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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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医药物流工作流程

第三方医药物流工作流程

第三方医药物流工作流程1.需求评估: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要求,物流企业对订单的规模、时效性、特殊要求等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物流方案。

2.订购和库存管理:在确认订单后,物流企业与供应商进行订购和库存管理。

物流企业在接收到订单后,与医药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进行确认,并及时编制进货计划。

物流企业根据订单量计算安全库存,以确保及时供应。

3.仓储管理:物流企业将医药产品分类存放,并制定相应的仓储管理流程,包括货物上架、出库、库存盘点等。

物流企业使用物流管理系统对仓库中的库存进行实时跟踪和管理,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包装和配送:物流企业在出库之前对医药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物流企业根据订单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并将产品分批按计划配送给订货单位(如医院、药店等),并根据需要制定配送路线和时间表。

在配送过程中,物流企业要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送达。

5.运输管理:物流企业安排运输工具(如货车、飞机、船等)和人员进行货物的运输。

物流企业采用运输跟踪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时解决运输中的问题。

物流企业还需要与地方卫生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货物能够顺利通过查验和检疫。

6.资源回收和处理:在配送完成后,物流企业收集退货包装和过期产品,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资源回收和处理。

7.信息管理:物流企业建立和维护医药物流管理系统,对订单、库存、运输和配送等信息进行管理和跟踪,以确保流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物流企业还需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减少信息的重复录入和传递的成本,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8.质量管理和监控:物流企业与医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共同进行质量管理和监控,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9.报告和分析:物流企业定期向客户和相关部门报告物流工作的进展和结果,并对物流过程进行分析和改进,以提高物流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总之,第三方医药物流工作流程包括需求评估、订购和库存管理、仓储管理、包装和配送、运输管理、资源回收和处理、信息管理、质量管理和监控、报告和分析等环节。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展要素保障第三章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第四章经营和服务规范第五章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快递业促进政策,保障快递业促进工作和实施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快递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支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县(市、区)设置派出机构。

医药配送托管规章

医药配送托管规章

医药配送托管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医药产品安全、高效地送达消费者手中,规范医药配送行业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药配送企业、医药电商平台、医药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等从事医药配送活动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原则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医药配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医药配送托管业务管理第四条业务定义医药配送托管业务是指医药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将产品交付给专业的医药配送企业,由配送企业负责将产品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消费者手中的服务。

第五条托管业务主体1. 医药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甲方):负责医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质量保障。

2. 医药配送企业(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医药产品的配送服务。

第六条业务开展流程1. 甲方与乙方签订医药配送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医药产品交付乙方。

3. 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制定配送计划,并按时完成配送。

4. 乙方对配送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医药产品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消费者手中。

5. 配送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配送记录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医药配送质量管理第七条质量保障1. 甲方应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包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 乙方应具备符合医药产品储存、运输要求的设施和条件,确保医药产品在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质量监控1. 甲方应对乙方的配送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控,并向乙方反馈监控结果。

2. 乙方应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

第四章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第九条信息安全1. 甲方和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药配送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2. 乙方应对配送过程中的用户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条隐私保护1. 甲方和乙方应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31024

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31024

附件1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法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

鼓励已开办的企业逐步实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

第三条【药品现代物流定义】药品现代物流是以满足药品GSP要求为基础,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复核、集货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覆盖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等环节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药品物流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可追溯化活动。

第四条【药品追溯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与其储存运输的药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追溯管理体系,配合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经营和物流活动,确保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可追溯。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机构人员总体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活动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设置相应机构和岗位,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企业从事物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运输等人员应当经过药品储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

质量负责人应当充分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六条【人员从业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药品GSP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首先,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许可证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这是开展药品物流业务的必备条件,企业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具备良好的资质和信誉。

其次,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其质量和安全性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健康直接产生影响。

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严格的药品管理流程、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和严格的药品追溯机制。

企业应该明确责任、分工合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需要拥有专业的人员和设备。

药品物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人员和设备来保障物流过程的安全和准确性。

企业应当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物流团队,包括有药品物流领域经验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等,确保物流过程的专业化。

此外,企业还需要拥有适用于药品运输、存储和分拣的设备和仓储设施,以确保药品的保存和运输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药品法律法规和规范。

药品物流业务是属于特殊的行业,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非常严格。

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的药品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并将其落实到日常的物流操作中。

例如,要求企业建立和执行建档立卡制度,对药品运输、存储、分拣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最后,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应该注重服务质量和客户关系管理。

药品物流业务是一项服务性行业,企业应该注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准确达到目的地。

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并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化服务。

综上所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需要满足合法资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拥有专业人员和设备、遵守药品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注重服务质量和客户关系管理等要求。

浙江省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

浙江省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

浙江省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保证药品在
物流环节质量安全,遵循《药品管理法》、《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
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
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医药物流现状及发展要求,制定浙江省第三
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为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服务规范提供指导,
供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参考、借鉴。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企业实行质量受权人责任制,必须明确质量受权人并保证
其具有行使质量否决权和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
况等职权。

