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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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28岁,上班族。

2019年5月,张某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损坏,押金无息退还。

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遂与李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某在一个月内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李某搬离房屋时,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面裂缝、地板损坏等。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损坏并非自己造成,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房屋损坏的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坏确实存在,且损失金额为2000元。

李某则辩称,房屋损坏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自己使用不当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

1. 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出租人张某不承担责任。

2.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租赁期满前,租赁物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搬离房屋时,房屋存在多处损坏,但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因此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债权纠纷案案件概述:甲方向乙方出借一万元人民币,约定乙方两个月内还款,但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还款。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出借款项属于甲方的债权,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乙方追讨债款。

案例二:合同违约案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货物,并约定价格和交付时间,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侵权赔偿案案件概述:甲方在乙方店铺内购买商品时,不慎滑倒摔伤,造成身体受伤。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乙方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甲方受伤是由于乙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了侵权行为。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四: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离婚,协议约定由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但乙方未按时支付。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民法案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具体解决。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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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解析】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乙拾得玉镯后,将玉 镯卖给善意的第三人丁,丁也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而 失主甲作为权利人,享有回复请求权,有权自知道受让人 丁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丁返还玉镯。 如果善意第三人丁通过拍卖或者在公开市场购得玉镯 的,甲虽可请求丁返还玉镯,但应当补偿丁所付费用,甲 补偿后可以向乙追偿。 如果丁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在公开市场购得玉镯的,甲 请求丁返还玉镯时,不必补偿丁所付费用,丁因此遭受的 损失可以请求乙赔偿。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 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 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 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 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来了】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 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考点】拾得人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问题它不停】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 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 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high翻天】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 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 【问题终结篇】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 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 权益?
【问题来了】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 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问题又来了】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 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 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 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 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 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 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继续】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 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 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 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问题high翻天】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 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 果? 【答案】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 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考点】营业质权
【解析】依质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为标准,质权可以分 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失 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按 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履行承诺的义务。 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属于 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性质意味着:①悬赏 广告一经发出即生效力,无需向相对人作出,其生效不依 赖于悬赏广告到达相对人;②按照悬赏广告作出悬赏行为的 人即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 于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不生影响;③作出悬赏行为的人即使 主观上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只要作出的行为符合悬赏广 告的要求,即有权请求发布悬赏广告者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第三款的规 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 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谓侵 占,指拾得人擅自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或者经失主请求返还 而拒不返还。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 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 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 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它不停】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 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 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
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 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 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 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 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 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 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解析】拾得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无 因管理之债的内容请求失主履行相应的义务。正因为如 此,《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范大多依照无 因管理制度的架构而设计。 按照题目的假设,乙拾得遗失物以后积极寻找失主 甲病将玉镯奉还的行为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乙不具有管理甲的事务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第 二,乙为甲管理了事务;第三,乙主张上是为了甲的利益 进行管理。拾得遗失物寻找失主并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属 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其管理意思非常清晰。同时《物权 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 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 用”。这一法条是《民通意见》第132条在拾得遗失物中 的具体运用。 乙主张的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元,属于为失主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乙没有侵占遗 失物的行为,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析】对于遗失物及其孳息,拾得人应当返还给失主或者送交有关机关(比如 公安机关)。如果遗失物在被领取之前毁损、灭失,应当如何确定损失的分担规 则,《物权法》第11条设有明文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仅在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的反对 解释就是,如果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不具有过错,或者仅有一般过失, 亦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不慎”将玉镯摔裂,虽有过失,但不属于 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对玉镯的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罗嗦一句:在司法考试中, “不慎”这一表述出现的频率很高,其欲表达的意思是“行为人具有一般过失, 但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权法》第244条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该条的意思是: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恶意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哪怕是因为不可抗力),均 应对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主要限于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 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说,遗失物之拾得人的占有在法 律属性上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是,对于调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分担的 法律规则而言,《物权法》第111条属于特别条款,而《物权法》第244条属于一 般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对于拾得人应当适用第111条而不 是第244条,对拾得人以外的无权占有人则应当适用第244条的规定。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 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 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 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继续】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 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 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 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考点】拾得人的权利(失主的义务)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 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 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 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 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 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 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 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 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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