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图例与绘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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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用地的分类、代号、制图标准(试行)

北京城市用地的分类、代号、制图标准(试行)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U9
A-U9
H-U9
200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
A-G
H-G
90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
A-G1
H-G1
90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主题公园等专类公园。游乐公园和主题公园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1
A-S31
H-S31
254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A-S32
H-S32
254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
A-U
H-U
200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T5
A-T5
H-T5
153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
A-S
H-S
254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
A-S1
H-S1
254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1
A-S11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基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基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行政区域
界线基础地理底图的通告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市规发[2006]49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基础地理底图的通告
(市规发〔2006〕498号)
为规范我市各类地图中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保证市场上地图标绘的我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政区名称及办公驻地位置的准确性,满足地图编制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依据《北京市测绘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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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图例

土地规划图例

土地规划图例土地规划图例是一种用于表示土地利用类型和规划要求的图形符号系统。

它是土地规划过程中的重要工具,能够直观地展示土地利用的分布情况和规划要求,为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下面是一个标准格式的文本,详细介绍了土地规划图例的内容和数据。

一、图例的设计原则1. 一致性:图例中的符号和颜色应该与实际情况一致,遵循规划要求。

2. 易读性:符号和颜色应该简洁明了,容易辨认和理解。

3. 统一性:图例中的符号和颜色应该统一,避免混淆和歧义。

二、土地利用类型符号1. 住宅用地:用矩形表示,颜色为浅黄色。

2. 商业用地:用正方形表示,颜色为浅蓝色。

3. 工业用地:用圆形表示,颜色为浅灰色。

4. 农业用地:用三角形表示,颜色为浅绿色。

5. 公共设施:用菱形表示,颜色为浅紫色。

6. 自然保护区:用五角星表示,颜色为浅棕色。

7. 水域:用蓝色填充,表示河流、湖泊等水域。

8. 道路:用灰色表示,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9. 绿地:用绿色填充,表示公园、绿化带等绿地。

三、图例示例1. 住宅区规划示例:- 住宅用地:矩形符号,浅黄色填充。

- 道路:灰色线条,表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 绿地:绿色填充,表示公园、绿化带等绿地。

2. 商业区规划示例:- 商业用地:正方形符号,浅蓝色填充。

- 道路:灰色线条,表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 绿地:绿色填充,表示公园、绿化带等绿地。

3. 工业区规划示例:- 工业用地:圆形符号,浅灰色填充。

- 道路:灰色线条,表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 绿地:绿色填充,表示公园、绿化带等绿地。

4. 农业区规划示例:- 农业用地:三角形符号,浅绿色填充。

- 道路:灰色线条,表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 绿地:绿色填充,表示公园、绿化带等绿地。

5. 公共设施规划示例:- 公共设施:菱形符号,浅紫色填充。

- 道路:灰色线条,表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 绿地:绿色填充,表示公园、绿化带等绿地。

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制图规范

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制图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制图规范北京得力合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目录1 前言为实现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制图的标准化,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制图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作。

土地整理图样应准确表达实际情况和规划设计的意图,并保证图面的质量。

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的图例、图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未包括在本规范内且工作需要的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规范用词2.1 术语2.1.1 项目现状图反映项目区地形、土地利用现状及项目区基础设施现状的图件,简称现状图。

2.1.2 项目规划图反映规划后项目区土地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的图件,简称规划图。

2.1.3 单体工程设计图反映项目区工程结构、材料、指导施工等方面的图件。

包括建筑物设计图、沟渠道路断面图、机井柱状图、典型田块设计图及其它辅助图。

2.1.4 图例排列在图上适当位置、用于方便读图和使用的有关符号的解释。

2.1.5 图式规划图、现状图及工程设计图所遵循的式样。

包括图幅、图标、字体比例、地块注记及着色填充等。

2.1.6 图样在图纸上按照一定的规则、原理绘制的表示被绘制对象的位置、大小、构造、功能、原理、流程等的图。

2.1.7 地块是沟渠道路等控制的同一地类的最小单元。

2.1.8 图斑指按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将图中各类型用地填充相应颜色和线形,形成斑块状。

