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誉IC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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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诚信评价工作,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在本辖区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监管,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系统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评价,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由基础分、人员信誉分、业绩分、奖励信息分、不良信息分、招标全过程质量分等6个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由评价系统在每年七月上旬、次年一月上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下半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半年评价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辽住建〔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8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目标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逐步健全诚信体系,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自主学习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和规范执业的市场氛围。

二、评价范围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评价主体和责任(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评价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代理考评管理系统”),指导各市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建立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并对题库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的发布。

项目负责人IC卡解锁申请表

项目负责人IC卡解锁申请表
项目负责人IC卡解锁申请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中标单位名称
解锁申请
符合事项
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1]2号)第三章第十九条:IC卡解锁。
(一)当主体工程竣工或完成中标工程合同规定工程进度95%以上(剩余部分为非关键性或非复杂型技术工程;合同以外变更增加的项目同上对待)的工程量时,持卡人凭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项目总监以及招标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函件,到工程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核准及IC卡解锁手续。解锁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持卡人受到不良行为处罚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对其IC卡进行锁定,待履行完行政处罚或处罚期满后,对IC卡进行解锁。
(三)由于特殊情况,在IC卡锁定期间,中途需要对中标持卡人进行变更时,新变更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变更到位后,原持卡人的IC卡方可解锁。(需在备注中写明详细原因)
(四)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招标项目出现关、停、并、转或中途发生变故,导致工程在3个月以上不能施工时,持卡人应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部门办理项目解锁事宜。
备注
当主体工程竣工或完成中标工程合同规定工程进度95%以上(剩余部分为非关键性或非复杂型技术工程;合同以外变更增加的项目同上对待)的工程量时,持卡人凭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项目总监以及招标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函件,到工程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核准及IC卡解锁手续。解锁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质量监督部门(盖章)
年月日

XX市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办法

XX市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工作,解决我市建筑市场诚信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管理。

根据《XXXXX 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XX 省“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建筑市场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二、建筑市场诚信卡暂涉及招标代理员、专职投标员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三、诚信卡的使用1、招标代理员作为本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持有诚信卡参与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在办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通知和补遗备案,项目开标及中标书发放等环节时,须通过刷卡认证,确认其有效身份。

2、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诚信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承发包活动,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承发包活动前须通过刷卡认证,确认其有效身份。

3、专职投标员以本企业的名义参加项目投标交易活动,项目投标报名时,应持专职投标员卡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诚信卡到场,刷卡认证。

招标项目开标时,应持专职投标员卡及项目经理、安全员或总监诚信卡参加开标会,通过刷卡认证。

四、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刷卡及网络监督对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持证人员的身份、专业及有无不良行为处理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其有效性,并出具确认书。

在诚信卡中记有不良行为处理记录的人员,在被处理期间,将被禁止招投标或不能作为项目部人员。

五、诚信卡的适用范围按《XXXX 省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岳岐峰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和勘探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招投标程序和规则,并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能够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确定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八条公开招标应通过媒体公告、招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邀请招标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邀请范围并向具备资质的招标人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与具备资质的招标人进行逐个或逐组的谈判,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招标活动应公示中标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包括企业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并对逾期未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使用CA锁及IC卡办理.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使用CA锁及IC卡办理
相关业务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投标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推动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大建委发[2011]117号)文件精神,现对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IC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招标备案有关资料前,负责该项目的从业人员须进行IC卡刷卡认证备案(不少于3人)。

市建委招标处负责监管项目刷卡认证地点在招标代理机构或市建委招标处,通过刷卡认证后,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区(市)县招标办监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刷卡地点。

二、从2011年5月3号起,市建委招标处负责监管项目将全面开展电子招投标网上投标报名工作。

投标单位可在各自单位处刷卡报名(需具备读卡器),亦可在大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刷卡报名。

区(市)县招标办监管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投标单位如在各自单位处刷卡应自行购买读卡器(型号:明华 URF-R330)。

根据大建委发[2011]117号文件精神,望各投标单位积极办理入库及CA锁相关事宜,以免影响网上投标报名。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投投标管理处
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4]69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时,除考核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外,还要检查其在上次资质检(审)查后是否有不良记录,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视程度(单位按被记录的次数衡量,被记载的内容按是否属于处罚条款衡量)决定暂缓审批、停止审批、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或取消资质。

