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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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1

刑事诉讼法重点1

名词解释1、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2、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级别管辖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

主要依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

3、上诉不加刑: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具体含义:(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的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为由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二项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形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申的,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的诉讼活动。

立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发现立案材料或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5、侦查: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为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对侦查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6、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在本案诉讼中履行职务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讼考试重点1.管辖,各机关上下级关系2.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律师辩护辩护人的范围:P145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陪审员;(6)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P162法定代理人的范围: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提起回避的主体、适用的对象回避的主体:回避可以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还可以由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提出。

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人员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和参与侦查的所有人员。

4.证据种类。

分类,主要是掌握种类和分类的标准。

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证据的分类:1、言词证据和食物证据;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种类和分类的标准:证据种类划分依据的是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这种划分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证据的分类则是在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对证据种类所作的划分。

5.证人的条件。

证人的条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刑事诉讼法辩护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辩护知识点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独立地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行使辩护权,不受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本条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使是控诉机关亦不能只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也应当给予同样的关注。

从这一规定来看,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与辩护人职责之间存在重合的部分。

但是,二者绝对不能互相替代,更不允许公安司法机关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辩护人。

2.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参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参与诉讼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因此,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诉讼代理人不同,他不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或传声筒,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反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亦有权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有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与辩护人意见不一致,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更换辩护人,但是无权要求辩护人更改辩护意见。

五、辩护人的权利义务(一)辩护人的权利1.独立辩护权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公安司法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干涉,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2.阅卷权阅卷是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的最重要途径,要保障辩护的有效性,就必须切实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指定辩护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指定辩护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指定
辩护
指定辩护
原规定:
《高法解释》第36 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理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水平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新法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水平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变化:
1、将理应指定辩护的情形扩展到了无期徒刑;
2、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从法院扩展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解读: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很多被追诉人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接受起诉和审判,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必须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

同时,将指定辩护的诉讼阶段延伸到侦查、起
诉阶段,不但有利于尽早保护被追诉****益,也能够为律师开拓更大
的业务空间。

考察方式:
指定辩护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对象,尤其是理应指定辩护
的情形,今年仍不例外,很可能是一道多选题。

记忆口诀能够更改为:“盲聋哑变成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无期)拿枪打(死刑)”
补充:
有同学发现新法没有“未成年”这个理应指定辩护的情形了,其
实这是一种误读,在新法第267条中这样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所以,未成年人仍然是理应指定辩
护的对象。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法律名称
01 概念释义
03 基本内容目录Biblioteka 02 基本特征 04 相关法律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 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二)组织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 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 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 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该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部委规定》1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高法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辩护与代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辩护与代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辩护与代理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

2.时间(公诉案件;自诉案件)3.人数二、辩护人的范围(第32条;《解释》第33条)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绝对排除(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独立辩护。

(2)阅卷权A、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3)会见权和通信权A、检审人员不能在场(与侦查阶段的区别)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区别。

(4)调查取证权A、向证人、有关单位取证;B、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

C、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发放准许调查决定书,应当自己取证)D、非律师辩护人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辩护人的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辩护人的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

辩护人地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地位是独立地,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具体权利如下:、独立辩护、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获得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辩护权、经被告人同意,上诉权、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地权利、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拒绝辩护注意: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地区别.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地诉讼权利(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律师身份、享有地权利)另外注意一下拒绝辩护地问题:(一)被告人拒绝辩护、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是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此时拒绝指定辩护地,需要理由)、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是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此时不需要理由)(二)律师拒绝辩护题、甲(岁)和乙(岁)是盗窃案地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地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地辩护人.乙地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有权独立进行辩护.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同甲地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地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答案】【解题思路和依据】项显然是正确地,无论是律师担任辩护人,还是非律师担任辩护人,其在刑事诉讼中都具有独立地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地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地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地材料;”可以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地时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而非律师辩护人是没有调查取证权.所以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地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地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乙地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地提起上诉,故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地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地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地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因此,非律师辩护人要同在押地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所以项不正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题、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地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地,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答案】【解题思路和依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地,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地,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地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地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地,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地,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地,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地,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选项地错误之处在于合议庭不是必须同意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选项地错误之处在于,合议庭也可以允许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证据地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一)法定种类、物证和书证(区别)、证人证言(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地情形:《高法解释》第条)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地;)其证言对案件地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地;)有其他原因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地供述和辨解(不轻信口供)、鉴定结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医院进行地鉴定地情形)、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二)证据地理论上地分类、按照证据地来源: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与证明对象地关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地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与证明人有罪地关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注意: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地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间无矛盾;结论唯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题、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地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地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答案】【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考察证据地学理分类.证据在学理上地分类主要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材料地来源不同作出地分类.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地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作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地非第一来源获得地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匕首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是根据证据事实地表现形式作出地分类.凡是通过人地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地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地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地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地客观记载. 题目中地匕首很明显属于实物证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地证明关系地不同作出地分类.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地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地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地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地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地人所实施地.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地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地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地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地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地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否定性直接证据可以是七种法定证据中地任何一种.该案中地匕首不能证明犯罪由谁所实施,因此应当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地判断历来是司法考试地难点和重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年考察地直接证据是“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许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地经过.” 年考察地直接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地有关犯罪过程地供述”和“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地陈述”. 年考察地间接证据有两个:“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地犯罪嫌疑人地指纹”和“沾有血迹地杀人凶器”.其中“沾有血迹地杀人凶器”同本题中地“匕首”几乎雷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题、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地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地描述.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地笔迹.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地书面证词.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地淫秽书刊【考点】书证【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考证据地种类——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地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基本理论,项中笔记本是以其记载地内容或表达地思想与案件事实相联系地,所以是书证;项中地淫秽书刊也是以其记载地内容反映案件事实地,也属于书证.项中地笔迹则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与案件事实相联系地,所以属于物证,其鉴定结果则属于鉴定结论;项中证人书写地书面证词属证人证言笔录,是对证人证言地记录,尽管是书面地,但其本质上还是属于证人证言地.所以,本题答案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注意地问题】本题地难点在于项,淫秽书刊地认定.很多考生认为走私罪中走私地物品应当属于物证.就走私地一般物品而言,多数属于物证,但是某些特定物品以其内容证明有关案件事实地,就是书证而不是物证了.走私淫秽物品案中,以其记载内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私地是淫秽书刊,而非一般物品,属于书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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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2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能够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要点:1、辩护人的人数;2、担任辩护人的条件。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35 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水平或者限制行为水平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能够准许。

【第36 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实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实行辩护的除外。

《高检规则》第40条一名犯罪嫌疑人能够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2 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3 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理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理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理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即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理应即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要点: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程序。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42 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天内,理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理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34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水平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要点:1、指定辩护的情形、时间、指定主体;2、承担指定辩护的主体。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39 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 日内,理应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理应告知其能够申请法律援助; 被告人属于理应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理应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能够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41 条】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理应在24 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42 条】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水平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六机关规定》第5 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协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35 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要点:辩护人的责任、地位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46 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理应即时告知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36 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协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37 条: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理应即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理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理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8 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9 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刑事诉讼法》第40 条:辩护人收集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理应即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41 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能够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也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刑事诉讼法》第42 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实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理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理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理应即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要点:1、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2、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6 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协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够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理应即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理应即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能够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也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理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9.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理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理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相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实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理应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44 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理应即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和材料即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理应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理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45 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理应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理应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 【第 46 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 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理 应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 3 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 后,理应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 律师能够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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