2.2 规范用词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选择,在有条件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应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整理)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整理)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录专题报告之一:北京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4)一、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 (4)二、土地资源及其特点 (8)三、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10)四、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五、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途径 (23)专题报告之二:北京市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研究 (24)一、北京市土地后备资源类型 (24)二、北京市土地后备资源总体特征 (25)四、北京市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分区与利用模式 (27)五、北京市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效益与对策分析 (28)专题报告之三:北京市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及其生态环境影响研究 (29)一、前言 (29)二、北京市土地生态环境分区分类与现状特征 (29)三、北京市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及对土地生态环境变化影响 (36)四、北京市土地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分区 (39)专题报告之四:北京市城镇体系用地规划研究 (41)一、城镇体系现状分析 (41)二、城镇体系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44)三、城镇体系用地发展规划 (46)四、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53)专题报告之五:北京市土地供需分析 (54)一、土地资源现状及潜力分析 (54)二、人口预测 (55)三、土地需求量预测 (56)四、土地供需分析 (58)专题报告之六:北京市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和控制指标协调衔接报告 (59)一、协调衔接指导思想和原则 (59)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的确定 (59)三、协调衔接情况分析 (60)四、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 (60)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题报告之一北京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是人类一切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质基础。

土地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分配和科学管理,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北京是我们伟大祖国的首都,全国的政治和文化中心。

北京人多地少,经济发达,土地需求量大,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尤显重要。

本专题分析北京市土地利用现状,旨在揭示其土地资源利用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合理利用土地的途径,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依据。

土地规划图例

土地规划图例

土地规划图例一、引言土地规划图例是土地规划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图形和符号的方式,将土地规划的各项内容进行标示和表达,为规划实施提供了便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土地规划图例的标准格式,并提供一些示例来说明各种符号的含义和使用方法。

二、标准格式1. 标题土地规划图例应该具有明确的标题,以便读者快速了解图例所代表的内容。

标题应该简明扼要,能够准确概括图例的主题。

2. 图例符号土地规划图例中的符号是最重要的部分,它们代表了不同的土地规划要素和特征。

在图例中,每个符号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图形表示,并配以简短的文字说明。

符号的颜色、形状和大小应该能够准确地反映规划要素的属性和特征。

3. 符号说明为了确保读者能够准确理解符号的含义,土地规划图例应该提供详细的符号说明。

符号说明应该包括符号的名称、含义和使用范围等信息。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提供一些示例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符号的使用方法。

4. 比例尺土地规划图例中的比例尺是为了保证图例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比例尺应该明确标示图例的比例关系,以便读者在使用图例时能够准确测量和判断各种要素的大小和距离。

5. 单位标示为了确保图例中的数据能够被准确理解和使用,土地规划图例应该提供适当的单位标示。

单位标示应该与图例中的要素和数据相匹配,并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规定。

三、示例下面是一个土地规划图例的示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标准格式的应用:标题:城市图例符号:1. 绿色方块:代表公园和绿地2. 蓝色线条:代表河流和湖泊3. 灰色建筑物:代表住宅区4. 黄色圆圈:代表商业区5. 红色三角形:代表工业区符号说明:1. 绿色方块:公园和绿地用于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休闲活动。

2. 蓝色线条:河流和湖泊是城市的重要水资源和景观要素。

3. 灰色建筑物:住宅区用于居民居住和生活。

4. 黄色圆圈:商业区用于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5. 红色三角形:工业区用于工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比例尺:1:5000单位标示:面积单位为平方米,距离单位为米。

