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理所流动人才公寓管理办法.doc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公寓的管理,优化人才居住环境,保障人才合法权益,促进人才队伍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才公寓,包括新入住人才、续租人才及临时居住人才。
第三条人才公寓是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人才而设立的特殊住房保障措施,旨在为人才提供舒适、便捷、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四条入住资格:1. 具有公司正式聘用合同,且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2. 符合公司住房补贴政策的相关条件;3. 未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租住住房。
第五条入住申请:1. 符合入住资格的员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入住申请;2. 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通知员工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入住手续:1. 员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住手续;2. 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人才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巡逻,确保居住安全。
第八条人才公寓内禁止以下行为:1. 从事违法活动;2. 损坏公寓设施设备;3. 私自改变房屋结构;4. 噪音扰民;5. 私自转租、转借公寓。
第九条人才公寓内设施设备:1. 室内设施设备包括床、桌椅、衣柜、空调、热水器等;2. 公共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楼梯、走廊、健身房、洗衣房等。
第十条人才公寓维修:1. 员工发现房屋设施设备损坏,可向物业服务中心报修;2. 物业服务中心接到报修后,应及时安排维修。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为一年,可根据公司需要和员工意愿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度缴纳。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讨相关损失:1. 逾期未缴纳租金;2.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3. 损坏公寓设施设备,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6修正)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2年5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均等服务,合理引导,属地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批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相关规划和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等区域间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协作、配合工作。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人才公寓居住环境的良好和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人才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所有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入住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是指负责人才公寓管理事务的单位或组织。
第二章入住规定第五条入住人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申请入住表格,经过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审核确认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入住人员需签署人才公寓住宿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第七条入住人员需遵守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尊重他人,保持公共秩序,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入住人员应做好个人及家庭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第三章住宿管理第九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定期组织住户集会,宣传人才公寓管理政策,交流住户意见,解决住户实际困难。
第十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建立住户档案,做好住户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确保住户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巡查住户生活环境和公共区域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保障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提供居住环境的改善方案和建议,并积极参与改善工作。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制定相关管理维护预案和紧急处理预案,提前做好管理准备工作。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住户之间或住户与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解纠纷,协调处理,保障住户合法权益。
第六章退出规定第十八条住户需提前向人才公寓管理主体提出退房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住户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应按规定维护房屋设施,交还干净整洁的房屋。
人才公寓宿舍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宿舍管理制度一、申请入住1. 公寓面向全国各地招聘的人才,申请入住者需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工作或学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面试。
2. 公寓将根据申请者的背景、工作性质、居住需求等因素,决定是否通过其入住申请。
3. 入住者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4. 入住者需接受公寓规定的入住培训,并按照规定遵守公寓的管理制度。
二、宿舍分配1. 公寓将根据入住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地点等因素,合理安排宿舍的分配。
2. 宿舍分配原则上以单人、双人或者四人间为基本单位,根据入住者的需求和可行性,可以进行适度调整。
3. 宿舍内部分配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入住者需按照分配结果居住,不得私自擅自更改。
4. 公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宿舍进行调整和调配,入住者须配合并积极配合。
三、居住管理1. 入住者需遵守公寓的规章制度,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整洁,不得擅自将私人物品堆放在公共区域。
2. 入住者需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者破坏公共设备和设施。
3. 入住者需遵守公寓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在宿舍内吸烟、酗酒、使用明火等不安全行为。
4. 公寓设有24小时安保巡逻,入住者需遵守安保人员的指示,不得影响公寓的正常秩序和工作。
5. 公寓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和服务人员,入住者如有需求可以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和服务。
四、社区活动1. 公寓将定期组织入住者参加各类社区活动,如品牌活动、健身活动、文化活动等,旨在促进入住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2. 公寓会不定期举办各类主题聚会、座谈会等活动,入住者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参加。
3. 公寓鼓励入住者自主组织小型活动,如团建活动、志愿活动等,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合作。
五、违规处理1. 如发现入住者有违反公寓规定的行为,公寓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调整宿舍等处理,严重者可终止其入住资格。
2. 入住者如有投诉或者建议,可以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公寓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回复。
流动住宿管理制度范本

流动住宿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流动住宿管理,规范住宿秩序,保障住宿安全,提高住宿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流动住宿的学生。
三、流动住宿申请1.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流动住宿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2. 学校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3. 批准流动住宿的学生,应当按时搬入指定宿舍,并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四、流动住宿管理1. 学校应当对流动住宿的学生实行统一管理,确保住宿安全。
2. 学校应当对流动住宿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3. 学校应当定期对流动住宿的学生进行宿舍检查,确保住宿环境符合要求。
五、流动住宿变更1.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流动住宿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2. 学校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3. 批准变更流动住宿的学生,应当按时搬入新宿舍,并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六、流动住宿终止1.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流动住宿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2. 学校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3. 批准终止流动住宿的学生,应当按时搬出宿舍,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违规处理1. 学生违反流动住宿管理制度的,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流动住宿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为学校提供一套科学、规范的流动住宿管理方案,以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和质量。
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好地适用于自身需求。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住房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成立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职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租赁政策、审核租赁资格、监督租赁合同执行等。
第三章租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租赁对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地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 第七条租赁条件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本地区人才认定标准;2. 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租赁程序# 第八条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工作证明、人才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 第九条审核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