第四条设置与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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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第一章人员第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

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六条企业应有与药品委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物流作业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三)装卸作业场所应有能遮蔽整个装卸作业区域的顶棚;(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七条企业应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封闭式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其温湿度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以控制。

第八条仓库应划分出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待验、储存、分拣发货等场所,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应设定专用存放场所。

承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还应设定专用储存、分拣场所。

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设定专用储存场所。

以上场所应设置显示药品存放状态并符合色标管理要求的明显标识:收货待验和退货为黄色;储存、分拣发货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第九条企业的药品物流作业场所应配备能够满足物流作业正常开展的设施设备:(一)自动监测、调控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二)有符合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三)符合物流作业要求的照明设施;(四)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五)防虫、防鼠的设备;(六)药品包装物料的存放设施。

医药物流监管标准

医药物流监管标准

医药物流监管标准在医药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探索互联网+医药物流的发展模式。

医药物流监管标准的推行,不仅可以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也可以提高整个医药物流业从业者的合规意识和专业水平,从而构建更加健康、透明、高效的医药物流体系。

一、规范资质认证标准医药物流企业需要通过资质认证才能从事该领域的业务。

在明确资质认证标准的基础上,需规范证照核查流程,建立统一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保障证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应建立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联网共享,加强对医药物流企业的监管和管控。

二、推行安全技术标准医药物流过程中,应重视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

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包括药品安全包装、运输车辆安全装备等,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任何影响,降低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的概率。

三、实施信息化管理标准现代医药物流需要依托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所以要针对不同的物流业务,制定对应的信息化管理标准。

标准内容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传递、共享等环节。

同时,还需建立数字化档案管理体系,为监管提供溯源数据,并能够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

四、完善质量控制标准医药物流中,需要严格检验和控制药品质量。

因此,应在药品从生产企业到销售企业的整个流通过程中,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

这需要企业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点,加强质量实地监督,并及时采取对应的整改和追溯措施。

总之,医药物流监管标准的实施可以极大提高医药物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各类潜在风险。

医药物流公司应加强自身的合规建设,在确保产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持续的技术升级和流程优化,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加大标准推行及监管力度,进一步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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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保证药品在物流环节质量安全,遵循《药品管理法》、《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医药物流现状及发展要求,制定浙江省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为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服务规范提供指导,供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参考、借鉴。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企业实行质量受权人责任制,必须明确质量受权人并保证其具有行使质量否决权和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等职权。

第四条设置与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1—养护组织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组织。

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药品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和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均包含本级,下同)学历,注册执业药师(中药师),并具有三年以上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业务的企业,还需配备一名以上注册执业中药师。

上述人员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上岗,并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业务的企业,还需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承担疫苗物流业务的企业配备2名以上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九条配备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2—平)证书》或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业2年以上的计算机技术专职人员2名以上;配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物流师的人员3名以上。

第十条每年定期组织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岗位操作的培训,上述人员熟悉药品质量管理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建有与预期配送能力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物流中心,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三)装卸作业场所应有能遮蔽整个装卸作业区域的顶棚;(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第十三条仓储区域能满足物流作业流程和物流规模的需要(一)储存区(指专用药品储存区,下同)总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储存区托盘货位(以1200*1000标准托盘计,不同的托盘按载货面积进行折算)不少于10000个。

(二)收货验收、分拣复核、集货配送等作业区建筑层高和面积满足现代物流作业的需要。

第十四条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

阴凉库:阴凉库面积占储存区面积的50%以上;冷库:申请含生物制品物流业务的企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冷库2个以上,冷库总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申请疫苗物流业务范围的企业需另增加1个独立冷库,冷库总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

第十五条仓库划分出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待验、储存、分拣、集货发货等场所,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设定专用相对隔离的存放场所。

药品储存库区不得储存非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易燃等危险品种与其他药品应分库存放。

以上场所设置显示药品存放状态并符合色标管理要求的明显标识:收货待验和退货为黄色;储存、分拣发货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4—第十六条企业药品物流作业场所配备能够满足物流作业正常开展的设施设备:(一)自动监测、调控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二)有符合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三)符合物流作业要求的照明设施;(四)药品包装物料的存放设施。

第十七条现代物流硬件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设施设备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实现仓库药品入库、上架、传送、分拣、出库的自动化。

第十八条设置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拣选设备、自动输送设备。

(一)整件库设置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

1、货架层高不低于1.5米;2、托盘要求静载载荷3吨以上,上架载荷1吨以上,托盘数量与托盘货位数相适应。

3、电动叉车(包括堆垛车等)不少于5台;(二)零散件库1、可配置搁板货架、流利货架等类型货架,零货货位不少于10000个,货位间必须有挡板有效隔离;2、具有能覆盖零货库区域的药品自动输送,并与零货分拣量相匹配,复核口不少于10条;—5—3、拆零拣选应运用电子标签拣选系统,对零散药品进行准确、快速拣选。

