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了保护和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及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一、适用范围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我省管辖的近岸海域。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一)社会、经济、环境三效益相统一原则:功能区划分时要充分考虑沿岸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资源利用状况,沿海经济发展布局和相应水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相一致,使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程度同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突出重点,优先保护原则:生态繁衍栖息区,珍贵海洋资源区和鱼类回游通道区是重点保护区域。
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区域和养殖、制盐、食品加工等与人类食物有关的功能区域;优先保护高水质功能,同一水域具有多种使用功能,应以高水质功能确定其保护水质类别。
如确有困难,也不能低于主体功能水质类别。
同时注意选择性窄(特定)的优于选择性宽的。
(三)共同保护,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尽量不降低现有功能和现状水质原则:根据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海域海流特点及其扩散规律,在不影响邻近规定功能区域水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海洋水环境自净能力,科学地确定排污口附近限定区域内适宜的水质超标的混合过渡区,给出适当的排污渠道,同时将其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相邻区域互相尊重,协调一致,容量共享共护。
三、功能区的分类和水质目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划定功能区,并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确定功能区海水水质目标,以实施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分类管理的目的。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是指根据近岸海域的地理、生态、经济和社会等特征,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近岸海域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是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海岸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核心原则是可持续发展。
根据海域特点和资源利用需求,可以划分为保护区、开发区、综合利用区等不同的功能区。
保护区主要用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限制人类活动;开发区重点发展海洋资源和经济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综合利用区则在保护和开发之间取得平衡,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
保护区是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区分为自然保护区和人工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划定一定范围内禁止或限制人类活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人工保护区则是通过人工手段,修复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例如人工鱼礁、海洋公园等。
开发区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而划定的区域。
开发区可以是渔业开发区、海洋能源开发区、海洋旅游开发区等。
渔业开发区是为了满足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渔业产业的发展;海洋能源开发区是指开发海洋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海洋旅游开发区则是为了开展海洋旅游业,提升海洋旅游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综合利用区是保护和开发的平衡区域。
综合利用区可以是海洋生态农业区、海洋生态工业区等。
海洋生态农业区是指在海洋中开展农业活动,例如海洋养殖、海水稻种植等;海洋生态工业区则是通过开展环保型工业,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排放的减少。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科学性和可行性。
首先,应充分研究海域的地理、生态、经济和社会等特征,确定合理的划分标准和方法。
其次,要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需求,形成共识,确保划分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监测机制,确保划分方案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近岸海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2引用标准及规范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17378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1991海洋调查规范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近岸海域nearcoastalseawaters指岸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海域。
本规范适用的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3.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innearcoastalseawaters 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3.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environmentalfunctionzoningin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粤府〔2008〕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区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五日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是海洋大省,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速。
为了适应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和规范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加快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遵循《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根据全省海域的区位条件、环境与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海洋功能区。
第二条区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
(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海管字〔2002〕84号附件1)。
(六)《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七)《关于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报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2004〕132号)。
第三条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至2010年。
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2引用标准及规范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17378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1991海洋调查规范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近岸海域nearcoastalseawaters指岸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海域。
本规范适用的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3.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innearcoastalseawaters 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3.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environmentalfunctionzoningin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
深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深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河流、水库和湖泊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体。
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使用现状和城市发展要求,深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主要有三种类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景观用水区和景观农业用水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体。
一般景观用水区是指具有排洪防涝功能和一般景观用水功能的水体。
景观农业用水区是指兼具有一般景观用水功能和农业用水功能的水体。
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一)主要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分1、茅洲河景观农业用水区从石岩水库以下至入海口,共长30.8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景观用水和农业用水,燕川断面以上水质目标为Ⅳ类,燕川断面以下水质目标为Ⅴ类。