# 第十条配租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公寓,并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一条入住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公寓钥匙。
第五章租赁合同与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
# 第十三条租金和押金租金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押金按照一个月租金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费用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使用规定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 第十六条维护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七章退出与续租#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租赁期满或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时,应退出公寓。
# 第十八条续租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申请续租,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违规行为承租人有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合同。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1. 引言人才公寓是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设立的住房支持制度,提供给特定人群(包括但不限于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创业者等)的住房解决方案。
为了保证人才公寓的顺利运营和良好管理,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宗旨和目的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确保人才公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住户的满意度和居住质量,构建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其目的是明确人才公寓的管理职责、住户权益和管理流程,保障住户的普遍福利。
3. 政策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才公寓的管理单位、住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4. 管理单位职责4.1 维护人才公寓的运营秩序,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对住户的入住申请进行审核。
4.2 确保人才公寓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的正常运行。
4.3组织住户的入住和退房手续办理,保证住户的合法权益。
4.4 监督和管理住户的日常行为,对住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4.5 组织开展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5. 住户权益和义务5.1 住户享有合法使用人才公寓的权利。
5.2 住户有责任保护人才公寓的环境和设备设施,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5.3 住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和相关费用。
5.4 住户不得私自转租或转让人才公寓,不得搞乱公寓内的公共秩序。
5.5 住户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参与公寓管理的活动。
6. 公寓设施和服务6.1 人才公寓应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网络等。
6.2 人才公寓应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如娱乐室、健身房、会议室等。
6.3 人才公寓应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如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
6.4 公寓设施和服务的具体内容由管理单位制定明确的规定。
7. 入住和退房手续7.1 住户在入住时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办理入住手续。
7.2 住户在退房时需要提前通知管理单位,并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7.3 住户在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时应缴纳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交纳押金。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人才公寓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专门为人才提供的租赁住房,包括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设立人才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才公寓的宏观管理和决策。
第二章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筹集第五条人才公寓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应当根据人才需求和城市规划进行合理规划,确保人才公寓的质量和环境。
第六条人才公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确保人才公寓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筹集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土地划拨、委托开发、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章人才公寓的租赁和管理第八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第九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进行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需要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规定,维护人才公寓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人才公寓的运营和管理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维修养护制度,确保人才公寓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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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理所流动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流动人才公寓管理,实现公寓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公寓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所流动人才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住及收费标准
第二条流动人才公寓专供符合入住条件的流动人才临时居住,由研究所根据国家对流动研究人员相关待遇规定和我所房源情况安排。
申请入住人员:
1.博士后
2.客座研究员;
3.临时来所项目合作科研人员
第三条收费标准:
1。
房租费:由入住人员个人支付,按月从工资中扣除.
一类:两室一厅一厨,每套600元/月。
二类:一室一厅一厨,每套500元/月.
三类:一室一厨,每套400元/月。
2。
其他费用:卫生管理费按研究所在职职工的房租收费标准收取,水、电、煤气、电话、网络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流动人才本人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交纳。
第三章公寓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流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第五条流动人才公寓房源由综合办公室调配。
第六条由人事教育处确定入住人员。
第七条流动人才办妥进所手续后,符合住房条件的,由人教处开具《住房通知单》,本人持该通知单到综合办公室审核后,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同时需交纳1000元的住房保证金。
第八条公寓住房只能由分配到住房的流动人才本人和家庭使用;住户对所住房屋不得进行装修改造,不得擅自调换和转让,不得变相出租或进行经营活动.后勤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对流动人才公寓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流动人才公寓的,及时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由后勤服务中心收回公寓,并处以罚款(现时标准为200—500元)。
因不按规定使用流动人才公寓而出现安全或者其他问题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本人承担。
研究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寓基本设施的损坏和报修。
房屋及其设施损坏后,
住户应及时向后勤中心反映,如自然原因造成,则由后勤服务中心组织维修;如人为原因造成的,则由住户负责修复,住户不能修复,后勤中心安排修复,相关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十条流动人才居住公寓的使用期限,与其在所工作时间一致;中途离所或聘任期满离所,应在办理退、离所手续时,先办理退房手续,后办理工作介绍信、档案及工资关系等手续.所有未按时迁出的公寓,按照旅游业市场房租价格(现时为150元/床·天)计收房租。
第十一条离所退房时,应缴清房租,带齐水电缴费单、煤气封表单、物业管理缴费单等到后勤服务中心申请退房,后勤服务中心收到退房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及住户共同对公寓进行验收,公寓设施及其它情况保持良好的,后勤服务中心给予办理相关退房及离所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离所的流动人才,经所在部门及人教处和综合办公室批准并通知后勤服务中心后,可继续使用,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间享受一般流动人才公寓住房待遇。
第十三条在研究所发出限期搬离通知单后7日内仍未退房的,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本人,综合办公室将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及人教处对公寓进行清理,清理公寓时,如果物品等有遗失,研究所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流动人才在所内工作期间出国(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该规定的,由综合办公室与后勤服务中心联合对其住房进行清退。
第十五条离所时需将住房清理干净并经验收后,方可办理离所退房手续。
凡房屋内污秽不堪,墙壁人为涂画、损坏的,必须经本人处理,后勤服务中心验收后方能退房;否则,将由后勤服务中心进行装修处理,相关费用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保持灶具、抽油烟机、家具的清洁。
离站时灶具有污垢或损坏的,除按规定交纳维修费外,还将处以罚款(现时标准为100—200),罚款费用从住房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章公寓内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楼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公寓煤气、灶具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用完灶具要关好阀门。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拆改、接拉电线等。
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没收其物品,并视情形处理;造成严重事故的,当事人除按国家法律
和研究所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要注意公寓公共大门以及住户自己居住公寓门窗安全,做好防盗工作。
第二十一条不得利用公寓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才公寓的垃圾清扫后自行带至楼外垃圾桶处倾倒,居住人员严禁在楼道、楼梯内抛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入住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
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内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