7.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
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
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
8.万民法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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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肺石——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圜土——隽语在构造上用土筑成圆形围墙,故名圜土。
对于圜土关押之刃,要强迫劳役,并加以羞辱使知耻。
✓囹圄——也是西周监狱名称之一。
✧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质人——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
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
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劵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
✧质剂——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之为质。
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之为剂。
✧束矢钧金——交纳三十斤铜、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算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了,意谓如不交纳诉讼费,则以败诉告终;如讼而不实,则诉讼费没官,从而促使诉讼当事人慎重考虑,以预防和减少诉讼。
✧五听——法官必须兼听双方意见,而且要辨析口供之间的矛盾,审查的方法主要是五听。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刑书》——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法经》——篇目和内容:《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害他人人身)《囚法》(囚禁和审讯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具法》(相当于总则部分)。
✓《为田开阡陌封疆》——适应当时生产力的需要,扩大了田制,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保护了私人占有的土地。
表明土地产权。
✓《分户令》——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达到一男一户,有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单给贫苦的人民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铸刑书——“郑人铸刑书”,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在鼎上,向国人公布,使得什么事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一定的标准,使奴隶主任意刑杀的司法特权受到限制,同时也是对奉行了千余年的秘密法制度的直接否定。
✧礼崩乐坏——是指原来西周礼制和礼仪所维系的“礼乐征伐自天子”的社会政治秩序被破坏,即春秋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与以西周的礼为根本大法的要求不相容的局面。
这种从维护旧体制立场发出的不满、哀叹和指责,概括了春秋时期社会大变动的全貌,说明了奴隶制法制正在解体。
✧连坐——①什伍连坐。
②军队中士卒连坐。
③家属连坐。
④官吏职务连坐。
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
秦朝✓连坐——指无罪之人因受有罪之人的某种牵连而入罪。
秦朝规定了亲属连坐、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职务连坐等严厉的连带责任制度。
✓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程——即章程、规章,它是对有关部分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部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法律答问——国家公布的由专门的司法管理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廷行事——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封诊式——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就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
✓语书——属于一篇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稿,但其小李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云梦秦简中的《语书》就是南郡的郡守发给该郡县各县、道的一篇法律文告。
它清楚地指出了应该如何做吏,划分了良吏和恶吏的界限。
✓投书罪——属于危害皇权罪。
是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者陷无辜于罪以泄私愤的匿名信。
目的在于杜绝“欺诡之路”,省刑息诉,稳定社会秩序。
✓盗徙封——盗徙封,赎耐:即私自移动他人田界是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依律当处耐刑。
✓保任连坐制度——秦朝重视官吏选任,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犯任人不善罪(属于渎职罪)✓犯令废令——玩忽职守罪包括:犯令(令曰无为而为之)、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诬告反坐——避免诬告事件的发生,秦律制定了诬告反坐的法律,规定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诬告反坐原则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对后世封建法制有很大影响。
✓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具五刑——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
✓赀刑——赀刑是一种经济刑。
用经济制裁来惩罚管理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赀刑包括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公室告——秦律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称为公室犯罪。
不管事自诉还是公诉,都是官府鼓励和受理的。
✓非公室告——适用于家罪。
仅限于有血统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犯罪行为和主任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包括父母与子女间在财产上的相互侵犯,而是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
✓读鞫和乞鞫——案件审讯后做出判决,并读鞫。
判决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秦律称为乞鞫。
✓失刑罪——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
✧廷尉——廷尉为“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的疑难案件。
汉朝✓律——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
汉律的制定主要是在西汉高祖和武帝统治时期完成的。
✓约法三章——顺因民心,反秦之弊。
提出“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是西汉第一次立法活动。
收到了笼络民心、争取支持的效果。
✓《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共九篇,分别为: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内容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序幕、仓库、驿传之类的规定。
对汉代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也给后世制律很大的影响。
✓令——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作为律的补充,令是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一只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科——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
同时,科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的功能。
也可以解释为科条、事条。
✓比——比,也称决事比。
是喊打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首匿罪——主要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罪犯。
属于危害政权罪。
✓见知故纵罪——为了防止官吏之间互相欺隐,加强对盗贼的收捕。
要求各级官员即时举告,严厉审判,不告者与犯罪人同罪,不严加审理,官员要判连坐。
属于危害政权罪。
✓左官之罪——左官指擅自仕于诸侯的官吏。
目的是使诸侯不能私自任命官吏。
它对于学弱诸侯国的势力,翦除诸王的羽翼,起了重要作用。
属于危害中央集权罪。
✓阿党与附益罪——中央王朝任命的傅相与诸侯王结为私党,知其犯罪不举奏。
这类行为助长了诸王的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集权,故列为重罪,并予以严惩。
属于危害中央集权罪。
✓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而须上请皇帝裁夺。
上请作为保护特权者犯罪免于刑责的一种原则,体现了皇帝的权威,在封建法律中沿用不废,并发展成为了八议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佐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女徒顾山——对女犯的矜恤✓口赋——也称口钱,专制对未成年人所征收的人头税。
✓算赋——即对十五岁以上的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
✓廷尉——西汉以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
职责包括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诏狱,核审和平决地方审理不当或可疑的疑狱,纸张有关重罪囚犯的监禁事项,负责汇总全国的司法案件、参与律令的修订等。
✓告劾——汉代的起诉就告劾。
告相当于自诉,指吏民告发违法犯罪,包括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
劾类似于攻速,泛指一切由官吏请示司法机关处理的诉讼行为。
✓鞫狱——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卷称之为鞫狱。
还包括读鞫和乞鞫等规定。
✓读鞫——司法官员进行判决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起内容。
读鞫完毕即进入判决阶段,引用相关法律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乞鞫——汉朝在宣布判决之后,如犯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即乞鞫,也就是上诉。
✓录囚——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合适,监督和检查夏季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春秋》决狱——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是当时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典的儒家化。
✓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