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叙述法律儒家化过程并作简单评述一、法律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二、简单评述从中国传统社会和国家的特点来看,儒法合流、礼法结合乃是帝国治理的合理选择。
这种命运反映到立法上则是“一准乎礼”的《唐律》集其大成。
一言以蔽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高度浓缩与概括。
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或“儒家法律化”的因素大抵有如下两个主要方面。
(一)中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历史上统一是主流,秦汉时期的“焚书坑儒”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形成“大一统”的意识形态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
高考历史《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经典课堂

谈谈你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3、谈谈你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参考答案: ①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 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②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先秦时代法家确定的“刑无等 级”的平等法律观,被充满着尊卑等级、封建特权、宗法 伦理等等一系列等级原则所取代。 ③中华法系始终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法律理念,与刑律儒 家化关系极为密切。
夫殴妻,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 减凡人二等,且须妻妾亲告始论。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 《大清律例•刑律》318:殴祖父母父母: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 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2、法律之儒家化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 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注云 “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 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探究问题:以上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哪些特点? 参考答案: 重公权轻私权、重刑事轻民事(重刑轻民);民事 案件刑事化、民刑不分。 行政司法合一。
世界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 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 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二、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沈家本与晚晴修律
1、晚晴修律的背景
2、法律之儒家化
官当:即以官抵罪,约始于《晋律》。
北魏太武帝定制:“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 隋唐制度,五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一 年。
探究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说说中国古代法律有何特点?
参考答案: 以礼为本、礼法并用、礼法合一、引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1.引礼入法。
所谓“礼”。
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礼法融合。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
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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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国家系统得典章制度,二就是人们得行为规范与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得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得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与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得调整作用。
礼被认为就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得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礼与刑就是西周法得两个基本方面。
在中国法得起源过程中,法与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就是相通得。
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得礼,经过夏、商、周得不断发展与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得重要基础,礼同样发挥着法得功能与作而且它也有法得强制性。
礼就是以刑得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得,其本身也包含着刑得规范要求,这就就是所谓得“寓刑于礼”。
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得作用。
礼就是刑得基础与渊源。
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
总之,可以认为,“礼”就就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得、维护血缘宗法关系与宗法等级制度得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得总称。
而“礼”与“法”得关系,就就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得课题之一。
中国古代得礼有两层含义,一就是抽象得精神原则,二就是具体得礼仪形式。
二、西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得开端。
汉代法律儒家化得主要特征就是首先从司法实践中儒家化,由点到面逐渐渗透,而且大多体现于司法实践,再由司法实践逐渐向立法实践过渡。
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得春秋决狱,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为引经注律,在具体法律部门中,一方面体现在刑法原则上,确立矜老怜幼得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得原则,另一方面,在婚姻家庭强调父权、夫权等。
(一)司法实践中得儒家化
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经义决狱,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得经义(《易》、《诗》、《书》、《礼》、《乐》与《春秋》六经)作为定罪量刑得依据,其首倡者为董仲舒,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得必然产物。
有学者认为,儒家对汉代法律得影响,最初便就是从司法领域开始得。
其基本原则就是“论心定罪”,即依据犯罪者得主观动机定罪量刑。
据流传下来得董仲舒亲自决断得案件来瞧,所说得“心”基本为儒家所倡导得“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得儒家伦理纲常。
春秋决狱将礼得精神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得依据。
引法入礼,在一定得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得不足,纠正了法律得僵化。
这时儒家经
典便开始法典化了。
(二)、立法过程中儒家化
引经注律。
汉代儒家对法律有关广泛解释权,她们将儒家经典注入法律之中,以经释律,使每一条法律条文都打上儒家得印际,把封建法律纳入儒家得轨道,使法律演变为儒家思想得载体,这便就是引经注律。
汉代律学在中国开创了引经注律得法律系统。
汉代儒家之所以对法律发生如此浓厚得兴趣就是由于她们已经深刻意识到法律在政治上具有得重要作用。
她们可以用儒家得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得意义与内容,通过以经释律、引礼入法,把封建法制与儒家理论密切结合起来。
可以说,引经注律得发展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得儒家化提供了重要得理论依据。
(三)、具体部门中法得儒家化
1、刑法原则得儒家化
矜老怜幼得恤刑原则。
汉朝统治者以儒家宣扬得“仁政”思想为指导,标榜“以孝仁治天下”,确立了矜老怜幼得恤刑原则。
汉律规定:某些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可以减免刑罚或区分对待。
亲亲得相首匿得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藏匿或包庇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刑法原则,源于儒家得伦理道德观念,且始终为后世封建政权所沿用。
2、婚姻家庭中强调父权与夫权
在家庭关系中强调父权。
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法律确立了“父为子纲”得父权家长制体系。
在夫妻关系上强调夫权。
汉朝推行法律儒家化措施,婚姻制度确立了“夫为妻纲”得男尊女卑得原则。
这种婚姻制度及原则,不可不谓就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得一块糟粕,为当今法律制度所抛弃。
三、魏晋南北朝——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得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是继春秋战国后中国历史上有一次大动荡时期。
这段时期虽然政权跌宕变换,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得到了巨大得发展,同时,法律制度儒家化得以加强。
首先,晋朝统治者认为礼治就是法制得灵魂。
其次,晋朝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得优劣,完全由礼决定。
统治者认为,断狱不可呆板地引用法律条文,而应当以礼得原则去裁判就是与非、罪与非等。
再次,晋朝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法合一得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礼法融合就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得重要内容。
晋朝统治者将维护士族利益得礼大量融入法律之中,使礼直接成为法律得条款,礼律合一不再仅仅就是一种主张或者局部得实现。
礼法合一在晋朝中得到了充分得体现,如“准五复以制罪”完整地实现了礼治中得“亲亲”原则。
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得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得意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是法律儒家化得第二阶段,就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得阶段。
其特点就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纳礼入律”。
“八议制”与“官当制”、“五服治罪制”以及“重罪十条”在律法中得出现,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得渗透。
四、隋唐——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得成熟
隋唐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得鼎盛时期,唐代得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得顶峰,后人冠以隋唐盛世得美名。
《唐律疏议》得制定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得融合过程,即“礼法结合”基本完成。
成文法典中巧妙地吸收了儒家得基本主张,充分体现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得特征。
总之,唐律实行“一准乎礼”得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得基本精神。
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得指导思想与定罪量刑得理论依据,基本完成了封建法律儒家化得进程,为后世得封建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使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得法律体系,它就是中华体系得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得蓝本。
儒家思想贯穿于中国封建法得始终并决定着中国法得发展阶段。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得影响既就是全方位得,又就是深层次得,体现在法律方面,便就是传统法律儒家化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