第四条对投标资格预审前6个月内有不良记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投标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提示,在资格预审和工程评标中按不良记录单位名称出现的次数在评标总分中相应扣除(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名称出现1次,在评标质量业绩分数中扣除1分)。

第五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分管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承办机构,也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管理工作。

(以下将分管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机构简称为不良记录承办机构)第六条不良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简版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公开征集、报价、投标的过程。

为了规范辽宁省的招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推进,招投标活动在辽宁省变得越来越重要。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采购等涉及巨额资金的活动,对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一些招投标活动中,一些不合规范、不公平、不透明的现象也经常出现,导致资源浪费、财力浪费、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1. 招标条件和要求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与招标的条件和要求。

招标人应具备法定资格,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经济、信誉等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对于投标文件技术要求、经济要求、合同履行要求等内容,确保供应商在投标前明确了解招标人的要求。

2. 评标和定标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评标和定标的程序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织,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投标供应商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定标。

3. 信息公开和监督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必须对招标情况进行公开,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结果等。

还应当建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开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违规处理和处罚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规处理和处罚可以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推动招投标活动规范和透明化的发展。

四、《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辽宁省的招投标活动、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投标人IC卡刷卡管理的通知(12'01)

关于加强投标人IC卡刷卡管理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各相关单位:
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1]2号)和《关于规范外省投标人IC卡管理的有关通知》(辽住建[2011]362号),为加强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IC卡的管理,及时核验投标单位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是否与投标报名时的一致,核验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项目,核验外埠企业入辽入沈备案手续的办理情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在我市招标项目中实施投标人二次刷卡验证。

投标人在网上投标报名时须刷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IC卡,在项目开标前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进行第二次刷卡验证,以核验其真实身份,对于IC卡中记有不良行为处罚记录的人员,将禁止或限制其投标资格,请各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各县(市)、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区(开发区、有关园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IC卡刷卡的监管,保持和省、市要求一致。

沈阳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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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诚信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须通过信息数据库办理IC卡,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电子身份证。

IC卡须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注册备案。

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信息数据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IC卡实现对接。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外埠投标人所持IC卡,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录入、制作和发放。

省内投标人IC 卡(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制作和发卡。

“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作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信息数据资源枢纽,覆盖全省各市,实现全省联网,一卡通用。

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前,均须出示IC卡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章IC卡的分类与使用第四条 IC卡分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建造员)投标IC卡、总监理工程师投标IC卡和评标专家IC卡等几种类型。

一、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的使用第五条依法组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同时,须办理从业人员IC卡,作为从业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

IC卡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及考核后核发。

持卡人应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参与招标代理活动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招标备案时,须进行IC卡进行刷卡认证,确认其有效身份;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应佩戴IC卡,以示合法身份。

通过IC卡的管理,建立预警机制,实现招标项目的责任追究和制度化建设,从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二、具有执业资格投标人IC卡的使用第七条依法取得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建造员)、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在投标前须申请办理投标IC卡。

申请办理投标IC卡的人员,其执业资格必须在本企业注册,且个人信息已在信息数据库备案的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投标IC卡。

持卡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内组织的各类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投标人IC卡为每人一卡(指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获有投标IC卡的相关人员,在以本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报名时,可通过网上刷卡的方式,验证其有效身份及有无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刷卡认证,领取回执。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通过刷卡认证核对与投标报名的一致性。

投标报名刷卡可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设有刷卡设施的地方进行,并通过企业CA印章签署相关文件。

备注:“可否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刷卡工作,因为鉴别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有效身份及有无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属于评标的工作范畴,是评标委员的职责”第九条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截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核对网上报名情况,并以回执单为凭据。

对于没有下载领取回执的投标人,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

开标前,投标人须进行IC卡刷卡认证,并由监管部门核验其真实身份。

在IC卡中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或被限制投标。

第十条持卡人中标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持卡人的相关信息。

至此,持卡人的IC卡在未被解锁前,将不具备再次投标的资格。

第十一条外省企业参加省内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时,所持的IC卡,只适用于备案项目的投标时使用,一个项目一次性备案、一次性刷卡。

IC卡中记载着投标项目名称,持卡人单位名称、持卡人姓名、执业资格级别、投标时间等信息,投标结束后,IC卡将会自动锁定。

三、评标专家IC卡的使用第十二条辽宁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培训、核准,具备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评标专家IC卡,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并核发评标专家IC卡。