2、观澜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从民治到与东莞市交接处企坪断面,共长16.3公里,主要功能为饮用水,水质目标为Ⅲ类。
3、龙岗河景观农业用水区从梧桐山发源地到与惠州市交接处吓陂断面,共长36.7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景观用水和农业用水,2015年之前水质目标为Ⅴ类,2015年至2020年水质目标为Ⅳ类,2020年及以后水质目标为Ⅲ类。
4、坪山河景观农业用水区从三洲田水库以下到与惠州市交接处上洋断面,共长21.8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景观用水和农业用水,2015年之前水质目标为Ⅴ类,2015年至2020年水质目标为Ⅳ类,2020年及以后水质目标为Ⅲ类。
5、一般景观用水区除上述河流和《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号)规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主要河流,划为一般景观用水区。
(二)主要水库、湖泊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分1、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号),以下水库划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铁岗水库、石岩水库、西丽水库、长岭皮水库、梅林水库、茜坑水库、松子坑水库、赤坳水库、清林径水库、黄龙湖水库、径心水库、三洲田水库、铜锣径水库、甘坑水库、枫木浪水库、龙口水库、打马坜水库、红花岭水库、大山陂水库、矿山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水库、炳坑水库、罗屋田水库、白石塘水库、罗田水库、长流陂水库、鹅颈水库,水质目标及具体范围见深府[2006]227号文件。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1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本办法所称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第四条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二)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三)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
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发布时间:1999-04-16 来源:【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办[1999]39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近岸海洋环境,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管辖的近岸海域,东起白沙湾,西至东宝河口,一般为离岸3 公里以内的海域,在大亚湾为离岸1.5 公里以内的海域。
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根据我市沿岸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近岸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我市近岸海域划分为三种环境功能区类型:(一)二类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二)三类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三)四类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城市污水集中排放混合区。
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白沙湾—长湾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白沙湾至长湾,长度约18.8公里,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二)长湾—东村三类环境功能区,从长湾至东村,长度约11.2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核电站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三)东村—望鱼角二类环境功能区,从东村至望鱼角,长度约60.2公里,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四)望鱼角—盆仔湾口三类环境功能区,从望鱼角至盆仔湾口,长度约2.7 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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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防治海洋污染,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近岸海域,东起白沙湾,西至东宝河口,一般为离岸3公里以内的海域,在大亚湾为离岸1.5公里以内的海域。
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照近岸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有三种类型:
(一)二类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
(二)三类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
(三)四类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对于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功能区,称为综合功能区。
根据《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一些港池作业区、排污混合区等特定区域划定为第四类水质进行管理。
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白沙湾—长湾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白沙湾至长湾,长度约18.8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即一级标准)。
(二)长湾—东村三类环境功能区,从长湾至东村,长度约11.2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核电站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即二级标准)。
(三)东村—望鱼角二类环境功能区,从东村至望鱼角,长度约60.2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四)望鱼角—盆仔湾口三类环境功能区,从望鱼角至盆仔湾口,长度约2.7 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
(五)盆仔湾口—秤头角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盆仔湾口至秤头角,长度约8.1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六)秤头角—泥壁角三类环境功能区,从秤头角至泥壁角离岸1公里以内的海域,长度约12.8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
(七)秤头角—正角咀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秤头角至正角咀(秤头角—泥壁角三类环境功能区的海域除外),长度约23.4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八)正角咀—沙头角综合功能区,从正角咀至沙头角,长度约18.1公里,主要功能为海洋港口水域、滨海风景旅游、一般工业用水、排污,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其中港池内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九)深圳河口—东角头下三类环境功能区,从深圳河口至东角头下,长度约14.5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红树林保护和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
(十)东角头下—南头关界综合功能区,从东角头下至南头关界港池外,长度约22.9公里,主要功能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排污、一般工业用水和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其中沿岸1.0公里范围内的港池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十一)南头关界-西乡港口功能区,从南头关界至西乡,长度约9.1公里,主要功能为海洋港口水域,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其中沿岸1.2公里范围内的港池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十二)西乡—东宝河口综合功能区,从西乡至东宝河口,长度约32.6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海洋港口水域和水产养殖,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石油类执行第二类水质标准),港池内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十三)内伶仃岛二类环境功能区,内伶仃岛周围海域,长度约
10.5公里,主要功能为海洋生态保护,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根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和水质目标要求,深圳市近岸海域分别执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的相应标准。
(二)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并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三)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的区界为准。
(二)本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
二、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示意图
附件一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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