1个电子标签(DPS)只能对应两根相邻货架柱之间的货位,且每屏显示内容能引导完成一种药品的一次拣选动作。

(三)冷库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易燃等危险品种专库1、冷库以及中药饮片库货架不少于2层,货架层高不低于1米;2、中药材、中药饮片库需配置电子标签管理系统或RF系统;3、易燃等危险品种专库货架、货位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

(四)其他1、楼库配备专用载货电梯,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楼库配备2台以上专用载货电梯或其他载货设施。

2、出库一般配备高速自动分拣系统,且分拣口在10道以上。

第十九条设置条码打印扫描复核设备。

(一)在仓库管理系统(WMS)协同控制和管理下,库区实现条码管理,并具有药品上架、分拣、养护等作业指令和数量信息显示、确认功能,以及货位自动分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功能;(二)药品出库复核应采用条码扫描技术,对药品按订单、批号进行复核和药品质量检查,并支持对电子监管码的扫描、上传;—6—(三)条码标签打印设备不少于4台。

第二十条仓库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系统(一)仓库配置工业中央空调系统,保证仓库温度符合药品储存质量要求(包括制冷和制热恒温控制系统),并确保空调系统各项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中央空调输出制冷量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满足仓库控制温湿度的要求。

空调输出制冷量建议低限标准为:常温库不低于20W /立方米/小时;阴凉库不低于40W /立方米/小时;冷库不低于80W以上/立方米/小时。

(二)阴凉库和冷库配备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能实现24小时自动监测、显示、记录和调控温湿度状况以及异常情况自动报警,支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管理。

1、企业安装的温湿度探头应合理布局,并能全面监测、真实反映药品储存温湿度状况,并将温湿度探头位置分布图报当地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确认和报备。

原则上,每个独立库区至少安装1个监测点,大库区每300平方米至少安装1个监测点。

自动立体仓库均匀分布在库房的上、中、下位置。

2、企业配备的温湿度监控终端的精确度符合:温度在0℃~40℃之间的误差不大于±0.5℃,在-20℃~0℃之间的误差不大于±1℃;相对湿度不超过±3%RH。

—7—3、企业24小时开启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每个监测点每半小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时上传一次温湿度数据。

本企业温湿度记录自行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冷链系统(一)冷库配有备用制冷机组,并应配有能保证冷库正常连续运行的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电路;(二)冷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链作业缓冲区(温度不超过15℃),作为冷链药品装卸、发运的专用场所。

(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链药品的运输设施和设备。

1、有符合运输冷链药品温度控制要求的车辆,冷藏车应符合国家QC/T 450-2000标准要求。

具有独立制冷系统的冷藏车不少于2台;2、配备一定数量的车载冷藏或冷冻设备;3、车载冷藏或冷冻设备应根据保温材质、配送时间以及环境温度等因素进行保温性能验证,并在验证结果支持的范围内进行配送和运输;4、冷链运输车辆配备具有打印功能的车载自动温度记录仪,安装带有GPS全球定位功能的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支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管理。

第二十二条仓库配备下列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设施—8—(一)有保持药品地面、墙、顶、散热设备之间相应的间距和隔离的设备、措施。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施;(三)防尘、防潮、防污染设施;(四)防虫、防鼠、防鸟设施。

第二十三条配备视频监视和入侵报警系统,对整个物流中心实时监控、实时录像,提供日常监控、管理、指挥及报警的平台。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施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冷库、温湿度监测及从事冷链运输的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和使用过程中定期验证。

验证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

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有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配备自有密闭式药品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

部分运输业务可委托给具备配送资质的企业,并对被委托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四章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配备有稳定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和设备,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9—建立能覆盖办公场所、仓库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均配备自有的企业级服务器,采用双机热备;服务器应放在企业独立的机房中或托管于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应配备实现热备的核心三层交换机和不间断电源等辅助供电设备。

第二十七条企业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储存、配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基本功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一)系统支持不同委托方的货品管理,具备组织架构定义、人员管理、权限定义、人员授权等系统管理功能,支持委托方、药品、客户资料和基础信息的系统管理和维护;(二)系统能管理和控制所有物流中心的库存,记录物流中心所有药品的库存账目情况;(三)建立可供委托方查询的信息平台,向委托方提供对应的库存账目查询、对帐、统计、日结、比对等服务和订单执行情况跟踪、已下订单及各种数据的查询功能,并可以向委托方提供投诉管理;(四)系统能有效实现电子订单处理,包括订单分配决策、订单执行、订单取消,实现出库订单的分配逻辑。

(五)系统提供在物流执行领域完整的符合国家GSP管理规定的质量控制功能和GSP记录,以确保可追溯,并能供委托方用于GSP认证。

(六)具有与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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