持有评标专家IC卡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内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语音通知的要求,按时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并按照要求进行刷卡签到认证,佩带评标专家IC卡进行评标活动。

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对评标专家的身份、专业及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其有效性。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刷卡认证通过后,系统将会自动与CA证书绑定,经评标专家签字确认并激活,进入操作程序。

CA印章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签署意见合法性的有效工具。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的,网络监察系统将会自动出现预警显示,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预警显示对评标专家进行约谈,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处罚以及清除的处理。

并将此信息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须对参加评标的专家评委进行考评,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责任心,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做出记录,考评结果记入息数据库。

违规行为同时记入IC卡中。

第三章 IC卡的适用范围及解锁第十七条 IC卡的适用范围(一)、持有IC卡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建造员),原则上只宜承担一个建设项目。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IC卡可有效使用。

1、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下的两个相邻工程;2、与工程主体结构无关,属于小型专业工程的;3、非复杂型技术要求的其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工程,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持有IC卡的人员,可参与不超过两个招标项目的投标或施工。

(二)、持有IC卡的建造员,只允许承担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一个工程项目。

(三)、持有IC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只允许承担资质许可所规定的3个以下的监理工程。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项目时,均应指定不少于三个持有IC卡的从业人员,其中包括: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

IC卡记载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八条 IC卡解锁(一)、当主体工程完全竣工或完成中标工程合同规定工程进度的95%以上(剩余部分为非关键性或复杂型技术工程;合同以外变更增加的项目同上对待)工程量时,持卡人凭质量监管部门、项目监理以及招标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函件,到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核准及解锁手续。

解锁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持卡人的IC卡中记有不良行为的,待处罚有效期满后,系统将会自动解锁。

(三)、由于特殊情况中途需要对中标持卡人进行变更时,新变更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变更到位后,原持卡人的IC卡方可解锁。

(四)、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招标项目出现关、停、并、转中途发生变故,导致工程在3个月内不能施工时,持卡人应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项目解锁事宜。

待项目恢复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原中标持卡人进行重新核对,并进行IC卡锁定。

在此期间,由于原持卡人已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无资格再参加本项目的管理工作时,须征得招标人、监理单位的认可后,可调换适合于本工程持有IC卡的人员。

第四章IC卡的办理与补办第十九条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资质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库,并根据企业信息数据库中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组织对其进行核对、岗前培训、录入、制作IC卡,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核发。

第二十条投标IC卡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对,签署审核意见,统一录入信息、制作和核发IC卡。

第二十一条省外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参加我省境内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投标项目的备案手续,同时办理本企业的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备案项目所确定的从业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核发IC卡,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专家本人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获奖证书和照片等),报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审,审查核准后,组织评标专家业务及法律法规的培训、建立信息数据库,核发IC卡。

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及培训记录在IC卡中储存,作为评标专家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IC卡遗失,应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可在网上提交),凭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挂失公告,挂失公告期为10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可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IC卡,原IC卡同时失效。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IC卡,如IC卡磨损严重或损坏的,需要更换新卡时,须由持卡人携带旧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取新卡。

第五章IC卡的变更第二十五条IC卡变更分为日常变更和中标后变更.一、日常变更(一)、持卡人调离本单位15日内,须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提交IC卡注销变更申请,同时出示持卡人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和新单位调入证明,并到注册中心办理完转注手续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在网上进行公告3天后,方可办理IC卡的变更。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本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相关人员的IC卡进行变更时,持卡人应在IC卡使用前一个月提出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期间,持卡人不得参加省内任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持卡人已承接建设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解锁。

(三)、持卡人所在单位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或持卡人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和IC卡及时到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履行合同过程中IC卡的变更中标后,持卡人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办理IC卡的变更(一)、由于身体状况,持卡人无法从事本职工作,医院须出示相关证明,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同更换的;(二)、持卡人中途调转工作单位的,注册职业资格已经转注到新单位的人员;(三)、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持卡人被有关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四)、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必须更换的人员;(五)、持卡人难以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必须更换的人员(更换时将原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六)、持卡人超出所规定年龄,其执业注册资格已经失效的人员,单位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七)、执业注册资格被吊销的人员;(八)、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人员;(九)以骗取手段或不正当手获得IC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被更换的持卡人,至少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省内组织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此卡将按照一个月的期限被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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