北京绿地系统规划ppt课件

北京绿地系统规划ppt课件
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1
北京市的功能定位
• ⑴ 自然生态系统的主体 • ⑵ 城市合理空间布局的捍卫者和风貌特色的创造者 • ⑶ 城乡游憩休闲活动的主要载体 • ⑷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载体
2
规划原则
• ⑴ 以人为本,服务首都原则 • ⑵ 生态优先原则 • ⑶ 与城市空间布局协调原则 • ⑷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 • ⑸ 有利于经济发展原则 • ⑹ 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6
生态屏障
• 第一道为西北部山 区,第二道为五环 路与六环路之间的 “第二道绿化隔离 地区”,第三道为 中心城中心地区与 边缘集团之间的 “第一道绿化隔离 地区”。
7
生态走廊
• 包括中心城十条楔形 绿地;五环路与六环 路之间的第二道绿化 隔离地区内的14 处楔 形绿色空间;“五河 十路”绿化带和其它 道路、铁路、河道绿 化带。
14
城市绿地
• 北京的城镇规划要按照“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来构筑生态绿地系 统,做到系统完善、布局合理、指标达到“生态园林城市”对绿地 指标的要求。届时,随着生态绿地系统的全面实施,在市域范围内 的城乡一体化,大地园林化基本完成,形成完整的北京园林城市群, 从而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城市绿地系统包括中心城绿地系统、新城 绿地系统及建制镇绿地系统,其中规划重点是中心城绿地系统及新 城绿地系统。
17
重点新城绿地系统结构及用地布局
18
顺义新城绿地系统结构及布局
• 顺义新城的绿地系统结构可 以概括为三个“五“,两个 “多”。三个“五”为五环、 五河、五廊;两个“多”是 多园和多带。
19
通州新城绿地系统结构及布局
• 河流水系是通州新城独具一 格、也是最有优势的生态景 观资源之一。科学合理的绿 地系统结构是创建通州新城 “滨水宜居城市”的生态保 障。规划坚持“城内安全宜 居、城外生态健全、内外有 机联系、整体环境和谐”的 原则,结合通州新城的绿化 基础、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 构筑通州新城的绿地系统空 间结构为:城外绿色空间环 绕、城内公园星罗棋布、内 外生态廊道穿插的“一环、 两区、六廊、六点、多园” 的绿地系统结构。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送审稿)北京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3)第1条规划前提 (3)第2条指导思想 (3)第3条规划原则 (4)第4条规划依据 (4)第5条规划范围 (5)第6条规划期限 (5)第7条规划重点 (5)第二章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 (7)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7)第8条明确首都的土地功能定位 (7)第9条积极推行和谐持续发展战略 (7)第10条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战略 (8)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9)第11条实现“城乡和谐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总目标 (9)第12条严格落实各项用地调控指标 (10)第三章统筹城乡区域土地利用 (12)第一节建构首都土地利用总格局 (12)第13条划分四大土地利用区域 (12)第14条构筑“三圈九田多中心” (13)第二节统筹平原山区土地利用 (14)第15条优化首都功能核心区用地功能 (14)第16条整合城市功能拓展区布局 (14)第17条推动城市发展新区高效用地 (15)第18条保育生态涵养发展区空间 (16)第四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18)第一节规模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18)第19条高效保护农用地、耕地 (18)第20条集中连片保护基本农田 (18)第二节适度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20)第21条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20)第22条大力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20)第23条加强农用地综合整理 (21)第24条积极安排废弃地复垦 (21)第25条科学开发未利用地 (21)第26条确定土地整理复垦重点区域 (22)第三节引导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序发展 (22)第27条加强都市农业用地用途管理 (22)第28条规范都市农业设施用地标准 (23)第五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24)第一节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24)第29条强化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管控 (24)第30条推动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发展 (25)第31条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盘整 (27)第二节优先保障中央党政军单位用地 (28)第32条优先保障中央党政军单位用地 (28)第三节积极引导各类设施用地高效利用 (28)第33条引导交通基础设施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28)第34条推动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0)第35条强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高效利用 (30)第六章加强绿色空间体系建设 (32)第一节构筑城乡生态安全网络 (32)第36条保护“两山八水”,建设“九楔九田” (32)第37条重点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32)第38条分类管制土地利用空间 (33)第二节推进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34)第39条维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安全 (34)第40条不断完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 (34)第41条大力推进国土资源综合整治 (35)第三节探索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37)第42条探索城镇乡村差别化的平原模式 (37)第43条探索整体局部区别化的山区模式 (37)第七章有机协调土地利用时序与布局 (39)第一节近期规划与远景展望 (39)第44条近期规划目标 (39)第45条近期规划要点 (39)第46条远期和远景发展展望 (41)第二节区(县)规划的调控要求 (42)第47条促进人口产业布局与用地布局相协调 (42)第48条强化区(县)规划目标调控 (42)第八章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44)第一节健全规划管理体系及制度 (44)第49条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控制 (44)第50条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45)第51条强化土地规划监督执法力度 (46)第二节完善促进重要生态用地保护的保障机制 (46)第52条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46)第53条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 (46)第54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机制 (47)第55条探索生态基础设施用地的储备与管制制度 (47)第三节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48)第56条建立新增与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相挂钩的制度 (48)第57条制定有利于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激励机制 (48)第58条制定各业各类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体系 (48)第59条加强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论证 (49)第60条提高建设用地的市场化配置程度 (49)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基础信息建设 (50)第61条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立法 (50)第62条加快推进规划信息系统建设 (50)第63条加强规划宣传,推进民主决策 (50)第九章附则 (51)第64条生效 (51)第65条组织实施和解释 (51)附表 (52)前言北京是我们伟大祖国的首都,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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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7
