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目录-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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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档案著录与编制规范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档案著录与编制规范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档案著录与编制规范一、概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干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档案管理的著录与编制规范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本文将简要概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著录与编制规范。

二、干部人事档案的著录规范1. 档案著录目录干部人事档案的著录目录应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考核评价、奖惩情况、党政职务、培训情况等内容。

每个著录目录下应具体列明相应的著录要素,确保档案内容全面准确。

2. 著录要素规范(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民族、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

著录要素应以标准格式书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2)学历学位:包括毕业院校、专业、学位等。

著录要素应按照时间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3)工作经历: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著录要素应按照时间顺序,从近到远依次排列。

(4)考核评价:包括年度考核、岗位评价、廉政档案等。

著录要素应按照时间顺序,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5)奖惩情况:包括受奖、受惩等。

著录要素应包括奖惩名称、颁发单位、颁发时间等。

(6)党政职务:包括任现职位及时间、曾任职务等。

著录要素应按照时间顺序,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7)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

著录要素应按照时间顺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编制规范1. 档案材料分类干部人事档案应按照人员类别、职级、岗位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易查性。

2. 档案的装订与封存每份干部人事档案应装订在统一的档案袋内,并在封面明确标注干部姓名、单位以及档案编号等信息。

封存后的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震的档案库房内,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的借阅与归还对于需要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借阅目的合法合规。

借阅后应填写借阅登记表,并在归还后及时更新档案状态。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注意事项1. 定期审核与更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需要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及时录入新的著录要素,删除不再需要的信息,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干部档案整理规范

干部档案整理规范

2014干部人事档案升级改版整理注意事项档案盒换成新标准的A4档案盒,并保证每个档案盒中装有一个A4版“散材料”袋,所有不需装订进档的散材料和重复的材料放置在“散材料”袋中。

所有新进A4档案材料无需再进行裁剪,A4纸张装订时按“左对齐、下对齐”进行打孔装订。

原16K的纸张保持原尺寸不变。

新进入档材料纸张大小介于A4和16K之间的,需裁剪成与原档案大小一致再进行打孔装订。

每一大类第一份材料右上角都要更换为新式粉红色标签。

所有正面和侧面的姓名签全部进行更换。

每一份材料都要用铅笔标注页码,参照原档案中页码标注方法进行标注。

近几年材料最后必须有日期,没有的用铅笔在最后一栏补上日期。

每一份材料都要用铅笔在右上角标注编号,没有分小类的如三类材料,编号方式为3-1、3-2、3-3……有分小类的如四类材料,属于4-1小类的编号方式为4-1-1、4-1-2……属于4-2小类的编号方式为4-2-1、4-2-2……属于4-3小类的编号方式为4-3-1、4-3-2……以此类推。

目前档案中分小类的只有四类和九类,具体要求见后文。

每份档案目录都要进行修改打印,一律A4纸正反打印,打印目录要求每大类、每小类之间都空四行,不得调整表格大小、字体及字体大小。

目录格式与以往档案目录有部分改动,具体格式见《人事档案目录范本》。

是复印件的在目录备注中写明“复印件”。

所有在职教育(即第二学历)没有认证的必须进行认证。

因干部学历(学位)呈报审批表审批时间较长,目录中可预留位置,档案中也应预留编号位置。

证书、证书等复印件,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复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每份档案都要有2014年或2015年的三龄两历表。

具体分类及缺失档案材料查补规范:一类:履历表必装材料:99年版干部履历表,首页有照片,末页有本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如档案中没有99版履历表的,请到人事科领取,按照现在情况如实填写并贴上照片,末页必须有本人签字与单位公章。

若有76年或88年版履历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放置。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排序、编目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排序、编目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排序、编目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十大类内容的原那么划分如下:第一类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报告与批件〕。

说明:1.学生就读期间填写的反映其本人经历的登记表放第一类,而中学、大学报考登记形与成绩单和毕业生登记表共同构成一整套学历材料,放第四类。

2.反映党、团员一般经历的登记表或简历表放第一类,而在整党或重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党、团员登记表,那么放第六类。

3.干部履历鉴定书〔表〕或履历表、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的放第一类,以鉴定为主的放第三类。

4.可以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登记表〔如应征入伍登记表、兵役登记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等材料〕,归第九类。

5.没有实际内容的表格〔如待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不归档。

如确有保存价值的〔如工会会员登记表〕,可放第十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是由本人撰写的表达自己经历、思想变化过程、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包括自传、干部自传以及其他自传性质和以自传为主的材料。

说明:1.有的干部没有写过自传,可将含有自传内容较多的入党申请书放第二类,并在干部档案目录中标明“代自传〞。

2.组织上要求干部本人交待的有关本人经历、家庭情况或社会关系等材料,凡有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应合并一起放第五类。

3.一般性的科技干部业务自传、技术自传,不归档。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以鉴定〔含自我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离任审计材料等。

说明:1.含有成绩〔或有“同意毕业〞、“准予毕业〞意见〕的毕业生鉴定表放第四类。

干部档案目录(新版)

干部档案目录(新版)
生平简介(或逝世见报稿)
讣告(或死亡通知书)
关于XXX档案材料有关情况说明
干部档案报送单
考博专家推荐书
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学生(员)登记表
学籍登记表、学籍卡
学习成绩表
毕业论文评语
各类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鉴定表
(含电大、党校学历)
学位申请书及评定审批材料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评定书
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登记表
反映出国学习或中外合作办学取得学历学位认定的证明材料认证材料
4-2
职业资格、技术职务(称)评聘材料
两本书考试成绩单
公共管理课程考试成绩单

政审材料
1
招生、招工、参军政审表(材料)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调查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
更改姓名、民族、籍贯、国籍的材料
关于认定其出生时间的会议纪要
关于入伍、参加工作时间的批注
关于认定入党时间的材料
档案审核工作中形成“三龄一历”认定材料

党团材料
1
入团志愿书
1
专业技术职务(申)呈报表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确认专业职务资格通知
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或通知书
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材料
教师、医师等职业执业资格审批材料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以职称为主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表
4-3
科研学术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获奖材料
组织批准辞职或本人申请辞职材料
对责令辞职不服提出申诉和复议材料
罢免材料
离退休呈报审批表(或离退的通知)
9-3
出国(境)审批材料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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