H-E7
139
E9
设施性农业用地
A-E9
H-E9
62
E10
城市发展备用地
A-E10
14
B
B
B
R
R1
一类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C2用地
A-R1
H-R1
50
R2
二类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C2用地
A-S
H-S
254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A-S1
H-S1
254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A-S2
H-S2
254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A-S3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A-T1
H-T1
194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A-T2
H-T2
254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A-T5
H-T5
153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A-U42
H-U42
200
U43
环保设施用地
环境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A-U6
H-U6
200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A-U9
H-U9
200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A-U12
H-U12
200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A-U13
H-U13
200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A-U14
H-U14
200
U15
供中水用地
中水处理厂,供中水泵站等。
A-U15
H-U15
200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A-U2
H-U2
200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渡轮(陆上部分)用地
H-C27
1
C3
C38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A-C38
H-C38
30
C39
旅游休闲用地
A-C39
H-C39
30
C4
C43
经营性康体休闲用地
经营性康体休闲设施,如:网球中心、健身中心、高尔夫球场等
A-C43
H-C43
80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A-C34
H-C34
30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A-C35
H-C35
30
C36
康娱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A-C36
H-C36
30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A-C4
H-C4
141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A-E2
H-E2
63
E3
园地
A-E3
H-E3
94
E4
林地
A-E4
H-E4
78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民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A-E6
H-E6
51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砂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A-M
H-M
251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A-M1
H-M1
251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A-M2
H-M2
251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构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A-G
H-G
90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A-G1H-G190 Nhomakorabea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A-G2
H-G2
112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A-D
H-D
143
E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A-E1
H-E1
A-C61
H-C61
211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C62
H-C62
211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A-C63
H-C63
211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C7
H-C7
3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以上内容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独立占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用地
A-C9
H-C9
11
A
A
A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A-T
H-T
194
T1
铁路用地
A-U21
H-U21
200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A-U22
H-U22
200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A-U29
H-U29
200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A-U3
H-U3
200
U31
邮政设施用地
80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疾控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C5
H-C5
150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A-C6
H-C6
211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邮政局所在地。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配套邮电设施用地。
A-U31
H-U31
200
U32
电信设施用地
电信、电话及互联网设施用地。
A-U32
H-U32
200
U33
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用地
如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A-U33
H-U33
200
U34
H-S3
254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A-U
H-U
200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A-U1
H-U1
200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A-U11
H-U11
200
U12
A-M3
H-M3
251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A-W
H-W
34
F
多功能用地
数种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
A-F
H-F
21
F1
居住兼容公建及其他用地
以居住、公建及其他为主的用地,公建及其他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
A-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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